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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及常见法律问题应对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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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及常见法律问题应对课件.ppt

    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及常见法律问题应对,高考卷上漫画“侮辱”老师 被取消录取资格引争议,河北省的高考本科录取线已经在7月7日公布,各批次录取的学生陆续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在踏入大学的喜悦中,却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一考生得到“因在高考试卷做标记被取消录取资格”的“噩耗”。用高考考生的话来说,“今年的数学试题极具杀伤力”。120分钟的考试时间内,“不用说学生,就是考场外的老师都连连摇头,数学题相当的难!”河北邯郸市永年县一中负责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徐少川说道。就在这场“如履薄冰”的数学“战役”中,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的一名考生,在高考试卷上“奋笔疾书”画了一幅漫画,一旁还注有“看,这个丑陋的人就是我的数学老师”的“说明文”。该考生先是被扣除数学卷面成绩30,而后又被取消了录取资格。,阅卷老师扣分的做法有无法律依据?是否构成对考生的侵权?,在高考试卷上画漫画侮辱老师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一般来说,判卷标准是以答案准确与否来决定的,但是阅卷老师也可以通过考生的卷面整洁程度来判断考生的学习态度,并给出一部分印象分,但分值很小。”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教育法学专家劳凯声教授认为,“如果说老师以该考生的试卷不整洁扣分的话,应该是有章可循的。但是,如果阅卷老师认为考生的漫画侮辱了其数学老师的人格,而扣掉了这名考生分数的话,并不符合判分标准,也没有法律作依据,而且老师随便扣除卷面成绩的30很有可能引发纠纷。”“考生在试卷上画老师的漫画,实际上可以视为对这位老师名誉权的侵犯。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判分的标准问题。”,第一部分 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概述,第二部分 中小学的法律地位,第三部分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四部分 中小学常见校园安全法律案例分析,1,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概述,教育法规是指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广义上说,教育法规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一)教育法规的地位 现代社会中,教育法规在国家法治过程中愈来愈占有独特的重要地位。 1、国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 2、依法治国的理念的重要体现。 3、教育事业发展的实践需要。,一、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二)教育法规的功能1、保障性功能基本功能 教师法第1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2、规范性功能指引、评价作用 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3、激励性功能认同参与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4、制约性功能限制或禁止 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5、管理性功能计划、控制、协调等 如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008年5.12地震发生的时,范美忠当时正在上语文课,课桌晃动了一下,但范根据对地震的一些经验,认为是轻微地震,因此叫学生不要慌。但话还没完,教学楼猛烈地震动起来。他瞬间反应过来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楼梯冲过去。后来,范美忠发现自己是第一个到达足球场的人,等了好一会才见学生陆续来到操场,随后他立刻参与组织了被疏散的学生,并没有离开学校。其后与学生有一段对话: 范:“你们怎么不出来?” 学生:“我们一开始没反应过来,只看你一溜烟就跑得没影了,等反应过来我们都吓得躲到桌子下面去了!等剧烈地震平息的时候我们才出来!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 范:“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案例,1、2008年5月22日9:10,范美忠在天涯论坛写下了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文章提到:“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八岁的人了!”范美忠写道:“这或许是我的自我开脱,但我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我还告诉学生,我也决不会是勇斗持刀歹徒的人!。 2、后被网友讥讽为“范跑跑”,并引发了一场关于“师德”的讨论。其后,中国教育部公布修改后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学生安全”首次被明确列入。3、2008年6月17日,扬子晚报发表评论砸范美忠饭碗涉嫌权力的滥用,文章认为:即便是范美忠的言行违背了“教师法”等相关法规,对他的处罚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执行,以一种违法的手段来制裁另一种违法的行为,是法治社会的悲哀,文章同时引用中国政法大学何冰教授在其博客中撰文 “取消资格属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之一种”,依据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处理范美忠事件,至少要履行下列程序:一、进行事实调查,并形成证据。二、在进行处罚之前,实行听证;三、作出正式的处罚文书,告知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送达相关人范美忠。四、处罚文书中要告知范美忠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我国教育法规的立法体系1、国家立法 法律: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或“办法”2、地方立法 省人大:地方性法规“条例” 省政府:地方性规章“条例” 省会市、较大市的人大:地方性法规,“条例”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省政府、较大市政府:政府规章,当前主要教育立法,2,中小学的法律地位,计划经济时代,公办中小学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教育法颁布后,确立了中小学的法人地位。,教育法第31条: “学校及其他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确立公办中小学法人地位仅具民事意义,法人地位的确立只意味着任何组织(包括政府)和个人都不应该侵犯学校的民事权利。 由于教育的公益性,公办学校不能像其他法人那样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学校不能经营、营利,不能以校产担保、抵押。,公办中小学在行使教育权时不具有法人资格,此时其与政府的关系是内部行政关系。,政府对公办中小学的控制程度高于公办高校。 中小学生身心不成熟,学校对之影响巨大,政府在有关儿童幸福和福利方面,享有强制性权力,可以直接干预中小学的办学行为。 贯彻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公办中小学在行政法上属国家设施,其所处理的事务在本质上乃政府事务,政府对公立学校实行专业监督。,专业监督与法律监督相对,法律监督只审查办学行为是否合法,专业监督部但审查行为的合法,而且审查行为的合理、合目的。,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含义及其法律身份,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与其他一般工作人员的区别与其他专业人员的区别与公务员的区别结论:公聘人员,二、教师的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与教师的特定身份或特定工作相关的事项,具体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保障、履行聘用合同等合法权益。