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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买卖和内幕交易防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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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买卖和内幕交易防控课件.ppt

    股份买卖和内幕交易防控,1,目录,内幕交易的认定及案例分析,内幕交易监管形势,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2,第一部分,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3,证券法第47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一、短线交易,4,按“实际持有”认定短线交易主体近亲属代持,2010 年2 月23 日,漳州发展(000753)独立董事庄某的配偶账户买入公司股票300股,公司告知其在6个月内不能转让该股票,庄某配偶误以为作为关联人不能持有该股票,于2月26日又卖出300股,构成短线交易。3 月1 日,庄某主动上交了交易收益378元,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启示:本例中,独立董事庄某的配偶被认定为短线交易的主体,采用了“实际持有”的认定标准。,1、短线交易的主体,5,2006年8月3日之前6个月内,长征电器(600112)大股东广西银河集团存在通过关联方苏州银河公司、高维凤、季秀红、潘勇等账户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到同年8月3日,前述账户全部减持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前述交易被认定为短线交易。 启示:本例中,关联方(包括法人)被纳入到短线交易主体当中。 同时,该例中,按有关规定,关联方高维凤、季秀红、潘勇账户所获收益全部归入上市公司,但苏州银河账户形成亏损1657.61元,结果由其自担。某一关联账户的亏损与其他关联方的收益在计算短线交易所得时并未合并计算予以抵消,体现了从严处理的原则。,1、短线交易的主体,按“实际持有”认定短线交易主体关联方持有,6,广东健隆达于2009年3月1218日期间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买入德豪润达(002005)股票1616万股,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5月19日,广东健隆达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公司股份2184万股。2009年9月21日,广东健隆达通过交易所系统卖出公司股票136.941万股。 在该案例中,交易所认定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均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和“卖出”行为。2009年12月30日,广东健隆达向公司上缴了短线交易收益款570 万元,交易所对其采取了3个月的限制交易措施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2、短线交易行为,(1)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均属于短线交易中买卖行为,7,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2008年1月22日通过认购名流置业(000667)公开增发股份6233.86万股(价格为15.23 元/股),合计持有6983.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增发股份于1月28日上市,该组合分别于1月29日、30日卖出141.79万股、277.78万股,成交均价为14.4181元/股。对此,名流置业3月1日发布公告称,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启示:从5%以上股东“两端说”的标准,该例其实不构成短线交易,但认购公开增发股份本身在实践中系被视为短线交易的“买入”行为。,2、短线交易行为,(2)认购公开增发股份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8,2011年4月29日,闽福发(000547)大股东(持股19.96%)国力民生公司通过参与公司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新股),认购新股35,000,000股,每股价格8.70元。2011年7月19日,国力民生公司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800万股,每股价格11.30元,构成短线交易。国力民生公司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上缴闽福发。 2011年11月9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国力民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短线交易行为,(3)认购定向增发股份也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9,目前,也没有明确定论。建议在操作时尽量规避。 实例中,部分激励对象在期权统一行权前6个月内有卖出股份的行为,建议公司可采用通过实施自主行权方式予以规避。 对于授予限制性股份对象在授予前6个月内有卖出股份的行为,中小板已有分开授予的先例。,2、短线交易行为,(4)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中,限制性股份的授予、股权期权的行权是否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买入”行为?,10,上市部复函: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回购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组成部分,回购的条件和价格等已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披露且经股东大会审议,与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明显不同,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很低。因此,不将股权激励股份回购认定为高管人员卖出股份。,2、短线交易行为,(5)发生股权激励需向高管股东回购股份的,是否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卖出”行为?,11,“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3、短线交易时间,(1)时间:六个月,12,案例:连续减持中误操作增持的短线交易认定,某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2012年9月-12月期间,历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本例中,股东12月12日增持300股的行为仅与12月7日减持14000股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一次,与12月4日和9月28日的减持均不会被认定构成短线交易。