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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法(第二版)全册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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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法(第二版)全册ppt课件.pptx

    目 录,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第二章 债与债权(一)第三章债与债权(二)第四章债的标的第五章债的变更和移转第六章债的消灭第七章债的保全第八章债的担保第九章违反债的责任第十章合同概述第十一章合同法,第十二章合同订立第十三章 合同效力第十四章 合同履行第十五章 合同责任概述第十六章 具体合同责任类型第十七章 买卖、供用、赠与合同第十八章 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 同第十九章 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合同第二十章 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第二十一章 无因管理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第二十三章 单方允诺,第一章,债法与债法总则,本章概要,第一节债法概述第二节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第三节债法总则,第一节 债法概述,(一) 债法的概念界定债法是民法关于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那一部分法律规范的总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18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 理、 不 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 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 债法概述,(二) 债法的特征债法作为主要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民法部门法,其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 债法的基本性质为动态财产法2. 债法的主要内容为任意性法律规范3. 债 法的适用具有广泛性4. 债法非为固有法而具有国际化趋势,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 债法概述,(一) 债法的地位债法是民法的部门法, 是民法典 的重要组成部分。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分则的一编。第二,民法总则规定的规则原则上适用于债法。第三,债法与民法其他部门法具有密切关联。,二、 债法的地位与调整功能,第一节 债法概述,(二) 债法的调整功能1. 为社会活动和交易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2. 保护债的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实现行为自由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 债法的地位与调整功能,第一节 债法概述,(一) 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适用法律(二)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直接适用任意性规范(三) 当事人对合同约定内容发生争议由法官依法进行合同解释(四) 当事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的约定无效,三、 债法的适用方法,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债法的体系包括债法的制度体系、规则体系和立法体系。(一) 债法的制度体系(二) 债法的规则体系(三) 债法的立法体系,一、 债法的体系,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一)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债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二、 债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二)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债法的最高原则,简称 “诚信原则”,也称为 “帝王规则”。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和合同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也是债法的基本原则,是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 式行使其权利。,二、 债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二)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在债法领域具有以下功能:1. 确定行为规则2. 平衡利益冲突3. 解释法律和合同,二、 债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三) 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及债权人的受领权 利,是同一给付关系的两个方面,仅特定债权人可以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债法准则。,二、 债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三) 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包含如下三项内容。1. 主体相对性2. 内容相对性3. 责任相对性,二、 债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债法总则,(一) 理论和立法关于债法总则地位的意见分歧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关于债法总则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争议,问题集中在民法典要不要规 定债法总则上。在理论上,几乎所有的民法学者都赞成规定债法总则,但在立法上, 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不规定债法总则。不过,在民法分则中是否规定债法总则, 还在讨论中, 没有最后定论。,一、 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第三节 债法总则,(二) 债法总则是民法的必要组成部分不论在将来的民法典体系中是否规定债法总则,债法总则仍然是民法典和民法理论的必要 组成部分。