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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法历史沿革第3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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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法历史沿革第3章课件.ppt

    04.12.2022,证据法教案提要,授课教师:梁森宏2009.9,04.12.2022,第三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概说: 1、 神示证据制度是最原始的证实某些争议事实真伪或判断诉讼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2、(产生原因)在奴隶制国家,实行弹劾式诉讼程序(auusationalsystem)。古罗马便确定了“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著名原则。 当时,人们认为神灵是最公正无私的,对于难以查明的案件事实和不易决断的争端,便通过诉之于神,由神的启示来证实某些争议事实的真伪或判断诉讼的曲直。,04.12.2022,二、神示证据的种类: 1、神誓法; 2、神判法。,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04.12.2022,1、神誓法:是指当事人对神灵宣誓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相关法律:如公元世纪末法兰克王国的撒利法典亦把“誓言”规定为“主要的证据形式”,要求当事人对神宣誓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的真实性。该法典还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亲属或友人“辅时宣誓”或“保证宣誓”来证明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04.12.2022,例A:在福音传教士面前起誓的判决法:即受审人在圣贤遗物或墓前手持圣经发誓自己无辜,并有12名公认真正的人发誓说相信他的清白, 以作判决。 例B:周礼:“有狱讼者,则使盟诅”。,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04.12.2022,2、神判法:是指在神职人员主持宗教仪式下,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相关法律:公元9世纪法兰克麦玛威法规定:凡犯盗窃罪,必须交付审判。如在审判中为火所灼伤,即认为不能经受火审的考验,处以死刑。反之,如不为火所灼伤,则可允许其主人代付罚金,免除死刑。 决斗图,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例A:火审裁决法:即利用当时人们普遍存在火不会烧清白人的观点,牧师将若干犁头烧红,将其一字排开,让受审的人蒙眼赤脚经过, 其脚被灼伤者为有罪。 此裁决法给牧师极大操纵空间。 英王埃塞雷德二世妻子被控与温彻斯特主教有染。牧师作弊力保皇后不踩上火犁。,04.12.2022,例B:水审裁决法:公元前2250年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若自由民控告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将被控告者投之于河;如彼被河占有者,控告者可占其屋;反之若无恙,控告者将被处死并占其屋。(第2条、第132条)。,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 证据制度,例C、决斗裁决法: 相关法律:501年法国勃艮等国王颁发贡德巴尔达斯法规定:在诉讼中决斗可以代替起誓作为证据。 因此, 不仅原被告可用决斗解决问题, 而且证人、法官当其证言或裁决遭质疑时,也须拿起武器进行决斗, 但老弱病残者除外,法官可以找人替代决斗;并成为了惯例。 究其法理依据:当时人们相信,只要向上帝祷告, 上帝就会显灵主持正义。,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 证据制度,例C、历史记载最早的决斗裁决案: 公元879年法国斯蒂努斯伯爵夫人一早发现伯爵死在床上。伯爵亲戚贡特郎认定伯爵夫人因红杏出墙谋害, 于是提出与夫人决斗。“贡”特别孔武有力。夫人绝望了(嘻嘻,与女人打仗!如此英雄)。 后夫人教子16岁的安戎伯爵挺身而出代替迎战。人们力劝其不要送死。但他坚持。 决斗开始了,双方骑马挺矛对冲,安戎机灵避闪贡特郎的过猛冲击,马失前蹄, 被安戎一枪刺死。伯爵夫人喜极而泣。 (上图示)人们相信在司法决斗中神灵总是站在正义的一边。,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 证据制度,例C、决斗裁决方式式微标志 法国两勋爵沙泰尼雷和雅尔那克自幼好友, 且都爱好广交朋友。一日,沙泰尼雷问雅尔那克,其家财不丰厚,如何支持巨额开销?雅尔那克答, 是年轻美貌继母给的。沙泰尼雷将此传扬开来。雅尔那克前去质问时,沙泰尼雷矢口否认。于是,双方为此决斗。 1557年7月10日国王亨利二世亲自观战。按程序,首先双方宣誓自己没有护身符, 也没有巫术。接着双方开始战斗。沙泰尼雷被雅尔那克刺中大腿而落马。雅尔那克获胜。沙泰尼雷拒绝医疗忧郁而死。国王亨利二世为沙泰尼雷死亡而悲痛。