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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论ppt课件(学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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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论ppt课件(学生).ppt

    第一章 民法概述,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民法是什么、民法的调整对象有一个基本把握;明确民法的性质、民法的理念和民法的渊源。重点、难点 :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民法性质; 民法的渊源。,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二、我国民法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民法的分类(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四)习惯民法与成文民法,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注:民法只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决定 他们发生财产关 系必须是自愿的,(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人身权。 2、人身关系的类型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 (精神上的利益)(2)专属性(与人身不可分离)(3)平等性(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二、近代民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三、现代民法瑞士民法典四、中国民法的发展,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法的性质民法是民事权利为本位,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确立了财产权神圣和人身权神圣,契约自由原则。,(一)民法是私法 以权利为中心,以私人平等自治为基本理念,其内容体现为私人利益。,(二)民法为权利法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权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行使权利方式法律行为,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权利保护期间诉讼时效等,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权利法马克思:“民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三)民法为实体法(四)民法为任意法(五)民法为国内法(六)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如18条),二、民法的任务(一)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及效力,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一)宪法(二)民事法律(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八)习惯,二、民法的效力(一)对时间的适用范围(二)对空间的适用范围(三)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意义有所认识,在观念上提升对民法性质的认识;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类型和内容。 重点、难点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含义及其司法适用。,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非规范性规定。(二)强行性规定。 (三)不确定性规定。,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功能,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 (一)含义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二)自愿原则的内容,1、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 2、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4、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三、诚实信用原则(一)含义 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基本准则。 (二)主要体现1、诚实2、信用3、善意4、公平和衡平,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含义 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该权利的正当界限,损害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利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构成权利滥用的认定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1、剥夺权利滥用者的权利; 2、可以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权利者,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五、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一)含义 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二)主要体现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六、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 (一)含义 公序=公益+经济秩序+计划 良俗=公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合称。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包括法律秩序以及隐藏在法律秩序背后的根本原则与根本理念。 善良风俗,是指特定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的伦理道德。,(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 1违反国家公序;2危害家庭关系; 3违反性道德行为; 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5. 违反公平竞争行为; 6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7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8暴力行为。,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目的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实务分析的基本手段,对形成清晰的分析思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章的教学,应使学生深刻领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涵及其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类型及原因民事法律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以及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责任;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及客体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 重点、难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 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物物权客体; 2、给付(行为)债权关系客体; 3、人身利益人身权关系客体; 4、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客体; 5、权利抵押权关系的客体,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内容为权利义务之具体化,一、物 物:是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二、物的分类,补充,物的分类1、有体物与无体物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3、动产与不动产4、特定物与种类物5、主物与从物6、可分物和不可分物7、原物和孳息8、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二)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整个民法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一、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非行为事实,行为,事件,状态,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客观事实的总和。,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类型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含义 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绝对权与相对权 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6、期待权与既得权7、原权与救济权,(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内容的行为。 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有: 事实行为方法 民事行为方法(四)民事权利的保护用民事保护方法,防止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1、公力救济(民事权利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2、自力救济(自助行为、自卫行为),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 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不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三)民事责任的分类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三)民事责任的形式与民事责任的承担1、民事责任的形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2、民事责任的承担,第四章 自然人,目的要求 自然人作为传统民法中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其法律问题最称完备与复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使学生准确理解自然人的法律内容,具体包括民事能力的法律规定、主体能力状况的宣告制度、监护制度。 重点、难点 自然人能力状况 宣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监护制度,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一)自然人的概念 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二)自然人的法律地位1、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与联系2、自然人是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不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3、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权利的能力,也包括负担义务的能力。4、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根本特点。