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民法典即使没有直接规定债法总则,债法总则也是民法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二,在民法理论上,民法学说体系不可能没有债法总则。,一、 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第三节 债法总则,(二) 债法总则是民法的必要组成部分第三,在学理上,应当把分散在民法 典 各 个 部 分 中 的 债 法 总 则 的 规 则 集 中 起 来 进 行 研 究,形成完整、严密的债法规则,形成债法总则的债法一般规则,全面理解、 正确掌握。 特别是我 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债法总则可以沟通债法和商事特别法的关系, 沟通票据法、 破产 法、保险法等民事特别法对民法典的依存关系,并为这些民事特别法确立适用的一般准则。,一、 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第三节 债法总则,债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债法总则规定的是债法的一般规则,是抽象出来的规则,具有概括性。 而合同之债是具体之债,是在债法总则指导下、约束下的具体之债。因此,合同法应当接受债法总则的一般性指 导和约束,债法总则规定的规则对于合同法规则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作用。,二、 债法总则与 合同法 的关系,第三节 债法总则,我国制定了 侵 权责任法,使 侵权 法 脱 离 债 法 的 体 系 而 单 独 作 为 民 法 典 的 组 成 部 分、 作为权利保护法而存在。不过,民 法 总 则 又 将 侵 权 责 任 纳 入 债 法 体 系, 使 侵 权 责 任 又 具 有 债 的性质。因此,债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侵 权责任法 是权利保 护 法, 是 通 过 确 定 侵 权 责 任 的 方 式, 对 侵 权 行 为 受 害 人 的 权利进行保护。,三、 债法总则与 侵权责任法 的关系,第三节 债法总则,其次,债法总则对于侵 权责任法具有指 导作用。当然,侵 权责任法 并不仅仅规定损害赔偿责任, 还规定停止侵害、 返还原物、 排除 妨 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这些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其实也是一方 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也具有债的性质, 对其尽管不适用关于损害赔偿之债的规则,但债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规则仍然是应当适用的。,三、 债法总则与 侵权责任法 的关系,第三节 债法总则,我国民法典的框架,除了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合同之债的规则之外, 还在合同法中规定了缔约过失之债,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无因管 理 之 债 和 不 当 得 利 之 债, 在物权法中规定了悬赏广告之债,以及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其他具体之债。这是由于我国民法没 有采取专门规定债法的体例,债法总则是实质意义的债法,使债法分则应当规定的具体之债的 规则散见于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 等法律中。,四、 债法总则与其他具体之债的关系,第二章,债与债权,本章概要,第一节债第二节债权第三节债权的本权请求权,第一节 债,(一) 债的概念债是指因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债既为一种法律关系, 其 内 容不外乎权利与义务,这二者在债法上言之,即债权与债务。,一、 债的概念及其发展,第一节 债,(二) 债的概念的发展现代民法债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债的概念界定为:债是一种以权利与义务为内 容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但又不仅仅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而且这 种法律关系因系请求与给付的关系而与物权有别,因此,也叫做 “法 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 拘 押 债 务 人, 从 而 以 人 身 作 为 债 的 担 保。 但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在 法 律 上 仍 然 是 平 等的。,一、 债的概念及其发展,第一节 债,(二) 债的概念的发展大陆法系民法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把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类型, 使其成为 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德国民法典 专设债编, 规 定 债 是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主 要 类 型 之一;瑞士等国则专门制定 债 法 典。,一、 债的概念及其发展,第一节 债,(二) 债的概念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初没有 制 定 民 法 典, 但 我 国 在 实 践 中 承 认 债 的 概 念。民法通则 第 六 章 “民 事权利” 的第二节 “债 权”,明 确规定了债权的概念,并规定了合同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和 不当得利之债,确定了基本的债的制度。,一、 债的概念及其发展,第一节 债,(一) 债的本质1.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2. 债是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3. 债是一种主体具有相对性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3. 债是一种主体具有相对性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二、 债的本质和特征,第一节 债,(二) 债的特征1. 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 债的内容的本质是请求权3. 债的客体为给付4. 债的发生原因为意定或者法定,二、 债的本质和特征,第二节 债权,(一) 债权的概念和特征1. 债权具有相对性2. 债权具有期限性3. 债权设定具有任意性4. 债权具有相容性5. 债权具有平等性,一、 债权的概念和功能,第二节 债权,(二) 债权的功能债权是债的关系的集中体现,表现为三种基本功能,即给付请求的请求力、 给付受领的保持力和债权保护的强制执行力。1. 给付请求2. 给付受领3. 债权保护,一、 债权的概念和功能,第二节 债权,(一) 债权物权化(二) 债权相对性的突破债权相对性的突破表现为三个方面。1. 涉他合同2. 债的保全3. 第三人侵害债权,二、 债权物权化与债权相对性的突破,第二节 债权,(一) 债权与物权债权与物权共同反映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它们之间存在重要联系。