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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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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ppt课件.ppt

    第四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根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某一类或某一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经济调控制度(排污收费、征收生态补 偿费等)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标准制度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以及编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程序等方面所做的规定的总称。,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 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重要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预测性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不同后者是指通过环境调查和监测,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 客观性 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然后作出科学预测和评价 综合性 涉及到多种学科;需要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设计、科研等单位互相协作,共同完成评价任务,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手段 实践证明,单纯的末端治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环境质量下降局面的 可以为确定某一地区发展方向和规模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可弄清该地区的环境现状,及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的轨道。从而有效地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早是由美国的柯德威乐教授提出的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它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以后,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日本、泰国等国家,也都建立起了这项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79年环境保护法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1986年修改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计委、经委)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198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对申领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职责、考核及罚则作了规定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对评价范围、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从而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99年3月30日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评价的对 象,规 划,专项规划,综合性规划,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区域开发,或自然资源开发,评价的方式,规 划,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环境保护篇章,或环境影响的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评价的内容,规 划,建设项目,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1)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2)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草案,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征求公众意见,评价和审批的程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专家小组审查,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规划审批部门),环境影响后评价,跟踪评价,跟踪检查,典型案例,天南公司未办环评改扩建受处罚案 1999年重庆市天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为了扩大生产,计划将其厂内原2.2米的窑径改为2.5米。在改建过程中,城南水泥厂认为该项目仅仅是扩大机立窑的窑径,送风的罗茨风机并未改大,而且改造的目的是使气流通过面积增大,让窑内原料反应更充分,减少排放污染,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因此没有向有关环境主管机关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7月,在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该厂便将改造过的生产设施正式投入使用,结果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环境影响。事后,重庆市环保局经过调查,认为天南公司的窑径改造项目既是扩大生产规模,又是改造生产设备和工艺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5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城南水泥厂投入生产后的烟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1426倍。同时,该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城南水泥厂也未执行该规定。于是,重庆市环保局于2000年12月19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天南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处罚决定。天南公司对于重庆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行政复议。其主张:首先,窑径扩大不能认定为“技改项目” 因此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其次,天南公司已经投资更换了洗粉机、除尘器,大大改善了工作环境和排放能力,而且扩径后的烟尘排放浓度虽仍高于国家标准,但比扩径前已有大幅度降低,仅为扩径前的40 ,因此不应视为增大环境影响的技改项目,不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环境保护设施也不必申请验收。基于以上原因,天南公司不应受到处罚。,国家环保总局受理此案后,派人专程前往重庆市天南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过调查后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天南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能力,将其主要生产设备机立窑窑径扩大,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天南公司在环保设施未报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于1999年7月将主体工程正式投产,经所在地环保部门监测,烟尘排放浓度超标14.26倍。