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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中医药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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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中医药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

    1,第十章中医药管理法律制度,2,内容提要,概述中医机构与人员中西医结合中药民族医药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相关法律责任,3,一、概述,1、中医药的概念是指在中国古代哲学的影响和指导下,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独特的医疗理论体系以及以自然药物为主的诊疗实践。中医药包括中医和中药。广义的中医药还包括民族医药。,4,中医药法制建设概况,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中医药工作:1950年8月毛泽东同志为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题词:“团结新老中西各部分医药卫生工作人员,组成巩固的统一战线,为开展伟大的人民卫生工作而奋斗!”1954年他又指出:“重视中医,学习中医,对中医加以研究整理,并发扬光大,这将是我们祖国对全人类贡献中的伟大事业之一。”1958年10月他在对卫生部党组关于组织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的总结报告的批示中提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5,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9月,为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问题,党中央发出(78)95号文件,邓小平同志批示:“要为中医创造良好的发展与提高的物质条件。”随后,全国各地每个县都相继建立起中医医院。,6,20世纪80年代,1980年卫生部召开全国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会议,总结出党的中医药政策的六个基本要点:努力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药学;团结和依靠中医,发展和提高中医,更好地发挥中医的作用;坚持中西医结合,组织西医学习和研究中医;中医中药要逐步实现现代化;有计划按比例发展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并为其发展与提高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保护和利用中药资源,发展中药事业。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7,20世纪80年代,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中医药学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所独具的特点和优势,中医不能丢,必须保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中医必须积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要坚持中西医结合的方针,中医、西医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1986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中医管理局,1988年在此基础上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中医中药实行统一管理。,8,20世纪90年代,1991年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将“中西医并重”列为新时期卫生工作五大方针之一;讲泽民同志为国际传统医药大会题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振兴中医中药事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先后制定了中医药事业八五、九五规划。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对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做了充分的肯定和阐述:“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独具特色和优势。我国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互相补充,共同承担白狐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9,决定提出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10,本世纪中医药法制建设新进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先后制定了中医药事业十五、十一五规划。02年10月国务院8部委颁布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03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是中医药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医药事业法制化建设步入了新的阶段。03年1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11,2、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中医药条例规定,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互相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原则: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进中医药现代化,12,3、十五期间中医药事业发展成就,中医医院(所) 26543009中医医院床位数(万张) 27.1 31.5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万人) 35.0 49.3中医医院床均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8.7 14.4中医医院病床使用率(%) 50.7 65.0中医医院门急诊人次数(亿人次) 1.89 2.34综合医院中医科床位数(万张) 5.9 3.3综合医院中医科门诊人次数(亿人次)0.66 0.59高等中医药院校(所) 25 32高等中医药类在校生人数(万人) 7.7 38.5,13,十五期间中医药事业发展成就,中等中医药学校(所) 52 61中等中医药类在校生人数(万人) 5.6 24.1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覆盖率(%) 100 县(市、区)中医药继续教育覆盖率(%) 80 85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受教率(%) 60 77.9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省、地市级中医医院比率(%) 67.3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县级中医医院比率(%) 50.9独立的中医药科研机构数(所) 89 119,14,十一五中医药发展规划,(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深化改革,坚持中西医并重,坚持继承创新,坚持中医中药紧密结合,坚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统筹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15,(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服务功能完善、中医药特色突出、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网络。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显著提高,防治重大疾病的能力明显增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网络初步形成,队伍素质得到提高。中医药科学研究继承与创新体系基本建立,现代化进程和学术进步加快,中药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实现中医药立法,初步建立中医药标准体系。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成效更加显著,国际传播更加广泛,在人类健康保健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16,(三)十大重点任务,提高和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和服务能力 加强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建设和重大疾病防治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提升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 提高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推进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建设 促进中医药国际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 大力推进中医药信息化,17,(四)十大重点项目,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建设专项重大疾病的中医药防治与研究专项 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专项中医药继承及创新体系建设专项中药资源利用与可持续发展专项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建设专项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专项中医药文化建设专项信息化建设专项,18,(1)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建设专项,县中医医院建设规划项目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规划项目 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建设规划项目,19,县中医医院建设规划项目,按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整体部署,依据统一的建设标准,对政府举办的县中医医院业务用房进行改扩建,配置基本医疗设备,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到2010年完成县中医医院房屋设备改造和建设任务。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贫困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中的部分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安排引导资金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共建设中医(民族医)医院400所左右。中央财政支持范围外的项目,由地方参照规划提出的标准,制定建设规划,确定投资规模,落实建设资金,完成建设任务。,20,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规划项目,依据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在全国有针对性地建设一定数量的国家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依据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按照填平补齐、改扩建为主的原则,对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的业务用房进行改扩建并配置基本医疗设备,每省建设好一所省级综合性中医医院,各地(市)建设好一所地市级综合性中医医院。