,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一)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2、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二)终止1、生理死亡2、宣告死亡3、同时死亡的推定4、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含义:(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二)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条件(三)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与联系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3、联系: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2、类型 (1)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 2、类型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类型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恢复,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条件,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一)纯获利益的行为; (二)日常生活中特定化的行为; (三)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第三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与特点(一)监护的概念 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二)监护与亲权,(三)监护的特点1、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四)监护的性质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一体说、职责说,二、监护人的设立(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1、有关组织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2、人民法院指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首先依法定监护; 有争议,转依指定监护; 没有法定监护人时,转依机构监护。,(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指定监护人:1、有关组织指定 2、人民法院指定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同样也有顺序的问题),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四)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五)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六)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七)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四、监护的终止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四)监护人辞去监护(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含义 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一)住所与居所 居所为自然人居住的场所。 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 (二)住所与户籍 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二、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一)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二)确定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四)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三、确定住所的标准(一)主观说(二)客观说(三)折中说四、自然人住所的种类(一)意定住所(二)法定住所(三)拟制住所,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 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2、意义:(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存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2、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三)宣告失踪的效力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2、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1、财产关系 2、婚姻关系 3、子女收养关系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1、财产关系 2、婚姻关系 3、子女收养关系,第五章法 人,目的要求 法人是不同于自然人的另一重要民事主体。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法有关法人制度的基本立法情况。特别是法人的设立条件与类型、法人能力的规定、法人机构的设置等,从而使学生对法人制度有较为全面的基本认识。 重点、难点 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设立条件。,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法人的概念与法人制度的形成 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法人的本质 关于法人的本质,有不同学说,主要有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与法人实在说,法人拟制说 认为只有自然人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法人不过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人为拟制而成,仅是法律的虚构。 法人否认说 法人只不过是多数个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权利的最终归属均是个人。 法人实在说 法人是超出自然人生命之外的统一体,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第二节法人的分类,一、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1、企业法人的概念: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2、企业法人的特点(1)以营利为目的法人(2)企业法人须有自己的独立财产(3)企业法人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3、企业法人的分类(1)按企业的财产来源和归属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2)按企业的行业性质不同工业企业法人农业企业法人金融业企业法人(3)按企业的组合形式不同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二)机关法人1、机关法人的概念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从事国家管理活动,并因行使职权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2、机关法人的特点(1)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并不以法人的身份出现。(2)机关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民事活动时,以法人的资格进行活动。(3)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是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拨款而来。(4)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3、机关法人的分类(1)权力机关法人(2)行政机关法人(3)司法机关法人(4)军事机关法人,(三)事业单位法人1、事业单位法人的概念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2、事业单位法人的特点(1)以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2)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活动。,(四)社会团体法人1、社会团体的概念 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1)自愿设立,经法定程序成立(2)需具备法定条件(3)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3、成立社会团体的必备条件(1)由会员组成(2)社会团体的宗旨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3)社会团体以非营利为目的4、基金会,(五)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区别1、性质不同2、财产或者经费来源不同3、设立程序不同,二、外国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一)公法人与私法人(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特点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机关来实现的。,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二)法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学说1、否定说2、肯定说 (三)特点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法人民事责任的表现 1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对其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对出资不实承担责任 4. 法人对其分支机构承担责任 5. 法人对其筹建中的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第四节法人的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一)概念 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物,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二)特点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成立的。2、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3、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5、法人机关由单个的自然人或集体组成,二、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一)法人机关的构成权力机关 执行机关 监督机关(二)法定代表人1、概念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2、法定代表人的特点(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3、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必须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3)须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4)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再担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第五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一、法人的成立(一)法人的设立 1、法人设立的概念 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 2、法人的成立 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2、法人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行政许可主义(4)准则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3、法人设立的方式 (1)命令设立(2)发起设立(3)募集设立(4)捐助设立4、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二)法人资格的取得 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法人的变更(一)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的变更,也就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发生的重要事项的变更.(二)法人变更的类型1、法人的分立 2、法人的合并3、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4、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三、法人的终止(一)法人终止的概念 指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二)发人终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三)法人的清算1、法人的清算的概念指法人终止时清理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法律关系2、种类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3、清算组织4、清算期间的性质同一人格5、清算终结有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目的、要求 非法人组织虽非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主体,但现行法及理论已肯定其为与自然人、法人并立的第三种权利主体形式。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法有关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立法情况,特别是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条件与类型、民事能力等内容。 