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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教育政策与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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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教育政策与法规课件.ppt

    第三章 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1,技能目标 1.分析主要发达国家幼教法规的主要特点。2.初步具备学前教育法律的意识以及分析判断的能力。,知识目标 1.了解近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以及中国幼儿教育政策和法规的演变历程;2.把握各国政策制定和法规建设中的特点,思考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问题,树立以法治教的意识。,2,【知识导图】,3,第一节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背景: 学前教育机构产生于18世纪,但其地位直到第二次工业技术革命之后才逐渐被各国以立法形式得以确立,尤其是一战以后,各国更为重视学前教育,不断地推出各种法律法规,以保证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美国作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之一,近代以来尤为重视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4,一、美国学前教育的产生和发展,1856年,德国移民舒尔茨夫人在威斯康星州的沃特顿创办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所幼儿园;1860年,皮博迪开设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所会话英语幼儿园,对推进美式幼儿园民族化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1873年始,美国幼儿园教育开始纳入公立学校系统;到1901年,公立幼儿园在数量上已经超过了私立幼儿园;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美国的学前教育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也没有相应的法规来加以保障;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学前教育地位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不仅开始实施颇具影响的补偿教育计划,而且蒙台梭利运动也再次兴起。,5,目前,美国的幼儿教育机构种类繁多,公立、私立并存,但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幼儿教育与保育的政策架构,各州内也未建立一个一致性的标准,所以幼教机构品质差异大;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原因,美国逐渐认识到,工作人员的在职训练以及专业成长对幼儿教育与保育品质的重要性; 美国幼教改革的另一个新动向是开展早起读写教育,旨在全面提高美国幼儿整体读写能力并最终提高其综合国力。,6,二、美国的学前教育体制(一)学前教育中心 有公立和私立之分。主要招收2.55岁儿童,为儿童进入幼儿园和小学年级做好准备。有的学前教育中心带有家长合作的性质,由家长创办和雇佣家长来做孩子的保教人员,实行民主治园,家长有责任把中心办好,学前教育中心是为低收入家庭儿童服务的,在儿童还没有进入幼儿园之前对他们实施教育。还有的学前教育中心是由教会资助开办的,由于它强调基本技能的训练等原因,迎合了一部分居民的需要,在学前教育机构中占有一席之地。,7,(二)幼儿园 美国的幼儿园附设在人口为25000人以上的城镇小学里,作为公立免收学费,招收46岁儿童,主要为5岁儿童服务,重点是向儿童进行保育,发展儿童的良好习惯,培养儿童同别人合作的精神。通过游戏、音乐和律动、美术和手工等活动,促进儿童各方面的发展,为儿童进入小学一年级做好准备。美国幼儿园的种类很多,除以上所说的幼儿园以外,还有前幼儿园、初级幼儿园、高级幼儿园、发展幼儿园以及蒙台梭利幼儿园。,8,(三)幼儿学校 有公立和私立之分,主要招收24岁儿童。幼儿学校以半日制为主,为母亲不外出工作的儿童服务,作好入园准备。许多幼儿学校注意让儿童在游戏情景中主动学习,但也有的幼儿学校让儿童学习幼儿园的课程,对儿童进行教育训练。由学院和大学创办的幼儿学校,则具有实验性质,注重研究教育活动和方法,成为教师资培训的基地。,9,(四)日托中心 招收06岁的儿童。大多数儿童的父母外出工作,日托中心作为一个机构每天开放1012小时,重点放在照顾幼儿上,教育方面的内容较少。这种类型的学前教育机构,在美国发展非常迅速,而且种类也很多。,10,三、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11,12,1968年的残疾儿童早期援助法案提高残障婴幼儿和高危儿童及其家庭早期干预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第一次机会网络”,父母参与,13,四、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去中心化、分权化(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保障教育公平 政府通过开展教育项目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善学前弱势儿童群体的保育和教育状况。如: 2000年教育目标法指出要提高对低收入家庭儿童早期看护与教育的关注程度。在提前开始法中还有关于“无歧视原则”的专门规定。美国有关残障儿童的立法指向明确,除在一般的学前儿童法律法规中对残障儿童保教有所规定外,还制定了专门针对残障儿童的法律。如:1968年 障碍儿童早期援助法案1975年 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14,(二)学前教师资格的法律保障 美国通过教育法律法规确立了学前教师资格的合法地位。1981年规定,到2003年9月30日之前全国至少有50%的“提前开始”教师拥有协士学位,而2003年修订案则要求从2011年9月30日起,所有任职于“提前开始”的教师均应拥有儿童早期教育的协士、学士或更高级学位。2002年开办全国性教师培训项目,早期是自培训活动。最低工资制,15,(三)保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均是通过计划、项目或者法令等具体形式,使学前教育的投入具有较高的针对性,每当一个计划、项目或法令出台之时,其中包括对教育科研的投入,都有相应的财政性拨款,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并体现出“专款专用”的特点。,16,(四)建立了州政府为主导的中央拨款干预机制 针对各州政府在学前教育和保育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现实,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颁布各种有条件的拨款法,鼓励州政府整合学前保育和教育资源,以有效扩大服务供应范围,提升服务质量。