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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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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

    ,护士法律法规培训班,-,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6、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7、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8、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9、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0、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1、北京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13、关于参照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 通知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6、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1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规定20、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1、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2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25、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2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7、护士条例28、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29、消毒管理办法3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3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32、临床输血技术规范3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34、医院工作制度35、医院感染管理办法3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37、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8、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3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40、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4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4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43、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44、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规定,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4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4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4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4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5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5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53、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行政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卫生行政法规,截至目前共35件。如: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如: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诊疗技术规范,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各部门、机构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制度的总称,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等。如:临床护理技术规范、护理管理规范临床护理文书规范等,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正式施行。护士条例从护士的执业资格、医疗机构的相关职责等多方面对护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从立法上了明确护士的权利义务、执业规则,保障了护士的合法权益。,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共分六章35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护士的定义 第三条 保护和尊重护士 第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在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上的职责 第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表彰、奖励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执业条件 第八条 执业注册程序及有效期 第九条 变更执业地点 第十条 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良好与不良执业记录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护士条例的解读,第一条、护士条例立法宗旨1.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规定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以此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从事护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2.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3.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护士条例的解读,第二条、护士的定义护士的法律属性-护士是一种职业,法律意义上的护士,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工作,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任职资格特征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条例的解读,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经执业注册后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从事护理活动唯一合法的法律文书。未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未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护士执业注册的申请者,应当自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且考试成绩合格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如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护士条例的解读,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护士执业场所变更,必须变更执业注册内容。如护士从甲医院调到乙医院,或者增加丙医院为执业地点等。护士从本院外科调到内科不需要进行执业注册变更。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条例的解读,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四)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护士条例的解读,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护士条例的解读,关于护士的义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男女混住-进行有关检查和操作时,如灌肠、导尿、会阴清洁、备皮、擦浴更衣等涉及到暴露隐私部位的护理操作应用屏风挡遮或到治疗室处理 -不要对病员谈论其他医院治疗和工作中的缺点或错误,以免造成不良影响;不要在公众场合(交接班、查房)讨论病情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四川地震-抗“非典”,案例:侵犯隐私权案,在青岛打工的梁某做人工流产。