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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课程经济法学教学ppt课件模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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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课程经济法学教学ppt课件模板.ppt

    Datang010307BJ(GB)-PR1,经济法,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主讲人:曹向龙,案例,某县以盛产苹果闻名。为发展本地的经济,县里鼓励农民大种苹果,因为苹果比蔬菜的价格高、成本低、易销售。经过县里的广泛动员和技术部门的大力扶持,县里好几万亩苹果长势喜人,外地的水果公司、水果批发部门闻讯赶来要求与当地农民签订合同。在短短的十几天内,苹果的市场价格猛涨,由每公斤收购价八角八分涨至每公斤一元三角。当地政府见苹果的价格如此可观,就想插手苹果的销售。于是县里下发了一个决定,要求各村果农的苹果都要卖给县水果公司,不许擅自卖给外地的客户,并强行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与果农签订了收购合同。果农对此很不满,纷纷找政府说理。政府认为,这么做也全是为了本地的经济建设。果农要求政府撤销决定,政府坚决不肯。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诉讼到法院。,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县政府干涉果农苹果买卖的行为就是一个典型地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一些关于法的基本概念,1、法的部门 是“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一种分类”。即法的分类。 2、公法和私法 (1)“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2)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 协议就是法律 ” (3)大陆法系中,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为公法;民法、商法、国际私法等为私法。 (4)英美法系无公私法的划分。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4、实体法和程序法 (1)实体法:指具体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婚姻家庭等实际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宪法、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又称:主法、主体法。 (2)程序法:指规定实现实体法的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或手续的法律。如刑诉、民诉、行诉等。又称:助法、诉讼法。5、“五法典”和 “六法”部门 (1) “五法典” ;民法、商法、民诉、刑法和刑诉 (2)“六法”部门;宪法、民法、刑法、民诉、刑诉和行政法,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本章分两节重点介绍 1.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2.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3.经济法的地位,1、国家协调经济法论,这种观点的代表是北京大学的杨紫煊教授。他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的协调,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经济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显然,国家协调经济法论借鉴了日本金泽良雄的观点。但是,也有人认为,把经济法限于国家“协调”经济的范围,其范围有些太窄,因为国家对经济主体还采取了很多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调整方式。,2、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这种观点的代表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李昌麒教授。他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四个: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然而,这个学说也受到了批评。有人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是一个模糊字眼,因为它没有明确界定那些经济关系需要国家干预。此外,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在内容上也相互交叉,3、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这种观点的代表是中南大学的漆多俊教授。他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这个学说,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采取三种基本方式,一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强制方式排除市场调节机制发生作用的障碍;二是以参与方式直接投资经营;三是以促导方式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因此,经济法的内容包括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但是,有人认为,这个学说中的“调节”二字涉及的范围过大,使人难以把握经济法的内涵。,4经济管理和经营协作经济法论(纵横统一论),这种观点的代表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和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但它不是调整全部经济关系,而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具有组织管理因素经营协作和流转关系。前者是纵向经济关系,后者是横向经济关系,但他也不再是20世纪70、80年代在我国经济法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大经济法观点。因为这里的经营协作关系是指受国家计划制约、由国家直接管理、涉及全局利益以及其他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经营协作关系。,5、经济行政法论,这种理论的代表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王家福教授。王家福教授在1998年11月以(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为题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法制讲座中指出,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其性质是公法,即经济行政法。他还指出,经济法的内容大体包括3个部分:一是创造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三是国家对重要产业和新兴产业促进的法律。然而,这种观点也受到了批评。有人说,把经济法说成经济行政法,这容易混淆经济法和行政法,进而会否定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6、社会公共性论,这种理论的主张者是王保树教授,该说主张: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对外经济管理关系,7、宏观调控论,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至于其他平等性质的经济关系、商事主体间的商品货币流转关系、国家作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直接管理性经济关系等,则分别由民法、商法、行政法等调整。,共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虽然基本通过市场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但因为市场存在“失灵”的情况,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调控和管理。且他们都承认经济法不是调整全部的经济关系,而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漆多俊) (一)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讨论经济法产生经济根源的前提是市场经济。 1.市场调节有其局限性,此即市场缺陷。市场缺陷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存在市场障碍,即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它主要是指竞争秩序问题。 市场竞争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导致竞争不足,不不正当竞争是竞争过当,两者都是竞争无序的表现。,第二,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近利性),因而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 第三,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在市场规模不大的情况下,上述市场缺陷不显露。,2.生产社会化导致市场缺陷显露,即 “市场失灵”。 首先,生产社会化使垄断和限制竞争成为可能并日益严重,加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也更加猖獗,动摇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价值规律被扭曲,市场调节遇到严重障碍而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其次,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日益暴露出其缺陷和严重后果,有许多领域无法指望它进行调节,需要国家的投资和协调。 再次,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企业形成以后,市场的第三个缺陷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后果也十分严重了。大企业的亏损和破产又直接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引起其他企业和经济部门的连锁反应,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二)国家调节职能的发达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根源 1.国家职能的演进 (1)传统的国家职能都是以政治统治为中心目的和基本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对内镇压敌对阶级和政治势力的反抗,维护对人民的统治;对外抵御侵略或侵略他人。 (2)在市场失灵并由此引起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国家在传统国家职能的基础上开始对经济进行调节。