于是, 宣布无论民事或刑事案件, 或者关乎绅士们的尊严问题,一律禁止决斗。,04.12.2022,例D: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中规定,可以用“神明裁判”来审查证据和证明案件事实。作为摩奴法典之补充的那罗陀法典第102条明文规定了八种“神明裁判”的方法,包括:火审法、水审法、秤审法、毒审法、圣水审、圣谷审、热油审和抽签审。,摩奴法典(梵文) 阿育王,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 证据制度,04.12.2022,、火审,让嫌疑犯手持烙铁步行并用舌头舐之,无伤则无罪;、水审,让嫌疑犯沉入水中一定时间,浮起者有罪,沉没者无罪;、秤审,用秤量嫌疑犯体重两次,第二次较前次轻者无罪;、毒审、嫌疑犯服某种毒物,无特殊反应则无罪;、圣水审,让嫌疑犯饮用供神之水,无异状反应则无罪;、圣谷审,让嫌疑犯食用供神之米,无异状反应则无罪;、热油审,让嫌疑犯用手取出热油中的钱币,无伤则无罪;、抽签审,设正邪两球,让嫌疑犯摸取,摸到正球者无罪。,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 证据制度,04.12.2022,三、神明裁判的历史地位: 1、概述:人类司法证明经历由“神证”(为主)转化为“人证”,再由“人证”转化为“物证”的演化过程。 2、历史地位:神明裁判是人类最早的司法证明和裁判的方法。 (例)美国学者约翰梅西贊恩所著法律的故事说:在英国原始社会末期“作为落联盟的最高首领,酋长变成了国王,巫师一开始好像是从事法律的法官。”,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 证据制度,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四、神示证据制度与早期国家的诉讼模式: 早期诉讼模式为:(私诉)控告式诉讼(Accusatorial Procedure)。 神示证据制度是(私诉)控告式诉讼的特征之一。 因为,司法者在审判中扮演的是仲裁人的角色。认识能力的低下决定了只能是求助于神的指示。,西周,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五、神示证据制度消亡: 13世纪末,神明裁判基本上退出了欧洲司法证明的历史舞台。 (一)消亡原因: 1、缘于国家权力的膨胀,统治者不满非理性的裁判方式。 2、缘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1、缘于国家权力膨胀,统治者不满非理性裁判方式。 例如:在英国所发生的国王与诸侯的土地和财产争端的裁判。由于,国王不愿意听凭难以预料的“神明”来做出裁判,通过介入司法证明的过程,使他能够控制的人担任证明的主要角色,如传唤若干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询问,然后由其任命的司法官在证人证言的基础上做出裁决。 英国王室皇冠,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2、缘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 例如,1164年的克拉灵顿法令规定,在神明裁判中被判无罪的被告人必须在40天内离开其生活的地区。这就是说,即使神明裁判被告人无罪,但是当地百姓仍然相信其是罪恶之人,必须放逐他乡。,04.12.2022,(二)神明裁判的废除: 在欧洲首先公开反对神明裁判的却是教会。1215年,欧洲天主教拉特兰大教会明令禁止在其宗教法庭的审判中使用神明裁判。 随后,欧洲许多国家也相继废除了神明裁判。例如,(1)法兰西王国是在1260年明令废除的;(2)罗马帝国是在1290年废止的;(3)英国也是在1290年通过法令禁止的。,西塞罗在元老院演讲,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五、神示证据制度的历史评价: 1、人类蒙昧时代的产物。 它的产生并非偶然,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顺应了统治阶级的统治要求。,04.12.2022,2、它是唯心主义的证明方法,在一定条件下,能产生查明案件事实的理性效果。 神示证据制度以宗教迷信为其思想基础,法律把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不是赋予法官,而是赋予神灵。 3、它具有较强的心理强制作用,对断狱息讼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传说中一种半神的小神灵,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 示证据制度,例:戏剧十五贯: (案发)无锡屠户尤葫芦嗜酒贪杯,肉铺亏本停业。幸亏亡妻有个姐姐借十五贯铜钱让他重新开业。尤葫芦傍晚酒醉而归。回到自己家里,对养女苏戍娟开玩笑说,已把她卖给王员外做陪嫁丫头,得钱十五贯,“明天一早就要过去。”苏戍娟信以为真,心中悲痛异常,跪在母亲灵前匆离家,忘了关上大门。当地有个地痞娄阿鼠,见尤葫芦家门未关,进门看到尤枕头下有铜钱想偷。尤葫芦闻声惊醒,娄阿鼠用肉斧把尤砍死,携钱逃走。,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蒙冤)苏戍娟离家出走,路遇熊友兰,两人结伴同行。熊友兰说自己是客商陶复朱的伙计,身带的十五贯铜钱是主人命他去常州贩货,故被怀疑。 无锡知县过于执,大刑逼供,终于屈打成招。被定成死罪。,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明察)苏州知府况钟人称包公再世,认为案有疑点,再审。 他怀疑娄阿鼠所为。