但12月14日、17日、18日的减持行为均与12月12日的增持行为构成短线交易,3、短线交易时间,13,新湖中宝原持有金洲管道(002443)14.98%的股份。2011年9月6日,新湖中宝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卖出金洲管道股票2,700,000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股1.556%;同日,又买入股票653,077股,占该公司总股本0.376%,构成短线交易。 2011年11月30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新湖中宝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3、短线交易时间,(2)同一天内有反向交易行为应认定为短线交易,14,4、短线交易结果,(1)公司的归入权收益归入上市公司 若公司董事会不依法将短线交易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公告且披露以下内容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15,4、短线交易结果,(2)交易所纪律处分,上述短线交易应被认定为四次。其违规涉及金额计算如下:5013 + 1069180.75 + 1043390 + 344420.8 = 2,462,004.55元,达到通报批评的处分标准。,一般根据违规金额予以关注函、监管函、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处分。如前述某5%以上股东连续减持中增持的案例中,16,4、短线交易结果,(3)补救措施可视为降格处分的酌定情节,1、神农大丰(300189)董事彭某2012年7月20日通过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208,943股,成交均价11.368元,当日又买进35,170股,成交均价11.428 元;7月23日,再次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卖出公司股票460,000股,成交均价11.553元,当日又买进20,000股,成交均价11.806 元。该董事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交易金额已达到通报批评标准。在减责申请中,除上缴交易收益外,彭某承诺将短线交易涉及金额的15%上缴公司并公告。最终,交易所对其出具监管函警示。 启示:考虑到多数创业板公司短线交易主体,发生短线交易系属于无知犯错,且结合其他情况未发现存在内幕交易嫌疑的,在采取补救措施后,可适当降格处分。,17,4、短线交易结果,(3)补救措施可视为降格处分的酌定情节,2、光韵达(300227)第二大股东德信投资(持股5%以上)2012年8月31日减持公司股份599920股,成交均价为18.008元。2012年9月20日、9月21日、9月24日,又先后买入公司股份142310股、422610股和35000股,合计买入599920股,成交均价为17.8元,涉及成交金额共计1067.87万元,短线交易达到公开谴责标准。 除交易收益外,德信投资承诺将此次交易成交金额的10%,共计106万元上缴公司,以作进一步经济补偿。最终,交易所对该股东予以通报批评。,18,尤洛卡自然人股东夏建文在2013年9月期间发生了如下交易行为:,案例尤洛卡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案,违规金额计算为28700+1647250+14569172=16245122元,达到公开谴责的标准。最终考虑其1900股卖出行为存在误操作的可能性较大,公开谴责适用于违规性质严重、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故决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注意:持股达到5%以上后自动成为法定的禁止短线交易主体。,19,根据相关规定,对特定人员要求在一定事项的时限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要求。 立法目的:在敏感信息发布的前后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但又很难有足够证据予以查处。为此,对可以接触到敏感信息的特定人员直接禁止买卖股份。与短线交易一样,是为防控内幕交易而要求特定人员承担的一种附加义务和无过错责任。 主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短线交易法定主体有所区别),(二)敏感期禁止股份买卖,20,敏感期的四种情形 (1)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问题:若提前披露定期报告,敏感期是否也提前?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问题:董监高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前,买卖股票受到窗口期限制吗?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二)敏感期禁止股份买卖,21,更改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敏感期如何计算? 案例:神州泰岳2012年年报原预约披露日期为2013年3月26日,后申请延期至4月26日。2013年3月22日,公司高管许某先后卖出5万股、10万股、买入7350股、卖出10万股。许某的交易行为构成了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数量25.735万股,买卖金额474.10万元,短线交易股份数量10.735股,短线交易金额203.96万元。 处理结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敏感期禁止股份买卖,22,重大事项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依然不得交易 案例:2010年X月T日,某上市公司公告了重组预案,当日是周六,公司股票于T2日复牌。T3日,公司财务总监买入15000股公司股票。 启示:该行为违反了高管敏感期禁止买卖股份的规定(即公告披露后两个交易日不能买卖股份),交易所对其出具监管函予以警示。,(二)敏感期禁止股份买卖,23,结果:一般以交易金额、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可能性等因素,综合判断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其中,采取补救措施后可降格处罚: 天晟新材(300169)董事徐某在2012年9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本公司股票50万股。2012年10月26日,天晟新材披露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违反了敏感期禁止买卖股份的规定。公司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4314.49万元,同比减少2.61%。公司公告称,徐某已事先将此次减持计划通知董秘并履行报备程序,但衔接上的失误导致违规行为发生。事后,徐某已主动将成交金额的20%,即69万元上缴给公司。徐某并未依靠董事身份获知公司业绩方面等内部信息进行买卖公司股票,未涉及内幕交易。,(二)敏感期禁止股份买卖,24,日科化学(300214)于2012年7月14日披露201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25%-35%。而公司控股股东兼董事长赵某于2012年7月6日买入公司股份519,529股,买入均价10.743元,期间买入金额5,581,329.31元,属于敏感期买卖股份,且金额较大。 