通过立法将资金投入与获得资金的条件相结合,以保证各州政府在获得资金的同时,实现联邦政府的政策宗旨。好的开端,持续聪明2007年改进开端入学准备计划法,17,(五)以项目评估推进学前教育立法 为了提高公众对学前教育和保育价值的认同程度,美国联邦政府大力资助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组织大学、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的专家力量。通过专设课题来攻关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瓶颈问题,并及时公布科学研究成果,有效形成了一种由父母、早期教育工作者、保育者以及相关组织构成的庞大的推动各州学前教育发展的舆论力量,以实现国家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宏观调控。,18,第二节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一、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19,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一)关注弱势和残障幼儿群体,改善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1944年巴特勒教育法规定:“地方教育当局须为学生提供医疗、牛奶、午餐和其他点心,向贫困儿童提供衣着,必要时可为儿童提供膳宿,为缺陷儿童提供特殊教育”等。1970年缺陷儿童教育法案要求所有弱智儿童均能享受学校教育。1976 年教育法还规定,“只要无害于缺陷儿童本人及其同学,缺陷儿童随时可入普通学校学习”。 2003年“新工党”政府颁布了每个儿童都重要:为了孩子的变化,提出应从家庭背景、行为、特殊需要、身体和智力状况等维度来认定弱势群体和处境不利儿童并建立儿童数据库,针对儿童的健康问题以及其它各种不良行为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计划和措施。,20,(二)逐步加大财政投入 英国幼儿教育费用主要是由政府承担,家长免费或者只根据其收入水平承担很少的一部分。,(三)保障幼儿教师资格的法律地位 在1998年教师:应对变化的挑战(Teachers:Meeting the Challenge of Change)绿皮书的基础上,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教师教育的新举措,不断严格幼儿教师的准入资格。针对幼教人员工资低、流失率高的情况,政府以政策法律为保障,建立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稳定幼教机构的从业人员队伍。,21,(四)注重学前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 英国是以政府为主体,即英国政府在对学前教育的监督评估工作中发挥绝对的主导作用,主要是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注册、教育质量、课程设置和政府教育政策执行等方面进行管理,而且操作规范。,(五)注重中央与地方合作 英国具有地方分权的传统,地方政府在教育方面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力。1988 年教育改革法的颁布是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转折点,它大大地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教育领导权限。,22,(六)各部门分工合作,注重绩效管理 明确相关部门在学前教育和儿童服务中的职能,并互相配合,有助于儿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并获得更高质量的教育和相应的服务。如:英国政府设立儿童服务指导(Director of Childrens Services)的职位,专门负责地方当局的儿童教育和社会服务,并在教育与技能部设立儿童、青年与家庭部长(Minister for Children,Young Peopleand Families)的职位,以在地方政府间协调政策,支持和促进其合作。规定在地方上设立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Local Safeguarding Children Boards),专门负责对儿童权益的保护。2003年绿皮书提出在教育与技能部建立 “标准设立与调控机制”(standard setting mechanism), 负责制定不同部门需要满足的基本标准,并设立联合的监督与检查团对各部门的工作及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进行评估,设立干预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各部门的行为表现等,消除影响服务有效性的障碍并减少相关的行政性负担。,23,一、德国学前教育机构类型,德国德国的学前教育机构类型多样化,主要幼儿园、学校附设幼儿园、学前班、特殊幼儿园、托儿所、“白天的母亲”、林间幼儿园等。,第三节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24,1幼儿园 幼儿园是德国最为普及的学前教育机构,大多由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私人创办,招收35岁儿童,采取混龄编班,幼儿入园采取自愿原则,国家不做强制性规定。幼儿园有半日制和全日制,公立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收费基本一样。所有托幼机构都可以接受政府补助。家庭经济困难者可以向政府申请补贴。,25,2学校附设幼儿园 德国学校附设幼儿园主要是针对已到入学年龄但身心发展较为滞后的儿童而设置的预备教育机构。儿童在此机构进行特殊的训练,以便为以后接受教育做准备。学校附设幼儿园大多是公立幼儿园,由政府负责管理,儿童入园完全免费。,26,4特殊幼儿园 主要是针对残疾儿童而设置的教育机构。儿童在此接受特殊的训练和教育,为以后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做准备。5托儿所 主要招收收03岁儿童,针对父母是双职工无暇顾及子女而设置的保育机构。,27,6“白天的母亲” 主要是一些不外出工作、在家照看自己子女的妇女在接受一定的培训后帮助邻近职业妇女照看儿童的一种教育形式。这种形式是由政府提供少量经费。,28,7林间幼儿园 林间幼儿园没有围墙、房屋。园内有成片白桦林和灌木丛、草坪和清澈的溪流。儿童早晨9点集合,然后分成小组进行自由活动,如爬树、赛跑、观察蚂蚁等。到午饭时间大家席地而坐,摆上老师帮助准备好的食品,开始进餐。儿童在此可以从事各种游戏和运动,既可以提高儿童的运动能力,又可以激发儿童的创造力。儿童在此没有过多的管束而不存在心理压抑。三条必须遵守的纪律:不准吃野生果实;不准拿着棍棒跑跳;听到哨声必须马上集会。林间幼儿园收费较高,另外个别家长还抱怨孩子们在玩耍中有时会受一些轻伤,而且每天回家时都是一身泥土。