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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法规担保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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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法规担保法课件.ppt

    1,第四章 担保法,2,担保:预防债务的不履行,所事先采取的确保债权 实现的手段。 债权?债务? 担保的作用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3,债权:依法要求债务人偿还钱财和履行一定行为 的权利 债务:借债方还债的义务,4,担保的作用: 维护交易安全 通过法律规范保障债权实现的过程 作用的途径: 1、担保合同的订立,迫使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 2、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已经发生,担 保可以提供补救手段。 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l 担保关系法律关系: 指: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 间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担保关系的总和。 如:保证人与债权人之权利义务关系;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关系等。 因此:担保法律有狭义与广义之分,6,狭义的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广义的担保法: 与担保有关的法律规范(法律范畴) 包括民法通则 合同法 海商法等,7,从法律体系上看 担保法是民法的子法、特别法 即: 其中的保证、定金制度属于民法债编的范畴; 抵押、质押和留置属于民法物权编的范畴。,8,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 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 本法。,(一),(三),(二),一、立法宗旨,9,l 市场经济、商品经济,需要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维护交易安全是重要环节。 融通资金和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就是债 信用形式 信用 :商业信用、银行信用 (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一)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10,l 担保 保障各方利益 保障资金融通安全 保障商品流通安全 l 担保法保障和规范债权债务关系,11,担保:以法律规范的保障方式实现对债权的保障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使债权人在债权债 务关系以外,获得有力的补救手段。 即:,(二) 保障债权的实现,12,1、债权事先设有担保人的条件下,可由担保人 代为履行或对债权损失进行赔偿,从而在相 当程度上可以避免或减弱债权不能实现的风 险; 2、如果是设有物的担保,则债权人更可以行使 担保物权而变价担保标的物,以其变价款优 先清偿债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13,l 市场经济需要市场规则、需要市场 秩序 l 以商品生产、商品交换为核心而形成的投融资、 保险、运输、建筑等行业、企业之间的相互联 系,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都需要法律 来规范。,(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4,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二、担保法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15,1、适用范围: 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 借贷:l 当事人: 贷予人 受贷人(货币借贷) 出借人 借用人(实物借贷)l 借贷的标的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它可消耗物, 但最常见和最主要的是金钱。l “负债经营 ”是企业取得规模效益的一种方式,需 要完善的信贷制度。,16,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 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货款的 行为。 l 这里指交货与付款在时间或空间的脱节,而形成 债权债务关系。,17,货物运输:是指利用一定的运载工具,通过一定的运 路线,实现货物在空间转移的活动。 特点: 1、不直接生产物质产品而表现为生产过程在流通 领域的继续 2、虽然不能生产有形的物质产品但却能创造产品 价值(价值实现运输费),18,加工承揽: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提出的要求完成 一定工作,定做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 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行为。 l主要包括三种形式,19,加工:是指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根据定做人 提出的对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期限等具 体要求,为其加工特定的产品并收取约定加工 费。(加工合同) 定做:是指承揽人利用自己的原材料,根据定做人提 出的对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期限等具体 要求,为其生产特定的产品并收取约定报酬。 (定做合同) 修缮:是指承揽人为定做人修缮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 (修缮合同),20,2、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21,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 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 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2,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 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 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 受偿。,23,留置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 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 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 受偿。,24,定金 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未履行前,为了保证 合同时履行,在应支付的规定数额以内,预先支付 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 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则无权 要求对方返还定金。,25,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26,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 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四、担保合同,27,相关问题: 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从属关系 2、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3、合同的效力未定及其补正,28,担保合同? 主合同? 从合同? 从属关系?,1.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从属关系,29,担保合同: 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 或终止担保关系的协议。 担保(合同)关系人: 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担保权人债权人,30,主合同:指担保人所担保的,债权人与债务人间设 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 从合同:指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31,从属性:指担保合同不具有独立存在价值 担保合同针对于主合同而言,具有从属 性,即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债 务的履行。,32,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表现 (1)一(4) (1)担保合同不能独立产生 先有主合同的存在,而后有担保合同; 在具体表现上可以是二者同时订立,或主合 同在先,担保合同嗣后订立。,33,(2)随主合同变更而变更 主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变更)原则上应导致 担保合同债权债务的转移; 主合同终止,则担保合同亦随之终止。,34,(3)担保合同不得单独转让,除非与主合同的转移 一起进行。,35,(4)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 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绝对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则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36,合同无效: 指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 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2、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37,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合同法第44条 规定,已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则 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1)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A B C D ),38,A. 