重点、难点 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类型 非法人组织民事能力的特别规定 合伙制度,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非法人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的地位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一)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二)非法人组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三、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一)须有自己的目的 (二)须有自己的名称 (三)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四)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非法人组织的类型(一)非法人企业 (二)非法人的公益团体 (三)其他非法人团体,第二节合伙,一、合伙概述(一)合伙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概念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法律地位,(二)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组织。2、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同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二、合伙成立的条件 (一)两个以上合伙人(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事业必要的条件 三、合伙的财产(一)合伙财产的构成(二)合伙财产的性质,四、合伙财产的保全(一)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二)财产份额的转让与财产出质的限制(三)合伙债权抵消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五、合伙事务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权与执行人(二)合伙决议的表决权(三)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六、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一)合伙损益的分配(二)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七、入伙、退伙(一)入伙 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新的合伙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退伙 是合伙经营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因退伙原因的不同,退伙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强制退伙,八、退伙的效力(一)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二)退伙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三)退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担九、合伙的解散(一)概念 合伙组织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二)合伙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组织解散的其他原因。,(三)清算 合伙组织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合伙财产应首先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组织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组织所欠税款;(3)合伙组织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1、概念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2、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单位的个人或家庭。(2)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3、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4、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二)农村承包经营户1、概念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法律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农村承包经营户基于各种承包合同成立。(3)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安排生产经营,独立完成生产任务。,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1、个人独资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以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2)个人独资企业是以雇佣劳动为经营基础的、营利性的经济实体;(3)个人独资企业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4)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目的、要求: 本章包括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物的概念与特征,物的分类,从物,孳息,货币,有价证券,智力成果,其他客体(行为,权利,非物质利益)等主要内容。学生应掌握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了解民事权利的其他客体。重点、难点: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有关民事权利客体的一般知识,重点掌握有关“物”的知识,并了解有关货币和有价证券的相关知识。,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1、有益性2、客观性3、法定性,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1、物物权客体2、给付(行为)债权关系客体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客体4、有价证券债权客体、物权客体5、权利抵押权关系的客体6、非物质利益人身权关系客体,第二节 物,一、物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够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二)特点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3、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4、物以有体物为限,二、物的法律意义三、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2、不动产 指不具有可移动性,即不能依一般方法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1)土地(2)地上定着物(3)准不动产,如船舶、飞行器、机动车辆等。,3、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2)物权设定类型不同: 动产: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典权、地上权(3)物权诉讼管辖不同: 动产:适用法院灵活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1、流通物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2、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2)非专属国家的财产3、区分的意义,(三)特定物与种类物1、特定物(不可替代物)2、种类物(可替代物)3、区分的法律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2)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如特定物灭失只能要求赔偿。,(四)主物与从物1、主物2、从物3、区分的法律意义:(1)在法律或当事人没有相反规定或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主物原因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之相反;(3)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其限制也及于从物,如抵押效力也及于从物。,(五)原物与孳息1、原物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2、孳息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3、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区分。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孳息收取权。在孳息收取权上有原物主义和生产主义之分。在我国,如未有相反规定或约定,孳息随原物走。孳息的收取权,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不同,天然孳息的收取由物权法规定;法定孳息的收取由债权法规定。,(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按物是否可以分割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特点) 1、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2、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3、区分的法律意义:(1)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例如是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七)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根据物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1、消耗物: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者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2、非消耗物:可以长期多次使用,并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3、区分的法律意义:(1)消耗物不能作为移转物的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2)非消耗物可以成为移转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八)有主物与无主物。1、有主物:指所有人明确的物。2、无主物:指没有所有人的物。3、区分的法律意义:(1)对于无主物,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凭单方意志取得所有权,如拾得抛弃物;(2)确定无主物的归属,如埋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归属。,(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1、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的物。2、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3、集合物:指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在法律或者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4、区分的意义: 无论是哪一种物,作为权利的客体时,在法律和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第三节 货币与有价证券,一、货币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充当一切商品的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其只具价值而无使用价值。它是最为普遍的所有权的客体。货币的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二、有价证券(一)概念有价证券是指表彰特定民事财产权利的书证。 (二)有价证券的特征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 离。2、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 人不得请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三)有价证券的分类1、依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性质不同(1)设定和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2)设定和代表物权的有价证券。(3)设定和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2、依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的转移方式不同(1)记名有价证券(2)指示有价证券(3)无记名有价证券,3、依有价证券载明的权利标的不同(1)金钱证券(2)物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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