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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民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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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民法课件.ppt

    1,法学概论,主讲人:邓君Email: 公共邮箱: *123456,2,第五章 民法,第一节 民法概述第二节 民事主体第三节 民事权利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五节 民事责任第六节 诉讼时效第七节 婚姻法与继承法,3,第一节 民法概述,【民法体系】 民法总则: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诉讼时效 所有权 物权法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合同之债(合同法) 债权法 侵权之债(侵权法) 婚姻法 继承法,4,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语源及历史发展(略)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民法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5,三、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 )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法性原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序良俗原则),7,第二节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一、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 1、始于出生 (1)出生时间的确定(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其他证明) (2)胎儿的特留份(胎儿继承应得份)2、终于死亡 (1)死亡的含义(生理死亡、宣告死亡)(2)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8,(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即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类型(依年龄与精神状况分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以上,精神正常;1618,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主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行为能力的例外 (1)纯粹获益行为不须行为能力;(2)小型化、定型化的民事行为 。3、行为能力之弥补 (1)代理 (2)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9,(三)监护,1、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17】【民通意见14、15、16、17】 (1)当然监护:未成年人父母父母离异,监护关系不受影响 父母离异之取消监护情形:犯罪、虐待、明显不利 (2)协商监护:前 提:a. 未成年人父母不能作为监护人;b.精神病人 协商人(对未成年人): a.祖父母、外祖父母;b.成年兄 姐;c.其他亲友 (未成年人) 协商人(对精神病人):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 d.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e.其他亲友(精神病人) (3) 指定监护:前提:协商不成 a. 机关指定(前置程序) b. 法院指定30 日内;顺序性(明显不利,指定后者; 征询意见识别能力) 注意:其他亲友不同意,不 受指定;同意,就两方而言(单位或委员会) (4)机关监护单位、委员会、民政机关,10,(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特殊形式。个体工商户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对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种自然人的特殊形式。农村承包经营户,应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对其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关系。个人合伙的财产是属于合伙人共有的财产,所有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共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1,二、法人,(一)概念及分类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特征:(1)独立人格 (2)独立财产 (3)独立责任。 (三个独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另一类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二)法人的成立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2,(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1、法人权利能力与其业务范围相联系,法人只在其业务范围之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是普遍一致的2、专属于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抚养请求权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法人的某些权利能力如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也不能享有。3、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两者的开始和终止时间完全一致。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间并不一致,是先有权利能力,后有行为能力。4、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或代表来实现。,13,(四)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法人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是一种独立的和有限的责任,即法人仅以其所有的或被授权管理的财产为限,承担法人在对外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责任。法人的设立者如公司的股东则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14,三、其他民事主体,其他民事主体是指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或参加民事诉讼的非法人组织。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非法人组织,主要有非法人私营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以及一些特殊组织如筹建中的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这些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差别在于:当这些组织体不能清偿自己的债务时,应由他们的开办人或上级承担连带责任。,15,第三节 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权利主要有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理论界多认为其实际上即指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本节主要介绍物权、债权和人身权。,16,(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不需他人行为的介入即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它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只能请求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它包括:赔偿损失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形成权,是指单方意思表示,就决定特定法律关系命运的权利。它包括诸如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拒绝权、决定权、抵销权、选择权等。形成权一旦行使,便不得撤销。抗辩权,是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即针对“有效”的请求权而言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是和请求权相对应的概念。,17,(二)民事权利的分类,2、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主权利发生转移,从权利也应当一并转移。3、根据权利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的效力及于不特定的任何人,又称对世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相对权是以特定的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相对权的效力只及于特定的人,又称对人权,债权是最为典型的相对权。4、根据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属于典型的期待权。,18,二、物权,(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的基本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 (2)物权是支配权。(3)物权以一定的物为客体。a .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器官、假牙义肢。 b .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4)物权具有排他性。a .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效力;b .一物一权。例外: 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19,(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主义:类型固定与内容固定(第5 条)【物权的体系】 自物权 (所有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他物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占有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基础。 用益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权利;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20,(二)物权的种类,1、以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2、根据他物权设定目的的不同,可把他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根据物权的客体不同,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4、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可将物权划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5、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21,(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平等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者合意改变物权内容及公示方法。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发生和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权利性质和归属为外界所知悉,否则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或不得对抗第三人。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作为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在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4.物权不得滥用原则 物权法第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2,(四)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相容之排他 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例外:留置权、工程款优先权(合同法第286 条)等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a.优先受偿 b.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 2、物权的追及效力a.含义:物在召唤主人 b.限制:善意取得,23,(四)物权的效力,3、物权的排他效力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 (1)不相容之排他 A所有权所有权 B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2)相容之排他 A所有权他物权 B担保物权担保物权,24,(四)物权的效力,4、物上请求权 确认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保护 占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金钱赔偿) 债权性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修理、更换、 重作),25,(四)物权的效力,4、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 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 (2)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 侵权之债又损害才有赔偿 (3)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 考点,26,(五)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完全性;(2)受限制性 ;(3)整体性;(4)弹力性 ;(5)永久性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主要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三种。 2、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占有,可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一般情况下,只有所有权人才能行使处分权,非所有权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依法享有财产处分权。,27,(五)所有权,3、所有权的取得 无主物的先占 埋藏物的发现 遗失物的拾得 所 原始取得 添附 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有 善意取得权 时效取得 的 公用征收 取 继承得 买卖方 继受取得 互易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式 赠与,28,(五)所有权,4、共有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物权法第93条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对共有性质的推定, ),29,(五)所有权,4、共有(1)按份共有 (注意:优先购买权冲突时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 ) 所有权:数人分份额的所有 使用收益:按照份额行使抽象份额而非具体份额 应有部分:法律上处分,可以自由行使 处分 按 内部 共有物之整体: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份 关系 共 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 有 管理 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管理费用:按份额分担 分割:按比例分割,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外部 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连带债权,可单独行使物权请求权 关系 或者债权请求权 对于第三人的义务:连带债务,例如饲养动物侵权; 内部具有求偿权。,30,(五)所有权,4、共有(2)共同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情形 继承发生后财产分割前的遗产 共 合伙财产 同 有家庭关系的推定共同共有 共 不分份额地共有 有 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内部关系 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管理:改良行为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外部关系: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31,(五)所有权,5、相邻关系在相邻关系中,相邻一方对相邻另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相邻关系的内容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扩展或限制。 主体: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客体: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内容:相互提供便利,接受限制。相邻关系一般包括用水、排水、通行、邻地使用、铺设管线、通风、采光、日照等方面。相邻关系是无偿的,但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32,(五)所有权,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单元空间 建筑物区分 共有权:地基、电梯、管线、走廊等公摊面积 所有权 管理权:业主自治的权利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的表决权(第76 条):a.面积和人数12 多数:一般事项,选举委员、选聘公司等 b.面积和人数的23 多数:特殊事项,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33,(六)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形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34,(七)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 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 ;优先受偿性 ;物上代位性。