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ppt课件.ppt

    • 资源ID:1468753       资源大小:1.69MB        全文页数:128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6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6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ppt课件.ppt

    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四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七章 经济仲裁与司法,经济法,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第三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基础知识,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认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据此,我们可以把法的特征概括如下: 1.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这是法的本质特征。 2.制定和认可是产生法的两种形式。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是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区别。,补充 法的基础知识,二、法的表现形式和一般分类 (一)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的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二)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2.根本法与普通法。 3.一般法与特别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产生和发展:社会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概念出现在1755年,摩莱里第一部经济法:煤炭经济法,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但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 (一)经济管理关系 (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三)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三、经济法的渊源,一般认为,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借以表现或存在的形式,大致分为制定法、判例法、政策与惯例,学说与法理等。 具体而言:,我国经济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市场主体(企业法)规范市场行为(合同)规范市场秩序(产品责任法、反倾销垄断)加强宏观调控(财政、金融法、资源法)社会保障(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福利法等),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时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 经济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种要素构成的。,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现阶段,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活动范围可分为: (一)国家机关(经济管理主体) 1.国家权力机关。 2.经济管理机关。 (二)社会组织(活动主体-) (三)内部组织 (四)公民 (五)国家,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一)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资格。其含义是: 1.经济法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自主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2.为实现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3.权利主体合法的经济利益因他人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协助实现。,(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经济责任,表现为经济法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其含义是: 1.经济法主体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2.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应负的经济义务,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 3.履行义务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五、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物:物是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为:(1)动产和不动产;(2)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3)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等等。,五、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2、行为: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的工作的行为;履行一定劳务的行为。3、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成果是一种智力成果,是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非物质财富。科技成果可以转化为生产力,因而它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专利权的客体;商标是商标权的客体。如果转让专利权和商标权时,专利权和商标权则成为转让合同的客体。,一般认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依法设立,其条件为:(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基础知识(关键词),一、法人制度,二、法律行为 一般认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特征,(一)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二)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三) 是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目的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形式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除上述实质性要件外,还有形式要件,即意思表示的形式。即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实质有效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生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适格),年龄精神状态,法律赋予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出生,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婴儿从出生时起,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他们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位刚刚离世的老人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案例:甲之遗产如何分配?,甲、乙为夫妻,有财产100万。甲有父母丙、丁。甲突然死亡,未留遗嘱,其妻乙正怀有胎儿。,点评:,(1 )若僵硬坚持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则“遗腹子”在其父亲死亡时将得不到任何遗产,这显然对胎儿不公平。故继承法第28条规定了对胎儿的应留份额保护制度,以作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则的一个例外。(2)依继承法第28条,甲之遗产应分为四份,即乙丙丁各一份,预留一份给胎儿。但问题在于,应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儿活体出生为前提的。,(3)但是,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导致不同的权利分配形态:(A)胎儿为活体,则该应留份额属于该婴儿,由其母亲乙监护保管;(B)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份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即以甲为被继承人,以乙丙丁为继承人,再分配这一预留份。(C)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预留份已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乙一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0岁不满18岁的少年,无民事行为能力,弱智儿童,1. 某甲现年17岁,父母早逝,主要靠自己外出做工维持生活,应视其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C,2. 某甲现年15岁,大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强。某甲应属于(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B,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要具有法律效力,应( )A.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 B.通过委托代理人 C.通过法定代理人 D.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C,案例:这笔钱归谁?谁有权处分?,张军今年15岁,读高中,热爱美术。其创作的美术作品被学校推荐参加某国际大赛获得一等奖,奖金美元。该学校认为该奖金应当属于学校,因为学校美术教师一直辅导张军创作并推荐其参赛。张军的父母认为该奖金应当属于他们,因为张军是其子女。而张军则同意归学校或捐给希望工程。,点评:,这笔钱归张军,他是作品著作权人,是获奖主体。张军依其年龄属于限制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但可以接受奖励或赠与。其取得奖金合法有效。张军无处分权,须征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超出其能力的行为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否则行为无效。,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主义:(主观主义)表示主义:(客观主义)折衷主义:,意思表示瑕疵,(一)意思表示不一致1、意思与表示故意的不一致虚假表示通谋的虚假表示 隐藏行为2、意思与表示无意的不一致误解误传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商店与矿泉水经销商串通,抬高矿泉水价格,由后者付给一定回扣,这是一种()的行为。A欺诈 B显失公平 C恶意串通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C默示形式 D证据形式下列情形中,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有()。