基于以上事实,天南公司的窑径扩大项目必须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且应在主体工程正式投产前,报请环保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予以验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法第47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1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理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环保局认定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在机立窑改造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擅自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对天南公司的处罚并未违法或越权,法律问题(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内容。(2)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理。法律依据 (1)(1989年)第13条(2) (1987年)第9、10条 (3)国务院(国发、199631号)(4)(1998年)第5、6、9、24、28条,圆明园铺膜事件,2003年8月圆明园开始大规模环境整治工程 2005年2月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开工 3月22日在北京开会的兰州大学客座教授张正春在圆明园游览时,发现了圆明园的湖底都铺上了防渗膜,他认为该工程会破坏圆明园的生态环境 3月30日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圆明园防渗工程”事件 3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叫停该项目,责令其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4月初环保总局叫停“圆明园防渗工程” 4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听证会,要求圆明园管理处补交环评报告 5月9日国家环保总局发最后通牒,限圆明园管理处40天内上交环评报告 5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点名批评北京师范大学下属环评机构拒绝委托 5月17日清华大学接手圆明园环评工作 6月30日圆明园管理处递交环评报告,一处河道的防渗处理场面:挖土机在前面整地,施工人员跟在后面铺防渗膜,铺上防渗膜后,施工人员在衬砌驳岸,即所谓的防侧渗处理,防渗前的荷花茂密茁壮,做过防渗后的湖中植物伤了元气,许多新叶长出时间不长便枯萎了,二、“三同时”制度,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的制度*,2、“三同时”制度的意义,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理,而“三同时”制度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管理,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3、“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1972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把“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职责及管理程序和审查、审批的时限要求,确立了“以新带老”的原则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制度等。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4、“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包括:环保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保投资的概预算等。,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防止或者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保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效果和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保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保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保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凡环保设计篇章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设备;凡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案情简介1992年6月23日,上访人王珍诉称:她家从1981年春开始成立天玉养鸡场,至1991年10年间一直越办越好。由初期年收入两千多元发展到1990年收入1.5万元。1991年下半年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紧靠她家鸡舍不到3米远的地方新建了一座预制板厂,该厂搅拌机、震捣器、汽车、吊车、推土机等各种机械设备整天轰鸣震响,混凝土搅料水直浸上访人住宅墙基,致使正在孵化的1800只小鸡被全部震死,已经孵出的2400只小鸡也相继死掉,正在下崽的母猪像疯了一样闹圈,也不得不处理掉。从1991年8月起至1992年6月止,直接减收了3万多元。家中房屋被震动和水浸造成沉,出现裂缝,大人小孩白天黑夜不能很好休息,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伤,丈夫李天玉住院半年,全家人已无法正常生活。为此,王珍来环保部门申诉,要求被访单位赔偿养鸡、房屋损失6万元,停止侵害,协助恢复养鸡场。 市环保局查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建、投产到扩建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三同时”规定。,1992年7月初,市环境保护局在现场勘察看到,预制板厂一台搅拌机确实距上访人鸡舍3米左右,后搬至7米远处,并有搬迁和流水痕迹,震搅器远端距上访人家40米远,由远而近移动式工作,最近处只有7米左右,所有声源设备都没有消声防震措施,一律敞口露天作业,噪声很大。上访人住宅、鸡舍主墙有裂缝,局部下沉,没有看到鸡、猪受害第一现场,在室内听到噪声与震动强烈,令人十分不舒服,现场勘察结果作了记录并拍照取证。 1992年8月24日经监测,上访人家室内噪声70分贝,距生源5米处震捣器旁95分贝,均超过国家噪声质量标准,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7条规定。环保监察信访人员先后深入到上访人居住地村委会、邻居、学校等调查。结果证明上访人确实是养鸡专业户,没有受到被访单位侵害前,经营状况直很好,很多人都去买过鸡、买过蛋。受害后鸡纷纷死掉,猪不长膘,养鸡场渐萧条倒闭。当问到上访人当时为何不报案时,她说那时不知道,后来从一本刊物上才知道是噪声造成的。,现场勘察、监测、走访及上访人举证材料表明,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被访单位的噪声与震动对上访人已构成侵害,事实存在,如不尽快解决,确实无法正常生活,因此要求被访单位给予赔偿,停止侵害,协助恢复养鸡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据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第41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第39条,并依照某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市环保局于1992年9月20日依法对被访单位以环发(1992)第34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对三建公司预制板厂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处罚的决定,具体内容为: (1)责令预制板厂从接到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扰民生产,消 除危害,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批件不准生产(2)对预制板厂罚款3万元,限期15日内缴纳给市环保局(3)由被访单位按上访人要求的70赔偿失,简要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三同时”制度致人损害而引起的侵权赔偿案 在本案中,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建、投产到扩建均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三同时”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给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对此作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对策。