鉴于(1)公司业绩并未大幅增长(50%以上),并不属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1.3.1条规定必须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仅是中报通知中要求公告;(2)根据当事人说明,赵某增持确实是基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振市场信心,而非恶意行为,也非通过内幕交易谋利的行为;(3)从股价分析,未发现预告引起股价异常波动。(4)相关当事人表示,其因为对交易所中报通知中7月15日需披露业绩预报的规定不了解,致使本次增持违反了有关窗口期的规定。 处理结果:对赵某免于纪律处分,降为监管函予以警示。,案例1日科化学实际控制人敏感期股份买卖,25,汉得信息(300170)2013年1月9日,公司发布2012年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同比增长2128。1月17日,公司发布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告,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某(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于当日增持公司75万股,并计划未来3个月内拟继续增持10万90万股。 2月19日,陈某继续增持公司股份28.32万股。2月28日,公司披露2012年业绩快报,净利润同比增长24.88。2月19日的增持行为与业绩快报披露相差不足10日,属于敏感期买卖,且金额达到公开谴责。但考虑到:(1)本人已披露增持计划公告,市场对其增持行为已有预期。增持维护股价,提振市场对公司信心,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快报数据与预告基本一致,内幕交易可能性也较小;(3)陈某愿意将2月19日所买入股票按买入价与快报发布前一日收盘价差上交公司,共计6.80万元。 处理结果:对陈某免于纪律处分,降为监管函予以警示。,案例2汉得信息实际控制人敏感期股份买卖,26,公司法第142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三)董监高股份管理规定,27,1、董监高股份禁止转让的情形: (1)上市起一年内;一年内新增股份,自动锁定。 (2)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特别注意:离职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3)董监高承诺不转让的期限内; (4)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董监高股份管理规定,28,案例:恒泰艾普董事离职后半年内违规减持股份 2012年9月24日恒泰艾普董监高换届选举后,原公司董事郑某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2年12月27日,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5万股,金额2,988,019元;随后又于2013年1月29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23万股,金额为5,359,669.8元,两次减持股票涉及金额合计8,347,688.8元。 处理结果:违规金额达到通报批评标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三)董监高股份管理规定,29,案例:海默科技董事违反不转让减持承诺 海默科技董事郭某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43.2万股,占比7.37%;上海天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燕)系其控股公司(控股比例为90%),持有公司股份1074.76万股,占比8.40%。上述股份于2011年5月20日解除限售。郭某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其在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此后5月20日至9月5日,上海天燕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54.98万股。按照郭某的承诺,超比例减持50.49万股。以其最后一次减持价格(每股12.21元)计算,涉及金额为616.4829万元。 处理结果:违规金额达到通报批评标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三)董监高股份管理规定,30,(4)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股份;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股份。 具体操作:在董监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离职申报时,应在委托书中声明离职后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三)董监高股份管理规定,31,2、董监高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任职期间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1)转让的含义: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因股权激励发生的回购,也不算在内。 (2)一年内新增股份,按75%锁定,缩股或转增股也按同比例锁定。(3)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账户所持股份)其所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含因融资融券下信用账户里的股份。(4)例外:持股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三)董监高股份管理规定,32,3、 非董监高员工的股份管理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如“类高管”申报)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三)董监高股份管理规定,33,“类高管”约定安排不能排除法定义务 某创业板公司原董事兼副总经理郑某于2012年9月24日换届选举后不担任公司的董监高,9月26日向我部申报离任。但同时,其追加承诺:其将在本届董事会任职期内继续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董监高的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关义务。 2012年12月27日,郑某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5万股,金额2,988,019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142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启示:离职后半年内不减持系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当事方不能以“类高管”的约定安排予以对抗。,(三)董监高股份管理规定,34,4、 董监高的申报义务(1)个人信息、股份变动信息等均应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以便于对其股份进行管理。