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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法律解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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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法律解读课件.pptx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律解读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为核心,136814683412015年11月22日,【1984年与全国教育工会联合发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到1991、1997和2008年,教育部与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规范的基本内容继承了我国的优秀师德传统,并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规范不是对教师的全部道德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不能取代学校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的许多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学习贯彻时应注意和教育法规的学习结合进行。,一、概述二、处理办法适用范围三、违反职业行为的处理四、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救济五、办法的实施,提纲,一、概述,(一)制定背景(二)性质名称(三)立法目的(四)制定依据,一、概述,(一)制定背景1.师德形势总体向好,部分影响2.争议:奖励还是惩戒?奖励与惩戒,一、概述,(一)制定背景3.共识的达成经反复征求实务部门、专家和部分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意见,各方认为立法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是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具有合法性、可行性和现实性。,(一)制定背景3.共识的达成基于职业道德的特殊性质,我国教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遵守职业道德的法定义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中小学教师的倡导性和禁止性职业行为也做出了要求,通过立法方式规范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合法可行。,一、概述,(一)制定背景3.共识的达成从现实来看,近年来我国师德领域发生的一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各地出台了系列规范性文件处理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加以处理。这种做法虽然对现实做出了及时回应,但规范层次效力低、各地差异大,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调整与法律法规不完全一致,在对教师处理上存在着一些规范过度、失范甚至违法的现象,不利于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为此有必要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及处理方式加以规定,以达到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和保障教师行为的双重目的。,一、概述,一、概述,(二)性质名称1.性质:部门规章政策文件部门规章?师德治理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规章与文件有何区别?规章效力;规章制定程序;规章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2.名称处理办法而非处理条例;处理办法而非处分办法或者处罚办法,一、概述,(二)性质名称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部 2014年1月11日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7号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已经2014年7月8日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2014年7月16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章,一、概述,(三)立法目的1.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是公民道德规范在社会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相联系的、体现职业特点要求的相关品德、纪律、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职业责任的总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中小学教师职业的特殊道德要求,是中小学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时应予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备的品德,是对教师应以怎样的思想、感情、态度和操守去做好本职工作所作出的道义性规定。(劳凯声),一、概述,(三)立法目的1.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规范之处在于它的专业性和公务性。在我国,教师职业的专业性由于教师法的相关规定而被人们所关注,教师法第三条规定了教师职业的性质是“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而改变了教师这一群体长期以来所具有的国家干部的法律性质,同时也使教师群体的职业行为发生了变化。(劳凯声),一、概述,(三)立法目的1.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规范之处在于它的专业性和公务性。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质是由教师职业的基本职能决定的一种职业性质,表明教师职业是一种必须经过专门培养和培训才能胜任的专门性职业。教师的专业性要求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和训练,掌握专门的知识与技能,具备为确保本专业的独特性而必需的职业道德,树立为社会不特定人群服务的非营利观念,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由此可见,专业性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特征,具有特定的、不可替代的意义。为了保证这种专业性,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深造,拓展专业知识,加强自我修养,提高道德水平。(劳凯声),一、概述,(三)立法目的1.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中小学教师是国家教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需要通过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才得以实现,因此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征除了专业性之外,还具有公务性质。教师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教师的教育教学职责,其相当一部分内容都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政策予以规定,而不是在学校和教师的合意性基础上协议产生的。因此,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具有公务性质的活动,具有典型的国家性(强制性和公益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等性质。(劳凯声),一、概述,(三)立法目的1.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教师活动的公务性与公务员的公务活动相比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由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精神领域中具有高度创造性和个体性的活动,在许多情况下要由教师个人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行动,因此公务性质和专业性质并存是教师职业的重要特征。基于这种理解,必须对教师的职业行为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依据其专业性、公务性特征,具体规定教师职业不同性质的道德行为要求。(劳凯声),一、概述,(三)立法目的1.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师违反职业职业道德行为的底线多与学生权益有关3.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对违反师德底线行为的依法处理只是师德实施机制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从教师道德规范所包含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来看,教师职业道德的实施机制应包括处理、保障和救济等不同方面,在对教师师德提出规范要求的同时强调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三)立法目的3.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对违反师德底线行为的依法处理只是师德实施机制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从教师道德规范所包含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来看,教师职业道德的实施机制应包括处理、保障和救济等不同方面,在对教师师德提出规范要求的同时强调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标准和具体规范,使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对教师的管理行为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一些处理决定的作出在公平、公正性方面受到质疑。明确对教师处理行为的种类、行为、程序、主体及救济途径等方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一、概述,一、概述,(四)制定依据1.明确列举的依据教育法律: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相关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四)制定依据2.未列举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教育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3.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一、概述,一、概述,(四)制定依据1.明确列举的依据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法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一、概述,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概述,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概述,一、概述,(四)制定依据1.明确列举的依据教育法第42条【受教育者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一、概述,(四)制定依据1.明确列举的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四)制定依据1.明确列举的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一、概述,(四)制定依据1.明确列举的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一、概述,二、适用范围(一)争议 1.调整范围 2.外国教师(二)适用范围1.中小学教师中小学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2.教师范围履行教育教学 职责的专业人员,不包括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包括民办学校教师,二、适用范围,教师法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二、适用范围,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一)处理种类(二)处分行为(三)处理主体(四)处理程序(五)处理后果,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一)处理种类对教师的职业特征作完整理解。