,教师的权利,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的宪法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六项民主自由权利。(宪法第35条)(3)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第37、38、39、40条)(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宪法第41条)(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宪法第42、43、44条)(7)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6、47条),案例:教师培训进修权,某教师报考教育管理硕士专业学历进修,学校支持,教育局审批时不同意,因为他不是校长,教育管理专业培养的对是学校领导,而教师不能都当校长。,案例:教师工作时间,我做初中班主任,每天和学生一起起床(6:20),上午一直工作到11:30;中午13:00到学校,然后下午4:30放学;晚上5:20上晚自修到学生睡觉8:30。还不包括其他处理学生问题的时间,一共是11个半小时啊! 这段时间是不能不到的,否则要从每月200大圆中扣! 我想问教师的正常工作时间到底是多少? 学校这样是否是违法的啊?!,教师专业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学术自由:教师在享有学术自由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尊重他人的、包括学生的学术自由,尊重异己的意见并在平等基础上进行辩论,并且不能对任何人有歧视行为。教育自由:教师虽对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有选择的自由,但仍需在被认可计划的架构中,以及教育当局的协助下,方可运作,而教师在选择对学生的评价方法时,也应保证不会对个别学生造成不公。专业自主权:行使必须以专业为前提。另外,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必须服从于学生受教育权的目的。美国国家教学专业准委员会( NBPTS),五项教师专业指标的核心原则:对教学的与学生学习的承诺,对任教科目与教学法的熟稔,对学生学习负起管理与监控的责任,对实践教学能作系统性思考,以及要成为学习社群的一员。,教育的专业权利,三、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教师的义务同教师的权利一样是法定的。,教育法的规定,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的分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禁止体罚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的发展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许多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义务性条款。例如,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讨论:教师的体罚行为,体罚与变相体罚罚站;罚抄;罚跑步;打手心;打屁股;打大腿;打脚心 ;罚跪;罚蹲;等大部分未成年人认为:体罚是对其人格的不尊重,是损害其尊严的行为,学校实施体罚的指导原则:,何种行为将导致体罚,应先告知学生。先尝试其他惩戒方法,把体罚当成最后的手段。实施体罚时,要有其他学校人员在场,并事先告知惩戒的理由。如果家长要求,可以提供书面说明体罚的理由。体罚必须适当,并考虑学生年龄、身心状况与性别等条件。盛怒之下,不宜对学生体罚,要等到恢复平静之后再实施。体罚不应过度屈辱学生。,四、国家教师制度,什么样的人有资格当教师?教师资格制度 不同岗位教师在职务上有哪些差异?教师职务制度教师的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应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教师聘任制度其他制度,案例:教师状告学校要求续聘,2004年11月一天上午,在崇文区法院,30岁的数学老师郭建伟与其工作单位北京市崇文门中学对簿公堂。在与学校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期满后,他以双方存在方存在事实聘用关系为由,要求学校继续聘用他,但遭到学校拒绝。在法庭上,郭建伟说,2002年9月他受聘于北京崇文门中学,任两班的数学教师。2003年9月开学后,他被停止了教学工作,而被安排到校图书室工作,待遇也由二级职员降到三级职员,同时学校与他签订了自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的人事聘用合同。2004年6月30日,学校向他发出一份意向书,称拟与他解除合同,是否同意,并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交给学校。当时他就在意向书上签字表示“反对”。2004年9月8日开学后,学校突然发通知,让他立即离开学校。但随后他发现校方还是将八、九月份的工资按时打进他的卡里。“这都说明在今年7月合同期满后,我与学校还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我起诉要求学校继和我签订聘用合同,恢复我的教师岗位及相应级别待遇,并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郭建伟说。在法庭上,崇文门中学代理人表示,郭建伟不符合聘用教职工的条件,学校便终止了与其的聘用合同。他们在合同期满后发给郭建伟的两个月工资,是为了照顾他的困难而给的补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解聘程序的设计:1、学校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公正、合法的教师考核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实施。严禁使用末位淘汰这种不科学、不合法的做法。也拒绝教育行政部门为每所学校制定的统一的“一刀切”的考核方法。2、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各方面进行监督、考核。在监督、考核教师过程中,发现教师的行为可能导致被解聘的情形时,应事先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现令其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进,使其有改过的机会。3、确定不胜任工作的教师应由聘任委员会集体做出解聘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4、审核后通知本人。教师被解聘的行为一旦得到确认,就应该以合理的方式通知教师本人,并且要以书面通知说明解聘的依据。若无书面通知或未注明解聘的依据应当视为校方违反了解聘程序,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5、给予教师要求听证的权利。,4,中小学常见校园安全法律案例分析,学生伤害事故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否存在监护关系? 观点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家长之间有一种委托监护关系,家长将学生送入学校,已将部分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 观点二:学校没有监护权,学校不承担对学生任何形式的监护责任。,从民法的监护制度上看,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职责。但是由于学生与学校存在特殊的关系,学校对学生有安全关照的义务。,教育部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要求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该规章适用所有学校。,公办中小学原则上应对其学生承担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摊损失的规则原则。,被告对原告承担某种注意义务(无义务则无责任理论)被告违反了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无过错则无责任理论)原告遭受了损害被告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同原告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学校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学校安全一般包括两个范畴: 一个是维护学校设施和环境的安全; 一个是防范校园暴力。核心是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安全。,实际的调查中,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级、初中的事故发生率最高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要树立风险意识。