对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项目的设计、施工到投入使用并没有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及时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致使工厂投产后的噪音和振动严重影响了上访人的正常生活,并给上访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上访人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本案中,市环保局作出的责令被访单位立即停产,补办“三同时”手续,否则不许生产的决定是正确的,符合环境保护法第36条的有关规定。 对于按照上访人要求的70赔偿损失是否合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处理侵权案件中,对财产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因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的客观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如果上访人要求赔偿的是全部损失,则应该让被上访人全额赔偿,如果上访人要求赔偿的数额高于实际损失,则按实际全部损失赔偿。,环境损害发生后,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行政处理或是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受害人在发现自己人身、财产受损后,可以自行找到加害人,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如果当事人经协商,依法对环境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那么就无须进一步要求行政调处或者到法院去打官司。环境侵权发生后,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经过行政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向法院起诉时,当事人还应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 环境保护法 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在本案中,当事人是通过行政救济最终解决了问题,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环保总局查处四个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违法建设项目,国家环保总局新闻发言人今日向新闻界通报紧急叫停4个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他指出,各级环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促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这四个项目分别是: 辽宁南票劣质煤坑口电厂2台100MW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项目 辽宁华锦化工(集团)合成氨尿素装置节能增产改造项目 广东亨达利水泥有限公司155万吨/年和60万吨/年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 丹拉公路支线天津南段工程项目,这位新闻发言人说,这四个项目均是在投入生产或试运行后,才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属于典型的“先上车、后买票”行为,严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辽宁南票劣质煤坑口电厂2台100MW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2004年1月开始投入试生产,但2005年9月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一期工程配套的窑沟灰场尚未建成就已经开始堆灰,灰场和煤场周围也未种植防护林带,违反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 辽宁华锦化工(集团)合成氨尿素装置节能增产改造项目于2004年1月开始试生产,但2005年8月才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属于没有验收就投入生产项目;,广东亨达利水泥有限公司155万吨/年和60万吨/年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2005年5月,环保部门经现场检查发现,60万吨/年水泥生产线项目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已于2004年11月投入使用;此外,总局要求该企业淘汰的60兆瓦余热回收锅炉于2004年5月擅自生产,造成环境污染; 丹拉公路支线天津南段工程穿越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环保总局曾要求其依法对保护区功能或范围、界线等进行调整,并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该公路于2003年底建成通车,至今未向环保总局报送对保护区功能或范围、界线依法进行调整的文件;同时,该工程在建设中穿越两道贝壳堤,对其地形地貌产生破坏性的影响;桩基的开挖也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的整体性。,这位发言人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决定对这四个违法建设项目予以严肃处理: 辽宁南票劣质煤坑口电厂2台100MW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项目,对其一期工程下达停产通知,对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不予批准 辽宁华锦化工(集团)合成氨尿素装置节能增产改造项目,企业须补办竣工验收环保手续; 广东亨达利水泥有限公司155万吨/年和60万吨/年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其60万吨/年水泥生产线须停止建设,拆除60兆瓦余热回收锅炉 丹拉公路支线天津南段工程项目,环保总局将督办公路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穿越保护区的相关手续,否则高速公路必须改线 这位发言人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将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力度,坚决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违法项目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手软。而且每查处一个项目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三、经济调控制度,环境保护法中的经济调控制度,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刺激或者抑制生产活动或消费活动,以支持生态保护行动、抑制生态破坏行为的法律制度 经济调控制度所运用的经济杠杆包括财政、税收、信贷、担保、押金、基金等手段和措施。其中在环境保护法中最常见的就是环境税费制度,如征收排污费、生态补偿费、环境税等制度 经济调控其实就是利用经济手段, 间接作用于政策对象, 刺激其改变行为的方法,典型案例分析,假如某工厂的烟尘妨害了附近5家居民在户外晾晒衣服。在没有任何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每户住家受到的损失假定为75美元,5家其损失375美元。有两种办法可消除烟尘的损害:一是花150美元为工厂的烟囱安装一个防烟罩;二是每户住家花50美元买一台电动烘干机。,就这两种办法而言,要装防烟罩显然是有利的办法,因为它只需要150美元,就消除了375美元的损害,这比购买总值250美元的烘干机要便宜的多此处的问题是,通过何种权利分配办法能够实现有效益的结果。