,由于国家调节乃是针对市场缺陷引起的市场失灵而采取的救济措施,所以国家调节的基本方式便主要是如下三种: 一是国家对市场强行规制方式。即以国家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以排除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的调节机能。 二是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 三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促进方式(国家宏观调控方式)。,(三)对 “政府失灵” 法律规范是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根源 1.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不是万能的,会出现“政府失灵” 。 2.民法无法调整“政府失灵”后新出现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产生。,二、经济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一)经济法在美国(反垄断法的发源地) 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二)经济法在德国(竞争政策法),三、经济法在我国的实践 应特别注意:我国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 第一,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基础。 第二,经济法的产生补充了因原有计划体制下颁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新经济体制格格不入所造成的空白,其发展适应了改善经济立法现状的需求。 第三,经济法的发展与民法的发展是协调进行的。,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此定义,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经济活动以及由该活动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就其本身而言,并不一定需要国家的协调;第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是对已有的、既成的经济关系的矫正,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经济法仅调整部分经济关系;第三,经济法是对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认可和限制。,1、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所谓经济关系就是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它是其他社会关系的本源和基础。简单的说,就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不是这种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就不能由经济法调整,如:人身关系不是经济关系,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它指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是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就不能由经济法调整。如:财产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现在,人们一般是综合经济法各派的观点,对它们取长补短,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利益出发,调整在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经济法体现了国家与企业、国家与市场以及国家与经济的关系,体现了国家对市场和经济进行干预、管理和协调的职能。,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以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第二,市场管理关系。 第三,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三、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是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本章分三节重点介绍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3.法律事实,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时应注意: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不同于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人们之间通过物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而经济法律关系是人们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而形成的关系 。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法的存在作为前提的,没有经济法律规范,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在主体方面,表现为三个特点: 一是主体种类的广泛性与多样性。 二是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和相对固定性。 三是主体资格的对应性和双重性。 第二,内容的经济性与多样性。 第三,客体的广泛性与特定性。,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就是使当事人之间结成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 同其他法律关系样,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和中心环节。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没有只享有经济权利不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也没有只承担经济义务不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是绝对宏观的,即通过立法来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确定整体的生产运行机制,并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指导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具体管理行为。 (2)国家行政机关。其参与的经济法律关系,一是通过间接管理国民经济的方式,实现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二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方式来实现的。,2.企业 企业是指具有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者和物质条件,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连续从事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 根据企业以下特征,企业明显不同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其他主体: 一是企业必须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 二是企业必须是一个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三是企业存在的目的和动力是营利; 四是企业是人与物两要素通过一定形式有机结合的经济组织。,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从事各项社会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社会组织。如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幼儿园等。 社会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某种共同目的而组成的,有固定经费的社会组织。如学术团体、工会、妇联、商会等。 4.企业的内部机构 5.公民,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所在,是连接主体的桥梁,正是由于其存在,才在主体之间形成了具体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定行为的资格。 其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是可以依法做出一定行为;二是可以依法不做出一定行为;三是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四是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是不同的。,经济权利具体包括: 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在调节经济运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是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2.财产所有权。 3.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利。 4.请求保护权。请求保护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所承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归纳起来为以下三大类 (1) 物是指为人们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物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 (2)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活动。 (3)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一定的实物形态,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控制并具有可估量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与客体等方面发生变化。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消灭。,二、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符合经济法规范并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 (二)行为 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第三章 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本章分二节重点介绍 1.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2.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3.