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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婚姻的效力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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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婚姻的效力课件.ppt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第五章 婚姻的效力,【本章重点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我国对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重点掌握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和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内容。难点注意认识和理解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具体规定。,【引导案例】,甲男于2008年2月1日出资购买了徐州市某地的一套房产,首付20万元,按揭贷款本息合计80万元,月供30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甲男个人自行还贷至2013年2月1日与乙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两人共同还贷。此后,2016年1月31日甲男诉至法院要求与乙女离婚,法院委托鉴定该房屋现市场价值为200万元,经法院调解后甲乙双方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及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问:人民法院对该套房产依法应如何处理?,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一、婚姻效力的概念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在法律上产生的约束力或后果。它随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随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婚姻的效力,有广义的婚姻效力与狭义的婚姻效力之分。前者指婚姻成立后在婚姻家庭法及其他相关部门法中产生的法律后果。后者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又可分为婚姻的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直接效力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间接效力则指因结婚而在其他近亲属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3条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基本依据。,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一、夫妻的姓氏权 姓氏权属于人格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夫妻享有平等的姓氏权,这对子女姓氏的确定有重要意义。 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享有人身自由权,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之一。,三、夫妻的婚姻住所约定权,所谓婚姻住所,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婚姻住所决约定权,是指夫妻协商选择、约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第一,男女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约定权。第二,夫妻双方有约定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权利。,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与旧式“入赘婚”相比主要有如下区别:第一,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第二,两者产生的条件和法律地位不同。,四、夫妻的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一)夫妻双方享有生育的权利(二)夫妻双方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五、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家事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一款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此虽直接规定的是夫妻日常家事决定权,但也间接地承认了夫妻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六、夫妻的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一)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的概念 1.夫妻同居义务的概念 从国外立法的规定看,夫妻同居义务指夫妻婚后互负共同生活的义务,但有不能同居的正当理由的,不在此限。,2.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从国外立法的规定看,夫妻忠实义务有狭义的与广义的两种解释: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也就是夫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不得与第三人为婚外性行为。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除指夫妻贞操义务外,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二)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的性质夫妻互负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一般属于婚姻道德的要求,但如果通过立法对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作出规定的,则其就变成为法定义务。,(三)我国立法对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的态度由于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尚无规定,故其性质属于道德义务。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这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夫妻提出的规范要求”,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一、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类型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夫妻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夫妻财产制的种类1.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按其适用情况不同,可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通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非常财产制依产生的程序不同,分为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财产制:当然的非常财产制,是指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基于法律的规定,其夫妻财产制当然设定为分别财产制。宣告的非常财产制,是指依据法定事由,经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裁决宣告撤销原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2)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2.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1)统一财产制。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此制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所采用。,(2)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3)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4)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夫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对方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5)剩余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3.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特有财产制,就是在夫妻婚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相关规定组成的法律制度。,根据特有财产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1)法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夫妻婚后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2)约定的特有财产。约定的特有财产是夫妻双方以契约约定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1.我国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我国习惯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夫妻共同债务平等地承担清偿义务的制度。,(1)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必须限于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必须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工资、奖金第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在婚姻期间夫妻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发明权等得到的经济收入。