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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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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

    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卫生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医疗机构的概念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法定程序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含义:1.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 2.医疗机构主要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紧急救护等活动的卫生服务机构。 3.我国医疗机构也是维护国家卫生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构 4.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第一节 概述,二、医疗机构的类别(一)按照功能、任务、规模不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1994.8月 2006.11对第三条进行修订)1.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 妇幼保健院;,第一节 概述,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4.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5. 疗养院;6.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7.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一节 概述,8.村卫生室(所);9. 急救中心、急救站;10.临床检验中心;11.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2. 护理院、护理站;13. 其他诊疗机构。,第一节 概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张以上。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至张。,第一节 概述,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名医师、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第一节 概述,三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第一节 概述,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五)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人; (六) 每床至少配有名护士。,第一节 概述,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第一节 概述,二、人员: (一) 至少有名医师,其中有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名医师; (三) 至少有名护士,其中至少有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一节 概述,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 至少有名护士。,第一节 概述,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二、人员: 至少有名乡村医生。,第一节 概述,(二)按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营利性医疗机构(三)按照投资主体是否有外国籍1.内资医疗机构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三级,县级(规划重点为100张床位以下),市级(省、县级规划以此为基础),省级(规划重点为5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二、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与审批(一)申请1.条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具体: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在城市设置门诊的条件:(1)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2.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二)审批条例第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细则第11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不予批准:(1) 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7)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一、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一节 概述,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一、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一)条件(1)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2)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5)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7)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2. 不予登记( 细则第27条 )(1)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2)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 投资不到位;(4) 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5) 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7)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8)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条例第17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条例第1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校验细则第22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细则第37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 限期改正期间;(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细则第37条: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三、医疗机构的名称识别名称 + 通用名称如:河南协和医院 郑州华山医院 中原老年病医院(含学科、专业名) 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含单位名),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卫生部关于“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 (卫医函2008231号2008.5.30)细则第41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男子”、“男性”、“男科”等词语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0980号 )三、根据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女子、女性”等词语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四、对已批准的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予以清理,并重新核定名称。,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1.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的原则( 细则第41条)(1)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如下所列的名称为限: 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2)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包括: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如:郑州仁济创伤显微外科医院,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例外:细则43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由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 河南省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郑州市儿童医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医院 中牟县人民医院,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5)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中国人民解放军3519厂职工医院郑煤集团总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2.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的名称(实施细则第41条)(1) 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2) 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3) 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4) 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5) 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6)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7)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3.特殊名称的核准(1)细则第43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一) 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二) 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三)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3.特殊名称的核准(2)细则第44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如:郑州大学医学院脑瘫外科研究治疗中心 郑州仁人健康体检中心 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如:郑州铁路局中心医院(现为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3.特殊名称的核准(3)细则第45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郑州气管炎哮喘医院 河南风湿病医院(中医学院教授娄多峰创办),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3.特殊名称的核准(4)细则第47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一、执业条件医疗机构执业应当进行登记。条例第2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细则第64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65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二、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则(条例第25-39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二)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三)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四)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 ,并出具收据。