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第一节 独资企业法,一、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独资企业就是一个人单独投资并由其一人所拥有的企业。 在我国,所谓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用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第一,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并控制的企业,而且该自然人仅指中国人。 第二,独资企业属于投资人所有。 第三,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理解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应注意: 1.区别其个人财产与其家庭共有财产。 2.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有权在5年内向债务 人提出偿债请求。 3.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第四,独资企业是市场经营实体。,二、独资企业的设立 独资企业的设立,就是投资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独资企业经营资格的行为。 (一)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22) 注意: 独资企业法中不规定独资企业最低限额的资本金,并不是不要求独资企业有必要的资金。作为人与物两种要素有机结合的企业,若没有一定设备及资金,其经营便无法进行。因此,在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设立登记机关都会要求投资人在设立申请书中写明其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二)独资企业设立程序 1申请 2登记 三、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正是由于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所有并完全控制的企业,因此投资人对独资企业事务、经营享有完全的管理权。投资人在行使管理权时,既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四、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 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担,案情: 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 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 被告:李传营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 ,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传营追偿。,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注意合伙人的资格。 第二,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 第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 第四,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 第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注意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中的合伙人出资数额问题。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规定一个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原因在于:一是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较大,很难对合伙企业确定统一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二是作为一种比较简单的企业形式,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因此受损害。因此,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合伙企业应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而没有具体的出资数额。 2.注意合伙人的出资方式(p31),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盈亏分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或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因此,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转让应严格依照规定进行。 第一,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第二,合伙人之间转让。 第三,优先受让权。,(三)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四)合伙人变更 1.入伙。即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入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新合伙人入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未获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第二,新合伙人入伙,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第三,新合伙人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退伙 所谓退伙,即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伙有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等四种方式。 退伙的法律后果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退伙结算。第二,债务与亏损承担。第三,财产继承。 注意:入伙或退伙都应对之前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主要表现为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而与第三人关系的核心,是合伙企债务清偿应按如下规则进行: 第一,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二,当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为债务人时,其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五,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法定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合伙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定的损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在清算时未能清偿的,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一)增加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这种合伙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它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和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进行有效结合,既激励管理者全力创业和创新,降低决策与管理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又使资金投入者在承担与公司制企业同样责任的前提下,获取更高收益。,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它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在企业中行使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规定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投资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但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参与经营。根据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为鼓励推动风险投资事业发展,草案增加了“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主要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以及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特殊规定等内容。,(二)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这种合伙中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种责任仅局限于合伙人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即对企业形成的债务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且由本人的过错所导致的方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职责范围或过错所导致的债务不负连带责任。这种制度使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有利于其发展壮大和异地发展业务。,根据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和国外相关机构进入我国开展业务的情况,草案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就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义、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人的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由于有限责任合伙限定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范围,客观上需要增加对客户和第三人的补充保护制度。为此,草案要求有限责任合伙机构要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由执业责任形成的债务。,(三)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法人合伙即由法人机构参与合伙投资,成为有限或者无限合伙人。现行合伙企业法对法人合伙的规定不够明确。根据对该法第八条第一项合伙人必须是无限责任者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并无法人企业参与合伙。