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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解读及案例评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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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解读及案例评析课件.ppt

    社会保险法解读及案例评析,背景,经济、社会面临“四个转型”缓解社会矛盾的“降压阀”替历史“还债”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重要反思,2,亮点,1、首部全民保障的法律2、参保人的知情权3、延续交费确保养老、医疗保险权益4、首次规定“病残津贴”5、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6、确立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原则7、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的政府补贴8、医保即时结算、异地就医制度9、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扩大,3,10、医保基金、工伤基金的垫付义务11、失业人员的免费参加医保12、未就业的职工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13、社保强制征缴规定、滞纳金标准降低14、养老保险全国统筹15、社保争议可裁、可诉16、农民工参保等同化17、外国人参保可行化,4,缺憾,保障层次相对较低身份限制仍然没有完全打破险种之间的相互衔接仍须细化基金运营风险仍然很大制度“碎片化”残留、有“大一统”趋势,5,一 、总则,1、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6,一、总则,2、社会保险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3、制度设计的方针: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7,一、总则,4、社会保险参加人权利: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5、工会权利: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8,二、基本养老保险,1、缴费主体:A、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B、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C、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问题思考:A、职工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怎么办?B、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能直接支付给职工吗? C、扣缴职工的社保费后,低于最低工资可以吗?,9,二、基本养老保险,2、基本养老金的享受条件:(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A、视同缴费的情形;B、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C、女职工身份的界定。问题思考:档案与工龄的关联性如何?,10,案例,赵某原系某央企职工,1998年因公出差后,一直没有回到原单位上班。2000年,该单位以赵某旷工为由,将其除名。此后,双方再无联系。 2007年,赵某以个人档案仍保留在该央企为由,要求认定2000年至2007年的劳动关系,并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 问:赵某的要求是否合理?,11,二、基本养老保险,3、不满15年的处理方式:A、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B、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A、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B、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尚在探索阶段。,12,二、基本养老保险,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1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1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5,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6,转移接续手续的办理,(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17,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8,二、基本养老保险,5、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问题:继承人如何确定?,19,二、基本养老保险,6、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7、病残津贴: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20,病退条件及待遇,1、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2、退职: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21,案例,董军1988年在北京一家煤炭公司担任井下工,2007年董军年满55岁,申请提前退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单位核对董军的退休待遇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10年,实际缴费年限为9年。董军认为其缴费年限应当按照折算后的年限24年计算。 同时,由于董军2006年因工作操作失误,造成公司设备损毁,应当赔偿20万元。至董军退休时,仍有5万元尚未还清,公司遂通知从董军的养老金中按月扣减。 此后,董军多次与公司交涉。,22,三、基本医疗保险,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开始推行。,23,三、基本医疗保险,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7年开始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24,三、基本医疗保险,4、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25,三、基本医疗保险,5、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26,案例,王永2003年入职某建设集团,2006年被集团派驻香港办事处。2007年在香港工作期间患病,在当地救治期间,共花费医药费3万元。 2008年,因身体情况,集团将王永调回国内。 2008年5月,王永将在香港花费的医药费单据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报销。 公司经查,王永在香港期间取得了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问:公司应当给王永报销医药费吗?王永的社保待遇该如何享受?,27,三、基本医疗保险,6、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28,四、工伤保险,1、保险费缴纳: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费率确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29,四、工伤保险,3、基本原则;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0,案例,刘某夫妇同在某砖厂工作,刘某是电工,其妻为制砖机看守员。