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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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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件.ppt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考试,第一章 导论,一、环境、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概念:(一)环境:包含自然因素、社会和经济等因素1、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既包含自然因素,又包括社会和经济因素。2、立法上一般将环境的范畴确定在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利用行为范围之内,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使用了“人类环境”的概念。,3、目前各国环境立法给环境下定义的方法包括三类:概括式,例1991年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1987年葡萄牙环境基本法;列举式,例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93年日本环境基本法概括加列举式,例中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简答】我国环境保护法给环境下的定义及其理解: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定义包含3方面含义:环境的范畴限定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自然因素范围内,不包括社会、经济等因素;自然因素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也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也属于环境范畴。,(二)自然资源:大多已包括在环境概念中1、1987年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定义: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等。例: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2、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对自然资源的规定:宪法9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宪法还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做了规定,物权法做了细化。根据物权法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没有规定的那些,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例:单选题: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那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所有?【只可能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农户只可能有承包经营权,类似一种使用权。,案例答案答:自然资源的概念: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范畴。自然资源权属的规定,只能由宪法及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作规定,某省人大常委会不是适格的制定主体。宪法和物权法对自然资源权属的规定中并未规定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某省人大常委会不能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因此,可鼓励、保障对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合理利用。,(三)生态系统: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它不仅包括生物群落,还包括环境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共同组成了一个动态的平衡系统。与环境概念不是,生态系统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而不是以人类为中心;环境着重于以人类为中心。,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大部分,构成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与环境要素基本重合。宪法26.1: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环境”本意是生态系统,包含环境、自然资源。,例:所谓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它由什么组成?CA.生物环境和空间环境共同组成(忽略了生物群体本身) B.生物群体按照自然规律组成(忽略了生物群体与生存环境的相互作用)C.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完整,包括生物群体、空间环境) D.生物群体和非生物群体组成(忽略了环境要素)例:组成生态系统的除了生产者、消费者之外,还有A.分解者、B.无生命物质、C.单细胞藻类、D.有生命物质。ABCD,(四)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外延较大,目的是实质性协调人类环境利用行为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自然资源保护的外延较小,目的是维持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间接实现自然保护目的。,二、环境问题的成因及对策(一)简述环境问题的概念与分类:1.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2.根据环境问题产生原因不同,分为: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称为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称为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3.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控制的是第二环境问题。根据第二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可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这两个问题是立法要应对的重点问题。,(二)环境问题的演变:根据现代环境问题的演变历程,分为地域环境问题时期、国际环境问题时期、全球环境问题时期三个阶段。目前处于全球环境问题时期。1.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世纪后20世纪60年代):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环境污染为突出表现的环境问题在主要工业国家发展到了顶峰。对策上主要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法律对策上主要采取对污染受害者进行事后救济的损害赔偿措施。2.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80年代):环境问题国际化3.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全球环境问题的最大特征在于环境问题的累积性、渐进性,无法归咎于特定国家或主体。,(三)环境问题的成因:1.市场失灵:市场不能正确估计和分配环境资源,导致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其环境成本。表现在:(1)环境的成本外部化:产品消耗的环境成本由他人承担而他人并未通过市场得到补偿;(2)对生态系统估值不当:环境资源的直接使用价值容易量化,但资源存在的不能出售的那部分用途被忽视,从而导致资源被过度利用。如:热带雨林能出售,它对流域的保护被忽视。(3)产权界定不清。任何人都可以去开发,导致过度开发。,2.政策失误:经济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3.科学不确定性4、国际贸易的影响,(四)环境问题的对策:发挥各学科优势,将各学科的环境保护思想有机统一起来:以经济手段推进市场对环境价值的认识,并以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来判断环境政策的效果;以行政手段推行环境管理政策;以法律手段规范人类行为,保障经济、行政措施有效实施;以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基础,提高自然资源和能量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20世纪80年代以后,整合型环境保护理念基本形成,即“可持续发展”。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行动及国际合作的关键词。,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历史沿革,可分为: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时期、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三个阶段。,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18世纪中叶20世纪初叶)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最早追溯至中世纪以前的欧洲。现在欧洲最早的环境法律是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在1306年颁布的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燃煤炉具的条例。19世纪以后,城市化的进程使生活环境卫生成为当时环境保护立法的主要控制对象。,除了污染控制立法之外,各国国内和国际有关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经济性自然资源,如森林、渔业资源等。1930年,罗马尼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保护自然遗迹的法律。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开始分化为自然资源和污染防治两部分。,2、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时期(20世纪初叶至20世纪60年代):立法范围扩大,专门立法迅速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20世纪70年代以后)从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注重完善控制区域污染的环境立法,同时将自然保护立法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立法中独立出来;修改传统的刑法和民法,适应保护环境的需要;,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从注重对污染的末端控制转变到对资源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完善处理国际环境问题的国际立法;注重国内与国际环境立法的协调。20世纪90年代以后,重点是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立法,在全球环境保护理念下修改国内环境法。在欧洲,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各国制定了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或联邦污染控制法,20世纪90年代确立了环境基本法的地位,以环境基本法为首的环保法体系基本建立。,二、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1、新中国成立前,分为两个阶段: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立法;辛亥革命之后至新中国成立前的立法。2、新中国成立后:(1)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产生时期。1972年我国派团出席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不仅是世界环境保护的里程碑,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的转折点。