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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第一、二章教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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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第一、二章教案课件.ppt

    任课教师,王卿,2005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得国际法学硕士学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师生互相尊重,教学相长。作一个理性的人。,国 际 法,(国 际 公 法)36学时,案例引入:,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4章第6节:“各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惠顿万国公法,惠顿,美国国际法学者,1836年出版了国际法原理一书。美国驻中国的传教士丁韪良(威廉.马丁)于1864年将该书译成中文,称为万国公法。这是介绍到中国来的第一部国际法著作。,国际法主要是以 国家 为主体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制度。国际法学亦主要研究与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则、制度以及该学科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规律。尽管国际法还有其他的主体,但国家是最主要的最重要的主体。其中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宏观梳理,国际法上的居民(第5、10章) 定居的居民 国际人权法(第14章) 领陆(第6章) 确定的领土 领水(第11章)国家 领空(第12章)(第4章) 底土(第11章) 主 权 (全部)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第10章) 政 府 条约法国际法的主要法律形式 (第8章),其他内容,第1章: 导论第9章: 国际组织法第13章:国际环境法第15章:武装冲突法与国际人道法第16章:国际刑法第17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一章 导 论,教学目的 了解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历史发展;掌握国际法的主体范围;了解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不同学派的基本观点;掌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教学方法 历史梳理方法,结合分析比较法。,第一章 导 论一、国际法的概念、性质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三、国际法的主体四、国际法的体系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本章内容 第一节 概 述,一、国际法的概念(一) 国际法的名称 万民法(jus gentium) 格老秀斯 (jus gentium) (law of nations)万国公法 边沁(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 international public law国际公法,知识点,1、 格老秀斯: (1589-1645) 荷兰人,代表著作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开创了国际公法学,具有划时代之意义。被誉为“国际法之父”。2、边沁,18世纪后期,英国人,首次建议采用“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法这一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满足以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调整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其间权利和义务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二、国际法的性质和本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参考文献:沃尔夫刚:国际法,法律出版社,第29-37页),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3、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由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4、国际法的强制力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来保证。,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 学派林立,观点各异。 中国学界盛行的观点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各国统治阶级意志的协调,或者说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 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古代和中世纪-同盟条约,涉及外交使节 制 度、战争法规的比较多。古罗马的万民法,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前身。未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一) 发源地欧洲(二)理论法国的博丹首先提出国家主权 概念,(三)近代国际法的里程碑 (1)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2)1625年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 (3)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革命提出的原则都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一)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和数量增加。(二) 国际法的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三)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废旧:殖民地制度,租界,领事裁判权等; 立新: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制度的完善,以及新的分支 (四) 确立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五)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四、中国与国际法,1、万国公法,介绍到中国的第一部国际法著作。2、参加国际联盟、巴黎非战公约、联合国宪章的制定,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民间外交等方面均有创新。,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受国际法上的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类型),(一)国家的主体地位: 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或最主要的主体。 原因:,(二)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1、主体资格由创立它的条约决定的。2、国际组织的行为能力也是依照决定其国际人格的原则决定的。3、次要的、派生的主体。4、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三)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的主体地位,1、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是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民族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2、它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或次要主体。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是有限的。,(四)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个人在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国际经济法的领域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已成客观事实。但是,个人并非国际法的普遍的、主要的主体。,第四节 国际法的体系,国际法的体系化大国际法 V. 