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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第二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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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第二版课件.ppt

    目 录,第一章 绪论,1,2,第二章 公司法,3,第三章 合同法,4,6,5,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第四章 工业产权法,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目 录,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8,第八章 税法,9,第九章 金 融 法,10,12,11,第十 二章 经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第十章 劳动法,第十 一章 会计法与审计法,第一章 绪论, 识记: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法律事实(事件、行为)、经济法权利、义务、责任、法律行为、法人、法定代表人、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再代理)、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所有权、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共有、债、债的构成(主体、内容、客体)、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简单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 领会:法律关系的构成、经济法权利的分类、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法律行为的形式、法人登记的管辖、代理的种类、表见代理在实际中的表现、所有权的保护、特定物与种类物之债的区别、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别、无因管理在实际中的表现 应用:应用法律关系的原理分析现实中的案例(主要分析案例中所包含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以及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并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出判断)、法人登记的条件及程序、债的分类,第一章 绪论,张某为李某代理销售一种商品,代理期满后双方未再续订代理合同。李某也未将张某悬挂于其店内的代理标志收回。王某见到张某店内的代理标志后,要求与其订立买卖此商品的合同,张某见有利可图即与王某订立了合同,当张某要求李某供货时,李某已不再生产此种商品,由此给王某造成损失。,该由谁向王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经济法及其调整对象从这一认识出发,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1)市场主体的资格关系。(2)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3)市场经济秩序关系。(4)社会与市场利益平衡关系。,第一章 绪论,二、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人们相互之间结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权利与义务三者构成。(1)法律关系主体指依法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2)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物、行为和精神产品(3)法律关系内容即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是一方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义务是一方受对方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须性。,第一章 绪论,三、经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只有法律规范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有合同法,不等于人们之间自动产生合同法律关系,只有当事人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实际订立合同,才引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也由类似的法律事实引起。,第一章 绪论,四、经济法律权利、义务与责任(一)经济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某种权能。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能够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二)经济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定,即要求义务承担者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经济法律义务是由经济法律及合同规定的。(三)经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违法行为(如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换言之,责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民事责任是对违反义务的行为的法律制裁。,第一章 绪论,五、经济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具有三方面的特征:首先,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把要求进行法律行为的意思(愿望)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一方面行为人具有追求某种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愿望,另一方面这种内心愿望是通过一定能够被明确感知的方式表示出来的。,第一章 绪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从不同角度出发,法律行为可以进行多种分类,经济法主要涉及以下几种:(1)单方法律行为与双(多)方法律行为。(2)无偿法律行为与有偿法律行为。(3)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5)独立法律行为与附属法律行为。,第一章 绪论,(三)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1)行为人具备从事某一法律行为所必需的资格,具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应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不违背法律与社会公德。 (4)合于法律规定的形式。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口头形式。即以语言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或承诺,并达成一致。 第二,书面形式。分一般书面形式与特殊书面形式。 第三,其他形式。即从间接的行为、意思表示中推定出某一行为的存在。,第一章 绪论,第二节 与经济法密切联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调整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为多个法律部门所包括与使用。对于经济法而言,有四种法律制度与之联系密切,即法人法律制度、代理法律制度、所有权法律制度、债法律制度。,第一章 绪论,一、法人法律制度(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特征:法人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是法律认可的社会组织。换言之,一个组织只有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认可,才能成为法人。(二)法人的登记管辖 经济法中最大量的法人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第一章 绪论,(三)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和注册事项1.登记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第一章 绪论,(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注册事项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第一章 绪论,(四)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五)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存续期间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动时,通过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获得核准。 法人的终止是指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获得核准。,第一章 绪论,二、代理法律制度(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代理与委托联系密切,它是指某人(代理人)依法或依委托在一定权限内代他人(本人)向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如进行意思表示),而达成法律关系的行为。在这一行为中,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独立进行活动,后果由本人承担。 2.特征 代理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4)代理一经成立,立即对被代理人生效。,第一章 绪论,(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本人(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关系。 2.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立的代理。 3.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法律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进行代理。 4.再代理:合同法规定,受委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第一章 绪论,(三)代理权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代理权利及其范围依不同代理种类而不同:法定代理代理权依法律规定授予,指定代理代理权由指定单位通过其指定授予,委托代理代理权由被代理人授予。(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所实施的行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五)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无代理权,但第三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而形成的代理行为。,第一章 绪论,三、所有权法律制度(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历史上特定所有权是特定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2.特征 所有权的特征有: (1)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全性。 (2)所有权具有存在上的恒久性。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4)所有权是一项统一的权利,但其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可以在一定期间内与所有权分离,如对所有物设立抵押、质押等时,所有权受到压缩,期间限制解除后,所有权又恢复。,第一章 绪论,(二)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作为所有权内容之一的占有,不仅是对物实际管领的事实,而且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此一占有权可以由所有权人行使,也可以根据所有权人的意思交由他人行使。 