,197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提上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1974年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标志着国家级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在我国诞生。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开始建立。,(2)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到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时期。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3)1989年至1999年修改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改革完善时期。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于1993年设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国家立法机关全面统筹和合理安排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1997年修改的刑法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4)从2000年修改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至今,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强化时期。2003年“科学发展观”基本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规划首次将“计划”改成“规划”,首次将与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与能源有关的指标确立为约束性指标。,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重要),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与特征:【简答=定义+内涵+此外】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也叫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考法:概念中重要的地方空出来】,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b)。A.提高人类生活水平 B.保护自然资源 C.保护生态环境 D.保护生态资源的可持续运用,内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环境利用行为指人类为满足生存和发展需要有意识地获取环境要素或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的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控制的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其他预防事前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的规范,不属于此法范畴。,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社会性、政策性、科学技术性、综合性 【简答】-本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内在本质的表现形式(1)社会性,也称公益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的最主要特征。社会性特征由两个因素决定:环境要素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要么属于公共所有,要么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破坏与维护环境的受害或获益群体具有广泛性。社会性不否认阶级性和民族性。,(2)政策性:根源于国家和政府对环境公共产品和环境公共利益的自觉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政策的法律化和法律的政策化;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其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3)科学技术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制定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其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其实施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4)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3、目的:基础的直接目的: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各国基本一致)最终目的:目的一元论: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优先目的二元论:不仅保护人类健康,还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各国(包括我国)的最终目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当前的环保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可持续发展】,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传统法律部门对救济环境侵害时,属于事后救济、个案救济、分散救济。环保法着重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整体解决。,1、环保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环保法出现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当前,民事救济机制对污染受害人的救济、环境损害的赔偿仍有重要意义。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依据。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维护也有一定作用。,区别:民法对环境保护属于私法保护,环境法更多运用公法手段对环境保护;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环境法的保护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更侧重事前预防。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环境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保护。,2、环境法与经济法: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保护环境与人体健康)、价值追求(可持续发展)、内容体系(污染防治与自然保护),3、环境法与宪法、行政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环境法制定的根据。环境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行政法是国家干预之法,环境法是政府干预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并且法制化的结果。我国将环保法最核心的部分“污染防治”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区别:立法目的不同,环境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行政法以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滥用为宗旨。运用手段不同,行政手段只是环境法使用的一种手段,不是全部,环境法还运用经济、科技、法律等手段。反过来,环境保护只是政府干预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专业性不同,环境问题是国内、全球问题,远超行政法范畴。,4、环境法与刑法: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是各国共同做法,但用刑罚保护环境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手段。5、环境法与国际法:环境法与国际法的结合点是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研究对象,也是环境法的研究对象。,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概念:包括渊源体系和立法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渊源体系和立法体系。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与国际法渊源。,环境法的渊源体系:指环境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本书主要注重渊源体系】国内法渊源:宪法中的环境法律规范、环境保护专门法律、其他法律的环保条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司法解释等。国际法渊源:国家环境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 【多选】,环境法的立法体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内立法机关,不包括国际的,也不包括司法解释。例: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部分构成(ABCE) 注:环境标准是某些法中的具体内容,而不是法律体系构成A.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B.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C.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D.环境标准 E.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1、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宪法关于环境与保护的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依据。宪法26: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宪法9: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宪法10: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2、环境保护专门法律【记名称】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主要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律。【多选】(1)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修订颁布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重要的一部综合性环保法律。例: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是(B)A.