东岳庙大殿内,娄阿鼠正想求签,适逢况钟扮做卜卦人,自称善于观纹测字,能知吉凶祸福。况钟通过测字算卦,处处说中凶犯心病,况钟以“鼠”、“窃”、“窜”及老鼠好偷油(尤)的字面与意义联想,旁敲侧击,让娄阿鼠胆战心惊中说出真话,后将他捉拿归案。,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告白)在苏州府大堂上,娄阿鼠被押上,娄阿鼠一见况钟就是东岳庙里的测字先生,不禁大惊失色。他再三狡辩,但在人证物证面前,只得招供画押。案情终于大白。,公堂背景,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六、神示证据制度消亡后,西方国家证据制度的分化演变: (一)分化演变形式: 1、欧洲大陆国家的纠问式证据制度; 2、英格兰的以当事人为主导的控辩式的证据制度。,中世纪宗教法庭审判场景,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二)西方国家证据制度分化原因: 1、法律原因: 神示证据制度消亡后,即公元11世纪以后,欧洲大陆国家和英格兰的诉讼制度也开始分化; (1)欧洲大陆国家因受罗马法的复兴影响,其诉讼模式由私诉“控告式”沿革为以司法职权为核心的纠问式诉讼(InquiSitorial Procedure)制度; (2)英国则因王权政治得以确立,教会对世俗的影响受到严重削弱,则形成了以陪审制为基础、以当事人为主导的抗辩式诉讼(Adversarial Procedure)制度。,英国王权的极致,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2、社会政治原因: (1)政治地理差异原因: 与欧洲大陆相对分离的岛国特有的历史地理环境和政治状况造成诉讼制度的差异。 虽然当时英国为罗马帝国的一个省。由于罗马帝国征服的时间短,以罗马法对此独特地理島国的影响不像对欧洲大陆的高卢地区那样大。 在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以前,英国处于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状态,各地法的主要渊源仍是习惯法。在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对英国的征服,使英国的法律制度走上普通法、判例法独立发展的道路,证据制度也与欧洲大陆大相径庭。 英国地图,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2)政治体制原因: 英国比欧洲大陆更早就确立了王室的中央权力,1066年以后诺曼王朝的历代国王都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因此,英国国王可以通过在全国各地巡回审判的王室法官推行自己的普通法和为维护封建王权而建立起来的陪审制度。当时欧洲大陆的各国君主则由于罗马法的复兴,确立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纠问式诉讼制度。,04.12.2022,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 证据制度,(3)宗教原因:早在11世纪的爱德华国王时期, 由于国王与教会的矛盾,使英国国王领导下的法官就不再由深受教会法熏陶的教士担任,而是由在王室法院中接受普通法训练的世俗律师担任;但是在欧洲大陆,多数法官都是教会的成员或者深受宗教影响的人。 (4)教育体制原因:从13世纪开始,英国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就以自己的普通法为基本内容,而且最初都是由设在伦敦的四个律师学院负责(林肯法学院、内殿法学院、中殿法学院或格林法学院);而在欧洲大陆,直到18世纪,法律教育和培训的基本内容还是教会法和罗马法,而且主要由意大利那些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学院负责。,波伦那大学法学院学生,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一、英国早期陪审制度及其证据制度 1、英国陪审制度的雏形: 英国的陪审制度是从欧洲大陆传入的。早在公元10世纪,欧洲大陆的诺曼底大公国的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经常传唤24名了解案情的人协助审判(即欧洲大陆法兰克王国日尔曼人解决土地纠纷挑选当地居民作见证人的制度)。 这一作法后来被入侵英格兰的诺曼征服者带到英国,并成为英国陪审制度的雏形。,爱德华国王 12391307,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2、英国早期陪审制度 (1)英国早期陪审团制度: 12世纪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所形成的早期的陪审团由12名了解案件情况的当地居民组成,因此可以称为“知情陪审团”或者“邻里陪审团”。陪审员既具有裁判者的性质又具有证人的性质。 这一审判制度用来代替盛行于英国的“神明裁判法”和“决斗裁判法”。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证人”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12人陪审团,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3、英国早期证据制度 “自由证明”证据制度。 (1)自由证明含义,相对于法定证明,即法律对司法证明活动没有任何限制,司法者在采纳证据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享有完全自由裁量权的制度。 