2.使用:所有权内容之一的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行为权。具有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 3.收益:从静态的角度看,收益是在所有物之上或所有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利益。从动态的角度看,收益是所有权人收取物所生的利益的过程。收益权即所有权人收取所有物上利益的权利。 4.处分:处分是所有人在事实或法律上处置所有物的行为,如将面粉做成面包(事实处分)或将其卖出(法律处分),处分权是处置所有物的权利。,第一章 绪论,(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使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四)所有权的保护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第一章 绪论,(五)共有 所有形式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单独所有是指所有权的单一主体享有对所有物的所有权,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对所有物的所有权,如两人共同所有一间房屋,三人共同所有一台机器。共有关系的主体为共有人,客体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第一章 绪论,四、债法律制度(一)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换言之,债是特定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还债)或不为一定行为(不得破坏性使用抵押物)的权利,而债务人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第一章 绪论,(二)债的构成 债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构成。 债的主体,是指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分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是指在债务关系中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第一章 绪论,(三)债的分类 按不同的角度,债可以从多方面分类,主要的分类包括: 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指依据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合同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特定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特定行为等)之上的债。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债的双方可以各是单一的一个人,也可以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人,即可以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单一,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均不可选择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多数,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第一章 绪论,(四)债发生的根据 债法律关系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主要包括四种,其中因合同所生之债将在合同法律制度中详细介绍,这里不再涉及。 1.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获得利益,并致使他人遭受损失。 2.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他人的利益代替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不法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第一章 绪论,按照以下提示,回顾本章内容,回答复习思考题。 本章作为绪论,着重介绍了经济法有关的基本概念与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权利与义务、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四个方面(法人、代理、所有权、债)的制度。认识和把握这些内容,不仅仅对于考试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整门课程的了解与掌握也具有基础性的作用。,1.如何理解代理制度及其作用?2.如何理解法律关系及其作用?,第二章 公司法, 识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公积金、公司的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董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股份发行、股份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通知与公告、和解、整顿、破产宣告、破产财产 领会:公司董事的义务、监事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的财务会计,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会的决议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特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公司及相关法规对三资企业的特殊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合伙的解散,债权人会议,破产债权及其分配 应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程序,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如何拟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程序,第二章 公司法,某公司年度亏损30万元,用法定公积金弥补后尚差10万元。该公司在下一年度改善经营管理,扭亏为盈,实现税后利润100万元。对于如何分配这100万元,公司领导意见不一。,如果你是公司领导,该如何正确分配这笔利润。,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基本制度一、公司与公司法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二章 公司法,三、公司财务会计及债券(一)公司的财务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公司同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按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二)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二章 公司法,四、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二章 公司法,(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指由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三)公司增资、减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股东认缴新资,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资发行新股、股东认购新股,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章 公司法,五、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解散及解散事由 公司解散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第二章 公司法,(二)公司清算 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外,其他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章 公司法,六、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任;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责任;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任等。 (2)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或在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责任;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责任;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任;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任;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责任等。 (3)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任;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第二章 公司法,(4)评估、验资、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任;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5)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责任;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责任。 (6)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任,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责任。 (7)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责任;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任。,第二章 公司法,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有限责任的法人,具有多方面特征,在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中表现出以下方面: (1)股东人数灵活。 (2)公司资金募集简单。 (3)出资表现为股权而不是股票。 (4)设立门槛较低。,第二章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股东条件 (1)自然人股东。即按照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的个人。 (2)法人股东。我国法人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除党政机关不得开办公司、企业外,其他法人依法定程序可以设立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资本条件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条件 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二章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并对外公示的约定。章程将表明公司依法所承担的义务、公司组织形式、行为的基本准则等,将作为依法订立的法律文件,公开宣示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责任能力等。(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依法登记注册是公司设立和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法律行为。