(2)董秘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3)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秘,董秘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三)董监高股份管理规定,35,案例:董监高新增股份未申报致违规,豫金刚石(300064)副总经理杨某参加公司的新股申购中签500股,上市前没有如实向公司申报所持股份,公司对此不知情,也未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10年3月26日,公司股票上市首日,杨某卖出500股股份,卖出均价29.110元,卖出金额14555.00元。 杨某在公司上市前未及时申报并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本人持有公司股份500股的事实,做出了不实声明和保证,上市当日减持行为违反了高管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最终,对杨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三)董监高股份管理规定,36, 股份买卖的特别提示,“误操作”、“不了解相关规则”、“委托他人代管账户”以及对交易事项“不知情”等均不足以构成从事违规交易行为的免责理由。要加强对规则的学习和执行力度,重在事前预防。,37,第二部分,内幕交易的监管形势,38,一、近年来内幕交易的特征,近年来内幕交易特征高发态势,监管形势严峻。,涉及事项杂,案件数量多,涉案人员广,案件情节重,39,2008年2013年证券系统内幕交易案件查处情况,40,近三年证券系统内幕交易案件立案数量,41,近三年证券系统查处内幕交易案人员分布,42,监管层态度内幕交易零容忍,尚福林:内幕交易问题成为市场监管的主要矛盾,必须高度重视。郭树清:打击内幕交易已经成为证券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3年3月20日,肖钢主席履新第4天,证监会先后公布对青岛华光等3家公司立案调查,被市场解读为上任第一把火烧向“内幕交易”。,一、近年来内幕交易的特征,43,(一)建设内幕交易综合防控体系,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与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涉嫌内幕交易,证监会和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从快作出处罚。已立案稽查的,暂停其再融资、重组等行政许可。各级监察、国资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内幕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各地区和部门(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等)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执法合作、信息管理、情况沟通等工作机制,形成上下、部门、地区联动的综合防治体系。,二、近年来内幕交易监管举措,44,(二)完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2011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时,考虑违法行为特殊性,由监管机构承担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通过推定的方式适当向原告、第三方转移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2012年6月1日,公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二、近年来内幕交易监管举措,45,(三)力促监管转型,加强稽查执法力量2012年12月27日,证监会批准稽查总队设立第六、第七支队,每个支队50人规模,分驻上海、深圳,在稽查总队集中统一办案的体制框架内,负责查处上海、深圳及周边区域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2013年8月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一系列稽查执法未来工作的重点和改革方向。2013年8月19日,肖主席表示,稽查执法人员由600名增加至1200名,新增人员将进入六大证券期货交易所、中登公司以及沪深稽查支队等相关执法部门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接受证监会的统一指导和调配。,二、近年来内幕交易监管举措,46,三、信息披露中内幕交易监管措施,(一)推出内幕交易知情人登记制度2011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47,三、推出内幕交易知情人登记制度,1、内幕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2、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还应当制作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3、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48,2010-2013年内幕交易案涉及事项类型分布,三、信息披露中内幕交易监管措施,49,三、信息披露中内幕交易监管措施,(二)强化重组筹划中内幕交易监管2012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11月,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针对内幕交易频发的重大资产重组,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将并购重组审核与交易异常挂钩异动即核查,涉嫌即暂停,违规即终止,排除即恢复。,50,1、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者虽未达成但预计难以保密时,及时申请停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分阶段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2、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首次向本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说明相关人员是否进行股票买卖、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同时根据重组进展,及时补充完善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二)强化重组筹划中内幕交易监管,51,3、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后,交易所立即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并在后续各阶段对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监管。4、本所核查结果显示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的,及时将核查结论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进程。5、上市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进程的,应当在发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并复牌的同时,就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导致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或者被终止作出风险提示公告。