自11世纪至19世纪后期,在英国尤其村镇的“知情陪审团”审判模式下,法律一般不需对证据问题做出规定。,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2)自由证明方法: A、在知情陪审团审判方式下,由于陪审员都是根据自己的“知识”、甚至是道听途说的传闻,而不是根据他人提供的证据判案。 B、法官和陪审员使用的“证明”方法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事务或解决纠纷时采用的“证明”方法没有太大的区别,都是根据自己的常识、经验和良知去自由地认定有关的事实。,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3)早期陪审制度时期证据规则的异化: 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法官开始对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进行限制和约束,于是便开始有了“证据规则” 例如,排除某些传闻证据的规则的产生。 由于实践中出现了判决因传闻证据出错而被推翻的情况,所以一些法官便吸取教训,开始在审判中对陪审员获得与案件有关之情况的来源进行审查,并及时做出排除那些明显不可靠之传闻的裁定。甚至可以在必要时更换陪审员。 后来,法官更以判例设定证据排除传闻证据规则,来纠正陪审团不审查证据的情形。,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二、英国不知情陪审制度及其证据制度的发展 1、概述:英国的审判方式由知情陪审团演变成不知情陪审团,由控告式改变为抗辩式,证据成为了审判的中心问题。 英美法系国家近现代证据制度是在陪审团审判和抗辩式诉讼的框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2、不知情陪审团制度形成的原因: 随着人口的城市化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这种陪审团就越来越难发挥作用了。一方面,知情陪审员越来越难找;另一方面,陪审员的“知情”越来越不够用。 (见)休果案例。,美国1734年曾格(John Peter Zenger)案新闻出版自由的诞生。 图中法官Delancey装模作样,陪审团宣布曾格无罪。,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案例1303年,英格兰。休果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在陪审团开始对他的审判之前,他声称自已不该受到世俗法院的审判,因为他是教会执事,应享受神职人员的特权。 但是法官指出,由于休果已经与一个寡妇结婚,所以他不能再享受神职人员的特权。休果争辩说他的妻子不是寡妇。如何查明这个问题呢?该案的陪审团是了解强奸事实的人,但是他们对休果妻子的婚姻史并不知晓。当然,法庭可以再召12个了解休果妻子婚姻史的人组成另外一个陪审团,裁定这一问题,但是这太浪费时间和人力了。于是法官决定就让这个陪审团裁决此事。然而,那些陪审员显然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做出裁决,必须由别人向他们提供有关的情况。面对这一难题,法官破例传唤了解休果妻子婚姻情况的人到法庭来作证。陪审团就是根据这些证人的陈述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判决,然后再裁断强奸的问题。 评析:本案知情陪审员难寻,始创不知情陪审团。,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2)不知情陪审团的产生: 由于上述案例情形的普遍出现,那种需要别人向陪审团提供证言的情况越来越多。于是,陪审员必须了解案情的要求在实践中变得无关紧要了,越来越多的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时对案情几乎一无所知,完全根据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进行判案。后来,更是为了保证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时没有任何事前的偏见,于是,不了解案情又成为选任陪审员的基本要求。 例如,1352年,英国法律赋予被告人要求那些了解案情的陪审员回避的权利。这样,英国的陪审制度就完成了由“知情陪审团”向“不知情陪审团”的转变。,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3)陪审制度的变革对诉讼模式的影响: 英国由知情陪审团向不知情陪审团的转变,导致由控告式诉讼向抗辩式诉讼的演进。,尽管人们对传言深信不疑,但是中世纪的陪审制度的审判事实上是很公正。,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 的历史沿革,(4)英国抗辩式诉讼模式的证明活动。 例如,1468年,英国王室法庭首席法官、证据学家福蒂斯休(Fortscue)在其著作中描述当时证人在民事审判中出庭作证的情况:在法庭上,每方当事人自己或者通过其律师首先向陪审团讲述案件中争议的问题和他们将要提出的证据,以便法庭得知争议的焦点和事实真相;然后,双方传唤其证人出庭作证;每个证人都要先向法庭宣誓,然后就其知晓的案件争议问题提供证言。不过,陪审员仍然可以根据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来做出判决。