中央重点支持10所国家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以及200所左右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21,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建设规划项目,在继续加强11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提高中西医结合防治疾病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基础上,再增加8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单位。制定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规划,确定一批重点建设单位。,22,(2)重大疾病的中医药防治与研究专项,中医药防治艾滋病项目 中医药防治优势病种研究项目中医药防治疑难病种研究项目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23,中医药防治艾滋病项目,在国家艾滋病关怀治疗中,有计划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省份和治疗人数,到2010年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达到1.5万人;加强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的临床研究、基础研究和药物开发研究,提高一线临床人员对艾滋病的辨证施治能力,安全有效地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优化中医、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制定符合中医药特点的评价标准,研制出23个治疗艾滋病中药新药。,24,中医药防治优势病种研究项目,选择中医药在临床诊治中疗效确切、优势明显的10个病种,开展诊疗技术与方案的收集、筛选、验证、评价,总结中医药在防治这些病种上的治疗方法以及疗效评价方法,形成科学的防治规范和疗效评价体系,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培训和推广。,25,中医药防治疑难病种研究项目,选择5种高发、难治的疾病,深入研究疾病的发病原理、治疗方法、疗效评价以及中医病因病机、治法治则,客观分析中医药防治的优势所在,对这些疾病的中医药诊疗方案、疗效评价体系做科学的研究分析。,26,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对“十五”期间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强化建设,并适度扩大专业与地域覆盖面,“十一五”期间再增加300个专科(专病)作为重点进行建设,发挥重点专科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技术协作、提高临床疗效的作用。,27,(3)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专项,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十一五”期末,国家建设农村医疗机构特色中医专科(专病)达到500个。 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项目 “十一五”期间,再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200个。 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地区建设项目 在“十五”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地区试点建设基础上,“十一五”期间,在全国遴选100个地区,通过建设,使其成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地区。 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项目 继续开展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项目,到2010年,使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达到100个。,28,(4)中医药继承及创新体系建设专项,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通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发展纲要(20062020年),加强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学术传承研究项目 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科技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项目,29,(5)中药资源利用与可持续发展专项,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初步建立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和预警系统。引导建立35个中药资源利用与保护研究中心,研究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技术,重点开展濒危、道地中药材示范研究。加强中药材种质种源的保护与利用,引导建设100种常用中药的道地药材生产示范基地。研究建立和完善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药质量技术标准、中药疗效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中药安全性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30,(6)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在原有的学科建设基础上,建设一批新的包括西部地区、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在内的重点学科建设点,使建设点扩大到200个,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 中医药教育研究项目 搭建中医药教育研究平台,开展中医药教育学研究、中医药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研究、中医药课程体系改革研究等,促进中医药教育的发展。 继承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 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中医类别全科医学培训项目 全员性中医药继续教育必修项目,31,继承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在完成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基础上,开展第四批师承工作,培养1000名继承人。继续实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在完成第一批研修学员结业考核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第二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工作。加强学科带头人培养,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400名学科带头人。 启动西医学习中医高级研修班项目,在全国遴选100名热爱中医、有一定中医功底的中青年西医医师,对其进行中医理论和临床技能的培训,通过中、西两法的掌握与研究,成为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临床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医学人才。 开展临床中药师培养试点工作,设立若干个临床中药师培训试点单位,培养一批临床中药师。开展中医药管理人才培养项目。,32,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依托现有中医药医疗、教育机构,整合农村中医药教育资源,在全国设立一批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各省根据试点经验和本省情况,逐步设立相应的农村基层培训基地,对农村中医药人员开展以县级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贯穿县、乡、村三级的人才培养项目,到2010年,培养县级中医医院专科技术骨干5000名、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骨干4万名、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人员5万名,并根据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对其他乡村医生进行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33,中医类别全科医学培训项目,依托现有中医药教育、医疗资源,设立一批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培养一批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师资,组织编制一批适合不同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需要的培训教材,对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进行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对其他医护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34,全员性中医药继续教育必修项目,依托具有优势学科、特色专科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设立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对各类各层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中医经典大温课、临床中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等中医药继续教育必修项目。,35,(7)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建设专项,中医药立法项目 开展中医药法的起草工作,争取2010年前颁布实施中医药法。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研究制定贯彻实施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法制体系。 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项目 重点制定一批中医药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突出抓好43项中医药国家标准的制定。至2010年完成500项中医药标准制定,初步建立中医药标准体系。 中医药标准推行体系建设项目 建设一批中医药标准研究基地。构建中医药标准实施监测系统,根据情况在全国遴选建设若干个专门的中医药标准监测机构。构建中医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中医药标准化技术培训基地,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和知识普及。