一方面, 债 权大多以物权为基础,因为大多数的债权以变动财产关系为目的;另一方面, 债权的实现又大多以取得物权为结果,因为物权的变动多以债权为基础。,三、 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第二节 债权,(二) 债权与知识产权债权与知识产权同样是财产权,都具有财产的内容,都能给权利人带来财产上的利益, 都 具有可转让性,都有期限限制。(三) 债权与人格权(三) 债权与人格权,三、 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第三节 债权的本权请求权,(一) 债权是请求权债权的基本属性是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具有特定性,即主体特定和内容特定。债权是特定人对特定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其基本属性就是请求权。,一、 债权的基本属性,第三节 债权的本权请求权,(二) 债权请求权是本权请求权概括起来,请求权包括两种意义:一是作为权利类型的请求权,二是作为民法方法的请求 权。债权请求权,以及某些绝对权中包含的请求 权, 是 权 利 类 型 (或 者 权 利 的 内 容 ), 因 而 请求权类型包括权利本身的类型和权利内容的类型。,一、 债权的基本属性,第三节 债权的本权请求权,(三) 债权请求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债权是请求权体系中最典型的请求权。具体表现如下。1. 债权本身就是给付请求权2. 债权保护自己的权利也是请求权3. 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产生侵权请求权,一、 债权的基本属性,第三节 债权的本权请求权,债权作为本权请求权,有以下三个特点:(一) 债权自成立之时就成立了请求权(二) 未届请求期限的债权不是期待权(三) 债权请求权是本权请求权中的一种,二、 债权作为本权请求权的特点,第三节 债权的本权请求权,债权具有静态的请求权和动态的请求权两种形态。这两种不同形态的债权请求权具有不同 的内容。(一) 债权的静态请求权的内容静态的债权请求权是债权在其请求期限尚未届至之前的形态。由于债权的请求期限尚未届 至,债权还不能表现出动态的形态,因而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三、 债权请求权的不同形态和内容,第三节 债权的本权请求权,(二) 债权的动态请求权的内容动态的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可以行使或者正在行使请求权的债权。这时的债权已经具备了 请求权的一切特征,可以现实地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三、 债权请求权的不同形态和内容,第三章,债与债权,材,本章概要,第一节债的发生第二节债的种类,第一节 债的发生,(一) 债的发生的概念与特征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 始 发 生,是 客 观 的新生债的关系 。债 的发生有以下法律特征:1. 债的发生是法律关系变动的一种法律现象2. 债的发生是债的法律关系发生3. 债的发生是债的原始发生,一、 债的发生与债的发生原因,第一节 债的发生,(二) 债的发生原因的概念和种类债的发生原因也叫做债因,是指债的关系原始发生所基于的事实。1. 关于侵权行为2. 关于缔约过失行为3. 关于单方允诺,一、 债的发生与债的发生原因,第一节 债的发生,(一) 债的发生形式的概念债的发生形式,是指从抽象的意义上说,是因哪些民事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关系, 也称为 债的发生类型。(二) 债的发生的具体形式债的发生形式分为单独之债和伴生之债。1. 单独之债2. 伴生之债,二、 债的发生形式,第二节 债的种类,(一) 债的发生形式的概念(一) 意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债权、债务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须法律直接加以规 定的债。(二) 法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债。,一、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根据两个并存的具有牵 连 关 系 的 债 之 间 所 具 有 的 效 力 为 标 准, 可 以 将 债 划 分 为 主 债 与 从 债。区分主债和从债的意义在于,主债可以独立存在,从债只能依附于主债而存在, 且从债的 效力从属于主债。(一) 主债(二) 从债,二、 主债与从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一) 特定之债特定之债,是指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二) 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是指债成立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一定的 数量确定为给付标的物的债。例如买卖某地产大米若干吨的买卖合同就是种类之债。,三、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都是金钱之债,根据两种金钱之债的性质不同为标准作此划分, 表现 的是金钱之债的主债与从债的关系。区分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的意义在于,两种债务的标的具 有特殊性,在履行上也有特殊规则。(一) 货币之债(二) 利息之债,四、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根据债是否具有数个标的,由当事人于事后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个而履行为标准, 债可以 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简单之债应当全面履行, 选择之债在履行之 前必须确定履行数个标的中的一个,将其变为简单之债。(一) 简单之债(二) 选择之债,五、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1. 选择之债的概念和性质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在成立之时,确定的标的有数个,当事人在履行时可以选定其中 一个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标的并未确 定, 但 在 履 行 之 前 必 须 依 据 一 定 的 规 则 对 其 加 以 确 定, 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从而使其能够履行。,五、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2. 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因选择权的行使而最终确 定 一 个 给 付 为 债 的 标 的, 并 因 此 产 生 溯 及 既 往 的 效 力。 在数宗给付中,确定其一为给付,就是选择之债的确定。选择权也叫做择定权, 是指在选择之 债中,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因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引起选择之债变更为简单之债的形成权。