小国际法国际法体系的扩张渊源体系,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 一元论 二元论 国际法优先说 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 国内法优先说,(三) 较为科学的观点: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联系国内法应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法的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借用国内法的概念国内法也受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影响国际法促进国内法的发展,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 各国通过采纳或转化的方式把国际法的规定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并对它的地位作出规定。 赋予国际法宪法的效力 赋予与国内法同等效力 赋予国际法优先的效力,(二)我国的实践、总原则是严格履行国际义务,保护中国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中对条约在我国如何适用并未规定。、条约优于国内法是指优于宪法以外的国内法。、在实践中,对于内容十分具体完善的条约,我国倾向“采纳”方式适用;反之,则需要经过国内立法“转化”。、在声明保留的范围内,条约不予适用。,第七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二、特征:(一)各国公认(二)具有普遍意义(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四)具有强行法的性质,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观点一:国际法的渊源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历史来源角度) 观点二: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此形成的方式。(表现形式角度),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及国际实践,国际法的渊源有:(一)国际条约 (主要渊源) (二)国际习惯 (主要渊源) 直接渊源(三)一般法律原则(四)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1、司法判例 2、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间接渊源 3、国际组织的决议(五)公允善良原则(当事国同意),一、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的概念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二)国际条约的类型 1、根据缔约国的数目 双边条约 多边条约,2、根据条约的性质和内容 契约性条约指两个或几个国家就某些特定事项规定缔 约国间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条约。如边界条约、贸易协定、司法互助协定等。 造法性条约指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法的 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例 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二、国际习惯,(一)国际习惯的概念 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一般实践或行为规则。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也是国际法最古老和最原始的渊源。(二)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物质要素一般实践之存在:各国长期反复的类似行为或不行为。 心理要素法律确信:各国承认该实践具有法律拘束力。,三、一般法律原则,(一)什么是一般法律原则? 争议较大。国内主流的观点是: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二)地位 在裁判中通常被作为补充渊源适用,居于次要地位,并非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一)司法判例国际司法机关、国际仲裁法庭所作的判决。 (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三)国际组织的决议,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一、概念: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对国际法的法典化、系统化,条文化的过程即把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整理为系统的条文,并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法典化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二、编纂的形式 (一)全面编纂(二)个别法编纂 三、国际法编纂的发展: (一)非官方编纂(个人或民间学术团体) (二)官方编纂 (1)19世纪初开始; (2)国际会议的编纂; (3)联合国的编纂国际法委员会,三、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一)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国际强行法,又称一般国家法强制规律,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有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引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二)国际强行法的特征、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公认为不许损抑、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只有新的强行法规范方能进行修改。,(三)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比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国际强行法的特征,因此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国际强行法。、并非所有的国际强行法都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只适用于某一特别领域的强行法则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指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对内最高的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地位。因此,国家处理国际关系中应尊重别国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破坏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二)不侵犯原则、禁止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战争。因为发动侵略战争是对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最严重的侵害。、国际法将侵略定为国际罪行,国家要承担责任。、国家还有义务禁止对侵略战争的宣传。,(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项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由国家自愿选择。采用一种方法没解决,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但不得使用武力。,(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以不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准。干涉是指一国出于私利而对别国内政的横加干预行为。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本点就是禁止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的任何干涉,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干涉均为违法的。,(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论是条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本章重点,国际法的特征、效力根据;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本章难点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本章作业,、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是什么?、国际法在国内如何适用?,第二章 国 家,教学目的 了解国家的概念、类型;掌握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掌握“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以及新国家产生的情势、承认的条件;掌握国家承认、政府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掌握国家继承的内容及规则;了解我国与国家继承的有关问题。