,(二)强化重组筹划中内幕交易监管,52,6、如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侦查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如决定不终止的:筹划重组停牌期间的,应在披露草案复牌时,披露有关立案情况,同时刊登重组被暂停和可能被终止的风险提示公告;复牌后提请行政许可前,应暂停重组进程,未召开股东大会不得召开,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作出风险提示;提起行政许可后的,尚未受理的,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证监会暂停审核,上市公司同时公告相关情况并作出风险提示。,(二)强化重组筹划中内幕交易监管,53,7、恢复重组进程情形未发现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存在内幕交易的;,(二)强化重组筹划中内幕交易监管,54,2013年10月15日,某创业板公司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2013年1月9日,证监会受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 2013年12月21日,因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公司同时刊登了重大风险提示公告,称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存在被终止的风险予以提示。 2014年6月2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对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原交易对手方之一自然人王某某所持重组标的公司15%股份不再纳入本次交易, 2014年7月5日,公司重组恢复审核。7月31日,公司公告重组方案通过并购委审核。8月30日,获得正式批复。目前,标的资产过户已经完成。重组基本实施完毕。,案例分析,55,7、恢复重组进程情形发现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交易对方的董监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存在内幕交易的,但相关人员已被撤换或者退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 撤换财务顾问的,应当撤回原重组行政许可申请,重新申报。,(二)强化重组筹划中内幕交易监管,56,8、终止重组进程情形上市公司主动终止的,一般承诺至少3个月不再筹划重组;若重组筹划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则需承诺至少6个月不再筹划重组;若因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终止重组,同时承诺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组。,(二)强化重组筹划中内幕交易监管,57,第三部分,内幕交易的认定及案例分析,58,证券法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一、内幕交易构成要件分析,59,(一)一般证明责任三项构成要件,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因履职知悉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可以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60,定期报告方面:年报、半年报(包括业绩预告、快报等)、利润分配预案等;权益变动方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股东增减持计划、要约收购等; 重大事项方面: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股权激励草案等; 日常经营方面:一次性签署重大日常生产经营合同,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重大研发进展(如新产品)、获取重要专利、商标,募投项目达产等;,1、内幕信息-范围,61,内幕信息形成之时的认定对于普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或“计划”、“方案”、“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对于能够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形成时间应当自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开始起算。内幕信息公开的形式内幕信息必须以在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媒体发布的方式公开。,1、内幕信息-敏感期,62,(1)基于特定身份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内部人员:董监高、控股公司及其董监高、由于任职可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证代等)。外部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监高,外聘中介机构及人员等。监管部门人员,2、内幕信息知情人,(2)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3)通过上述人员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如近亲属等,6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发生证券交易行为,包括场内的竞价、大宗交易,场外的协议转让等,也包括融资融券、约定式回购等其他方式。 非由当事人主观能控制的司法裁定、接收遗赠、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等不应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 认购增发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行权,转股等行为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3、内幕交易行为,64,(1)内部人员*ST得亨董秘案 2008年2月,*ST得亨与某信托公司确定重组合作意向,4月18日涨停后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申请停牌。6月17日公告重组条件不成熟,复牌。董事会秘书由某在信息敏感期间利用“柳某”、“李某”账户大量交易该股,全部卖出后合计亏损63万元。 为隐瞒内幕交易事实,由某在编制2008年中期报告时,将“柳某”、“李某”的名字从前十名股东中拿出去。 最终,证监会对由某处以60万元的罚款。,4、案例分析,65,(2)外部人员江苏开元控股股东案 2007年2月27日,江苏开元向其控股股东开元集团书面汇报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任开元集团董事长丁某某指示按照最高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每10股送2股转增7股派1元现金。