,五、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根据债务是否可以分割,可以将债区别为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种区分, 对债务的设 定和履行具有一定的意义。(一) 可分之债(二) 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给付标 的 不 能 分 割 的 债。 既 然 债 的 给 付 为 不 可 分, 故各债权人只能享有同一的给付标的,其自然也只能为全体债权人请求履行。,六、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根据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为一人还是数人,可以将债分为单独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独之债 比较简单,而多数人之债形式较多,诸如连带之债、按份之债、不真正连带之债, 因而关系和 规则都非常复杂。做这种债的划分的意义在于,对于单独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债务履行适用不 同的规则。(一) 单独之债,七、 单独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二) 连带之债1. 连带之债概述2. 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 连带之债产生于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规定;二是基于法律行为。 3. 连带之债的效力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 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是指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对外发生的效力。,七、 单独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三) 按份之债1. 按份之债概述2.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3. 按份之债的效力,七、 单独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第二节 债的种类,(四) 不真正连带债务1.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和种类2.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3.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七、 单独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第四章,债的标的,本章概要,第一节债的标的概述第二节给付第三节受领,第一节 债的标的概述,债的标的也就是债的客体,是债的权利和义务所集中指向的对象。在债法中, 债的标的集 中地表现为给付行为。债为法律关系之 一, 故债权亦必有其客体, 此对债务人而言即为给 付 ;对债权人而言,即为对给付的受领。因此,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为了实现债权和履行债务所实 施的给付行为,以及债权人对于给付行为予以接受的受领行为。,一、 债的标的的概念,第一节 债的标的概述,关于债的标的与债的客体的关系,我国民法 学 界 曾 经 存 在 较 大 争 论。 债的标的不同于债的 标 的 物。 前 者 是 指 债 的 关 系 的 构 成 要 素, 即 给 付 本 身, 属 于 行 为 范 畴;后者则是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 对 象, 即 给 付 的 对 象。 债 的 标 的 为 一 切 债 的 关 系 所 必 备, 而标的物则仅在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的债中存在。在单纯提供劳务等债务中, 其本身即足以完 成给付,不再另有给付的标的物。,二、 债的标的与债的客体,第二节 给付,给付是在债的关系中, 债 务 人 为 实 现 债 权 人 的 债 权, 依 照 债 的 宗 旨 而 应 当 实 施 的 行 为 的 总称。给付有以下法律特征:1. 给付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2. 给付是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3. 给付是具体的债务履行行为的概括,一、 给付的概念和有效条件,第二节 给付,(二) 给付的有效要件1. 给付必须合法合法是给付的必要条件。给付作为债的客体,作为债务人依法应当实施的行为, 应当在法 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给付,是债的标的为法律所禁止,或者是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不能容许其发生债的效力,因此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 给付的概念和有效条件,第二节 给付,(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给付,是债的标的为法律所禁止,或者是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不能容许其发生债的效力,因此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2) 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公序良俗的给付 是 实 质 性 违 法, 也 具 有 违 法 性。,一、 给付的概念和有效条件,第二节 给付,2. 给付必须确定给付必须确定是实现债 的 目 的 所 要 求 的。 法 律 要 求 给 付 的 内 容 于 债 的 关 系 成 立 时 已 经 确 定,或者至少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否则将导致债的关系无效。3. 给付必须适格4. 给付必须可能,一、 给付的概念和有效条件,第二节 给付,(一) 给付形态的概念给付形态是指依给付行为的具体方式对给付所作的划分。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不限于能够以金钱计算的经 济 利 益 或 财 产 利 益 。(二) 给付的基本形态1. 交付财物2. 支付金钱,二、 给付的形态,第二节 给付,3. 移转权利4. 提供劳务或服务5. 提交工作成果6. 不作为,二、 给付的形态,第二节 给付,(一) 财产性给付与非财产性给付根据给付是否具有财产性内容,可以将给付分为财产性给付和非财产性给付。财产性给付,是指给付具有财产性的内容,其给付的结果可以财产价格计算的给付。 非财产性给付,是指给付不具有财产性内容,且其给付不能以金钱价格计算的给付。,三、 给付的种类,第二节 给付,(二) 积极给付、 消极给付与混合给付根据债务人是否应为某种特定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给付分为积极给付、 消极给付和混合给付。积极给付是指债务人应以作为的方式,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而为的给付。消极给付是指债务人应以不作为的方式而为的给付。混合给付是指由积极给付和消极给付混合构成的给付。,三、 给付的种类,第二节 给付,(三) 可分给付与不可分给付根据给付在客观上是否可以分为数个而不损害债的目的,可以将给付分为可分给付和不可 分给付。可分给付,是指一个给付可以分为数个而不损害其债的目的的给付。