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他们只能根据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团越来越多地依靠证人证言来认定案件事实,不再依靠自己私下了解的情况。正如,英国法学家戴维林说:“获得真相的最好方法是,让各方寻找能够证实真相的各种事实,然后双方展示他们所获得的所有材料两个带有偏见的寻找者从田地的两端开始寻找,他们漏掉的东西要比一个无私的寻找者从地中间开始寻找所要漏掉的东西少得多。”,John Fortescue,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5)抗辩式诉讼模式下证据的地位 英国控告式诉讼向抗辩式诉讼的演进,使证据成为了审判的中心,从而推动了英国证据制度的发展。 在新的审判方式下,各种证据的使用日益频繁,法官和陪审团在采用证据和审查证据时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司法实践中不相一致甚至互相矛盾的作法时有所见。为了规范司法证明的活动,统一采纳证据的标准,减少证据运用上的混乱,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律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于是,一系列证据规则便应运而生了。,英国皇家法庭,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6)英国早期证据立法: 从15世纪到17世纪,英国的法律确立证据规则主要有: A、传闻证据规则; B、文书证据规则; C、证人资格规则; D、强制作证规则; E、证言特免权规则等。 18世纪,英国法庭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规则逐渐形成。 19世纪是英国证据法迅速发展和不断改革的时代,各种证据规则不断增生。英国今天的法官在审判中引用的关于证据规则的许多判例都是在19世纪确立的。,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7)英国证据规则的编纂: 英国证据规则的编纂逐渐形成了民事证据法与刑事证据法在法律规范表现形式上的分立,并使英国的证据制度从单一的判例法系统逐渐转变为判例法和制定法相结合的系统。 A、英国在民事领域的证据立法: 最为重要的是1968、1972、1995年的三部民事证据法(CivilEvidenceAct)和1999年作为民事司法改革成果的民事诉讼规则。,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B、英国在刑事证据方面的立法: 英国在刑事证据方面的立法更为丰富。19641972年,刑事法律修订委员会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法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且将建议集中在一个引起很大争议的报告-第十一次报告-“证据(总则)”中,于1972年6月公开发表。在该报告中,委员会就刑事证据制度提出了一些大胆而影响深远的建议,并最终为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oliceandCriminalEvidenceAct1984)及1988年刑事审判法(CriminalJusticeAct1988)。 此后,英国又陆续制定不少专门的刑事证据法和其他包含刑事证据条款的法律,如1994年审判与公共秩序法(CriminalJusticeandPublicOrderAct1994)、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1999年青少年审判与刑事证据法(YouthJusticeandCriminalEvidenceAct)等。,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8)英国证据制度对他国的影响: 17世纪,英国移民把陪审制度及其相应的证据规则带进北美殖民地,并成为美国、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证据制度发展的基础。 例如,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对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中的陪审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英国的陪审制度和诉讼模式在美国各地迅速推行。在美国独立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联邦及各州的司法机关都沿用英国有关证据的判例法。 后来,美国本土的判例法逐渐充实到普通法体系之中,各州证据规则才逐渐与传统英国证据规则相分离。,美法院审判贩卖军火案,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9)现代陪审审判的衰落: 从19世纪后期开始,英国的陪审团审判急剧减少,由法官审判案件越来越多。到1934年,英国的陪审制度已经基本上名存实亡。 20世纪以来,美国使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数量也在减少,当然,陪审团在重大案件的审判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尽管如此,这种证据制度并没有随着陪审制度的衰落而退出历史舞台,在非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依然适用。