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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上的国家 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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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上的国家 课件.ppt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概说 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第一节 国家概述,一、国家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第一节 国家概述,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要素有: 永久的人口(定居的居民)(permanent population) 确定的领土 (defined territory ) 政权组织(政府)(government)政府的存在是区分国家与非国家实体的重要标志。 主权(sovereignty)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第一节 国家概述,二、国家的类型,永久中立国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不得缔结与中立国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如不得允许外国军队过境或允许外国在其境内建立军事基地和组织军队;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和经济封锁;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致损害自己中立地位的援助等。中立条约缔约国的义务:确保中立国的中立地位不受侵犯。,梵蒂冈市国教皇国,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是一个特殊的国际法主体:1、领土 0.44平方公里,人口1000左右2、政教合一3、世俗国家行使的许多权力都交给了意大利,第一节 国家概述,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 即国家固有的、对于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权利。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1、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自主性和排他性是其两大特性。 国家的独立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政治独立是经济独立的前提,经济独立是政治独立的基础。,国家的基本权利,2、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指国家在国际法上都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即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关系,平等地承受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国家的基本权利,3、自保权(Right of Preservation) 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和自卫的权利。 包括:A.国防权(right of national defence)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的权利; B.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联合国宪章第51条在确认自卫权的同时,对自卫权的行使也作出了限制向安理会报告,国家的基本权利,4、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权(领土管辖)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 保护性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物和事进行管辖的权利。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形式,在管辖冲突时具有优越权。但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及境内的外国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还受国际法的限制。 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允许其无害通过;利用边界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对于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辖权的制约等等。,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 其主要以国籍作为管辖的标准,在领土外的适用主要是针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或其他获得国籍的特定物。但国家对其在外国的本国人的管辖要受所在国的属地管辖限制。,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在该国领土范围以外犯有侵害该国国家及其公民重大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两个条件:该外国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犯罪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管辖权 该权利的行使受罪行发生地国的属地管辖权的限制,普遍性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进行管辖而不问犯罪行为发生地及罪犯的国籍。行使这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条约。战争罪、海盗罪、反人类罪、贩卖奴隶、贩毒罪犯罪嫌疑人所在国遵守“或引渡或起诉原则”,1926年8月2日,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碰撞。“博兹-库特号”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当“荷花号”抵达土耳其港口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对这起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人员法国海军上尉戴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同“博兹-库特号”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逮捕,并在伊斯坦布尔提出刑事诉讼。,荷花号案(the lotus case),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短期监禁(80天)和一笔为数不多的罚款(22英磅)。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两国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土耳其根据其法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审判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从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是合法的。,注意:,本案判决后,国际上十分重视。1952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1958年的公海公约。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这种规定显然排除了船旗国以外和船长或船员的国籍国以外的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二)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2、不干涉别国内政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四、国家主权豁免(state immunity),(一)国家豁免权的概念1、概念:又称为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指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交易号案,“ 交易号” 原为美国私人商船 ,1810 年在公海上被拿破仑的军舰拿捕和没收,改充为军舰 。1812 年该船因天气关系驶入美国港口,原交易号的美国船主向法院提起对物诉讼,要求扣押该船。美国最高法院判称:“ 与美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军舰,在美国政府允许其入港的情况下,不受美国法院管辖。”,(二)国家管辖豁免的主体国家,1991年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国家管辖豁免草案)第2条第1款(b)规定,国家是指: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个机关;2、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3、受权为行使国家主权而行为的国家政治区 分单位;4、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只要它们受 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行为;5、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三)国家豁免的范围,1、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学说(1)绝对豁免主义(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产生于19世纪 ) 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放弃。,(2)相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产生于20世纪) 主张:只有国家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享有豁免。,(四)不得援引国家主权豁免的行为,1、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的商业交易 引起的诉讼;2、国家与个人之间关于雇佣合同的诉讼;3、国家由于其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害的诉讼;4、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的诉讼;5、关于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诉讼;6、国家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的诉讼;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引起的诉讼;8、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订立的仲裁协定 的效力的诉讼。,(五)国家豁免权的放弃,1、概念:指一国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自愿在外国法院不援引国家管辖豁免,而就其特定行为或不作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2、条件 (1)放弃必须出于自愿; (2)放弃的方式可以是明示(指国家事先订立条约或合同,或事后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也可以是默示(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直接提起或参与诉讼等行为表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3)放弃了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了执行豁免。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由国家做出明确的表示。,3、放弃的法律效果(1)对放弃国来说,放弃即意味着应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2)对管辖国来说,放弃即表明其行使管辖权的障碍的消除。,中国政府关于国家豁免的主张(1)中国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凡是国家本身从事的一切活动,除自愿放弃豁免外,均享有豁免权;(2)实践中,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营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国家国库财产和国营公司或企业的财产区别开来,国营公司或企业不享有豁免;(3)如果外国国家无视国际法,任意侵犯中国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中国将采取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承认: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的事实给予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1.承认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2.