,29,二、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30,31,32,二、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一)各州立法保障幼儿的 基本权利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整个教育事业置于整个国家监督之下,教育的管辖权属于联邦政府和各州文教部。但教育的立法与行政管理的绝大部分的职权归各州所有,通过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协调各州的教育事务。 各州的财政分配以及对家庭的支持和补助、学费高低也各不同,难以保障全国各地幼儿教育机会的公平性,尤其对来自社会低阶层家庭的幼儿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33,(二)家庭援助政策是德国学前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于传统学前教育价值观:家庭是学前教育的主体,幼儿园是家庭的补充。(福禄贝尔) 在德国,建立家庭以外的公共机构为6岁以下幼儿提供受照顾和教养的机会并不那么受重视,家庭援助政策是德国教育政策制定上的重点,同时也是德国学前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4,(三)学前教育师资力量雄厚技术学院担负着培养学前教育师资主要责任。 培训学院主要是培养幼儿教师助手,培训时间灵活。 大学毕业的幼师在学前教育师资中所占比例较小。德国每一类学校的教师都必须受过高等教育,而且要接受专门的教育工作培训。只有通过所学专业和教研教育学两种国家考试者,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被国家聘为终身职员。,35,三、德国学前教育改革的启示,(一)实施积极的家园合作 2001 年,慕尼黑国家学前教育研究所和 27 位专家学者共同拟定了巴伐利亚学前儿童的陶养与教育计划,该教育计划主张学习内容应与幼儿的生活环境、兴趣紧密结合,给予幼儿主动认识及尝试的机会,提供开放式的游戏空间以及幼儿团队合作的学习机会,培养幼儿具有自我责任的品格及社会能力。,36,(二)教育财政地方化 德国近年来有财政地方化的趋势,即州政府降低了对财政的影响力,并将财政责任完全转移给地方政府,由地方自行运用及决定经费的使用。如 2004 年,巴登符腾堡州政府将所有财政责任都转移至地方,各个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的多少完全由地方自行决定。,37,第四节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一、日本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38,39,二、日本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一)确立幼儿教育的法律地位1926年,日本文部省正式制定了第一部幼稚园令,是日本学前教育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而独立的法令。2006年12月22日正式颁布实施新教育基本法,与60年前的教育基本法相比,“新法”修改之处颇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地方之一就是首次把幼儿教育纳入其中。,40,(二)幼保双轨制 日本的幼儿教育机构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双轨制。主要分为两类:幼儿园和保育所(“二战”前称托儿所) 幼儿园和保育所在许多方面有差别,如入园年龄(幼儿园是3-6岁,保育所是0-6岁)、教育水准(幼儿园比保育所高一个档次)等。 20世纪60年代以后,保幼出现一体化趋势,双轨制色彩有所淡化。2006年新的学校教育法,将保育定义为“早期孩童时期的教育及照管”(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实际上是想调和这两类服务体系,从法律上保证了所有孩子们的受保育权。,41,(三)制定完善而严格的教师政策二战后,日本建立了严格而规范的幼儿园教员资格证书制度。日本幼儿园教员的资格证书分为三种:特别资格证书、普通资格证书和临时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授予权为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和知事。资格证书的获得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凡在大学里学完规定的学分数者,都可获得教员资格证书” ;二是在职教育。,42,三、日本学前教育改革的启示,(一)以民主主义教育观为幼儿教育指导思想 2006年新教育基本法侧重于尊重传统和文化、热爱祖国和乡土。其目的是加强道德教育,恢复民族文化传统和精神凝聚力,宣扬日本文化的优越性,强调培养青少年学生的爱国心和作为日本人的自豪感,使日本由经济大国走向政治大国。,43,(二)以国家主义、民族主义的教育体系取代二战后的民主、和平教育体系 二战后,日本在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占领军的指导下经历了民主改革,并专心致力于经济发展。然而,在它实现了经济高速增长、达到了较高的物质生活水平之后,却感到缺少强有力的精神支柱而难以获得继续前进的动力,于是开始从民族文化传统中去寻找这种动力。 新教育基本法中“尊重传统和文化、热爱养育自己的祖国和乡土”的提法,可以说就是这种寻求精神动力的结果。,44,(三)借鉴日本的任职资格证书制度,多渠道培养师资 日本在鼓励幼儿教师进修和培训的同时,吸引那些学历高、具有广博的文化素质和深厚的专门知识的人加入到幼儿园的保教队伍中来,从而提高保教质量。(四) 加强保育员任用和培训制度建设,提高保育员的学历层次和保育水平(五)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扶持其健康、迅速地发展,45,第五节 中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一、中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46,二、中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一)我国现行的幼教法律体系趋于完善 目前我国学前教育政策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幼儿教育走上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确保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国家层面的法规中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教师法(1994)、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2003);教育部出台的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教育部出台的与学前教育相关的规章制度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1991)、学前班工作评估指导意见(1996);其他部门出台的与学前教育相关的规章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198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1987)等。