,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三、英国证据规则历史沿革 (一)英国证据制度的主要分类: 1、文书证据规则; 2、口头证据规则。,英国皇家法庭,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二)英国文书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 1、英国文书证据的历史地位: 在英国早期确立的证据规则中,最重要也最有代表性的当属文书证据规则。可以说,文书证据的演进,是英美法系证据制度发展的缩影。 英国的文书证据规则,起源于神明裁判后期的“文书审”(Trai by Charters)。,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2、 “文书审”(含义):即在与某文书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的诉讼中,法官必须而且只能依据该文书进行裁决。 在“神明裁判”依然盛行的当时,英国的法官们就已经开始在审判中重视文书的证明作用了。,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3、(适用)当时,制作文书是有知识的贵族或富人专有的技能,因此“文书审”主要适用于贵族或富人之间的诉讼纠纷,如遗产纠纷、土地转让纠纷等。 在“文书审”中,诉讼当事人把有关的文书提交给法官,以便后者裁定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在该文书中有足够的依据。法官在这种审判中的核心任务主要是审查文书制作形式上的真实性。 法官在审判中只能将文书视若神明,机械地遵从,不能有任何自由裁量权。,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4、“文书审” 特征: 由于“文书审”起源于“神明裁判”时代,所以其程序和做法必然带有“神明裁判”的痕迹。“文书审”的基本特征是: (1)“文书审”的核心是审查文书,因此当事人必须提供原始文书; 如果提出诉讼主张的人把文书丢失了,或者把它毁坏了,或者不愿将原件交法庭,那么就意味着其诉讼请求的终止。另外,法官还要审查该文书上面有没有当事人的印章签名与封印,法官通常都要把印章的比对结论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没有原始文书,就没有法院的裁判。 (2)文书的制作过程需要证人佐证 ; (3)文书的内容既不能扩大,也不能修改 。,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3)文书的内容既不能扩大,也不能修改 不允许当事人用其他证据来修改文书中确定的内容,例如,不能用当事人或证人的口头宣誓证言来改变或者增加文书中已经确定的内容。换言之,“文书审”就是由文书决定的审判,不是由法官或陪审团决定的审判,也不是由证人证言决定的审判。按照这一原则,无论那文书的内容看上去多么虚假或荒唐,当事人也不能对这些内容提出异议,法官也必须照约裁判。,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案例威尼斯商人莎斯比亚著 公元16世纪,意大利城市威尼斯。 犹太富翁夏洛克为朋友婚姻聘金与商人安东尼奥签订了一份经过公证的借贷3000块钱契约。契约规定,如果安东尼奥在三个月期满时未能归还,夏洛克就有权从其身上任何部位割下一磅肉来抵债。 后来,由于安东尼奥商船未能如期归来,导致无法还债,而夏洛克依据该契约起诉到法庭,要求强制执行那“割一磅肉”的约定。虽然担任法官的公爵大人也知道该契约的内容是荒唐的、不公正的,但是,既然双方在契约中已有明文约定,法庭也只能按照契约的内容做出判决。,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 的历史沿革,后来,聪明的女主人公鲍西亚化装成年轻的男法官,巧妙地利用该契约中的文字“驳回”了夏洛克的无耻要求。鲍西亚在法庭上看过契约之后首先肯定说:“根据法律,这犹太人有权要求从这商人的胸口割下一磅肉来。”但是她随后对夏洛克说:“这契约上并没有允许你取他的一滴血,只是写明着一磅肉。所以你可以照约拿一磅肉去,可是在割肉的时候,要是流下一滴基督徒的血,你的土她财产,按照威尼斯的法律,就要全部充公。” 最后她宣判道:“你准备动手吧。不准流一滴血,也不准割得超过或者是不足一磅的重量。要是你割下来的肉,比一磅略微轻一点或是重一点,即使相差只有一丝一毫,或者仅仅一根汗毛之微,就要把你抵命,你的财产全部充公。”这当然是夏洛克绝对无法完成的事情,于是就有了喜剧的结局。,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莎翁对法律很有研究。虽然他把故事发生的地点 设定在威尼斯,但是那一幕幕剧情就是英国历史上曾 经盛行一时的“文书审”的真实写照。 按照文书审关于对文书内容不容扩大或修改的 这一原则,无论那文书的内容看上去多么虚假或荒唐, 当事人也不能对这些内容提出异议,法官也必须照约 裁判。正是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夏洛克才可以堂而皇之地索要那“一磅肉”,而法官大人虽然对安东尼奥深表同情,却也无能为力。,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5、(演变发展)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丰富,也随着司法理念的变化,“文书审”逐渐演变为“契约之诉”,“文书审”的原则也逐渐进化为适用范围更加广泛的文书证据规则。