教学医院内见习学生对人流的手术过程进行了观摩,梁某认为未经本人同意,医院组织学生对其人流的手术过程进行了观摩侵犯隐私权,因与医院未达成和解,最后以医院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审理过程中,医院提供手术医生和教学带队教师的证言,证明手术前已得到患者口头同意,且以教学医院组织学生观摩符合国际惯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患者否认了同意观摩的说法,查病历记录亦无患者同意的记载或协议,为此院方“患者已同意”的主张没有被法院采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未经患者同意,医院组织见习学生观摩人流过程,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并为此应向患者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正确执行医嘱的理解,严格按照医嘱执行首先应当核对医嘱,然后按照正确的时间、对象、剂量、途径、方式执行医嘱,并观察患者的反应。一般情况下,护士应当一丝不苟地执行医嘱,随意擅改或者无故不执行医嘱属于违规行为。对医嘱进行必要的监督 -拒绝执行错误、有问题的医嘱 -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质疑 -怀疑存在错误医嘱仍要求强制执行时,报告制度的落实-上级护士(护理组长)-护士长-主任-护理部。 注意以下情形: -夜晚床边口头医嘱 -无处方医嘱(熟人、朋友、亲属) -执行医嘱后医生取消医嘱,正确执行医嘱的理解,紧急情况下的急救 救死扶伤是每一个医务人员应持有的执业准则。在遇有患者病情危急的情况下,护士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实际工作中,当急危患者处于病情紧急状态,必须即刻采取紧急抢救,而医师不能及时马上赶到时,护士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尽最大可能挽救患者的生命。如:实施吸氧、吸痰、心肺复苏。 口头医嘱的正确处理 -限于紧急情况下的急救,正确执行医嘱的理解,必须体现护士的职业性和专业性,而不是单纯的执行者。正确执行医嘱的先决条件是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并且对患者病情有足够的了解。护士不是仅机械执行医嘱,应主动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完成基础护理等工作,注重与病人的沟通、交流,对病人的生活照顾、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案例:输液致死构成医疗事故罪,女,3岁,因“O”形腿住院做矫正术。术中被告陈医师嫌护士输液速度慢,指示护士加快输液速度。在陈医师的指令下,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竟输入盐水、葡萄糖液1700ml,造成患儿急性肺水肿和急性心衰。当发现患儿病情变化时,医生仍指令护士继续输液,护士明知该医嘱可能给患儿造成损害仍执行错误医嘱,终因在短时间内患儿接受液体超量死于手术台上,使一个健康的儿童为矫正“O”形腿而丧失生命。法院判决: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护士取消其执业资格。护士与医师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护士条例的解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护士条例的解读,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了本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明确两个概念,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是因为患者及其亲属对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与医疗机构发生的争执。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广泛,有患者方面的无理取闹,有对医疗行为中的方法和措施后果不理解、沟通欠缺所导致。医疗机构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有过错,该争执仅仅是一个行为,不代表任何结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有合法主体有违法行为,有过失并且造成了患者损害后果的状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以下几种情形不属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哪些病历内容患者可以复印和复印的注意事项?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主观病历资料应如何处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资料的封存和启封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方提出异议应当如何处理?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如何处理以及注意事项?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哪些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要求?(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哪些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1、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别在病历上栽了跟头,据资料表明,自2002年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来,在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纠纷中,有70-80和病历有关,或是因为病历遭涂改,或是记录不详实,还有的干脆丢失从而造成举证难、鉴定难。,别在病历上栽了跟头,无意识行为:错漏字、病句有意识行为:如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等都导致护理记录缺乏真实性提前书写护理记录编造数据与医嘱不符封存后不要对病历有任何修改或者完善行为,篡改病历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家属获陪17万,因自身诊疗不当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后,有的医院为逃避责任,涂改、篡改病历。张某于2005年9月28日进入宝坻区某医院分娩,产前检查正常,因医院护理不当导致她在生产过程中大出血,又因备血、取血不及时,没有采取恰当的抢救措施,导致产妇失血过多于当晚死亡。经尸检,死因是失血性休克。家属发现医院在事后“添加、伪造”了病程记录和部分化验单,2008-1-12,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认定该医院在关键项目上篡改病历的行为导致了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应当对该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锅碗瓢盆搬进医院 医患纠纷扯皮一年,锅碗瓢盆搬进医院 医患纠纷扯皮一年,2009年2月13日,记者在东西湖区人民医院采访时发现,该院住院部二楼一间医生办公室内,竟然搬来了一张病床,一位老者躺在病床上无法动弹,家人在一旁照料。而办公室内锅碗瓢盆等生活用具一应俱全,墙上还挂了些腌鱼腊肉(见图)。从凌乱的环境可以看出,该患者已经在办公室居住了很长时间。据记者了解,躺在病床上的沈其敬老人今年81岁,是东西湖区桥头中学的一名退休教师。去年1月28日,老人在家不慎摔伤右腿来该院治疗,后经检查发现是“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经过一个月的牵引治疗后,院方决定对其实施“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在固定材料的选择上,沈师傅的家人要求用更昂贵效果更好的钛合金,征得病人家属同意后,医院还邀请外院专家联合手术。,锅碗瓢盆搬进医院 医患纠纷扯皮一年,手术完毕后,沈师傅的儿子从这位外院专家那里意外获悉,父亲手术中所采用的固定材料,不是此前口头约定的钛合金,而是不锈钢。感觉受到欺骗的家属随后找到主治医生质问,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而术后沈师傅的右腿股骨部分是好了,但是膝关节和踝关节出现僵直肿胀,无法下地行走,更让家属认为是医院更换了固定材料才导致的结果。当初给沈其敬做手术前,医生确实与患者家属口头约定使用钛合金固定材料,不过临到做手术时,医院的供货商送来的是不锈钢材料,主持手术的外院教授也未提出异议,就给患者做了手术。医生未与患者及家属及时沟通,存在失误。,锅碗瓢盆搬进医院 医患纠纷扯皮一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侵权责任法解读,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人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使许多曾经为之困惑的人们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可以从中寻找答案。,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况 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重点条文解读,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概况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继承和创新11986年民法通则21988年民通意见32001年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4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5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侵权责任法解读,亮点一: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将因果关系予以排除。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新法规定,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医院来说,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侵权责任法解读,亮点二: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同意书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解读,亮点三: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就是过错。