由于刘某妻子身体不好,刘某工作性质又比较机动,所以刘某经常代替妻子工作,为此还受到了厂领导批评。 一天,刘某在顶岗时,看到机器滚带出故障,就用铁锨清理,结果不慎导致右腿被卷入机器滚带中而受伤。 请问:刘某能认定为工伤吗?,31,(1)认定工伤,1、工作致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B、工作场所内;C、工作原因;,32,案例,赵某和丁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人,有天下午下班后,他们看到施工现场灰尘飞扬,就决定撒水消尘。于是,赵某驾驶撒水车,丁某拖泵撒水。 结果在一坡起处,赵某由于驾驶技术问题,撒水车后滑将丁某撞死。另外,赵某没有驾驶证,二人也不负责撒水工作。 请问:丁某属于因工死亡吗?,33,(2)认定工伤,2、预备收尾性工作致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前后;B、工作场所内;C、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收尾性工作受伤;,34,案例,崔女士是河南一家公司的员工,负责退休办理工作。退休职工蔡某认为崔女士给自己核定的退休标准有问题,经常找其理论。每次,崔女士都会详细的为蔡讲解退休政策与退休待遇构成,但蔡一直心怀不满。 有天下班后,蔡某在公司内遇到了正在回家路上的崔女士,又去争论退休待遇问题。结果几句话不和,情绪激动的蔡某将崔女士打伤。 请问:崔女士能被认定工伤吗?,35,(3)认定工伤,3、履行职责受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A、工作时间内;B、工作场所内;C、由于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36,案例,李先生是一名建筑工人,由于连日的高温下作业,在工地打工时严重中暑,顿时昏迷不醒,工地其他工人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一共花费医疗费4500多元。 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算工伤?,37,(4)认定工伤,4、患职业病的。构成要件: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作出了职业病诊断结果;,38,(一) 认定工伤,5、因工外出致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构成要件:A、因工外出;B、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问: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疗养受伤是工伤吗?,39,国法秘函2005311号,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40,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41,案例,萧先生是某外资企业的总工程师,2007年9月的一天下午2点,工作中的他感到头脑晕旋,在同事的劝说下,萧先生回家休息。 晚上7点,下班后的妻子回到家中,发现萧先生已经死亡,医院的检查结论为突发脑溢血猝死。 萧先生能被认定工亡吗?,42,(二)视同工伤,1、突发疾病死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内发病;B、工作岗位上发病;C、因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43,案例,一个周末的晚上,刘先生和妻子到电影院看电影。放映完后,已经是晚上10点多钟。二人骑自行车一前一后往家赶,妻子在前,刘先生在后。妻子骑到一个街道拐角时,突然出现三个歹徒,上前去调戏妻子。 刘先生遂上前与歹徒搏斗。搏斗中被连捅六刀,歹徒逃之夭夭。惊魂未定的妻子将刘先生送往医院,并向110报了案,一直至今逍遥法外。刘先生出院后,以自己是从事救人活动而受到伤害,应当按照视同工伤来处理,要求单位认定工伤;单位认为,刘先生是救妻子而不是其他人,不属于公益活动的范围。 请问:刘先生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如何理解公益活动的范围?,44,(二)视同工伤,2、从事公益活动致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45,(二)视同工伤,3、复员军人旧伤复发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构成要件:A、有革命伤残军人证;B、有医院旧伤复发证明。注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享受,46,四、工伤保险,4、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一)故意犯罪致伤;(二)醉酒或者吸毒致伤;(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7,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48,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A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49,过失犯罪,定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50,案例,李进是某公司总经理, 2009年11月3日李进让司机张斌开车一起到客户处谈生意。当天晚上,李进宴请客户吃饭。席间,为了陪客户两人都喝了不少酒。 酒后张斌驾车送李进回家,在途中交通肇事造成5人重伤,2人死亡,张斌本人也深受重伤。李进虽然伤得不重,但是因其本人有酒精过敏的家族史,当晚住院观察期间感觉不舒服,待家人前往探望时,竟已不治身亡。 2010年10月,张斌及李进的妻子,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51,四、工伤保险,5、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52,四、工伤保险,6、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案例,白某系与天津顺科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某电器公司在河北唐山提供促销服务的劳务派遣员工。 2008年3月,在从天津回唐山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08年5月,天津市劳动局认定白某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2008年9月以后,白某既未向公司提交病假证明,又没有上班,经公司多次催促,白某仍不予理会。 2008年11月,天津顺科公司以白某严重违纪为由,与白某解除劳动合同。,54,白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请求:(1)恢复劳动关系;(2)住院期间的伙食费 ; (3)停工留薪期工资;(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鉴定费;(8)交通费;(9)护理费;(10)医药费。 问:白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55,四、工伤保险,7、工伤职工退休: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56,四、工伤保险,8、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理: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9、代位求偿权: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57,四、工伤保险,10: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工伤保险条例(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58,五、失业保险,1、失业金享受条件:(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9,五、失业保险,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3、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案例,2007年,某快餐店招用一批员工,其中外卖工5名,收银员4名,后厨8名,店长1名。