这一演变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从原始文书的不可阙如到最佳证据规则; (2)从文书见证人的不可或缺到证言佐证规则; (3)从契约不容翻悔到口头补证规则。,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1)从原始文书的不可阙如到最佳证据规则 “原始文书不可阙如”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灵活性随着司法实践发生变化: A、(适用范围扩大)普通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也可适用“文书审”。 “原始文书不可阙如”的规则本来仅适用于遗嘱纠纷、不动产合同纠纷等“文书审”案件。但是,随着各种文书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书证在审判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即使在一些普通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也可能向法庭提交文书证据。,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B、(文书审的适用更灵活)衡平法院的作法不仅改变了“原始文书不可阙如”的规则,而且动摇了“文书审”的核心或根基,即“文书本身包含判决”的司法公正观念。 原来,法官在涉及书证的案件中都机械地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原始文书进行裁判,导致一些诉讼当事人的正当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既影响司法公正,也影响司法效率。后来,司法实践要求法官在运用这一文书证据规则时必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这个问题上,衡平法(equity law)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在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中,衡平法是作为普通法的灵活性补充登上历史舞台的。当普通法那些颇为僵化的规则难以在审判实践中维护司法公正时,诉讼当事人起初只是具有贵族身份的当事人只好去求助于国王,后者便按照“公平且善良(ex aequo et bono)”的衡平原则做出裁判。,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13世纪,国王把这种权力授予作为贵族院首席大法官(Chancellor),让其以“国王良知守护人”(keeper of the Kings conscience)的身份对普通法难以解决的诉讼纠纷进行衡平法裁决,并逐渐把这一作法推广到普通人的诉讼之中。 大约在15世纪,衡平法在英国已经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而且有了独立的衡平法院系统。由于普通法院在“文书审”传统的影响下,在审判中机械甚至僵硬地坚持“原始文书不可阙如”的规则,所以那些因文书遗失、损坏、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提交原始文书的当事人只好求助于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则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允许那些确实有正当理由的当事人在没有原始文书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并获得司法救济。衡平法院的作法不仅改变了“原始文书不可阙如”的规则,而且动摇了“文书审”的核心或根基,即“文书本身包含判决”的司法观念。,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在衡平法的影响下,普通法院的法官也开始通过判例的方式给“原始文书不可阙如”的规则增设例外,以便减小其负面影响。 例A,如果某案件的当事人向法庭证明其确实无法提供原始文书,而且具有正当理由的,比如,文书的原件已经损毁或遗失;文书的载体过于沉重或庞大而不便移送法庭;文书的原件在第三人掌握之下而且第三人有权拒绝提供;文书的原件属于必须由官方保存的档案等;法官就会允许他用其他证据采证明其诉讼主张,包括没有当事人封印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文书内容的证人证言等作为证据。 18世纪后期,当当事人难以拿到公共记录文书的原件,而只能向法庭提供文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的,英国的法院一般都允许当事人根据公共记录档案的副本或复制件提起诉讼,而不必提交原始文书。 经过上述发展,原来那非常刻板的原始文书规则就逐渐演化为比较灵活的最佳证据规则。,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2)从文书见证人的不可或缺到证言佐证规则 由于制作文书被视为人们事前通过特定的正式程序来处理自己权利的行为,所以要证明文书的效力,就必须首先证明该程序的存在及其恰当性。而这种证明一般都要通过传唤那些亲眼目睹该文书制作过程的证人来完成,如遗嘱的见证人等。在“文书审”时期,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规定,就像必须提交文书本身一样严格。见证人必须出庭,必须宣誓证明该程序的存在及其恰当性。