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35,(七)担保物权,2、抵押权(1)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登记 (2)不可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例外:四荒用地、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例外: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 】 ;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先抵押后查封可以) ;违法、违章建筑。(3)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变价优先受偿权 ;抵押人的权利所有权。 (4)抵押物上权利冲突 :抵押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即便已申请执行) ;抵押权与租赁权依时间先后;留置权、工程款优先权优于抵押权。(5)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 :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依时间先后;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权。(6)抵押权与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之间:依时间顺序 ;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之间:平等受偿 。,36,(七)担保物权,3、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2)权利质权的公示: 有价证券出质: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 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出质:登记,37,(七)担保物权,4、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只适用于因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而发生的债权,不适用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留置权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与债务人的债务具有牵连关系。留置权因债权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而消灭。,38,三、债权,(一)债和债权1、什么是债?债,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履行给付行为的财产权。2、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3、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1)债权客体为给付行为:物权客体为有体物 (2)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3)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4)相容性与平等性: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 (5)任意性:物权的法定性 (6)暂时性:物权的永恒性,39,三、债权,(二)债的发生根据 1、法律行为(合同和单方允诺)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5、特定事件引发的债,40,三、债权,(三)债的分类 1、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均属法定之债。2、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债可以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3、根据债的主体数量的多少不同,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4、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41,三、债权,(四)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可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清偿、抵消、提存、混同、免除以及当事人死亡等。,42,四、人身权,(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判断标准: (1)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2)是否与主体相分离 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43,四、人身权,(二)人身权的种类和内容 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人 具体人格权 标识性人格权:姓名权、 名称权、肖像权 精神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名誉权、身 荣誉权、尊严权 自由性人格权:人身自由 权、婚姻自主权 权 亲权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属权,44,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45,(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仅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必须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来划分的)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分) 3.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以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5.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以发生何种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分) 6.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以法律行为是否以原因的存在为有效要件所作的分类)7.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主从关系为标准所作的 分类),46,(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默示形式。民通意见第66条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47,(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有效要件有:(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48,(五)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主要有:(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49,(六)可撤销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是因欠缺合法性,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损害的是非国家利益的);(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损害的是非国家的利益);(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依法撤销前是有效的,是否使其效力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从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撤销权一旦行使,可将无效溯及到行为成立之时。,50,(七)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需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2)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3)无处分权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民事行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权利人未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未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无效。(4)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债务移转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负担。经债权人同意的,方为有效。,51,(六)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该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须符合如下要求:(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可能的事实;(4)应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事实;(5)应是合法的事实。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成立后,就已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拘束力,如果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法律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法律视为条件已成就。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期限须符合如下要求:(1)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2)须属必成事实,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52,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代理行为。但以下行为不能适用代理:(1)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如立遗嘱、结婚;(2)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能代理。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独立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实施的是民事法律行为。(5)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53,(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依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授权行为是不要式行为,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2.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根据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来划分的)一般代理,又称为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特别代理,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区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意义主要在于:对于法律规定的某些须特别授权的事项,只有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才有代理权。,54,(二)代理的种类,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根据代理人的人数分)4.本代理和复代理(根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的不同分)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下述情况下,原代理人可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转委托前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在紧急情况下。,55,(三)代理权的行使及终止,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自已代理;(2)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权的终止又称为代理权的消灭,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依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有下列于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也应终止,但被代理人死亡以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56,(四)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行为具有代理的表面特征,但事实上欠缺代理权。无权代理主要包括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三种。 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57,(五)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从广义上说,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是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具有以下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要件。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果因此受有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58,第五节 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不触及责任主体的生命和人身自由。(2)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而非惩罚性责任。(3)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59,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基本准则。民法通则的规定,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违约的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60,三、民事责任的分类,1.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2.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又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通过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61,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62,四、民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形式有以下十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这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63,第六节 诉讼时效,一、时效和诉讼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时效完成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预先排除或抛弃。时效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分。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经过法定的时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具备法定时间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两个要件,并且只适用于请求权。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丧失的是在诉讼中的胜诉权,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不受诉讼时效限制。,64,二、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又称绝对时效,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65,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指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时间点。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1)有约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2)没有约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需要给必要的准备时间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第二天开始起算;(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条件成就时起算;(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来时起算;(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知道损害事实和致害人之日起算;(7)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66,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二)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与中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入总的时效期间。,67,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三)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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