A隐藏的意思表示 B受欺诈的意思表示C受胁迫的意思表示D虚假的意思表示,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实践中,应区分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区别,尤其应注意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延伸学习),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附款,指当事人对其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基于意思自治加以限制的附加条款。 附款包括:(1)条件(2)期限,条件的特点:,将来性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不确定不可预知性 可能性 合法性,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甲的儿子从部队回来合同终止,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后,为了阻止甲的儿子从部队转业回家,承租人乙向儿子所在部队诬告儿子有违法行为,致使甲的儿子转业时未能回到原城市。此时原租赁合同效力如何?,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条件的成就约定的客观事实出现条件不成就约定的客观事实未出现恶意阻止条件的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期限: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 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期限的确定性将来、客观、确定的事实,三、代理制度,(一) 、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代理关系中的当事人,代理人代理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自然人或法人)被代理人(本人)由他人代理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相对人(第三人)与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人,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二)、代理的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狭义),2、实施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不为代理),3、以代理权为基础,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三)、代理的意义弥补主体行为能力之不足拓展民事主体的行为空间为民事主体权利实现提供条件,代理的适用范围,私法上的代理与公法上的代理,代理的适用,专属性财产行为,非专属性财产行为,私法上的代理,私法领域,1、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2、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3、专属性财产行为不适用代理,代理适用范围的限制:(1)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依法禁止实施的法律行为(3)只能由特定主体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如股份和债券发行,受法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主体不能代理的相对限制。,代理的种类,1、委托合同,(1)双方法律行为以合意作为条件,(2)内部法律行为约定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内部权利义务关系,2、代理授权,(一)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的,(1)单方法律行为以单方意思表示为条件,(2)外部法律行为确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并使他人知晓(形式),3、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代理资格的法律文书: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二)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以监护人资格为基础(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三)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代理:(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对担任法定代理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担任代理人(2)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发生争议的,或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管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是一次性或暂时性就特定事务的指定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不具备代理行为的实质要件欠缺代理权,不是真正意义的代理2.无权代理的行为:(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行为人明知没有代理权为代理行为;行为人误认为有代理权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含义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而为相应的法律行为,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的制度,即表见代理制度。(二)表见代理规则的理据 禁止反言原则在代理关系上,法律不允许一个人否认有理智的其他人从其言行中得出的合理推论;如果一个人的言行已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经授权给某人而实际上并没有真实授权的,即构成外表授权和“不容否认的代理”,是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三)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具有无权代理的一般特征。主要区别:形式上、主观条件、法律效力(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一般要件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2.特殊要件(1)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2)确信是由于有本人过失的原因所致(3)第三人基于主观善意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四、债权: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特征: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1、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人。 2、所有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3、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僵死化,债权人的更换,债务人的替代,并不与债的当事人特定化相矛盾。,债权发生的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多种多样的,其性质和特点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类:,合同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依法设立了合同,相互之间也就确立了债的关系。,合同制度:旨在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形成债的关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这是一条世界性的民法通则。,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的损害,期望能兼顾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保护的需要。,公安人员抓捕嫌疑犯时,对周围的物品造成的损坏,属于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坏,国家应该给予赔偿。,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例如,拾得遗失物是一种事实行为,会在拾得人与失主之间产生债。,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无法律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还该项利益。,案例:本案应如何处理?,甲捡到了一只母山羊饲养起来,并在良种站花钱为母山羊配种,此后母山羊生了两只小山羊,后失主乙找到甲要羊。处理方式:A失主无权要回山羊B母山羊归还失主,小山羊归甲C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D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配种费但不付饲养费,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平衡“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案例:,下列选项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之债?A、甲发现乙一个人忙脱粒,主动帮助。因谷子飞进甲眼睛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B、甲见乙拉车上坡非常吃力,主动在车后帮乙推车。乙因受力肩上的皮带松动,致车后滑撞伤甲,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C、某天傍晚,大雾迷漫,某村青年甲、乙在张大妈家的柴禾旁谈恋爱,张大妈出来抱柴禾,青年甲、乙急忙跑走,张在妈以为遇上了鬼,惊吓成病,花去医院费1000元。张大妈请求甲、乙支付1000元D、甲将乙丢失的羊牵回家中,乙向甲索要,甲要求乙支付草料费200元,案例:哪一种说法正确,为什么?,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其他原因。 单方允诺 悬赏广告,1. 刘某家门前有一泥沟,某日运粮车经过此地,由于颠簸掉落一袋面粉。刘某占得便宜后,又将此沟深挖一尺,次日又拾得两袋面粉。刘某的行为属于( )A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B不当得利C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D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D,2下列情况中( )属于无因管理。A未受委托,为他人代收信件B未受委托,代他人放弃继承权C路遇自杀者进行抢救D受人委托修缮房屋,AC,3,刘某家的狗叼走了林某肉铺的一块肉,林某顺手拿起木棍打狗,狗丢下肉逃走,惊吓了王某家溜出门的猪,猪乱撞乱冲,把路过的高老太太撞到,骨折,花去人民币6000余元。请问,高老太太该向谁讨要损失?属于什么性质的债?,本案中,林某打狗时无法预料高老太太被撞,不承担责任。但是狗的主人刘某和猪的主人王某应该能预料动物可能伤人或造成损害,两人对本案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五、物权,一般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主要反映权利人对物的静态归属和动态利用的一种法律关系。,一、物权的概念、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这项权利也是物权的基本内容。3、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4、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二、物权的分类,三、所有权1、概念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3、内容,即所有人对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具体内容如下:(1)占有。