换言之,把清洁空气权分配给居民或把污染权授予工厂,是否都能产生有效益的结果?就这两种办法而言,要装防烟罩显然是有利的办法,因为它只需要150美元,就消除了375美元的损害,这比购买总值250美元的烘干机要便宜的多,假定居民能够无成本地召集在一起会谈,在这种前提下,如果把清洁空气权分配给居民,那么,工厂就有三种选择:一是继续污染,同时给居民付赔偿费375美元;二是花费150美元,安装防烟罩;三是花250美元,为每户居民购买一个烘干机。很明显,工厂将选择安装防烟罩这一最有效益的解决办法。,(一)排污收费制度,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和向大气、陆地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有关征收排污费的目的、依据、范围以及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规定的总称排污收费的特点是:强制征收。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2、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 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 排污费专款专用,为污染防治积累资金增,3、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7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污水收费法。我国在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1979年环境保护法确定了这一制度,并在苏州、杭州、济南三个城市试点。1982年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1984-1991年,完善排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1988年发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2003年1月2日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7月1日实施,4、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规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 第四章 排污费的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总则,排污费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 区别:污水处理(垃圾集中处理)费,排污费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与排污费的征收,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由按浓度收费转为按总量收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关于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规定,排污费的使用-“收支两条线”,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重点污染源防治; 区域性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环保执法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施行,我国已实施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出现以下新的变化: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个体工商户成为收缴对象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典型案例,某市南海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该酒店在经营活动中,每月排放污水9945 吨,所排污水COD平均为538.5mgL,均超过排放标准。1995年9月以来,在市环境监理所多次派人、去函催缴的情况下,仍拒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南海酒店陈述其拒缴的理由是:第一、该酒店的污水是先通过市政管道排入污水处理厂,然后才排放入海的,因此该酒店的污水并非直接排入环境不应收费。第二、该酒店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经其集中处理,并已向其交纳了一定的费用,在此基础上又收取超标排污费已造成了重复收费,加重了企业负担。第三、环境监理所在酒店排污管口采样测定污水污染值作为超标收费的依据,但实际上污水又排入污水处理厂经过了集中处理,无论怎样,污水所含污染物含量都会因集中处理后而有所下降,因此,在排污口测定的污染物含量忽略了所经过的污水处理过程,这是不合理的。第四,南海酒店属中外合资企业,对是否应缴费有不同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不应算在拒缴时间内。,市环境保护局在认真研究分析南海酒店所陈述理由的基础上,调查了污水处理厂等有关单位,经研究认为:第一、南海酒店的污水虽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而间接排入海洋环境,但经市政管道和污水处理厂只是污水排放入海的途径,并不能因此而认定为属间接排放而免除治理污染的责任。第二、污水处理厂是为了集中处理工业区的生活污水,改善投资环境而兴建的。目前,它的主要功能是接纳工业区的生活污水,对工业废水要求达标后方能排入。经调查,污水处理厂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很低,远远低于治理污水费用和超标排污费具有市政设施有偿使用性质,其用途主要是维持和保证污水处理厂能正常运转。治理污染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南海酒店不能因其已向污水处理厂交纳了一定的治理费用而将治理污染的义务移交给污水处理厂。,第三,鉴于目前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主要是接纳和处理工业区的生活污水和已经治理达标的工业废水,南海酒店将其未经处理的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本身就违反了污水处理厂的规定,虽然仅就南海酒店的废水而言,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其污染物可能会有所降低,但就整个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而言,会影响其他污水的处理效果。另外,污水处理厂目前还只是靠市政拨款而筹建并保证其运转的市政公用设施,显然其本身并不能负起治理污染的责任。因而,在南海酒店排污口采样测定其污染物的含量是合理的。至于南海酒店所陈述的第四点理由,环保部门认为这只是企业本身的内部事务,并不能作为拒缴排污费的理由。 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和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南海酒店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限期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和滞纳金人民币22000元和港币125000元。最后,南海酒店履行了该处罚决定。,(二)征收生态补偿费及环境税制度(略),四、许可证制度,1、许可证制度的概念,许可 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上,许可表现为认可、登记、承认等,并通常以证书的形式表现许可证 既是国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可,又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得到法律保护的凭证。许可证的种类主要有: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与废止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所作规定的总称。,2、许可证制度的意义,(1)是加强对排污者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 (2)是实现我国环境管理战略思想三个转变的具体手段。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推动我国污染防治工作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转变,由单一的浓度控制向浓度与总量双轨控制转变,由分散治理向集中控制转变的具体手段,是促进我国环境管理逐步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有效途径。