承认的客体是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及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承认既是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法律性质表明承认是产生、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政治性质表明承认是为实现某种政治利益而实施的并产生预期政治效果的行为。承认者对承认享有自由裁量权。4.承认是一种单方行为。,一、国家的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s),1、概念: 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2、承认的性质:(1)构成说:承认具有造就国际法主体的作用(2)宣告说:承认只是现存国对新国家存在的事实的确认或宣告,不具有造就国际法主体的作用 承认是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既是一种事实宣告,也构成两国间外交关系的前提,3、新国家产生的诸情势,4、承认的条件:,一是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家的要素; 二是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1932年美国国务卿史汀生照会中日两国,声明不承认用违反巴黎非战公约义务的手段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定(满洲国)。该观点被称为史汀生不承认主义。即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国家尤其是违反国际法原则而建立的国家,既存国家非但不应给予承认,而且应予谴责,使它不能存在于国际社会。,5、承认的方式:明示、默示6、承认的范围 (1)法律承认(de jure recognition)是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的完全的、永久的和不可撤销的正式承认。 (2)事实承认(de facto recognition)是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的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的和可撤销的非正式承认。,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 关系 (事实承认不具备)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 各方面的条约 承认被承认国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 司法和行政管辖权的有效性 承认被承认国在承认国的豁免权 和诉讼权,法律承认的效果,7、承认的效果,承认被承认国立法、司法和行政 行为的效力 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在承 认国享有司法豁免 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文化关系, 缔结通商协定或其他非政治协定 互派领事和商务代表,事实承认的效果,二、政府的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1、概念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案例: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国通知文件措辞很不一致:1949年10月2日苏联政府电文“确信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是绝大多数中国人民意志的代表者”;1950年1月6日英国政府照会说“今日业已承认此政府为中国法律上的政府”;1月13日芬兰政府电文说“芬兰政府已于今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发表的送达各国政府的公告上措辞为“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2.政府承认的原因政府的变更 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即通过社会革命或者通过政变取得政权而建立新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国体、政体改变与否都会发生政府承认的问题。,3.政府承认的条件,(1)有效统治原则:新政府控制了它的国家领土的大部分或绝大部分,并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服从。(2)不具有国际法上的违法情势,4.政府承认的方式一般趋向通过默示的方式承认新政府艾斯特拉达主义:墨西哥在外国发生革命或政变时将不发表任何给予承认的声明,而仅决定是否与有关外国政府继续保持外交关系(保持外交关系是一种默示的承认),三、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既存国家对旨在摆脱外国奴役或殖民主义统治,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给予的认可。如:阿尔及利亚民族解放组织;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四、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反政府武装未发展到内战的规模和程度,各国为保护本国侨民和商务往来,对其事实上承认的权宜行为。,继承的主体,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继承,继承的对象,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分类,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Succession of State and Government),一、国家继承(state succession)(一)概念 指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到继承国。,2008年10月14日,中俄两国政府在黑瞎子岛举行界碑揭幕仪式,黑瞎子岛西侧一半约171平方公里陆地及其所属水域正式划归中国,这是中俄两国最后勘定的边界。,2.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领土变更的事实,国家独立 国家合并 国家分离 国家分立或解体 领土部分转移 (如阿拉斯加/德国),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二)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1.条约的继承(1)概念: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就实质而言,是被继承国的有效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2)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政治性条约(人身条约personal treaties )不予继承;(如结盟条约;参加国际组织的条约)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非人身条约non- personal treaties )予以继承;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应继承;经济性条约诸如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等,酌情继承。新独立国家的“白板规则”新独立国家原则上不继承原殖民地或宗主国承担的任何条约义务,但白板原则不适用于有关国界和特殊领土制度的条约,也不适用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2.国家财产的继承(1)概念: 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依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和利益。 国家财产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归继承国所有。,(2)国家财产继承的“一个标准两个原则” 一个标准是: 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两个原则是: 一是随领土转移原则,即一国的国家财产(主要指不动产)随着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二是实际生存原则,即凡是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管其位于何地,均应转属继承国。,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3.国家债务的继承(1)概念: 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通常包括国债和地方化债务。,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A.按债权人、债务人关系B.按债使用范围C.按债的性质,内债外债,国债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善意之债恶意之债,债务,(3)一般继承规则 除国家合并和新独立国家继承外,一般通过协议和按照公平原则来解决国家债务的转属问题。 “恶债”(即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承担的债务,如战争债务、征服债务等)不继承,4.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档案是指在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的国内法规定,属于其所有并由其作为档案收藏的一切文件。规则:除新独立国家外,一般由继承国与被继承国协议解决,没有协议将所涉领土有关档案转属继承国。,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二、政府的继承 (succession of governments)(一)概念 指由政府更迭引起的一国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二)政府继承的一般规则,1.条约的继承 2.国家财产的继承 3.债务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的实践 :,1.条约:对解放以前的旧条约的原则是区别对待,根据内容性质分别审查决定2.财产:有权继承旧政府的一切财产3.债务:合法债务,协商解决;恶意债务,一律不予继承4.有权继承前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席位。 案例:光华寮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光华寮案,光华寮是在日本京都市的一座五层楼房。该寮建于1931年,原属于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日本政府“大东亚省”的委托,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的中国留学生居住之用。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了,该寮无人管理,由中国留学生组织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该寮改称为“光华寮”。1950年,前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日军侵华期间所掠夺的财产所得的公款把光华寮买下作为留日学生的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将该寮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要求收回该寮,并要求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八人搬出该寮,被王炳寰等人严词拒绝。台湾当局遂以“驻日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确认该寮是中国的国家财产,驳回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于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大阪高等法院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京都地方法院于1986年2月4日,重新判决,将该寮判归台湾当局。被告不服,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大阪高等法院于1987年2月6日,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被告于1987年5月30日再上诉于日本最高法院,要求日本最高法院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并请最高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但最高法院一直未裁定。直到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台湾当局在光华寮问题上不具有诉讼权。,1、违背了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2、违背了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3、违背了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历尽沧桑的“光华寮”,湖广铁路债券案,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1、违背了国家主权豁免原则,2、恶债不继承,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三、国际组织的继承当一个国际组织同其他国际组织合并,或由于解散而根据国际协议使其职能转移于另一国际组织时,即发生国际组织的继承问题。其特殊之处在于,其继承与领土变更无关。国际组织的继承包括职能、财产、债务和文书档案等方面的继承,通常依照原缔约国签订的特别协定或经原国际组织作出决议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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