否则,该文书就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在“文书审”适用于契约之诉之后,见证人便失去了原来的必要性。虽然法庭仍经常传唤见证人,但那只是为了进一步证明文书的可靠性,并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必经程序。法律允许提出文书证据的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提供见证人,而改用其他证明方式补强证据。 例如,香港400亿遗产继承案中的证人作证之例。,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演变的理念)这种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18世纪欧洲大陆的“自由心证”思潮对英国司法理念的影响。 当时,英国不少学者批评传统证据规则对司法证明活动的束缚,主张尽可能给法官以证明的自由。 例如,英国19世纪初期最著名的证据法学家边沁(.)在其代表作司法证据原理()中指出,司法证明应该是一种“自然的证明体系”,其方法与一位明智的父亲在处理家庭纠纷时采取的证明方法并无二致。他说:“无论纠纷可能是什么,(法官应该)看一切应该看的东西,听可能知晓案情的任何人的陈述;听任何人的,但是其中最首要且最应注意听的是那些可能最了解案情的人,即当事人。”1 1.: .1990.39. 因为,他认为证据规则很容易对法官审查证据的活动产生不恰当的影响,因此他几乎反对一切证据规则,包括关于证据可靠性和证明价值的规则。 按照这种自由证明的司法理念,那种要求所有文书证据都必须辅以见证人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见证人规则的回归)英美现代证据法中关于文书证据的证言佐证规则 19世纪后期,英国的文书见证人的规则又表现出回归的趋势。 虽然法律不再要求所有涉及文书的案件都必须传唤见证人出庭,但是明确规定在某些种类的案件中使用文书证据必须提供佐证。 例如,在涉及遗嘱、抵押证券、不动产转让契约等类案件中,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用见证人来证明有关文书的真实性。,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3)从契约不容翻悔到口头补证规则 A、(原先规则文书“禁反言”规则)“文书审”规则(注:后来,这“文书审”一规则又演化为英美法律中的“契约不容翻悔”estoppel by deed 或译“禁反言”规则)。 这一规则继承古罗马的“契约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在“文书审”的审判中,文书是至高无上的,文书的内容是决定一切的。即便他是被欺骗或强迫而制作该文书的,即使他是出于明显的过失而制作该文书的,在“文书审”的形式下他也没有法律所认可的辩护理由,因为该文书不仅是一件证据,而且是一种审判程序,是如同“神明裁判”一样神圣不可违背的。,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B、(“禁反言”含义)按照契约不容翻悔规则,契约的内容是不可改变的,法官在审判中不能允许当事人用证言等其他证据来对契约的内容进行修正或补充。,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C、(制订禁反言的例外规则的原因)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文书的种类越来越多,契约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而且签署契约等文书的当事人并不都是熟悉法律规定的,因此在文书内容中出现不符合法律精神或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并非罕见。如果机械地在一切案件中都绝对不允许当事人用证言等其他证据来修正或补充文书的内容,那显然不利于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 于是,英国的法官通过一系列判例为禁止用证言修正文书内容的规则确立了例外。这些例外就构成了“口头补证规则”(Parole evidence rule)的基本内容。,04.12.2022,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D、(禁反言例外规则口头补证的含义)根据口头补证规则,如果契约中包含有诈欺、强迫或过错等因素,法官就可以允许当事人使用口头补证来证明该契约的内容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或者是可以撤销的。 这也表明法官可以在具体案件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来确认文书证据及相关证言的价值。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口头补证规则的确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推翻了契约不容翻悔的规则。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契约不容翻悔规则仍然存在,口头补证规则只不过是其补充性的规定或例外而已。,04.1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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