不可分给付,是指一个给 付 在 客 观 上 不 能 分 为 数 个, 或 者 分 为 数 个 将 损 害 债 的 目 的 的 给 付。,三、 给付的种类,第二节 给付,(四) 单纯给付、 合成给付与结合给付根据给付的个数以及数个给付之间是否具有连带关系,可以将给付分为单纯给付、 合成给 付和结合给付。单纯给付也叫做单一给付,是指由债务人的一个行为所构成的给付。合成给付,是指由债务人的数个行为才能够实现的给付。结合给付则是一个给付行为是由数个单一给付结合在一起进行给付。,三、 给付的种类,第二节 给付,(五) 继续给付、 非继续给付与连续给付根据给付是否持续一定期间以及给付的独立性,可以将给付分为继续给付、 非继续给付和 连续给付。继续给付是指具有一定的时间上持续性的给付。非继续给付也叫做一时给付,是指仅以一次行为即可完成的给付。连续给付也叫做循环给付,是指当事人约定在一定的时期内,债务人不定期或者定期地向 债权人为给付,但每个给付均为独立给付的给付。,三、 给付的种类,第二节 给付,(六) 特定给付与不特定给付根据给付的对象是否具有具体指定为标准,可以将给付分为特定给付与不特定给付。 特定给付,是指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经具体指定给付对象的给付。 不特定给付,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只以种类表示给付物或支付金钱的给付。,三、 给付的种类,第二节 给付,(七) 给予给付与行为给付根据给付是否伴以标的物的转移为标准,可以将给付分为给予给付和行为给付。 给予给付,是指债务人除积极作为以外,还须给予财物,才能够符合给付的本意, 否则不构成给付。 行为给付,是指单纯的以作为或者 不 作 为 作 为 债 的 给 付。 行 为 给 付 包 括 单 纯 的 作 为 给 付,。,三、 给付的种类,第三节 受领,(一) 受领的概念和意义1. 受领的概念受领是指债权人在债 的 关 系 中, 接 受 债 务 人 履 行 积 极 给 付 的 行 为。 2. 受领的意义受领对于债权人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债的关系中,债权的内容除了请求债务人 为给付之外,还有受领权,即接受债务人的给付的权利。,一、 受领概述,第三节 受领,(一) 受领的条件债权人受领的条件是,债务人的给付必须依照债的本旨进行,只有如此, 债权人的受领才 具有必要和可能。如果债务人的给付有违债的本旨,则不发生给付的效力。 对于不符合受领条 件的给付,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且不发生违反债的责任。,二、 受领的条件和效果,第三节 受领,(二) 受领的效果受领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永远保持债务人的给付所带来的利益,因而体现债的效力, 实现 债权人的债权。,二、 受领的条件和效果,第三节 受领,(一) 受领的规则为了实现给付的目的,对于给付需要受领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必须符合债务的本旨, 根据 清偿时间、清偿地点,以 适 当 的 方 法, 对 债 权 人、 经 债 权 人 授 权 或 依 法 有 受 领 权 的 人 提 出 给 付。,三、 受领的规则和协力义务,第三节 受领,(二) 受领的协力义务如果为完成给付而超出单纯受领的,则需要债权人积极协力。这就是债权人在履行上的协 力义务。由于各种债的内容和 性 质 的 不 同, 为 债 务 履 行 所 需 的 债 权 人 的 协 力 义 务 亦 各 不 相 同, 因 而,协力义务的违反,其后果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协力义务不履行的法律 后果。,三、 受领的规则和协力义务,第三节 受领,(一) 拒绝受领在债法上,债权人拒绝受领有两种形式。1. 放弃债权的拒绝受领2. 行使受领权的拒绝受领行使受领权的拒绝受领是债权人认为债务人的给付不符合债的本旨,不符合债的要求, 因 此予以拒绝。,四、 拒绝受领与受领迟延,第三节 受领,(二) 受领迟延1. 受领迟延的概念和意义受领迟延也叫做债权人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给付应当且能够受领, 却不为或者 不能受领。2. 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3. 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四、 拒绝受领与受领迟延,第五章,债的变更和移转,本章概要,第一节债的变更第二节债的移转,第一节 债的变更,(一) 债的变更的概念和类型债的变更,是指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 当事人就债的内容 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 议 所 带 来 的 债 的 变 化。 换 言 之, 债 的 变 更 是 在 债 的 主 体 保 持 不 变 的 情 况,一、 债的变更概述,第一节 债的变更,(二) 债的变更的特征1. 债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2. 债的变更是指债的关系的局部变化3. 债的变更后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三) 债的变更的类型,一、 债的变更概述,第一节 债的变更,(一) 原债的关系的存在债的变更是对已有的债的内容的改变,因此,原债的存在是债的变更的首要条件, 没有债的关系的存在,则不发生债的变更问题。(二) 债的变更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三) 必须有债的内容的变化(四) 债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二、 债的变更的要件,第一节 债的变更,(一) 债的变更的效力1. 仅对变更部分发生效力2. 仅对未履行的部分债的内容发生效力3. 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 债的变更的效力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一节 债的变更,(二) 适用债的变更规则应当注意的问题1. 严格区分债的变更与合同解除2. 债的变更与担保的关系3. 对债的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三、 债的变更的效力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二节 债的移转,1. 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种类债的移转,是指通过债的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债的客体和内容的情 况下,对债的主体进行变更。债的移转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三种形式。,一、 债的移转,第二节 债的移转,2. 债的移转的特征(1) 债的移转是债的主体的变更。(2) 债的移转并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 (3) 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关系的同一性。,一、 债的移转,第二节 债的移转,(一) 债权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债权转让也叫做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 三人的行为。合 同法 第79条 规定的是债的转让及构成要件。