第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第六,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七,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第二,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夫妻个人财产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4)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是平等的,除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一方有权独自决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外,其他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第二,夫妻对个人财产的权利与义务。夫妻作为所有权人,对其个人财产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须征得夫妻他方同意。,(5)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及夫妻财产的清算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原因,包括: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因离婚而终止;因其他原因,如改用其他夫妻财产制,或依共同财产制撤销之诉等终止。,2.约定财产制(1)约定财产制的概念。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依法用协议的方式,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以及家庭生活费用负担和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2)约定财产制的内容。第一,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夫妻约定财产关系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以下构成要件,才能有效:一是约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约定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三是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四是约定的方式必须合法。,第二,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我国现行婚姻法无限制。关于约定的范围,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第三,约定的效力。约定的效力,指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的法律约束力。约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效力(对夫妻双方)与对外效力(对第三人)。约定的对内效力,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夫妻财产关系经双方约定成立后,口头约定、书面约定或公证约定均可立即发生对内效力,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约定的对外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对第三人负有告知义务,并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第四,约定的变更和废止。对财产关系,夫妻进行约定后,依法可以对约定进行变更或废止。如果约定时经过公证的,变更或废止约定,也要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五,约定的无效与撤销。在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应准用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无效民事行为及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3)约定的适用。在我国,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二、夫妻的扶养义务,(一)扶养概述1.扶养的概念扶养的概念可分为广义的扶养和狭义的扶养两种:前者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在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后者仅指平辈亲属之间相互在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2.扶养的分类扶养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1)抚养、扶养与赡养。依扶养主体间辈分之不同,扶养可分为抚养、扶养与赡养。抚养,即长辈亲对晚辈亲的扶养;扶养,即平辈亲之间的扶养;赡养,即及晚辈亲对长辈亲的扶养。(2)同居的扶养与不同居的扶养。依扶养方式之不同,扶养可分为同居共同生活(经济供养与生活扶助)的扶养与不同居共同生活而给付扶养费(经济扶养)的扶养。,(3)经济供养与生活照料扶助。(4)生活保持义务与一般生活扶助义务。依扶养的程度之不同,扶养可分为生活保持义务与一般生活扶助义务。第一,生活保持义务。生活保持义务是指夫妻间的扶养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是义务人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又被称为“共生义务”。第二,一般生活扶助义务。一般生活扶助义务是指除夫妻间的扶养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外,其他法定的亲属间(如我国兄弟姐妹间、祖孙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只有在一方无力独立生活,他方有扶养负担能力时,才履行的义务。被称为“一般生活扶助义务”。,3.扶养的要件(1)扶养权利人需要被扶养。(2)扶养义务人给予扶养的能力。,4.扶养的范围和顺序(1)扶养的范围。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享有扶养权利和承担扶养义务的近亲属范围如下: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扶养的顺序。两个顺序:第一顺序,夫妻间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权利和扶养义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间及祖孙间的扶养权利和扶养义务。,5.扶养的程度和方式(1)扶养的程度。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扶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扶养权利人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来确定。(2)扶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同居共同生活的扶养。二是定期给付扶养费的扶养。,6.扶养的变更扶养的变更是指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的顺序、扶养方式或程度的改变。7.扶养的终止扶养关系发生终止的原因如下:(1)扶养关系当事人一方死亡。(2)扶养要件消灭。(3)扶养关系当事人身份关系消灭。,(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1.夫妻间扶养义务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2.夫妻间扶养的性质既是义务也是权利3.夫妻的扶养义务之履行具有强制性,三、夫妻的继承权,处理夫妻间的遗产继承应注意理解和把握的问题:第一,夫妻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确定死亡配偶遗产范围时,要注意将夫妻个人财产与其他财产相区别。第三,确定生存配偶遗产继承份额时,对登记结婚后,夫妻尚未同居而一方死亡的,或同居时间很短而一方死亡的,另一方生存配偶的继承权应依法予以承认,但应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尽义务的多少以及财产的来源情况,酌情确定其继承份额。第四,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第五,依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被认定为同居关系,但符合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第六,1950年婚姻法施行前的妻和妾,如果与夫仍均保留夫妻关系的,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本章小结】,本章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内容包括夫妻的姓氏权、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约定权、生育权和计划生育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忠实义务及同居义务等;二是夫妻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扶养义务和夫妻继承权,其中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我国夫妻财产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具体规定是本章的重点内容。,【引导案例参考答案】,本案涉及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前该方个人还贷两年,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还贷,离婚时对于该房屋的归属和处理,夫妻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如何处理的问题。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从本案情况看,符合该款所列之情形,故应首先由甲乙二人协商确认该套房产的归属。,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此规定,法院可将该套房屋判归甲男所有,同时,要求甲男依法向乙女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共偿还:3000元122=72000元2.乙女所偿还的价值占原始房价的比例为:72000元/21000000=0.0363.乙女享有的增值价值为:(2000000元-1000000元)0.036=36000元4.乙女所能得到的补偿:36000+720002=72000元,【本章思考题】,1.我国夫妻人身关系主要有哪些内容?2.简述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3.简述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条件。4.我国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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