学校安全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需要包括教育、公安、卫生、建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解决的问题学校安全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家庭关注度过高,教育观念的变化,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安全问题有扩大的趋势,福建南平事件的影响及引发的思考,福建南平实验小学血案使得校园安全问题被上升到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层面,各地采取了许多切实措施防范加强校园安全,将制定校园安全条例。引发的思考:事件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疏解社会矛盾?罪犯选择学生施暴其动机是什么?学校安全在社会公共安全中的地位应如何认识?为什么会出现连锁反应,政府、社会应当采取怎样的应对机制。学校安全责任的范畴如何界定,事件中学校是否有责任?学校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与管理手段,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如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机制应当如何进一步健全?,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界定的标准:时间空间,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基于教育法律形成教育、管理与保护关系。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不同于学生与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基于血缘或者法律规定而形成的监护关系。监护权的转移或者委托需要有法定条件、法定形式。寄宿制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特别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行使实质的监护权,应当与家长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侵权责任法将学校侵权责任与监护人责任并列,反映法律确认了两者法律关系存在差别。,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基本规则,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判断伤害事故的责任,及确定此后的处理与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根据归责原则明确了责任的归属,才能适用损害赔偿的原则具体确定事故的赔偿数额。归责原则的类型: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侵权责任法中根据学生行为能力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规则原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园、小学学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在各种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可分为四种类型:责任型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免责的学生伤害事故(意外伤害) 学校管理职责外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故意伤害事故,责任型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事故,即学校或者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未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由于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学生以外的其他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混合型的责任事故,即由于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1、校园环境事故,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责任事故,校园安全,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2、安全管理事故,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作为一个特定组织的管理者,应当在主观上预见到,由于自身行为特点所可能遇到的风险,并从制度上、管理措施上保证将这些风险置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如果学校没能对风险给予必要的注意,或者未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控制风险的制度,则学校在管理上就存在过失。,学校责任事故,校园安全,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3、饮食事故,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本项是指学校在统一向学生提供药品、食品及饮用水时,未履行基本注意义务的情形。一种是学校向其他供应者采购,并直接向学生提供的上述商品时,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和注意。另一种则是指学校对食品、饮用水进行加工处理后,再向学生提供,或者需要通过注射、指导服用等方式向学生提供药品的情况。,学校责任事故,校园安全,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4、教学及课外活动事故,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指学校在进行特定活动时没有尽到教育与注意义务的情形。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军训,校外体育锻炼,户外郊游等活动是,要有合理预见和防范风险,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学校在活动前要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学校应将活动的风险通过教育的形式让学生了解、注意。,学校责任事故,校园安全,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5、教师管理疏忽事故,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主要是指学校对教师的身心健康缺乏足够的关注,在明知教师患有可能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疾病的情况下,仍不采取能够有效消除危险的措施,致使学生因此而被传染或受到伤害的情形。规定中所称的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主要是指可能通过接触扩大染病人群的传染性疾病,以及可能使教师产生暴力倾向或者心理扭曲的精神性疾病。,学校责任事故,校园安全,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6、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主要是指中小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活动时疏忽大意,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或者学校应当知道活动本身具有不应当由未成年人面对和承担的危险,而未予以注意的情形。,学校责任事故,校园安全,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7、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疾病的身体状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在可能会诱发不良后果或者加重其病情的活动,而造成学生在活动当中产生身体伤害的后果的情形。学校的注意义务应当限于必要的范围内。,学校责任事故,校园安全,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8、救护不力事故,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疾病或受到的伤害,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是消极地不作为,致使学生的疾病或者伤害因为延迟之治疗的原因而加重的情形。