教学方法综合分析比较,案例分析法,第一节国家概述第二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第三节国家和政府的继承第四节国家责任,第一节 概述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一)国家是指隶属于一个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是指定居在确定的领土之上并在一定的独立自主的政权组织领导下的居民组成的主权的社会。,(二)国家的要素:,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 3、政府(政权组织)4、主权,二、国家的类型,(一)单一国: 又叫单一制国家,即在国内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在对外关系上作为一个单一整体参加国际法律关系,享受国际权利和国际义务,只拥有一个主体资格的国家。中国属于单一制国家。香港、澳门、台湾在国际法上都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二)复合国: 又叫复合制国家或国家联合。即在国际法上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它的类型较为复杂有政合国、君合国、联邦、邦联。目前只有联邦是典型的复合国。其他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复合国。,1、联邦联邦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 联邦本身是统一的国际法主体,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联邦所有成员的公民具有联邦的统一国籍;各成员一般没有对外交往权。 联邦是目前符复合国中最主要的形式。代表国家有: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等。 2、邦联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特定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邦联没有统一的中央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 邦联成员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公民各有其本国国籍,而无邦联的统一国籍; 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三)永久中立国,1、概念: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是一类特殊的国际法主体。它是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承认由一个国家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立的义务,而其他国家通过协定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地位。典型代表是瑞士、奥地利。,2、永久中立国的构成要件,1)自愿地 2)永久性的 3)通过缔结国际条约保证。3、永久中立的义务 1)不得进行战争,行使自卫权除外。 2)缔约权限制。 3) 其他可能导致卷入战争的行动的限制。,(四)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它是殖民主义的产物。实践中有附属国和被保护国。,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其内容包括: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 属地管辖权 4、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是每一个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义务。它与国家的基本权利相对应,对其他国家承担相应的义务,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如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四、国家主权豁免:,(一)概念 又叫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源于“平等者无管辖权”,广义上是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狭义是仅司法管辖的豁免权。,(二)国家主权豁免理论 绝对豁免论 相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 完全无豁免权论,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国家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 是指既有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予以确认,表示愿意与之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国家独立、合并、分离和解体(分裂)几种情况。,(二)国家承认的条件,1、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构成要素; 2、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程序;,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两个不合理承认情况: 过急承认 与第一个要件有关 过迟承认 2、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 与第二个要件有关,(三)国家承认的性质,构成说夸大国家承认的作用 宣告说值得肯定(四)国家承认的方式 完全的 明示承认 法律承认 永久的 默示承认 不可撤销的 不完全的 事实承认 有限的 临时的,(五)法律承认的法律效果,1、为双方建立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承认是建交的前提。 2、被承认国在承认国领土范围内享有国家豁免权; 3、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可以确立政治、经济、军事等某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缔约); 4、双方承认各自的立法和司法管辖,尊重彼此的法令和法决定的效力; 5、支持被承认国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6、国际实践中一般认为承认具有溯及力。,二、政府承认,(一) 政府承认的概念 是指一国承认他国的经非宪法程序成立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主体资格,并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二)政府承认的条件,1、有效统治原则; 2、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三)政府承认的方式 与国家承认基本相同,(四)政府承认的效果 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在不改变原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情况下,由谁代表该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资格和能力。,对新中国的承认是政府承认,从国际法上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古老中国的延续,而不是一个新国家或新的国际法主体,只是政府的更替,社会制度的差别,并不影响中国这个一直存在的国际法主体。,三、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独立、合并、分离、分裂 原因 政变或革命 符合国家四个构成要素,且符合国际法 区别 条件 有效统治,符合国际法 承受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 效果 代表国家,承受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国家和政府的继承,一、国家继承 部分领土转移、合并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分离、分裂、独立 是指因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变化。,被继承国,继承国,二、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一)关于条约的继承 有两项原则:凡涉国家主体资格的条约不继承,而确定领土及相关的条约应继承。 1、不必继承的条约:同盟条约;友好条约;仲裁条约;中立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政治性条约和与人身、人格相联系的条约不必继承。 2、应当继承的条约:边界条约;边境制度;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以及某一地区的中立化或非军事化等条约。,(二)关于财产的继承,1、对财产继承的效果的原则是:凡与转移领土相关的财产应继承;财产虽不在转移领土内,但它与转移领土人民生存相关亦应继承。 2、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转属问题应由被继承国和继承国协议解决,如无协议,适用“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与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也应转属继承国,此即所谓的“领土实际生存原则”。