(五)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二、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则(条例第25-39条)(六)条例第29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案例】2003年11月,河南省新郑市中医院发生一起遗弃患者并导致患者死亡的恶性事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此高度重视,责成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进行查处。 河南省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和司法处理。医院原院长、外三科主任以及参与遗弃患者行为的有关当事人均被新郑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二、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则(条例第25-39条)(七)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 条例第32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 细则第60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二、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则(八)传染病等特殊患者的处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九)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十)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十一)加强病例管理:病历管理规定2002.8细则第53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十二)病人抢救及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条例第31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细则第61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第62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案例】丈夫拒绝签字致妻儿死亡事件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时左右,22岁的孕妇李某在丈夫肖志军的陪同下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科门诊求治已经拖了10多天的重感冒。呼吸科副主任杨汀是首诊大夫,她对患者的印象很深:“当时孕妇是喘息样的呼吸,心率非常快,肾功能也非常不好,没有尿,情况非常不好。很多话都是陪同来的丈夫说,她只是闭着眼睛在那儿喘。”杨汀马上请妇产科医生会诊,妇产科医生认为情况非常紧急,需马上住院。 朝阳医院为紧急状况和救助贫困急重病人设立的“生命绿色通道”立即运转起来。这对夫妻是湖南来北京打工的,身上没有足够的钱,医院医务处马上办理了紧急欠费住院手续,让孕妇直接入院,并组织ICU等各部门急救力量到妇产科病房紧急会诊。京西院区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曹志新当时参与一线抢救,他回忆说,经过检查才发现,李某已经表现为严重的呼吸和心脏衰竭,经过会诊,决定先施行紧急剖宫产手术,这一步进行以后,才能展开进一步的抢救工作。,但是,令医护人员没有料到的是,肖志军拒绝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他拒绝手术。 赵立强现在回想起来依然无法理解这位丈夫的行为:“他面无表情,说什么都不理,后来他说她(李某)只是感冒了,过一会就好了,他是坚决不同意手术。”进一步做工作,肖志军终于动笔了。“这就是当时的那张手术同意书。”赵立强向记者出示了那张最终决定了李某命运的同意书,肖志军写道:“拒绝剖宫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短短的几行字后面,肖志军署上自己的名字,并写下时间“2007年11月21日16:30”。,时间在一分一秒地流逝,从16时30分孕妇被送入病房,医生一直跟他谈到17时,肖志军坚持自己的主张。17时开始,李某状况恶化,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已经多达三四十人。一位护士急得直掉眼泪,恳求肖志军说你签了吧,你赶快签吧,再不签人就死了。周围病房的病人和家属也都出来帮助医生一起劝说,有的病人家属甚至攥着他的手让他签。肖志军表现出惊人的固执,丝毫不为所动。 肖志军迟迟不签字,甚至让院方怀疑两个人到底是不是夫妻关系,于是通知了“110”。民警核实两个人是合法夫妻后,也加入到劝说者的行列。随后,医院又叫来值班的具备精神专业知识的神经科大夫,对肖志军进行简单的诊断,结果是“患者家属意识清楚,暂不考虑精神障碍”。,肖志军始终没有改变主意。17时30分,李某的呼吸和心跳停止,医生开始做抢救性治疗,好不容易把呼吸和心跳都恢复过来。这个时候,医生再次找到肖志军,要求他签字,同样被拒绝。经过三四次心脏停搏及复苏抢救之后,晚上7时25分,医生终于回天乏术。 在场的人都非常难过,一名主治医生在停下心脏按摩后,眼泪止不住地往外淌。,此事经媒体报道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响。在某网就此主题进行的投票中,70以上的人认为丈夫应该对孕妇和胎儿的死亡负责,20以上的人认为医院、医师或医疗制度应该对孕妇和胎儿的死亡负责。 请同学们谈谈你们对此事件的的看法,记者:您认为现行的相关医疗法律有没有需要完善或者补充的地方?卓小勤:我认为目前的法律框架是比较完善的,也比较合理,比较科学。记者: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再度上演?卓小勤:我希望媒体能够多组织医患双方共同讨论医患关系问题,同时也请一些专家就医患关系的问题向大众做一些普及教育,能够让医患双方就知情同意,就医患关系如何相处,做一些沟通的工作,我觉得这样的话对于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事情会有好处。另一方面我也期待新的医改方案尽快出台,能够彻底斩断以药养医这个毒瘤,能够从制度上、从根本上解决医患冲突的问题。,记者:能不能设置一个由医学界权威组成的评审机构,由其决定医疗机构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治疗措施,让医疗机构从“死规定”中松松绑,在紧急情况下更好地履行救死扶伤的天职?卓小勤:这在临床上很难,根本就来不及。此外,目前的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你认为有价值的措施,患者不见得认为有价值,这个价值判断谁来决定?正是基于个人利益的神圣,公民自主权的神圣,所以我不赞成赋予医院强制治疗权,这种强制治疗表面上看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是有益的,但实际上它在整体上却是对患者根本利益的一种损害。,记者:在国外,医院方面有没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强行治疗的权利?卓小勤:根据国外的相关判例来看,发达国家通常没有这样的规定,以前国外有关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问题都是受争议的,可能会形成国家迫害。,他人观点:“其他特殊情况”,应当是指除了“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以外的特殊情况,应当包括患者病情危急,如不及时救治就会引起严重后果等特殊情况。如果这种理解正确,该条最后一句就包含了这样的含义:当患者病情危急,必须进行紧急抢救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紧急救治。此种情况下,如果经治医师不提出医疗处置方案,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不批准实施紧急救助,并由此引起了病人严重伤亡后果,那么该经治医师或该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就具有严重过错。,【浙江案例】 面对产妇垂危的生命,医生决定立即抢救,但患者家属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曾在北京某医院发生的一幕,近日又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医院上演:患者家属先后两次拒绝在手术告知书、病危通知书上签字。 2008年1月11日下午3时,德清县武康镇三桥村农民胡水平的27岁妻子周发芝在德清县人民医院接受剖腹产,两小时后,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出血症状。据医院了解,周发芝此前有流产经历,子宫受过创伤,因此决定“必须进行切除手术”。“否则,极易导致死亡。”妇产科主任胡明、主治医生况勋红先后向患者丈夫胡水平说明周发芝病情的危急,需要他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我老婆进来时蛮好的,怎么会病危了?”胡水平不理解,一直不肯签字。,尽管家属不肯签字,眼看周发芝流出的血比输入体内的血还多,德清县人民医院副院长俞计明还是决定,立即请来湖州市妇保医院的妇产科专家,并向县卫生局作了汇报。当晚7时,德清县人民医院组成了包括内科、外科、血液科、妇产科主任医生及湖州市妇保医院专家等27人在内的医疗小组,并纷纷到位,但胡水平仍不肯签字。,“家属不签字,主治医生联合签!”面对这种情况,常务副院长、抢救小组组长徐同珊作出手术决定。同时,德清县卫生局副局长王法弟也赶到现场:“全力抢救,我做你们的后盾!”晚8时,妇产科主治医生王桢、况勋红在手术告知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对周发芝进行手术。患者子宫被切除后,腹腔仍流血不止,医院再次发出病危通知,可胡水平仍不肯签字。最后,还是由主治医生联合签字,继续手术。1月12日早上,在周发芝的血压稳定以后,副院长俞计明又与6位医生一同护送周发芝转往浙医一院。目前,周发芝正在浙医一院治疗康复中 。“如果再延误两个小时,肯定回天无力。”“生命高于一切”,王法弟认为,救死扶伤是医护人员的天职,医生应当将尊重生命放在职业伦理的首位。,侵权责任法最新规定,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侵权责任法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侵权责任法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规定,一、设置条件2000.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具体条件见第8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级部门审核卫生部审批获设置许可后,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医疗机构监督,一、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条例第5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监督,一、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条例第4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医疗机构监督,二、医疗机构评审 条例第40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法律责任,条例第六章 “罚则”细则第七章 “处罚”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责任细则 第77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责任(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责任,二、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任细则 第78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责任,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责任细则 第79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责任,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责任(一) 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 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 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责任,四、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责任细则第80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法律责任,四、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责任,五、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任 细则第81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法律责任,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责任 细则第82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 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法律责任,七、医疗机构管理不善的责任细则 第8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一)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二) 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三) 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四) 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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