由于合伙企业是一种比较方便的投资形式,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特定目的,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因此,草案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这一规定既明确了法人参与合伙可能性,也与公司法第十五条关于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除外条款进行了必要衔接,即公司法第十五条要求一般公司不得从事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但法律另有规定者(即包括本条)除外。 同时,为消除部分人的担心,并切实防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参加合伙,可能使企业全部财产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草案第三条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要求:“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进行。”这样即使这类企业与合伙间形成了必要的防火墙。,案例,案情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 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 收益,亏损时,责 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C在收取了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 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问题1.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第四章 公司法,本章分五节重点介绍 1.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2.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公司设立、组织及其对内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的概念 (一)公司的定义与特征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资本由股份或出资组成,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出资额或股份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司须依公司法设立。 第二,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第三,公司是企业法人。,(二)公司的分类 1.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责任不同,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五类。 2.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 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中的地位不同,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 4.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中的地位不同,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我国公司法所称之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企业机构的一种。企业机构又称企业领导体制,它是企业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总称。企业机构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则是它的组成、权力分配及其运用方式等制度的总称。 企业机构分为两种:(1)一人形式的企业机构,即由投资人自己或聘任经理一人经营的企业机构。(2)多人形式的企业机构,即企业经营权分离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由若干人分别组成不同机关分享的企业机构。 在公司中,公司的决策权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执行权由经理部门行使,而监督权则由监事会行使,因此,公司所采用的组织机构是一种典型的多人形式的企业机构。,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与人合公司的结合。 第二,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第四,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及组织机构设置简便灵活。 第五,有限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不能发行股票。,二、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二) 设立的程序 (三)股东的出资 1出资方式 2股东应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4股东出资的转让 三、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诚信义务 、维护公司财产完整的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 、自己交易义务 、保密义务 和赔偿责任。,四、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属于一人公司,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最显著的特征是不具有集合性,即出资者只有一人。(p66-67),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股份公司是典型资合公司 。 第二,股份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股份公司的股份是等额的。 第四,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限制。 第五,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方式、组织机构设置较为复杂。,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 设立条件 (二) 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也称同时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这种设立方式,能使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迅速成立。 2.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三) 设立程序 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因采用的设立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但不论哪种方式都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四)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发起人是指依法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对公司的设立承担责任的公司创办人。 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因公司是否得以成立而有所区别。公司成立,发起人作为公司设立中的公司机关,其行为是公司机关的行为,应由公司法人承受。若公司不成立,则发起人处于合伙人的地位,应对公司设立不能所产生的财产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发起人的权利主要有:第一,发起人可以从公司获得发起行为的报酬;第二,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第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一) 股份与股票的定义 股份公司股份是指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的、按等额划分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其具有平等性、有价证券性、自由转让性与权利性等特征。 股票是股份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它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虽然是股份的表现形式,但因其对应的实物具有不特定性、其价格具有不确定性而与股份相对独立。,(二)股份的发行 股份的发行又称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公司为设立公司或筹集资本,依照法律规定出售或分配公司股份的活动。 根据发行的目的不同,股份的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设立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 新股发行,是指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 一般来讲新股发行是为募集资金,但有时基于特殊目的,也可以发行新股。 1股份发行的原则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出售股票的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分为三种:一是面值发行,即按照股票票面金额出售;二是溢价发行,即超过股票票面金额出售;三是折价发行,即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出售。 3股票的种类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4新股发行的条件及程序,(三)股份的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份的转让进行限制: 第一,股东转让股票的限制 ;(p75) 第二,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 第三,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四)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的定义 上市公司是指其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3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4暂停和终止股票上市的法定情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的异同,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二是“资本维持原则”。三是“资本不变原则”。,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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