学校履行救护义务应当是无条件的,不能因为学生所受到伤害原因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学校履行这种救护义务的对象、范围、程度等则是要受学校具体的条件与能力的限制。,学校责任事故,校园安全,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9、教师错误行为事故,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主要是指教师违法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履行教师职责的过程中出现过错,因主动实施的不当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学校责任事故,校园安全,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判断教师行为是否得当的标准,应当以是否有提出了明确的教育教学要求的文件规定或者实际的必要性作为判断的依据。教学大纲就是教师实施教学活动的基本文件,如果教师是按照大纲要求实施的教学活动,就达到了专业要求,尽到了善意管理人的责任,行为就不存在过错。如果因为教学的特点与规范,并不强制要求教师必须时时注意指导学生的行为,因此,就不能认为,教师离开的行为和离开期间学生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10、不作为事故,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主要是指教师在应当对未成年学生的危险性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的情况下,由于疏忽或者过于自信,采取了不作为的态度,而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形。教师构成不作为的要件之一,是要有教师已发现学生的危险性行为,但怠于履行职业的道德与职责要求的情形,也就是表现未对学生的危险性行为视而不见,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漠不关心。,学校责任事故,校园安全,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教师履责的方式,管理:以强制性的手段,在学生行为出现危险性倾向时,对其进行控制、约束,制止危险倾向的发展告诫:在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而其本人没能认识的情况下,向其指出该行为的危险所在,要求其不要继续进行此类活动制止则是教师在发现学生正在进行危险性活动,采取措施中断学生的行为,以避免伤害后果的发生如果教师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但因为能力所限,以及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仍不能避免事故发生的,则不构成不作为的情形。,11.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事故,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以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主要是指学校在发现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可能使其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时,没有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使家长难于及时实施保护行为,从而间接对学生伤害的后果产生影响的情形。学校需要告知家长的信息应当是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即这些信息所包含的内容,能够直接促使家长继续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否则将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处于可预见的危险当中。学校的过错行为只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学校责任事故,校园安全,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防范未成年人擅自离校、离家出走的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学生责任事故的情形,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校园安全,学校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类事故是指由学校、学生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侵权责任事故。在此种情形下,学校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有关联,但学校此时法律特征是主要是产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或者活动的被组织对象.因此,应由经营者或者学校所参加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校园安全,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可免责的意外事故,可免责的情形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案例讨论,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同班同学。某日自由活动时间,王某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 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七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学校是否有责任,学校可免责的原因(一),由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由于学校能力所不能预见和克服的因素造成的。主要指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特征是来自校外、突然发生,事先并无预兆,超出了学校的预见能力或者防范能力。学校难于预见的学生特殊身体状况造成的。,学校可免责的原因(二),由于当事学生的故意造成的,即学生自杀、自伤的。自杀、自伤都是行为人的自主选择,主观上存在着直接故意,因此要自负其责。教师即使有不正当的教育行为,也只能是最终学生自杀后果的诱因,与学生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由于学生自主参加的风险活动本身的意外因素造成的。这主要是指一些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本身就存在着难以控制的意外风险,学生在参加这些活动时,本身包含有甘冒风险的故意。 由于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主要是指法律上、司法实践中所认可的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发的情形,其他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时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上述情形,虽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相关,但在学校管理职责外的时间或者空间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通过非诉讼机制解决纠纷的新思路,诉讼渠道本身权威性高,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周期长、成本高、法院的压力大等等,因此,利用现有资源开辟非诉渠道,特别是调解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优势。成功调解的一般前提:调解组织或者调解人比较中立、专业,为双方认可,如聘请律师或者司法机关、人大代表参与;责任认定比较明确;双方有共同利益需要维护;调解协议本身具有权威性和可执行性,等。,赔偿的原则:责任清楚、依法赔偿、及时赔付、酌情援助,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责任方根据责任依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赔偿数额要依照法定的范围与标准确定多渠道筹措赔偿经费学校责任保险、学生意外伤害险政府可采取建立救助积极,建立学生医疗保险等措施,学校赔偿的原则,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建立学校保险体制,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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