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污染防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3)自然资源法律:从侧重经济价值,转向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并重;从侧重开发利用,转向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管理法、节约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4)自然保护法律: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唯一价值;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岛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对比:自然资源法律具有多元价值目标: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1)民事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物权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环境相邻关系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2012):对环境公益诉讼等公益诉讼做了原则性规定,(2)行政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也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3)刑事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 刑法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4)其他: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条款,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效力仅低于宪法和法律依据立法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89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5、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信访办法6、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案例答案答:不合法。贵阳市条例缩小了提行政诉讼的主体范围,贵阳市的条例效力低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属于基本法,贵阳市的规定属于地方规章。因此,不合法。不合理。为保护环境,应赋予更多的主体提行政诉讼的权利。,7、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8、对中国生效的国际环境公约和条约,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全书重点),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简答=概念+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具有多重牵连性质;存在不同利用行为的多个主体同时从某些环境要素及其功能与效益上获益的现象。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案例答案答:AB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侵权法律关系;AC间是行政法律关系。,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每个字都理解、记忆,出大题、难题】(一)公众及其环境权益【肯定成一个考点】1、公众的概念:公众包括公民(自然人)和由公民组成的各种团体。一般情况下国家会通过立法赋予公民(自然人)优美环境享受权、决策参与权、与之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诉讼请求权。环保组织也称非政府环境组织,由公民依法自发成立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社会团体。,2、我国公众的环境权益与环境保护义务公众环境权益理论源于西方国家法学界倡导的环境权论,环境权是人类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环境权概念的出现源于政府不当开发决策和企业不当开发利用环境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结果。美国“公共信托论”和日本“环境支配权论”对环境权理论的贡献最大。我国规定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首见于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公众环境权益:既是公民基本权利中与享受优美环境相关的、非独占性的权利和利益的集合,也是公民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扰和侵害的权利与利益。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简答、多选、案例】【论述=权利+义务】(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包括生理享受、精神和心理享受。具体而言,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采光权、通风权、瞭望权、观赏权、静稳权、在优美舒适环境下工作或休息的权利。,(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 知悉权。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政府开发与环境决策行为、企事业单位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等,公众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针对两个主体:政府、开发者;针对两种行为:政府开发与环境决策行为、开发者的开发利用行为】例: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外,公众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环境信息。,(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 建言权。对象:政府、企业例: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公众就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被政府审批或批复机关考虑,并获得相关说明的权利。(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监督权:公众有权第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企业实行监督。对象:开发者。例: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公众有权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状况。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检举控告权:以举报、揭发方式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违法行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行为;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环境公益诉讼:20世纪70年代源于美国公民诉讼,宗旨不是通过诉讼维护专属于原告的利益,而是通过私人诉讼保护因私人或政府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针对环境公共利益,对现有诉讼主体原告资格的扩大解释】环境公益诉讼不是独立的诉讼领域,而是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诉对象是可能侵害环境公益的行政机关或公权力机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诉对象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诉讼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排除了个人。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环保部门;“有关组织”民政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行使赔偿请求权。新环境保护法(2014.4.24通过)58条: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答案答: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坏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中,“机关”包括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所以,环保局是法律规定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由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合法。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环保部门作为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能力知识各方面都便于维护公共利益,因此由它提起公益诉讼是合理的。,(二)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世界环境日是6月5日。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包括日常生产生活中减少自身行为对环境负荷的义务,如倡导节约减少浪费。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忍受义务是横平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选择,是来自法律规定,只要法律不禁止某个干扰行为的存在,公民就应当忍受。德国将该义务分为:公民有容忍第三人为环境保护的作为义务;公民有容忍第三人为法律所允许的环境污染的义务。,与忍受义务相关的问题:政府在规划审批环境利用行为时负有使该行为尽可能不对相邻人产生妨害或带来危害风险的注意义务。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开发者应当依法向政府支付环境费,用于治理和恢复。公民在容忍同时有权监督环境费的收支和使用。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干扰和妨害超出常人的忍受限度,构成权利滥用,受害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科技发展证明某种污染物即使达标排放,也可能因“小剂量、长时期”接触而导致人体健康受害,政府有义务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公民有权利敦促政府适时修订环境标准。,(三)企业及其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1、企业开发利用环境的一般权利与义务【包括(1)(2)】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特征:单向性和破坏性。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企业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要处于受制的被动地位。污染防护-污染者治理、开发者养护-自然资源保护,(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恢复更新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还应受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限制。例如,开发利用者有义务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承担对自然资源的养护责任、适当考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2)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排污权)排污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赋予排污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不是宪法的基本权利。当造成环境污染侵害时,即使主观无过失或排污行为符合行政法规和排放标准,也有义务依法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无过错责任】,2、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案例分析】(1)企业环境责任:指企业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强制性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定责任】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指实施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对社会及其他公众承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非强制】(2)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两个特征:责任主体:实施开发利用行为的企业,他们是社会群体的一部分;责任来源: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是源于道义责任。