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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理论和案例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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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理论和案例分析课件.ppt

    2022/11/27,经济法,第1页,第二章 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2022/11/27,经济法,第2页,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性核算经济组织二、主要特征1、经济性2、营利性3、独立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22/11/27,经济法,第3页,三、企业分类,企业按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1. 企业规模的大小可以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2.企业的经营内容可以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金融企业等。、3.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单一企业和联合企业。4.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投资企业等。5.企业出资方式和所承担法律责任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等。6.企业法律地位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2022/11/27,经济法,第4页,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22/11/27,经济法,第5页,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投资主体特征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企业财产特征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责任承担特征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主体资格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企业,2022/11/27,经济法,第6页,4、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地位,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法律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在:(1)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和字号,并以其名义进行经营。(2)可以有自己的财产。(3)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022/11/27,经济法,第7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1、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籍自然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2)合法的名称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3)合理出资独资企业法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金,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可以货币、实务、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但是不能以“劳务”出资。只有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劳务”出资。(4)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2022/11/27,经济法,第8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直接登记制,由投资人根据设立准则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A、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B、投资人身份证明。C、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租赁合同、场地证明)D、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代办),2022/11/27,经济法,第9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2)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企业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准则设立的原则,即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2022/11/27,经济法,第10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2022/11/27,经济法,第11页,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1、资格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在经济组织兼职)2、权利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3、责任承担无限责任,2022/11/27,经济法,第12页,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管理方式(1)自行管理(2)委托管理(3)聘任管理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不能以你们双方之间有什么约定或者其他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首先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诚信、勤勉义务(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四)个人独资企业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2022/11/27,经济法,第13页,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掌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债务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独资企业法案例,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2022/11/27,经济法,第14页,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22/11/27,经济法,第15页,(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2022/11/27,经济法,第16页,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2022/11/27,经济法,第17页,(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2022/11/27,经济法,第18页,(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2022/11/27,经济法,第19页,(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6)就本案而言,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2022/11/27,经济法,第20页,2022/11/27,经济法,第21页,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概述(一)定义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006年8月27日,合伙企业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22/11/27,经济法,第22页,(二)合伙企业种类,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根据特定债务、普通债务以及主观程度来判断责任承担。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诊所等。,2022/11/27,经济法,第23页,(三)合伙企业法适用范围,适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022/11/27,经济法,第24页,(三)合伙企业优缺点,合伙企业的优点1.资本来源广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2.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3.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法律限制少,经营灵活自主合伙企业的缺点1.融资能力差,规模有限2.合伙人责任大3.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2022/11/27,经济法,第25页,二、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与程序,(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合伙人数及合伙人的条件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 (1)有两个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合伙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3)凡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2、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调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不得以劳务出资),2022/11/27,经济法,第26页,二、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与程序,(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3、合伙企业的名称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4.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2022/11/27,经济法,第27页,二、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与程序,(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5)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参考范本.doc(实务操作)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2022/11/27,经济法,第28页,(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注册登记申请2、登记机关的审查3、核发营业执照,2022/11/27,经济法,第29页,(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2022/11/27,经济法,第30页,三、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财产概念与范围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组织名义取得的收益。1.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2.合伙经营创造和积累的财产,即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2022/11/27,经济法,第31页,1、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2、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对外一致同意)5、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内通知),(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2022/11/27,经济法,第32页,6、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7、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8、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2022/11/27,经济法,第33页,(三)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平均但不得作显失公平的约定。,2022/11/27,经济法,第34页,四、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概述1、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少数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合伙人的权力来源于两方面,一是他们本身是合伙人,有企业管理权;二是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授权。3、合伙事务执行人有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因不轨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要赔偿4、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执行人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执行合伙人是其它合伙人的代理人,也是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22/11/27,经济法,第35页,四、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二)合伙企业运行的几项特别规则1、多数通过规则对相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可以以多数通过原则,包括投资比例多数、合伙人多数和两者并用。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通过的表决对全体合伙人有效。