3月27日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后股价连续2日涨停,至6月中旬最高涨幅228%。而2007年初,丁某某向开元集团的合作方陈某借用其控股企业“尚华建材”与“华远投资”证券账户,向其转入2000万元资金,买入“江苏开元”股票317万股,前述账户陆续卖出获利约1109万元,全部转回开元集团。 2010年9月,根据相关举报线索,证监会立案稽查。2011年4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4、案例分析,66,(3)外部人员捷成股份交易对方董事长案2011年5月初,捷成股份董事长徐某某与冠华荣信公司大股东白某开始洽谈收购事宜。5月中旬,徐某某、白某分别与各自公司的高管讨论该事宜,冠华荣信的董事长宋某某参与讨论,知悉了该事宜,为内幕知情人。8月18日,双方达成协议并对外披露。 2011年6月28日,宋某某利用其配偶尚某某的账户买入公司股票6000多股,于8月29日全部卖出,获利约4.8万元。 最终,证监会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被罚款的处罚。,4、案例分析,67,(4)外部人员西南合成重组财务顾问案 2010年8月中旬,西南合成大股东研究决定,拟将其持有的北医医药100%股权注入西南合成实施重组。2010年9月27日股票停牌,10月26日公告重组方案。西南合成独立财务顾问东北证券保荐代表人秦某利用“任某某”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西南合成”股票9万股,公告后卖出盈利23万元。秦某还将公司重组信息当人情泄露给其朋友周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周某利用“蒋某”等账户买入“西南合成”股票597万股,公告后卖出盈利817万元。 证监会已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秦某被依法逮捕。,4、案例分析,68,(5)外部人员粤高速财务顾问工作人员案 2011年1月20日,粤高速控股股东广东交通集团启动粤高速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本次重组的财务顾问中金公司工作人员邹某负责项目组人力资源调配工作。1月21日-24日,在安排粤高速重组项目组成员工作的过程中,邹某知悉了重组事项。1月24日至2月11日,其妻子通过亲戚账户买入公司股票77万股,动用资金340余万元,3月14日公司股票停牌前持有股票36万股。6月13日公司股票复牌并披露重组预案后,账面浮盈14余万元。 2012年6月,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目前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4、案例分析,69,(6)外部人员斯米克外聘项目负责人案 2012年3月15日,斯米克公告其持股75%的一家子公司下属瓷石矿储量估算为3164.88万吨,与其获得该公司股权时公告的6.41万吨储量发生了巨大变化。公告后,公司股价连续6个交易日涨停。而出具矿区地质报告的赣西地质大队该项目负责人王某,通过本人资金账户下挂的4个股东账户,于2012年3月6日买入公司股票3.43万股,最终盈利9.63万元。证监会对王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9.63万元。,4、案例分析,70,(7)外部人员ST高陶政府官员案刘宝春为南京市经委主任,于2009年2月至4月间,代表南京市经委参与中国电子集团公司第十四所与高淳县政府洽谈重组ST高淳事项。其配偶陈巧玲分别于4月1日至15日买入61.4万股高淳陶瓷股票,4 月21日公司申请停牌,5月19日,公司公告重组事项并复牌,5月22日至6月24日,陈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约749.95万元。最终,两人被予以刑事处罚。,4、案例分析,71,能够证明前述人员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或高度吻合,且相关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即可认定存在内幕交易。,(二)特殊证明责任综合推定原则,针对特定主体:(1)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2)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的人。,72,交易行为异常的认定(两高解释)时间吻合程度比对三类时间:行为人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时间;资金变化时间;相关证券买卖时间。交易背离程度从两点把握:平时交易习惯;公司基本面。利益关联程度资金进出账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综合把握:不能单纯从上述某一个方面认定交易是否明显异常,而必须综合三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二)综合推定原则,73,光明家具董事长及其亲属内幕交易案(一) 2011年11月21日,已连续两年亏损的光明家具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就公司以股抵债的债务重组方案达成一致。12月25日,双方签订了正式协议书。公司股票于当日开始停牌。而12月21日,光明家具的董事长马某配偶姐姐马某琴的账户买入6.76万股公司股票。到2008年2月5日卖出时,盈利9.86万元。 经核查,证监会稽查人员发现以下线索: (1)该账户买入公司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时间高度吻合,光明家具虽然与长城公司在11月27日达成初步意向,但直到12月20日晚间就主要事项达成一致。,案例分析(一),74,光明家具董事长及其亲属内幕交易案(二)()异常交易行为:而该账户在21日清空所有其他股票,购买公司股票。而此前,该账户3个月未发生股票交易。()其他线索:买入指令均从马某伊春家中电脑发出,虽然马某12月21日并不在家,但其配偶赵某在家,现代通信手段发达,不排除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赵某操作;最终,证监会对马某等人处于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案例分析(一),75,长方照明与内幕知情人联络人员内幕交易案(一) 长方照明董事长邓某长在2012年6月底与副总经理邓某贤等其他董事会成员沟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7月18日,邓某长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了10转15派2的方案,当日晚间对外公告。而7月18日当天,“王雄英”账户一次性买入公司股票6.65万股,成交金额111.72万元。 经核查,证监会稽查人员发现以下线索: (1)该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邓某贤银行账户转入的107万元,邓某贤及王雄英称其邓某贤归还先前向王雄英的借款及利息。,案例分析(二),76,长方照明与内幕知情人联络人员内幕交易案(二) ()一次性买入行为,与该账户通常分散、少量地买入其他股票的特征不同。()邓某贤与王雄英在2012年6月21日-7月18日之间有多次通话记录。最终,证监会认定王雄英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邓某贤存在密切关系,王雄英从邓某贤处获取了内幕信息。证监会对王雄英处以30万元的罚款。,案例分析(二),77,当事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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