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如,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具备) B.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C. 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 D. 履行约定手续或法定手续 即:,39,约定手续 (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 如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法定手续 (依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的手续) 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40,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可撤销 合同的效力未定,(2)担保合同欠缺生效要件(无效)的法律后果,41,担保合同的无效 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l主合同无效 l担保合同本身无效,42, 担保合同的可撤销 合同的可撤销 : 指合同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 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属相对无效合同。 撤销权: 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方当事人享有,4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撤销事由主要有: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44, 合同的效力未定及其补正 合同 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补正方可生效 。 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合同 补正:满足法定生效要件,45, 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 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 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46,故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或者 放任其发生。 过失: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或能预见到,但未 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 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为过失。,47,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 的规定。,五、反担保,48,花园酒店计划改建、装修,提高档次,拟向 工商银行省分行借款1000万元,并与省信托投资 公司协商,请求其担任借款合同保证人。 花园酒店明确向投资公司表示,愿以酒店之 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出反担保。,【 例 】,49,l投资公司同意出保,并重申其前提条件是,花园 酒店必须以其全部房地产(包括饭店、办公楼、 公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作为抵押。 l双方经多次协商达成书面 “抵押担保协议” 反担保合同。 l 投资公司向银行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借款人 花园酒店所借1000万元及利息,当借款人不按借 款合同约定偿付时,投资公司同意在收到贷款方 书面通知后10天内代为偿付。,50,l花园酒店与银行签订了为期 2 年的信贷合同 l 由于酒店不能到期偿还本息,投资公司履行保证 义务,代花园酒店清偿了所欠本金及利息。 l投资公司在履行该保证义务后,发函向花园酒店 追偿,限其在同年3月7日前清偿。 l由于酒店未予清偿,投资公司遂于3月17日向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拍卖花园酒店全 部房地产,并从其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51,花园酒店债务人 借款合同 主合同 工商银行债权人 担保合同 从合同 投资公司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从合同,52,本案涉及到三重法律关系: 1、信贷关系,花园酒店与银行的借贷关系,主合同; 2、保证关系,投资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保证人与债权人 的关系,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3、花园酒店与投资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反担保 合同是保证合同的从合同。,53,法院审理结果: 1花园酒店与银行所订信贷合同合法有效,银行有 权按约定要求对方履行还本付息。 2依据保证合同,在花园酒店不清偿其到期借款时, 银行有权直接要求投资公司代为清偿。 3投资公司与花园酒店所订的抵押担保合同作为反 担保措施,合法有效,适用法律关于抵押的规定, 受法律保护。,54,反担保: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根据第三人的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所 提供的担保。 反担保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制度,?,1反担保及其特点,55,追偿权:第三人作为担保人, 且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 时享有的权利。 l 反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 担保人 债务人 担保权人 第三人,债权债务人以外,56,特点: (1)反担保具有从属性 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合同。 (2)反担保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 反担保合同设立的目的是保障追偿权的实现 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追偿权 (参见追偿权的实现及实现的范围),57,第四条第2款规定:“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 反担保形式为:反担保保证、反担保抵押、 反担保质押 反担保的成立:依照担保合同成立的条件 每种反担保方式均须符合本法规定的各种担保方式 的特殊成立条件,2反担保的法律适用,58, 反担保合同也参照本法规定的内容 (15、39、65条的规定)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金额;(4)反担保人的责任、义务;(5)反担保人的违约责任;(6)反担保合同与本担保合同的关系;(7)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59,反担保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 不一定实现。 前提条件 要件?,追偿权的实现,3反担保的实现,60,l 原始担保的担保人依照担保合同实际承担了 担保责任,而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l 债务人届期没有对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所 受的损失予以偿付 l 反担保合同有效,(1 )反担保实现必须具备的要件,61,反担保责任的范围,也就是原始担保人行使 追偿权的范围,包括: l 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担保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 权人为债务清偿的实际支出及其他必要的花费 l 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l 实现追偿权的费用,(2)反担保实现的范围(数量界限),62,担保法中保证的含义: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 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二节 保证,?,?,63,履行债务:是指保证人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以主债务人原有的给付内容为内容,向 债权人履行主债务人的债务。,64,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是指保证人于主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因不履行债务而 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65,保证的法律约束力 通俗意义上所称保证不具法律约束力 担保法上的保证是一种 “ 债权担保制度 ” 其含义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66,法律关系: 由于保证担保的设立(约定)形成债权债 务关系 保证虽依附于主债成立,但并不发生于主债的债 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与第三人),一、保证及其法律特征1. 保证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保证人与债权人,67,保证人: l 保证是担保他人履行债务l 担保的对象他人的债务履行,被保证人,主债务,68,l 主债务得不到履行时才会发生保证债务 l 主债务得到履行,从债务即告消失 主债务与从债务,保证债务,2 . 保证债务具有或然性(不是必然发生),69,l主债务不成立则保证债务不成立 l 保证债务不得大于主债务 l 主债权转让时(仍存在)保证债务一般 不得免除 l主债务消灭则保证债务随之消灭,3、保证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主债务,70,l 保证并不是主债务的一部分 独立于主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的法律关系 l 当事人可以就全部主债务成立保证,也可以就部 分成立保证。 