,3、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世界上澳大利亚早在1970年就把排污许可证制度列为废物污染控制的核心。我国于1987年开始在水污染防治领域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1988年3月,国家环保局发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并在上海、北京等18个市(县)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国家环保局于1991年4月决定在上海、天津等16城市进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4、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规定(以污水排放许可证为例),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资料。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 在试产前三个月内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有重大变化时,应提前十五天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规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后,应当对其申报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二年)。如二年达不到排放标准,应由环保部门作出中止排污的决定。,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规定,排污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持有临时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定期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削减排放量的进度情况,经削减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可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许可证。违反排放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视情节中止或吊销排放许可证。,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许可的规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环境经济政策。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新的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是美国于1979年提出的,经过多年的运行,在美国已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它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环境管理制度消极和滞后的一面,给环境保护事业带来了新的生机。,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或个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种行政许可资格。它的实质是一种经济权利,是一种稀有资源。在市场经济下,环境是一种资源,一种公共性很强的资源,它对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代表公众的国家,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由政府出面通过发放可交易的许可证,将一定量的排污指标卖给污染者。,排污权交易是在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利用市场规律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各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在有关政策、法规的约束下进行排污指标(排污权)的有偿转让或变更的活动。,所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污染排放指标,这种指标作为“有价资源”,可以“储存”起来以备自身扩大发展之需,也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商业交换的制度。,在总量控制下,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不同,调整企业的减排任务。这表明:工厂控制污染的费用客观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如果排污指标可以通过市场来转让,那些治理污染费用低的工厂,就愿意通过治理,大幅度地减少排污,然后通过卖出多余部分而获利,只要存在安装污治设备与购买排污信用之间的差异,排污交易就会存在 。,在排污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政府的监督行为,政府要利用各种自动的连续的监测手段对污染源实行技术监测。如排污单位提出排污权出售申请,则政府就要通过对其排污源的技术监测核实该单位削减额外污染物的能力,在确认后才能批准出售申请。对交易成交后,政府监督则可促使排污权交易双方完成其承诺的污染责任,保证排放的污染物数量不超过其分配或购买的排放量,以督促交易双方履行交易合同的保证。除了在量上政府需要把关外,排污权交易在空间和时间的分布上也需要政府监督。可以想象,离开政府监督的排污权交易是无法达到环境控制目的的。,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如区域环境容量的科学确定,环境容量价值的准确评价;排污权的初始发放;排污权交易时空折算指标体系的确定;排污权拍卖市场和交易市场的建立,以及相应的约束规则和办法的制订;对交易信息的收集,对排污源的污染监测;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修改和完善等等都需要政府来完成。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推行的情况完全取决于与我国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然而我国目前环境管理机构和队伍等力量都无法适应这一要求,目前污染监测的手段也很落后,满足不了交易所需的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获取要求等。所以,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需要具备许多条件,我国只有积极准备好各种条件才能更有利的实施这一国外行之有效的制度。,注意事项,1、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削减,没有实际的削减就不存在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使公共环境质量得到切实改善。 2、 转让的是减排,但减排不等于少排。无代价就无转让权,额外义务可获得补偿。 3、 防止指标投机。指标投机是一种无偿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典型案例,某村村民徐冒财等人于1985年春在该县清水河边开始建井采煤。1986年公布后,徐某等人曾多次申请采矿许可证,县矿管局因井位于清水河边及河床下,属于1986年(矿产资源法)第17条第4项“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始终未予批准发证。而徐某等人在没有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法律继续开采。由于徐某等人的无证乱采乱挖,争抢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了防水围注。县矿管局和劳动局责令徐某等其他无证开采者停产封井,但徐某等人拒不执行此令,继续开采。1989年5月徐某的煤矿与另一煤井相互贯通,酿成10人死亡,6人重伤的重大恶性突水事故。,法律问题 (1) 许可证制度的概念、种类(2) 许可证制度的作用(3) 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规定 (4) 许可证的管理程序法律依据 (1) 第13条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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