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处理不限于内部处分,还包括外部处罚。对办法第四条行为的处理不限于处分,还可能构成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形。办法第八条规定,有第四条列举的行为一旦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教师资格。这是办法依据教师资格条例作出的对教师违反职业行为最严重的处理决定。因此,要对第四条规定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的种类和处理作完整理解,综合判断。,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一)处理种类1.处分2.行政处罚3.刑罚,(一)处理种类1.处分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24个月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 24个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办法第四条指出要处分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但并未明确处分具体类型。办法第三条以教师法为依据、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了教师处分种类,但针对教师职业特征将“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调整为“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一)处理种类1.处分链接:处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一)处理种类2.行政处罚:撤销教师资格;停止申请认定资格;停考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一)处理种类2.行政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20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六)撤销教师资格;(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八)责令停止招生;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8-19条(略),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3年5月15日上午,海南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曹献坤主持召开厅党组会,传达落实中央领导、教育部领导和海南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专题研究该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会议认为,鉴于该事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陈在鹏作为校长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及教师资格认定管理权限,海南省已于2013年5月15日下发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撤销陈在鹏教师资格的意见,责令万宁市教育局立即依法撤销陈在鹏的教师资格。,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一)处理种类2.行政处罚:丧失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18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一)处理种类3.刑罚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刑罚之强奸罪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刑罚之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刑罚之强奸、猥亵犯罪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4.不同处理之间的衔接处分处罚:处理办法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刑罚处分和处罚: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一)处分行为师德底线处理办法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一)处分行为师德底线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二)处分行为师德底线1.概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多种多样,办法到底要对哪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加以调整呢?经过多次调研座谈论证各方认为,办法不宜求全,试图把所有教师职业行为都纳入调整范围并不现实,应当在充分考虑合法性和现实性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对当前社会关注度高、严重影响教师队伍整体形象、能够达成共识的教师职业行为加以调整。为此,办法第四条采取了“九加一”的列举方式。,(二)处分行为师德底线“九”是指在梳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厘清职业道德对教师行为的倡导性要求和禁止性要求,明确列举九种违反师德行为需要加以处理,明确教师职业行为的底线。这九种行为作为教师职业底线的行为是在大量调研论证、梳理各地规范的基础上确定的,涉及的主要是师生关系,旨在对目前社会普遍反映或反映强烈的师德问题作出回应。“一”是指办法同时规定一个兜底条款,以免挂一漏万,也为将其他行为纳入办法留下空间,这样办法就同时具有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九种师德底线行为:教师职业行为;主要是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处分的理解,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1984年与全国教育工会联合发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到1991、1997和2008年,教育部与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二)处分行为师德底线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思考:中小学教师言论自由的理解,要注意教师言论自由的正当性及界限,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二)处分行为师德底线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思考:如果范跑跑事件发生在今天?,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二)处分行为师德底线4.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教育法第42条【受教育者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理解: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思考:不公正对待学生的情形:“绿领巾”“红校服”“差生在走廊中考试”,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二)处分行为师德底线5.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二)处分行为师德底线5.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理解: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联系: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在给学生调位、安排学生干部、评先推优等过程中借机向学生或家长谋取私利的;在学校招生工作中,向考生及其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其家长,或者强迫、诱导考生填报指定学校志愿,或者有其他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利用介绍学生就学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6.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理解:体罚学生的,包括殴打、指使或教唆学生殴打学生的;变相体罚造成身心伤害的:如语言不文明,讽刺、挖苦、辱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用错误言行区分学生,严重挫伤学生自尊心的;以加重学业负担惩罚学生、给学生布置惩罚性作业,或将学生罚站、赶出教室思过的等;,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二)处分行为师德底线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二)处分行为师德底线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理解:尚未构成犯罪的,但教师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对象为学生;包括性骚扰和不正当关系。联系:在学校和社会上违反公民基本道德,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师生关系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8.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理解:索要;违反规定;财物(贵重?较大数额?有价证券?),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8.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联系: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教监20144号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9.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9.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理解:组织或参与与经营性活动;强制与谋取利益联系各地实际:向学生推荐培训机构,与培训机构合伙谋取私利,或为培训组织者招生提供便利的;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报刊、教辅资料或其它商品的;不准向学生推销教学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音像制品和其他商品;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推销商品和未经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课外书刊、教辅复习资料、音像制品;禁止向学生推销教学用具和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10.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10.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理解:有偿联系有关规定:禁止违规从事有偿家教、收费补课及动员学生参加收费补习班、特长班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教师组织本班、本校或外校学生,以“提高班”、“辅导班”、“托管班”等名目,进行乱办班、乱补课。但确属亲友要求教师对其子女进行辅导的,每学期不得超过4名学生,且该教师必须向学校出具家长要求子女参加辅导的委托书和学生家长关系的证明,同时将辅导学生的姓名和人数等信息上报学校,由学校汇总,上报教育局教育股备案。严禁教师之间互相提供、介绍乱办班、乱补课生源,也不得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介绍乱办班、乱补课生源而从中获取利益。,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10.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理解:有偿补课志愿服务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10.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三)处理权限1.处分理解:区分学校类型;公办民办;谁决定区分处分类型:三个层次,处理办法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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