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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知识(危废固废)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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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知识(危废固废)课件.ppt

    ,环保知识培训,1,t课件,什么是环境保护,保护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做好综合的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让人们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概念。主要包括:水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固体废物防治;噪声和振动防治;辐射污染防治;土壤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保护;其他环境保护活动。,什么是废物,人类一切活动过程产生的,且对所有者已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物质统称为废物。,什么是固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一 号中对固体废物如下定义: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废的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公布)分为城市生活垃级、工业固体物和危险废物。,固废的分类,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固废的分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危害性较小,如钢渣、锅炉渣、粉煤灰、煤矸石、工业粉尘等。,固废的分类,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即指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浸出毒性等特性之一,由于其数量、浓度、物理化学性质或易传播性引起死亡率增加,无法治愈的疾病发病率增高或者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固体、半固体、液体废物等。,什么是危废,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关系,危险废物的分类,危险废物的通常特性主要指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和传染疾病性等。因此,根据这些特性,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各自的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名录。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共分47类,同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规定“凡名录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鉴别方法】固体废物否是危险废物名录是否危险特性鉴别标准是 否权威机构组织认定是 否非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分类,危险特性鉴别标准,国家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危险特性鉴别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5085.7-2007)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5085.1-2007)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2-2007) 四、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3-2007) 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5085.4-2007) 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5085.5-2007) 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5085.6-2007),危险废物的类别,我国颁布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49个类别。其中:HW01HW18是按危险废物产生来源进行分类的,HW19HW49是按危险废物含有的危险废物成分进行分类的。如图表:,危险废物的类别,危险废物的类别,HW49 其他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1、基本建设要求(1)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建设存贮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且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2)建设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立项建设。,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3)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即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2、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要求(1)国家实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和处置,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国家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3)必须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更不得任意抛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4)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设备、场所及其包装的安全管理。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5)危险废物的包装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6)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7)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8)国家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凡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9)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配备足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对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进行严格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应急处理要求,(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企业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负责。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制定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内部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医疗废物的管理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合法经营。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对其经营危险废物行为及经营活动中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负责。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任,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依法履行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受理、审核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有关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材料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审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环境应急预案;审批危险废物转移事项,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名单并按要求更新;组织开展辖区内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指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产生或贮存危废1-10吨市级、10-100吨省级、100吨以上国家级重点监管单位),危废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3.2 标准、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危废法律、法规和规章,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 -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危废法律、法规和规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1.3.3 其他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13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违法案件督察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173号)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173号)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利用或处置,杜绝非法流失。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台账应与生产记录相结合,严禁弄虚作假。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至少应保存10年。,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报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或者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不再审批。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转移联单。2、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3、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转移频繁的单位,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一日一单制度,但每单必须附详表对当日转移情况进行说明。详表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转移数量、禁忌及应急措施以及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经营单位联系方式。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如实、完整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栏目内容。,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6、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妥善保管转移联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自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联单报送批准转移计划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7、 转移危害特性特别巨大的危险废物(如废汞触媒)时,应采用押运员制度。8、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本地上月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由具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书面形式制定,内容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措施和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措施以及年度转移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格式见附件4。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期限一般为1年,鼓励制定中长期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一般不超过5年。,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五、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1.贮存设施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贮存设施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2.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3.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应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4.贮存设施(贮存间)应加锁管理,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进出贮存设施(贮存间)。,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六、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标准的标签。1 各类标志标牌式样1.1 贮存场所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规格颜色说明形状:等边三角形,边长40cm;颜色:背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警告标志外檐2.5cm;材料应坚固、耐用、抗风化、抗淋蚀。,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1.2 危险废物种类标志,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和贮存,七、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和贮存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分类进行。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本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延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贮存其收集的危险废物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其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为三个月以内,不得延期。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存放;工业危险废物与办公、生活废物分开存放;固态、液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分开存放;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存放;利用和处置方法不同的废物分开存放。,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和贮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还应同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电子文本。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至少应当保存五年以上。当管理计划的内容有下列重大改变时,产生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原备案量20%以上的;新建、或者改建和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因工艺改进、产品调整或搬迁而停止产生危险废物的。,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八、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1.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及周围环境状况、应急预案启动情形、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人员安全及救护、应急装备、应急预防和保障措施、事故报告等。2.要邀请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应急预案的合理性、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在应急过程中是否会产生新的危害等进行科学评价和审核。审核后的应急预案要发布实施。3.有关企业要配备基本的应急设施、设备及装备,并针对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同时保存好演练的相关资料以备检查。,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绘制厂区应急疏散路线示意图,图中标出单位及厂区周边地理位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位置以及周边的道路、河流和环境敏感点信息,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制作应急响应相关人员联系通讯表、外部应急救援单位联系通讯表、危险废物理化特性及处理措施图等,并在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场所显著位置处张贴。5.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可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纳入企业综合性的环境应急预案,但内容应满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1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不得将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再次转移。,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2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3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对拟接受委托的单位资格、能力等进行核实,查明其是否具有与拟处置危险废物相应的利用、处置资质。4 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与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说明拟委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处置要求与标准等。,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十、定期监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保证污染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危废管理制度-定期监测,十一 业务培训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1 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方法和操作规程。2 培训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要建立培训档案,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记录、影像资料等。,危废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十二、 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危险废物岗位人员责任制度,并将制度张贴于厂区显著位置、相应岗位和车间。,危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十三 危险废物档案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相关资料、应急预案及环境应急演练记录、环境监测、员工培训记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等档案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并设专人保管。,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档案管理,十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专门规定1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2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还应包括如下内容:危险废物成分分析记录;新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单位内部检查相关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有关记录等。,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专门规定,3 危险废物移入我省境内进行处置、利用的,应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4 实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制度从事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均执行台账、季报、年报制度,每季度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报表,次年的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每批(次)接受的危险废物处置完成后十日内,将转移、利用、处置情况报有相应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当经营过程发生事故或发现其他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形时,应即时向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专门规定,郑州市的管理办法,第七条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提供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理的有关资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日到原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第九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类包装、收集、贮存、运输。第十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扬撒、防破损等安全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危险废物。,第十一条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等安全措施,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第十二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或委托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不按规定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以及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郑州市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第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监督检查。,郑州市的管理办法,第三章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进行统一规划,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提倡、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第十九条从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二十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转让、回收利用医疗废物。对其他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委托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保证集中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处置危险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实行集中处置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签定书面委托合同。书面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可以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取处置费用,但不得超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郑州市的管理办法,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不按规定设置识别标识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按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郑州市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给 予 警 告,并 处 以 元 以 上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郑州市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程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二)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郑州市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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