,47,(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1987 年,国家教委等9个部门提出关于明确幼儿教育领导职责分工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明确提出了幼儿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的职责分工。 (三) 逐步兑现国际条约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承诺 学前教育是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我国多次向国际社会作出庄严承诺。 (四) 我国港澳地区学前教育立法 香港、澳门没有独立的幼儿教育法或学前教育法,有关幼儿教育的基本法律条款分布于在其他法令中。香港学前教育法律主要体现在教育规例中,澳门的则体现在 教育规例,澳门教育制度是澳门教育的基本法律。 港澳两地规定政府加大投入,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待遇,并制定针对性条款,由政府负责平衡发展城乡学前教育,以保障每个儿童平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48,(五) 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49,完善学前教育立法体系 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层面的专门针对学前教育的单项法律,这已成为制约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制度性障碍。 只有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和立法,才能明确学前教育的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办园体制、经费投入、办园条件、教师责任及权利与待遇等重要法律关系问题,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才能得到根本保障。,三、中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展望,50,(二)学前教育立法确保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以社会公正之标准对教育平等状况的价值评价,是指对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进行公正、平等地选择和分享,其中包括教育权利公平、教育过程公平、教育结果公平。 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51,(四)强化政府的行政管理责任 学前教育之所以得到发展,是因为得到了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学前儿童是社会中的弱势人群,保护他们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支持学前教育是政府重要政策。(五)建立与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促进教育公平 我国学前教育财政的公平要靠制度来保障;政府应是实现幼儿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者为了实现学前教育财政公平, 既要保证投资份额在同类群体中的均等, 又要适当补偿弱势群体。政府应遵循推进公平和促进发展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分担比例。 政府应建立学前教育专项基金。,52,(六)提升学前教育师资的法律地位 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全社会认同幼儿教师同其他教师同等的社会地位;制订符合事业发展需要和我国实际情况的学前教育师资。根据我国国情,我国的学前教育法主要应在两个方面提升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一是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责任,二是确保国家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支持。,(七)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一 政府要完善学前教育监督和评估体系,使学前教育的监督与评估制度化,实现政府在学前教育监督与评估中作用。 政府要鼓励社会对学前教育进行监督,发挥社区、教育协会、学术组织、家长组织等各方面的民间力量,并加强同民间力量的沟通、 交流和合作来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53,【实践活动】 请根据当前中国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实际,就你感兴趣的话题,撰写一篇调查研究报告。,54,【知识巩固】1.比较英美两国学前教育法规的特点。2.比较中日两国学前教育法规的特点。3.影响中国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建设的主要因素有哪些?4.为什么要加强学前教育的立法?5.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主要有哪些?,55,我的微博,56,参考文献:,1孙葆森.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2吴志宏,陈韶峰,汤林春.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3杨莉君.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论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4张秀兰.中国教育发展与政策30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5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教育重要文献汇编.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6中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中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研究M.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7蔡迎旗.社会和谐与幼儿教育财政体制的宏观调整J.幼儿教育2006(10).8余雅风.从平等权视角看学前教育中的政府职责J.学前教育研究,2008,(7).9冯婉燕,王玲艳.中央与地方公共政策供给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影响J.学前教育研究,2010(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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