,第二章 公司法,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章 公司法,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三种: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决议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第二章 公司法,(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构成:公司的法人意思由股东会决定后,需要由适当机关作为代表实际执行,董事会便是这样的机关。 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具有以下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在公司法基础上,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二章 公司法,(三)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的,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章 公司法,(四)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二章 公司法,四、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第二章 公司法,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章 公司法,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自由转让。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在规定的市场上可以自由进行转让。 (3)股权形式为股票。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为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无记名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财务状况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须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报告,存于公司以备股东查阅,特别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公告财务会计报告。,第二章 公司法,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第二章 公司法,(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人。发起人应为具有完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三)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四)创立大会 股款缴足、验资完成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第二章 公司法,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基本一致(二)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为5人至19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职权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二章 公司法,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发行。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所发行的同种类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二)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章 公司法,第四节 “三资”公司(企业)的特殊规定一、公司设立登记批准规定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特定行业除外,如经营烟草、酒类、药品类公司外不需要取得批准。二、出资比例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对于设立公司的出资比例规定为自愿,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金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第二章 公司法,三、出资人转让出资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转让出资属任意行为,“三资”公司(企业)转让出资则需要批准。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四、公司经营期限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没有期限规定,公司在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和经营的期限。“三资”公司(企业)则有相关规定:合营企业的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约定。,第二章 公司法,五、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规定对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和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一般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公司的剩余财产。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审批规定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一般无审批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而外资公司(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章 公司法,七、公司内部机构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内部机构包括股东会与董事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上不设股东会,而直接设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八、关于出资期限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不得少于全部出资的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足。,第二章 公司法,第五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二章 公司法,(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不得作为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等。(三) 合伙企业财产及其管理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二章 公司法,(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检查执行人;执行人依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情况。(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不论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还是由合伙人推选的人执行合伙事务,不论合伙人之间如何约定,均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第二章 公司法,(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章 公司法,(七)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二章 公司法,二、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二章 公司法,第六节 破产法律制度 当债务人不能以其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也不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以结束债务关系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使所有债权人平均受偿,而免除其余无法清偿的债务,即为破产。一、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二)破产受理,第二章 公司法,二、管理人 法院受理申请的,应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出任管理人。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职应由法院批准。三、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二章 公司法,四、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二章 公司法,五、债权申报 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二章 公司法,七、重整与和解(一)重整 占债权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或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二)和解 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在宣告破产前申请。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二章 公司法,八、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九、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清算组负责执行。财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十、破产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或最后分配完结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在15日内作出裁定。,第二章 公司法,按照以下提示,回顾本章内容,回答复习思考题。 本章以市场主体中最典型的形式公司作为介绍的主要内容。同时介绍其他市场主体,在掌握上应首先注意公司基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适当注意其他市场主体,如合伙企业(连带责任方面)以及破产制度。,第二章 公司法,1. 我国法规对于“三资”公司有哪些特殊规定?2.公司法中对数量界限有哪些规定?,第三章 合同法, 识记:合同、合同法的原则、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合同订立的形式(口头、书面、其他)、合同内容、要约、承诺、承诺的逾期与延迟、格式条款、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合同、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条款的完善、合同履行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不安抗辩)、代位权、撤销权、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抵消、提存、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违约责任的形式 领会:合同的特征、要约的撤销与撤回、承诺的撤销、因表见代理而订立合同的、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合同的、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抵押登记、合同权利转让与义务转移的区别,第三章 合同法,A将自有楼房1间出租给B。双方订立租房合同,约定:B以每月1 500元的价格租用该单元楼房;B只能作居住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转租他人,否则即是违约,应立即交回房屋。合同还约定房租每3个月支付1次。A如收回房屋应提前3个月提出,否则应返还3个月租金;B如提前退租,应提前3个月提出,否则应多支付3个月租金,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重订合同,但一方继续交纳租金,另一方继续收取租金。4个月后,因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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