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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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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课件.pptx

    第一部分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0号)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除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试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应先从上海财税网站“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输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数据,并通过网站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上传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会计报表:一般工商企业(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工业企业等)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到),第一部分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1号)充分认识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重要意义:(一)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是本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体现。(二)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是保障本市实现调结构、促转型、保发展的发展战略的需要。,第一部分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项目分为审批、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三类。具体项目归类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规定执行。,第一部分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股息红利免税(事后报送)纳税人提交的材料: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被投资单位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重。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本市地被投资企业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外省市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批文复印件。或分配利润比重与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股权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问题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内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上述转让所得,仍按国税发200482号文、国税函2008264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如净收益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外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仍按财税字1994第083号、国税发2003127号文规定执行。,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外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所得,仍按国税发1999195号、国税发2003127号文规定执行。,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新税法实施后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确认问题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财税200960号文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规定:“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资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可以直接税前扣除。内资企业2008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执行。即“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原细则六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说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原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企业2009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2009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需同时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此外,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含外资企业、上市股份制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综发2009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财政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情况表,或政府部门给予中央国有企业集团的工资额度分配授权书以及集团对所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分配情况表。,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被派遣的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劳务派遣单位需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的劳动者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单户情况统计表、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汇总表。,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税前扣除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费用,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 “十九、加强大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检查。在抓好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做好督导和抽查工作;综合评估自查和抽查情况,将存在一般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继续自查对象;将存在重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制定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对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各地应结合实际,选取当地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土地及房产转让所得、境外投资收益、土地增值税提取后挂账不交税款、超标准提取年金等关键项目的专项检查。对自查和检查出来已核实的税款,抓紧组织入库。”,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本市建筑企业外出经营被外省市税务机关按在当地取得的劳务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当年的汇算清缴税务处理问题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发生跨地区的建筑劳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文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未按照文件规定执行造成本市建筑企业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该建筑安装企业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本市总分机构设在外埠的分支机构被当地税务机关强行按核定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汇算清缴可否作为已缴税款问题本市总机构设在外埠的分机构被当地税务机关强行按核定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该总机构应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正确计算外埠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多征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的外埠分支机构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发200988号文第六条规定:“ 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原国家税务总局第十三号令第八条规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可对经批准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第二部分 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原国家税务总局第十三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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