保证无效不影响主债效力l 保证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消灭的原因,4、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71,指被担保的债务不履行时,保证债务才发生履 行的效力。,5、保证具有补充性,72,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二、保证人,73,代偿能力: 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能力 认定标准: 以保证人所拥有的财产来衡量和体现,(一)保证人的资格 代偿能力的认定,74,足够:是指保证人所拥有的财产在价值量上与所 担保的债务价值总量相一致。 财产:有形资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等),?,1保证人应具有足够代为清偿保证债务的财产,75,原由:保证是涉及对特定财产的处分行为 依我国法律财产处分权可通过两条途径获得: 即:所有权 经营管理权,2保证人对其用作偿还债务的财产必须拥有处分权,76,(l)所有权 所有权包含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一种权能。 (两者可分离,如已设定抵押权、留置权的财产)(2)经营管理权 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国有企业法人以国家 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77,公民的保证主体资格,应从公民是否具有民 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能力来确定。,(二)保证人的范围 1 公民,78,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企业法人 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作为保证人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法人都 可以成为保证人的。,2 法人,79,l 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以其拥有的或经营管理的 财产承担保证责任。,(1)企业法人 经营性质的法人,8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能否充任保证人 原则上不可以 因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经营的资 格,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人书面授权则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其民事行为能力来自企业法人的授权,,即获得了处分权,81,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可以充作保证人的: 领取营业执照或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82,不得充作保证人的: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研究会、学会等) 由其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所决定的 (保证行为属于经营活动) 设立保证的也因主体不合格,保证合同无效。,83,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 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 除外。 国家机关: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军事机关 党政机关 共青团 妇联等,(3)机关法人(国家机关),84, 由于国家机关属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构, 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而保证行为 是经营行为。 其活动经费源于国家的预算拨款,不得用于为他 人偿债。 危害:干扰国家的经济秩序; 影响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的行使。,85,1 共同保证 根据对同一债务的保证人数可将保证分为: 单一保证:是指同一债务只有一个保证人的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 同一债务进行担保。,不是同一债务人的不同债务,(三) 共同保证人及其保证责任,86,2 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原则: 共同承担 共同承担有三种情形: A 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份额,按约定份额承担 按份责任,等分或不等分,87,B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则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 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 务。 (实际上是同等责任),88,C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权利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 担的份额平等分担,89,保证合同: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 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不包括主合同 的债务人。,三、保证合同,90,1保证合同订立的原则 保证合同的订立是保证活动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为了确保保证活动的真实、有效、合法,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和合同法以及本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保证合同的订立,91,2保证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作为债的主要法律形式,其成立必须基于 当事人的合意。 l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单方行为不构成合同关系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这两个意思表示双向交流的过程 通常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步骤。 (见合同法),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92,(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确定保证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 1.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 从属性决定 ) 2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 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4 . 保证担保的范围 5 . 保证期间 6 . 其他,93,确定保证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 1.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 从属性决定 )l 主债权的种类: 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二)保证合同的内容,94,l主债权的数额 与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不是同一概念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是保证人保证债务的尺度 等同于或小于主债权的数额 必须明确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以准确地确定 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否则既有可能损害债 权人的保证利益,也有可能加大保证人的风 险。),95,l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主债务未清偿债务时, 保证合同才发生代受的效力。,2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96,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见:四、保证方式,3 . 保证的方式,97,保证担保的范围: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是保证合同的重要条款。,4 . 保证担保的范围,98,保证的范围 包括: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 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如果保证人对保证范围设有规定或者虽有约定但 不明确的,根据本法第21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当 对全部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99,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l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l保证期间届满,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也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l如无约定,按本法规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5 . 保证期间,100,四、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债务届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01,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 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特点? 