,36,(8)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专项,与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外政府合作平台建设项目 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建设项目 国外中医药政策信息研究项目 中医药医疗、科研、教育对外合作基地建设项目 国外重要药用资源合作研究与引进项目 中医药外向型人才培养项目 通过强化语言训练、参与国际交流、开展合作研究等多种渠道和方式,重点培养100名外向型的中医药管理、学术专家,不断提高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和水平,初步建立起中医药国际高层次人才队伍,37,(9)中医药文化建设专项,中医药文化传播项目 中医药申报国家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文化基地建设与品牌宣传项目 国家中医药博物馆建设项目 中医药科学普及项目,38,(10)信息化建设专项,中医药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项目 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中医药统计信息数据库、中医药文献数据库、中医药专业技术标准与规范数据库、中医药机构数据库、中医药专业人才数据库、中医药政策法规数据库、中医药科研数据库、中医药教育数据库、中药数据库、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库,并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 中医药信息骨干网络建设项目 到2010年,基本建立全国中医药行政管理网络、中医药统计信息网络、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网络等3个骨干网络。 中医药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健全完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局域网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研制与开发中医药标准化考试题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中医药数字化图书馆。,39,4、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保障措施,(一)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三)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四)加强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五)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六)奖励 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40,二、中医医疗机构与人员,1、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中医专科和专科医院的中医科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41,2、中医从业人员,中医从业人员,主要应是中医院校毕业生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期满后,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师承人员。中医药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必须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还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42,3、中医药广告管理,中医药条例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经审查获得广告批准文号方可发布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和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43,三、中西医结合,1、中西医结合的概念是指从我国卫生事业和具体情况出发,根据我国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由学贯中西医的医务人员,取中西两医二法之长,已达到更好的防病治病效果的一种与中、西医并立的医疗技术方法。,44,2、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中西医结合方针政策,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吸收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专长,发掘、整理、研究、阐释中医药学的经验真知和理论精华,以提高临床疗效和学术水平为核心,以基地建设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以研究中西医结合点为主线,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促进中西医结合不断发展,更好地为人类健康服务。,45,3、中西医结合工作的任务,积极吸收和利用中医药及现代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通过多学科的交叉、渗透与融合,深入探索中西医的结合点;广泛开展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特别是针对目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和疑难疾病,提出中西医结合防治的新理论、新方案和新方法;加强中西医结合基础研究,揭示中西医结合防病治病原理,促进中西医结合学术创新;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社会和学科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显著、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中西医结合医疗、科研基地;完善中西医结合技术标准规范,整体提高中西医结合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46,四、中药,1、中药的概念中药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运用独特的传统方法进行加工炮制并用于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有明确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植物、动物和矿物质及其天然加工品等。,47,2、中药的生产,中药剂型研制必须遵循中药性味归经、君臣佐使等理论,克服脱离中医药理论体系套用西药模式研制中药制剂的倾向。对传统剂型的继承和新剂型的研制必须同时并重。要以提高临床疗效为目标,以安全可靠为前提,以满足治疗急危重症需要为重点。,48,3、中药的经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先后制定颁布了中药商业质量管理规范、核发中药经营企业合格证验收准则(试行)以加强对中药(特殊商品)的管理:为了保证配方需要,必须贯彻先治疗后滋补,先饮片后成药的原则。中药出口贯彻先国内,后国外,出口服从内销的原则,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49,4、中药品种保护,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研制 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但不包括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50,分级保护制度,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中药品种,经批准可分别获得保护期为30年、20年、10年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已解除一级保护的中药品种,经批准可获得保护期为7年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符合中药品种保护管理要求的中药品种,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给予保护后,在其分级保护管理的有效期内,只能由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企业生产,未获得保护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该中药品种。,51,五、民族医药,1、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有民族医院130多所,民族医药技术人员1万余人,3所藏医、蒙医、维医高等民族医药院校和一些中等民族医药专科学校。西藏、云南等地相继建立了一批民族医药科研机构。1997年11月成立了中国民族医药学会。,52,2、民族医药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国家中医药条例规定民族医药与中医药的法律地位一样,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中医药条例执行。,53,六、中医药教育与科研,1、中医药教育国家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发展中医药教育。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54,1)开展中医药专家学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中医药条例规定,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1、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 职业品德;2、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业10年以上。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55,2)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2002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继发布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以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突出中医药特点的、制度规范、管理科学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56,2、中医药科研,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应用研究要加大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研究和开发力度,提高中药产品质量,保障中医临床疗效。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 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57,3、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根据中医药条例 规定,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并遵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58,七、相关法律责任,(一)违反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1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 中医药条例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2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59,(二)违反中医药管理工作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60,(三)违反中医药教育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 中医药条例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61,(四)违反中医药科研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1 、违反 中医药条例 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违反 中医药条例 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62,本章目的要求,了解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管理的法律规定;熟悉中西医结合、中药、民族医药管理的法律规定;掌握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管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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