(2)使用。 (3)收益。(4)处分。4、所有权的取得及消灭5、共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6、所有权的民法保护,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确认所有权。(2)返还原物。(3)恢复原状。(4)排除妨害。 (5)赔偿损失。,四、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请求权力4、物权的追及力,在行使物权时,应注意物权的变动、善意取得等。(延伸学习)案例,甲有MP3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又恰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MP3,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问:甲可否取回?,点评:,可以,此系物权之追及性原理应用的结果。追及效力又称“物在呼叫主人”,指物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不论辗转经过多少人之手,只要在最后占有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案例:1 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2 牛黄应归谁所有? 3 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点评:,1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案例,甲有MP3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又恰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MP3,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问:甲可否取回?,点评:,可以,此系物权之追及性原理应用的结果。追及效力又称“物在呼叫主人”,指物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不论辗转经过多少人之手,只要在最后占有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六、诉讼时效,一般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关注诉讼时效期间,尤其应注意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1、诉讼时效的种类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种类,(一)普通诉讼时效(二)特殊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一)普通诉讼时效,民通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特殊诉讼时效,常用的诉讼时效规定一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通136条)。,(三)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通第137条),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民法通则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即:起诉、请求、认诺。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延长的概念: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二)诉讼时效延长的适用条件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认的,当出现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实即特殊情况,造成权利人逾期行使请求权时,有必要授权人民法院审查是否作为延长时效的事由,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决定适当延长一定的期间。,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均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最长诉讼时效则仅适用延长的规定,却不适用中止和中断。,关于诉讼时效的新司法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案例,甲于2000年3月1日打伤乙,当日花去医疗费1000元人民币,同年10月1日,乙又被丙重伤成植物人,一年后伤愈苏醒。问乙至迟应在哪一天起诉甲偿还1000元并获支持? A 2002.3.1 B 2002.3.2 C 2001.3.1 D 2002.2.29,点评:,答案:A本例中,甲伤乙且当日发现受伤,时效期间1年,应从受伤当日起算,本应至2001年3月1日止,3月2日即为超期。但在该期间6个月内(2001年10月1日)乙发生其他障碍致使不能行使权利,因此发生诉讼中止,此时已经过了7个月。尚余5个月。待乙于2001年10月2日苏醒后,应继续计算余下的5个月期间,则截止至2002年3月1日。,案例: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2胡某在2000年10月在字据上作注明还钱的行为有何种效力?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199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9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及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00年8月,胡某回国。200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点评:,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9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200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2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200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案例:是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某甲从1998年3月起至1999年1月止,共销售给某乙价值10余万元的挖掘机配件,双方当时并未签订购销合同,某乙提货时仅在提货单上签了名,提货单上也只有货物数量和单价,而没有付款时间。从1999年3月至2001年4月,在这二年多的时间里,某甲未向某乙催收过货款,某乙也未主动支付过货款。2001年8月,某甲向某乙催收货款,某乙对该笔款项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拒不支付,某甲于2001年8月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乙支付货款。,对于本案,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认为某甲的债权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某甲在2年内未向某乙催收货款,也未以其他方式行使债权,其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观点二,认为某甲与某乙并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某甲随时可以向某乙催收货款,该笔货款不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而应适用20年最长保护期的诉讼时效。,点评:,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分为 一般诉讼时效,即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即期间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即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并且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作了明确的规定。而诉讼时效的开始,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民事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而不行使开始,但是,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被侵害,或者虽然知其权利被侵害而不能够行使请求权,民法通则规定了最长的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结合本案而言,某甲与某乙的债权债务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应当属于无期限的债权,既然如此,某甲就可以随时向某乙催收货款,某乙也可随时向某甲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那么,诉讼时效也就还未起算,既然还未起算,即使超过2年,也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案例:,张三曾于1998年3月1日借款21万元给李四,李四写了借条。2001年3月15日,张三打电话给李四,说:“我希望你能在一个月内将钱给我。”李四当即表示:我刚刚学过法律,我们之间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我可以不还钱了。言罢即扔下电话。问:李四之说法有无道理?,点评:,本例属典型的未定期限的债权。期间应从2001年4月16日(宽限期的次日)开始,至2003年4月15日止。,(回归书本)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一、经济法律关系的监督和保护机构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一、经济法律关系的监督和保护机构,(一)审计机构审计机关是专门对财政和会计等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审计监督由各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权包括审计机关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中行使的调查、检查、审核、报告和处理等项职权。(二)国家行政机构国家行政机构包括政府的专业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对经济部门和经济组织进行经济监督,有权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有权对违法行为 依法予以处理及给予必要的行政制裁。,(三)仲裁机构当出现经济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自行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四)经济审判机构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一)追究民事责任其种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二)追究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包括对违反经济法的个人和单位责任的追究, 是一种制裁。其措施有两类:对有关责任人员个人,给予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对单位,采用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三)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对情节和后果都非常严重的违反经济法的 行为所给予的刑事制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人犯罪应对该法人单位处以罚金;对责任人员个人, 可以按其所犯罪行的大小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或者附加或独立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注意事项

    本文(第一章经济法导论ppt课件.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