先诉抗辩权?,(一) 一般保证,102,第一、必须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要求每一保证合同都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是 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19条)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 . 一般保证及其特点,103,第二、 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 保证责任 不履行债务的情况有: 履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延迟、履行不当 是指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或是没有能力履行债务 不是主观上的。,经审判或仲裁 (见17条),?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104,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 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参见P.125例),105,第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106,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对债权人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是对抗债权人债权请求权的、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而设置的设立先诉抗辩权的意义,2 . 先诉抗辩权,107,先诉抗辩权的实质: 赋予保证人享有 “ 顺序利益 ” 和 “ 后讼利益 ”, 即,延缓了保证人对于保证债务的履行。,108, 取决于当事人对一般保证的约定设立 通常各国均采用当然设立的方式 即:除非当事人约定排除,或保证人抛弃顺序利 益的情况,其他均视为一般保证。 本法将连带责任保证视为通常的保证方式,而将 一般保证视为例外 。 (见第17、19条的规定),(1)先诉抗辩权的成立,109,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 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 般保证。 一般保证不 “ 一般 ”,110,第一、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限制 根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诉讼或仲裁前 诉讼或仲裁程序中 强制执行程序中,(2)先诉抗辩权的行使,111,l 诉讼或仲裁前行使 应以主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或未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条件。l 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中行使 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关裁决未生效力为条件。l 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中行使 应以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条件。 法律程序认定“履行不能”,112,第二,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 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暂时停止或延 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 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113,第一、保证债务可能得以消灭 因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先诉追索的结果,有 可能使债权得以全部实现。第二、延缓保证人债务的承担 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 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 任。,(3)先诉抗辩权行使的效果,114,第三、在先诉抗辩权行使期间,债权人不得对保证 人之债权与保证责任抵销,否则抵销无效。 第四、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强制执行,但未 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 请求履行。,115,目的:防止先诉抗辩权成为保证人逃避责任的工具 先诉抗辩权是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而设置的, 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无疑也会损害债权人 的利益。,3 . 先诉抗辩权行使限制,116,l 17条第3款规定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 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受理”:即破产程序开始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对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中止(包括还债),117,【 例 】 实业公司欲购羊毛条原料,向市工商银行申 请贷款。根据银行要求,实业公司请服装厂提供 担保。 该服装厂的厂长在上述借款合同中的 “ 担保 单位” 一栏中盖上了公章和厂长的私章。 ( 连带责任保证),118,时隔两天,工商银行又让实业公司将借 款偿还保证书交给服装厂,并要求服装厂在 保证书中再签字盖章。服装厂厂长看完借款 偿还保证书后 ,在保证书上添加了 “ 实业 公司偿还不起时,我方代为偿还 ” 的字句。并 在原借款合同的文本上添加了上述内容。 (一般责任保证),119,次年2月,服装厂会计去银行对帐,银行告 之服装厂账户上50 万元人民币被银行扣划。银 行说明原因 : 该厂为实业公司提供担保,因实 业公司未及时偿还借款, 银行要服装厂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120,【 评析 】 服装厂提供的保证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服装厂享 有先诉抗辩权。 工商银行不应当在审判或仲裁前对保证人的财产 进行扣划。,121,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 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 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 任。,(二)连带责任保证,122,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 合同中约定或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 有悖法理:违反了保证补充性法理,连带保证是 特殊保证,需要约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23,2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 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连带责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 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保证人没有“顺序利益”) 目的: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使其能先向最 具有偿付能力的债务人请求清偿。,124,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具有保证的补充性 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 履行主债务的事实一出现,债权人可自主选择由谁 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形 成了事实上的连带债务),保证责任顺序上的先后,125,【例】 l宏达公司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 银行要求保证人担保。l担保人是农机公司在担保协议上签字。 l担保协议第八条约定:“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 果借方不能归还本息由担保人负责偿还,并负 责逾期罚息。” l贷款到期,宏达公司无力偿还最后20万元,与 银行协商准备以货物抵偿,银行不同意,于是 从保证人帐户扣划20万元。 l农机公司认为扣划属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126,案例分析: l 所设保证为一般担保,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l 债务人提出用货物抵债,是被告不同意,因此, 不属于“履行不能 ”。,127,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 按照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担保借款协议的约定,原告 承担的是代为履行的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2 . 原告承担代为履行责任有两个前提: 一是,被告在求偿的顺序上首先应要求宏达公司 履行; 二是,有宏达公司不能履行主合同债务的事实。 (事实上,宏达公司既未丧失履约能力,也未拒 绝履行,一直与被告协商清欠贷款。) 3 . 原告提出被告扣为其存款是侵权行为的理由成立, 要求被告退还扣划的存款应予支持。,128,法院判决: 被告农业银行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扣划的 20万元返还原告,并赔偿该款的利息。 从扣划之日起,至返还时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 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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