,3、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动产、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和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同时还应适用公平原则。 4、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 5、在国家分离和解体的情况下,除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和各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外,应适用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和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三)国家债务的继承,1、恶债不予继承; 2、地方债务不予继承; 3、部分转移时,先依协议; 无协议,则按公平比例原则; 4、解体时,公平原则。 5、合并时,债务随财产一并转移原则 6、独立时,不予继承,但有合法协议除外。,恶债是指被继承国违背继承国货转移领土人民的利益,或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而承担的债务。,地方债务指地方政府以其自身名义承担的债务;其与地方化债务不同,后者是指国家名义承担的但仅用于某一部分领土的债务。,(四)国家档案的继承,档案与领土有关,当随领土转移而由继承国继承。,三、政府继承,(一)政府继承的概念 非宪法程序;新旧政府的更迭;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转移。(二)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 1、政府继承并不影响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 也不影响该国依国际法承受的权利义务。 2、政府根据有关权利义务的性质及其自身政策和利益的需要而决定对有关权利义务的态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继承的立场 和实践,1、关于条约继承 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承认、废除、修改或重订。 2、国家财产的继承 3、国家债务的继承: 恶债不予继承原则,关于国家财产方面的继承: 原属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一切财产,无论其是否位于中国境内,无论财产所在地国政府是否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律自动转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光华寮案”等案件中的立场。,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讨论:,本案中日本法院的重审判决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1)台湾当局是不是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 2)光华寮是否属于国家财产? 3)光华寮能否由中国政府继承?,关于国家债务方面继承: 恶债不予继承原则 “湖广铁路债券案”中的立场。,1979年11月,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在美国地方法院阿拉巴马州北区东部分庭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案。其诉讼事由是: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原告杰克逊等并代表所有持券人要求赔偿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美国地方法院阿拉巴马州北区东部分庭于1979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于是美国法庭于1982年9月1日作出缺席判决,“命令、判处、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等损失4,131万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1984年2月27日,该法院又撤销了这一判决,同年10月26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第十一巡回法院上诉。1986年7月25日,第十一巡回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还不罢休,又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颁布“调案券令”,复审此案。对于这一案件,中国政府曾一再申明立场:(一)对中国历届旧政府为维持其反动统治、镇压人民革命斗争而举借的外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概不承认,也不偿还。从国际法的角度讲,一国政府并无偿还恶债的义务,这项原则完全适用于湖广铁路债券。(二)中国作为主权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在外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除非自愿,不受任何外国法院的管辖。美国的国内法,不能强制适用于中国。,某些国家主张限制国家主权豁免的理论与实践,并不能代替公认的国际法。即使按照美国国内法的规定,美国的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也不能回溯适用。所谓发行湖广铁路债券发生在本世纪初,距当时美最高法院接受上诉时已有70多年之久,欲将该法适用此案,显然有悖法理。对于此案,美国政府起初以“三权分立”为由拒绝过问,但后来出于维护美国外交政策的利益,在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认为,该案涉及到中美关系,因而从中美两国关系出发,美国国务院、司法部均派了律师出庭。尽管美国法院在驳回原告诉讼的判决中并没有采纳中方的全部理由,但实际上该案在行政部门的干预下被撤销了。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历时8年之久的湖广铁路债券案得以终结。,四、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区别,(一)国家的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政府的继承是由于革命导致政权更迭的结果而产生的; (二)国家继承发生在不同的国际法主体之间,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国际法主体内部新旧两个政权之间。,第四节 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具体体现为行为国和受害国及其他有厉害关系的国家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禁止的损害行为,二、国家责任的特征,(一)国家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这使它既区别于国际组织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对其自身的国际不当行为所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也区别于个人对其自身从事的受到国际法所禁止的行为所负担的法律责任。(二)国家责任的性质是国际法律责任。这使它既不同于国家因其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所可了可能引起的国际道义责任或政治责任。(三)国家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法不禁止的损害行为。,三、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要件 某一行为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归因于特定国家而成为该国家的行为。(二)客观要件 国家行为违反了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 国际侵权行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作为 国际罪行 不作为,四、国家行为非法性的排除,(一)同意 (二)对抗措施 (三)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四)危难 (五)紧急状态 (六)自卫 (七)其他,五、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一)概念 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二)特点 1、责任者所实施的活动本身并不为国际法所禁止,或者说是合法的。 2、此类活动的损害具有跨国性。 3、其活动具有潜在的高度危险性。 4、造成了他国的损害后果的客观事实。 5、此类行为不问行为国是否有过失。,五、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停止违法行为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 恢复事物原状 对受害国的损害给予补救 赔偿 道歉即精神满足,(一)国家责任的追究 1、 求偿国资格的确定国籍 国籍持续原则 国籍实际有效原则 2、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限制(二)国际求偿的途径 1、外交途径 外交保护 2、国际仲裁 3、国际诉讼(三)反措施(对抗措施)报复和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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