下列事项必须一致通过(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022/11/27,经济法,第36页,四、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2、竞业禁止规则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3、自我交易相对禁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022/11/27,经济法,第37页,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合伙企业内部限制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3、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的追偿权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022/11/27,经济法,第38页,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5、合伙人自身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的关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6、合伙人自身债务的清偿以及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问题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2022/11/27,经济法,第39页,(一)入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为入伙。1、入伙条件(全体同意+书面签字+告知财务状况)合伙企业为人合组织,基于致力于同一事业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因此第三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或在原合伙协议上签字,原合伙人应如实告知入伙人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2、入伙的法律后果入伙人取得合伙人资格;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六、普通入伙与退伙,2022/11/27,经济法,第40页,(二)退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消灭,为退伙。1、声明退伙(任意退伙、自愿退伙)协议退伙:若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人可因下列情形之一而退伙: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人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单方通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让其他合伙人有所准备。赔偿责任合伙人违反关于退伙的法律规定,擅自退伙,应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2022/11/27,经济法,第41页,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合伙人若有下列情形,其合伙人资格自法定事由发生之日自动丧失:a、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b、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d、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国无个人破产制度,何谓“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并无法律标准,主要指合伙人对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客观上无力支付,应结合财产、信用、劳力等作最一般的理解。,2022/11/27,经济法,第42页,2、法定退伙,除名退伙(开除退伙)及诉讼合伙人具下述情形之一,其他合伙人可经一致同意,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其他合伙人有义务将除名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丧失合伙人资格。若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后决定除名是否有效。,2022/11/27,经济法,第43页,3、退伙的法律效果,(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进行合伙财产清理和结算(3)退伙人对其退伙以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4)合伙债务的清偿时效若清算时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原合伙人负有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但若债权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债务人的清偿责任消灭。,案例分析:普通合伙,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1999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0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甲、乙、丙三人向某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0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2022/11/27,经济法,第44页,2000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0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2022/11/27,经济法,第45页, 2001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1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找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合伙债务应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 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2022/11/27,经济法,第46页,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 (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 (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2022/11/27,经济法,第47页,(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 丁入伙经过了乙、丙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因为甲把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即为对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丁向甲交付了全部财产份额款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这一系列程序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2022/11/27,经济法,第48页,(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乙、丙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2022/11/27,经济法,第49页,(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 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综合商店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022/11/27,经济法,第50页,(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由于甲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甲如果在银行的请求下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2022/11/27,经济法,第51页,2022/11/27,经济法,第52页,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新规),(一)概念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生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名称中必须注明“特殊普通合伙”,2022/11/27,经济法,第53页,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新规,了解),(二)债务责任承担的特殊性1、特定债务(1)对外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普通债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风险基金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并办理执业保险。,2022/11/27,经济法,第54页,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新规,了解),合伙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案例: 特殊的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 (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2022/11/27,经济法,第55页,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甲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本题中,由于甲是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此应该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2022/11/27,经济法,第56页,(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中,乙的行为被认定为非重大过失,因此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22/11/27,经济法,第57页,2022/11/27,经济法,第58页,七、有限合伙企业(新规),(一)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二)设立条件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可以)。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书面协议5、合伙企业名称。注明“有限合伙”字样。6、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必要条件设立程序参照普通合伙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发照,2022/11/27,经济法,第59页,七、有限合伙企业(新规),(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协议另有约定除外。(普通合伙不能)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普通禁止),2022/11/27,经济法,第60页,七、有限合伙企业(新规),(四)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是绝对不行) (五)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022/11/27,经济法,第61页,七、有限合伙企业(新规),(六)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无限连带)(七)退伙1、当然退伙(同普通合伙一样)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2022/11/27,经济法,第62页,七、有限合伙企业(新规),(八)合伙人性质转变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22/11/27,经济法,第63页,八、合伙的解散,(一)解散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7、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2022/11/27,经济法,第64页,九、合伙的清算,(一)清算概述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022/11/27,经济法,第65页,九、合伙的清算,(二)清算人的职权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2022/11/27,经济法,第66页,十、债权如何申报,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2022/11/27,经济法,第67页,十一、其他规定,(一)财产如何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协议处理。(二)对清算报告的规定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三)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企业破产问题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例有限合伙企业1,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2022/11/27,经济法,第68页,(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2022/11/27,经济法,第69页,(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2022/11/27,经济法,第70页,(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2022/11/27,经济法,第71页,案例有限合伙企业2,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2022/11/27,经济法,第72页,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2022/11/27,经济法,第73页,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2022/11/27,经济法,第74页,(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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