1.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变更2. 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3. 债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二、 债权转让,第二节 债的移转,(二) 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1. 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2. 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3. 转让的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4. 债权的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二、 债权转让,第二节 债的移转,(三) 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1. 债权由转让人转让给受让人2. 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移3. 债权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且不存在权利瑕疵4. 转让人应当承担债权转让的必要义务,二、 债权转让,第二节 债的移转,(四) 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以及其他第三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1. 对债务人的效力2. 对第三人的效力,二、 债权转让,第二节 债的移转,(一) 债务转移概述1. 债务转移的概念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让与,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 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2. 债务转移的种类债务转移分为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三、 债务转移,第二节 债的移转,(二) 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1. 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 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让性3. 须有债务转移的内容4. 须经债权人同意,三、 债务转移,第二节 债的移转,(三) 债务转移的效力1. 债务受让人代替原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2. 债务人抗辩权的转移3. 合同债务的从债务一并转移,三、 债务转移,第二节 债的移转,(一)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概述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由第三 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和债务的债的移转形态。(二)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方式,四、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第二节 债的移转,(三)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规则(四) 债的当事人变化后的债权债务承担债的当事人的变化,是指当事人本身发生变化,而不是指债的当事人的变更。 按照 合 同 法 第90条 规定,债的当事人的变化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合并;二是当事人分立。 当事人的合并,是指债的当事人与 其 他 民 事 主 体 合 成 一 个 民 事 主 体。,四、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第六章,债的消灭,本章概要,第一节债的消灭概述第二节清偿第三节解除第四节抵销第五节提存第六节 免 除第七节 混 同第八节 债的更新,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一) 债的消灭的概念1. 债的消灭与债的效力停止和债的效力减弱2. 债的消灭与债的解除3. 债的消灭与债的变更(二) 债的消灭原因1. 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一、 债的消灭概念及债的消灭原因,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2.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债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当事人一致意思要消灭债 的关系,可以消灭债。3.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消灭在法律直接规定债的消灭的情况出现时,债也归于消灭。例如,合同的法定解除, 当事人 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的终止等,都属于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消灭。,一、 债的消灭概念及债的消灭原因,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债消灭之后,发生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二) 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与义务消灭(三) 负债字据的返还(四) 附随义务履行(五) 债消灭后不影响债的关系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二、 债的消灭的效力,第二节 清偿,(一) 清偿的概念清偿又称为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二) 清偿的性质对于清偿的性质历来有不同主张,主要有法律行为说、非法律行为说和折中说三种。,一、 清偿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 清偿,(一) 清偿主体清偿的主体是清偿的当事人,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1. 清偿人清偿人是指清偿债务的人。分为须为清偿之人和得为清偿之人。2. 清偿受领人清偿受领人,是指受领债务人给付的人,即受领清偿利益的人。,二、 清偿的基本要求,第二节 清偿,(二) 清偿标的清偿的标的是债务的履行标的,即债务给付的内容。(三) 清偿期、 清偿地、 清偿费用,二、 清偿的基本要求,第二节 清偿,(一) 代为清偿的概念和类型(二) 代为清偿的成立1. 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2.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 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4.