由于用工需要,外卖工和收银员都是临时使用的小时工,后厨为兼职员工,店长为快餐公司直接雇佣人员。 该快餐店员工入职后,发现工资偏低,就与快餐公司统一商定将公司应当缴纳社保的部分,以补贴形式发放给个人。 2009年,店长因与公司发生争执,就发动所有员工一起提起辞职,要求补缴社保,并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61,经查,外卖工和收银员入职之前,曾经分别在各自单位参加社保2年左右,后厨在原单位一直缴纳社保,店长2004年在一家商场从事督导工作,在当地参加社保累计3年。 店长主张因快餐公司的过错,导致失业,且自己累计缴费年限已经超过5年,所以应当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问:员工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62,五、失业保险,3、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失业人员死亡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63,五、失业保险,5、失业金领取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64,五、失业保险,6、失业保险金的停止情形:(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7、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65,六、生育保险,1、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66,六、生育保险,2、生育医疗费用的构成:(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3、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67,案例,李某是北京一家企业的职工,2008年李某未婚先孕,2009年3月5日李某生产后,即在家休息。2009年6月3日,李某返回公司上班,要求公司报销生产期间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并要求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公司人事经理张某认为,李某未婚生育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2009年3月5日至6月3日,李某应当属于旷工,遂向李某发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6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69,北京: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辽宁: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70,七、社会保险费征缴,1、企业设立社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71,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72,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73,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74,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75,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76,案例,2002年,顾某、胡某被某糖果公司招聘,与上海方达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糖果公司从事促销工作。 2007年,某糖果公司与上海方达公司终止合作,与北京多咨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顾某、胡某也一并转入北京多咨公司。 2010年,顾某、胡某辞职后,发现自己2002年至2006年没有社保缴费记录。于是,二人提出对上海方达公司的仲裁请求,要求补缴社保。 问:社保征缴有时效限制吗?,77,八、社会保险基金,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78,九、社会保险经办,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79,九、社会保险经办,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80,十、社会保险监督,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81,十、社会保险监督,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82,十一、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3,十一、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84,十二、附则,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85,案例,某通信公司为了开展新业务,招用了一批业务员,从事电话卡的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约定业务员从销售提成中获取报酬。 为了指导培训、检查巡视业务员,通信公司雇佣一名技术员马某,双方约定为非全日制用工。 2009年7月,马某给业务员培训后,下班与业务员孙某在路上被迎面驶来的两辆电动自行车撞倒,肋骨骨折,九级伤残。,86,2010年3月,马某与孙某分别通过诉讼获得侵害赔偿。2010年5月,马某与孙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通信公司落实工伤待遇。 通信公司认为,孙某不属于公司员工,双方属于民事代理关系。马某下班离开后,实际上是到另一家电脑公司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因此应当由电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且二人已经获得赔偿,不能再获得工伤赔偿。 问:通信公司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87,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三个核心要件:1、主体资格;2、管理关系+工资关系;3、业务范围合法。劳务关系的核心特征:1、平等主体关系;2、工具的契约性;3、过程的独立性。,88,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89,人社厅函【2009】34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的处理意见进行工伤认定;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按机动车事故处理,应认定为工伤,若按非机动车事故处理的,不应认定为工伤。,90,案例,侯某是广东劳务派遣公司成都分公司招聘的派遣到某糖果公司从事生产的员工。侯某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侯某的社保在广东省从化市缴纳。 2007年5月,侯某早退在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导致眉骨骨折、右眼视力下降,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2007年8月,侯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侯某2万元,双方此后不存在任何关系。 2008年1月,侯某感觉右眼视力突然下降,经诊断为“右眼视网膜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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