侵权责任法规定,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说明义务。在需要实施手术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必须及时地向患方说明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告知的重要性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面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告知义务、说明义务,以及取得了患者或患方的同意,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依据。,侵权责任法解读,亮点四: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地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解读,亮点五: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完全不需要任何鉴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而患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解读,亮点六:拒绝提供或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一些种类的客观病历资料有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的义务;医疗机构有根据患者要求提供查阅、复制的义务。对于这些病历资料,首先,医疗机构必须要有,不能隐匿;其次,医疗机构必须要按照规定填写;再次,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最后,在患者提出要求的时候,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医疗机构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是过错。有过错、有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客观病历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在过去,某些医疗机构借自身掌控病历资料的优势地位,往往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来影响法院的判决。这种做法不仅加剧了医患对立,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今后,凡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就可以此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解读,亮点七:医用产品质量损害可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使医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与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统一,扩大了患者追偿的责任对象,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向患者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及输入患者体内血液的合格性负有先行赔偿的担保义务,对患者行使权利提供了便利。,侵权责任法解读,亮点八: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2007年北京一家医院曾发生因患者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导致孕妇死亡的事件,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讨论。在患者生命垂危的紧急情况下,是否必须经过其亲属的签字同意,医院才能实施抢救?侵权责任法五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条规定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特殊行医权,排除了医疗机构拒绝抢救的借口。同时,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也成了医疗机构不可推辞的法定义务。,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宣判 医院无责任,2007年11月21日,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其怀孕的妻子李丽云最终因重症肺炎导致心肺衰竭而死,一尸两命。孕妇李丽云的父母起诉称,其女儿李丽云因感冒、畏寒、咳嗽等病症,在肖志军陪同下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并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前准备工作,后因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家属认为朝阳医院没有对李丽云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最终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朝阳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丽云家属的诉讼请求。但朝阳医院表示愿意给予李丽云家属经济帮助,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定朝阳医院支付李丽云家属10万元的经济补偿。,侵权责任法解读,亮点九:医疗机构负有不得实施过度检查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以往,一些医疗机构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往往视患者为羔羊,对就诊病人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小病大治,开具大处方,形成天价医疗费用,造成患者不必要的损害和损失。侵权责任法的这项规定,扩大了对就诊患者的保护力度和范围,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规范和约束,对于控制和降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侵权责任法解读,亮点十: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疾病属于个人隐私。患者的病情及健康资料,属于个人隐私。患者到医院看病,往往还可能要将除疾病以外的其他隐私暴露给医生。对于这一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对患者负有保密义务。侵权责任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法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解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解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解读,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解读,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5、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护理工作核心制度,1、查对制度2、交接班制度3、医嘱执行制度4、分级护理制度5、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6、护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管理制度7、护理查房制度8、护理会诊制度9、患者告知制度10、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护理工作核心制度,作用是提高护理质量、确保护理安全的基本制度是指导临床护理工作的核心,给护士清晰、明确的指引,有利于护士安全、有序和高效开展工作是规范护理工作的指南,是护士进行各项工作的标准,以保证基本的工作质量预防潜在性危机的发生,保障病人的安全是保证病人接受安全的治疗、检查、护理的重要措施评估护理工作质量的依据保护医务人员它的掌握和落实是医院护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查对制度,1、医嘱查对制度2、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3、操作查对制度4、输血查对制度5、特殊饮食查对制度,医嘱查对制度,1、医嘱经查对后方可执行,必须按时执行,执行后签全名,并注明执行时间。若有疑问必须问清后方可执行。2、抢救患者时,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由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并暂保留用过的空安瓿。3、护士长每周查对医嘱二次。,服药、注射、输液等查对制度,1、给药、注射、输液前必须严格三查七对。 三查:备药前查、备药中查、备药后查。 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和用法。2、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标签、失效期和批号,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松动、裂缝等,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4、对易致过敏的药,给药前需询问患者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同时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5、无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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