,(3)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须为)是企业对环境立法有关强制性规范的遵守,这是企业最基本的义务和社会对企业的最基本要求;第二个层次(可为)是企业自主地承担环境社会责任。,(4)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推行清洁生产。推行清洁生产的方式,一方面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回收率;另一方面是改进排污设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减少或避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企业利己性和利他性的良好结合。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例如向上游企业提供绿色供应标准书,案例答案答:B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B作为社会的一份子,违法企业对社会的义务,还应承担企业环境社会责任。A不对B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A从B的行为中获利了,A作为社会一份子,负有对环境保护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四)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环境保护不限于对企业行为的直接控制或间接诱导,还需要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环境政策来落实,通过设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关来主管和协调。1、中国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1)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主要建立在环境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基础上。中国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职能具有两方面意义:对国家所有的环境与资源财产的保护;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基本国策有4个: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节约资源。(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国家“十二五”规划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4)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十八大,将生态文明融入经济文化政治建设等各方面。,2、中国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与 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 体制。专门机关,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环保部;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其他机关,分工负责: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环境保护,统一:国务院、县级以上政府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其他:国家与环保相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保部门及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主体:国务院及县级以上政府;国务院环保部门及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的部门及县级以上与环保有关的主管部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职权的专门行政机关有3类:政府:少数法律直接授权政府管理的环境保护事务;国务院环保部门(环保部),对环保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与环保有关的主管部门,对环保实施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1)专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2)其他对环境保护实施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的机关:两类:【两件事: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分工负责机关:国家海洋局、港务监督机关、渔政渔港监督机关、军队环保部门、公安/交通/铁道/民航自然环境保护分工负责机关:土地管理机关、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体:国家发改委、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安部,3、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做大题准备,重点】(1)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重中之重】我国环境保护,包括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两大部分。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权力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权力包括:【简答/多选】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许可权(审批权),赋予申请人实施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或资格。许可是原来主体不适格,授权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可为。,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多选题】根据我国环保法律规定,实施水环境管理权限的有:环保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分别对环境、水环境质量、海洋环境监测享有管理权限。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新环保法强化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四种情况加强行政处罚力度:A.增加环境主管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新环保法25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一般排污行为,一般排污责任】解释:违法排污(未拿到排污许可证、拿到排污许可证但行使权力不当);造成或可能造成(体现预防为主原则);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主体: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B.加大了环境行政处罚力度:按日计罚新环保法59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C. 确定了超标排污的违法性新环保法60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般排污责任+特别排污责任(限期治理)】,. 增加治安处罚规定63条: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且尚不构成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措施:我国环保法规定,对既存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违法现象(如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拆除)措施。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种情况规定了行政拘留措施:A.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且尚不构成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B.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的污染项目,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C.对于偷排、暗排的企业,对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D.对于隐报、瞒报或篡改排污数据的企业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2)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海洋环境保护法91.2: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清除环境污染和采取减轻损害等预防措施的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包括环境容量损失);修复受损生态及由此产生的调查研究、制定修复技术方案等合理费用;受损生态无法修复的,重建替代生态功能的合理费用;为确定生态损害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监测、评估及专业咨询、法律服务的合理费用;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人类的环境利用行为、环境要素及其性状1、环境利用行为:主体是人(自然人、法人、组织);行为在主观上为了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根据环境利用行为的不同目的,将环境利用行为分为本能利用行为、开发利用行为两大类。【多选】(1)本能利用行为:为了基本生存需要而本能利用环境要素及其产生的生态效益 【单选,逆向】(2)开发利用行为:行为人以谋取环境容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环境排放废弃物质与能量或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单选,逆向】,根据开发利用行为的方式,将其分为环境容量利用行为(对应于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利用行为(对应于自然资源保护)两类。环境容量利用行为: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为牟取经济利益而利用环境容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抛弃废物的行为。自然资源利用行为: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为牟取经济利益从环境要素中获取利益的行为。如伐木、狩猎、养殖放牧等。,2、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与环境功能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是权利人可以主张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环境要素及其自然性状,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自然物。客观现实的非物质财富,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表现在一定的环境效应、生态功能等。具有环境效能的非物质财富既可以主观感受如碧海蓝天,也可以被动接受如呼吸清新的空气。空气可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全书最重要),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论述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依据=1+3】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指能够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始终,并能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规范。【单选,概念的内容指的是什么?】,3、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依据: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不能等同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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