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三、 代为清偿,第二节 清偿,(三) 代为清偿的效力1.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消灭债的后果2. 债权人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3. 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新的债的关系,三、 代为清偿,第二节 清偿,(一) 清偿抵充的概念清偿抵充,是指同一债权人的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 其所提出的给 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四、 清偿抵充,第二节 清偿,(二) 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1. 债务人须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2. 债务人负担的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3. 债务人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四、 清偿抵充,第二节 清偿,(三) 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1. 原本债务的清偿抵充清偿抵充分为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 。2. 利息及费用之债的清偿抵充,四、 清偿抵充,第二节 清偿,(一) 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效力的基本规则(二) 债权准占有人的概念及特征(三) 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发生清偿效力的构成要件(四) 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法律后果(五) 欠缺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效力构成要件的后果,五、 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第三节 解除,(一) 解除的概念和特征解除主要是合同之债 的 解 除, 是 指 在 合 同 之 债 成 立 之 后 尚 未 全 部 履 行 前, 当 事 人 基 于 协 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一、 解除的概念和种类,第三节 解除,1. 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2. 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2. 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 解除的概念和种类,第三节 解除,(二) 解除的种类1. 协议解除协议解除也叫做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反对契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双方法律行为。,一、 解除的概念和种类,第三节 解除,2. 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原合同中通过解除权条款,或另外签订一个合同赋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 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权,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3.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完毕前,由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 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一、 解除的概念和种类,第三节 解除,解除的条件又叫做合同之债解除的原因,是指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确定原因。(一) 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条件(二) 法定解除的条件1.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 解除的条件,第三节 解除,2. 预期违约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根本违约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二、 解除的条件,第三节 解除,(一) 协议解除程序协议解除合同,当事人必须订立一项新的合同,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二) 通知解除程序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都是单方解除。 在 具 备 了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条 件 或 者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时,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享有解除权。,三、 解除的程序,第三节 解除,(一) 解除效力的概念及溯及力解除效力是指合同之债解除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解除的溯及力和解除与损害赔 偿责任的关系问题。(二) 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四、 解除的效力,第四节 抵销,(一) 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给付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债的消灭制度。(二) 抵销的意义1. 抵销可以便利当事人2. 抵销具有担保功能,一、 抵销的概念和意义,第四节 抵销,(一) 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性质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两债权得以抵销的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 发生抵销效力的抵销。(二) 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1. 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权、债务2. 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的给付须是同一种类,二、 法定抵销,第四节 抵销,3. 主张抵销的债务必须均届清偿期4. 双方所负债务必须都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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