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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法律法规与标准单元二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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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法律法规与标准单元二ppt课件.ppt

    老年法律法规与标准老年人家庭赡养与扶养制度,单元导读进入21世纪,我国老年人逐年增加,中国社会正在从成年型社会向老年型社会转型,专家预计,到2050年左右,老年人口将达到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因此,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自然就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诉诸法院的案件屡见不鲜。如何真正实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的“老有所养”的目标,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学习目标,学习情境:刚刚走出大学校园的张小月顺利进入到北京市某街道的光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该中心辐射范围内社区的老年人较多,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量非常大。,模块一老年人家庭赡养,家住该街道某社区一里的张大妈今年74岁了,老伴早亡。张大妈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分别都已经成家。大儿子赵一今年50岁,与妻子刘某和25岁的儿子赵小一共同生活。赵一和妻子都是下岗职工,生活全靠打零工和儿子的工资。二儿子赵二45岁一直没有结婚,开了一家超市,收入颇丰。三女儿赵三与张某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张女。赵三早些年去世了,目前女儿张女也已经工作,收入稳定。张大妈没有退休金或其他收入来源,自有房产一处,一直自己生活,但是随着年龄增大,她觉得个人生活需要人照顾。一天,她召集三个子女的家庭商议自己的养老问题。但赵一觉得自己家经济困难,住房紧张,很难承担老人的养老问题;(经了解,赵一个人每月收入约为1500元,儿子收入4000元。)赵二认为当年老人分家产时把大部分的家产都给了老大,理应由老大承担老人养老问题;(经了解,二儿子每月收入约为8000元。)女婿张某提出妻子已经去世了,自己家根本就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经了解,张某月收入约为3000元,女儿月收入约为2500元。),情境分析:张大妈的近亲属有儿子赵一、儿子赵二、孙子赵小一和孙女张女。按照婚姻法规定的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确定,需要对张大妈履行赡养义务的是赵一和赵二;如果赵一、赵二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孙子赵小一和孙女张女有赡养张大妈的义务。赡养主要包括物质帮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内容。在征得张大妈同意的前提下,赡养人可以签订赡养协议。,一、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人,赡养人 -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扶养义务人配偶: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弟弟妹妹:受过兄姐扶养长大有能力的弟弟妹妹,对于需要扶养的哥哥姐姐有扶养义务。,二、家庭赡养的主要内容,1.经济上供养2.生活上照料3.精神上慰藉,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三、赡养协议,赡养协议是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或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的合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情境反馈:张大妈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有两个,即她的两个儿子赵一和赵二。女儿赵三已经死亡,丧偶女婿张某对张大妈不再负赡养义务;孙子、外孙女在赵一、赵二有赡养能力的情形下也不负赡养义务。赵一、赵二对母亲的赡养首先是给付生活费,具体数额多少应三人根据张大妈的实际需要和二人的负担能力协商确定;然后是日常照料问题,根据张大妈的自理程度、居住条件、双方时间来商量轮流照顾或委托照顾;最后是赵一赵二需要在精神上多关心母亲,多抽出时间陪母亲。在赵一、赵二兄弟二人共同赡养母亲问题上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大妈可以考虑和子女签订赡养协议明确赡养义务人、赡养内容以及财产归属。,知识链接1.我国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其中前述婚姻法的规定外,在其他法律中还有有如下具体规定:宪法第49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11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12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13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http:/,案例分析原告古某系贾某等五被告之母,2005年古某曾因赡养问题起诉到法院,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医疗费凭据由五被告各负担五分之一。但对居住问题原告表示放弃。2006年2月24日,古某起诉称:因与其中一被告夫妻二人有矛盾,与五被告轮流居住并由其护理对其生活不利,故要求租住他人房屋,并雇用保姆来对其伺候照顾。要求在原来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老人与子女之间有矛盾,一起居住生活对老人的晚年幸福生活不利,且老人现已年迈,又有多种病症在身,需要他人护理。故老人不同意轮流居住,应当尊重其意愿。但老年公寓是为老年人设立的供其安度晚年的,且老年公寓的生活环境、护理等条件都是比较优越的。古某不同意入住而自己选择租房并雇用保姆,费用远远超出老年公寓每月980元的标准,属于人为加重子女的赡养负担。故对超出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在原来基础上增加给付原告100元。,学习情境:家住社区五里的李大爷今年62岁了,老伴早亡。李大爷独自一人拉扯两个儿子李一和李二长大,两个儿子分别都已经成家。李大爷有退休金,自有房产一处,随着两个儿子长大成人成家单过,李大爷生活逐渐变得安逸舒适,但也开始感到孤单寂寞。李大爷觉得个人也需要有个伴侣共同安度晚年。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李大爷认识了同样丧偶的刘阿姨,二人志趣相投、互生好感都有意共同生活一起安度晚年。于是,李大爷召集两个子女召开家庭会议,商议自己的再婚问题。但两个儿子坚决反对。,模块二老年人婚姻自由权,情境分析: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老人再婚是无需征得子女的同意。父母再婚后子女仍然负有赡养义务。老人再婚时。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子女与老年人再婚的配偶不会发生法律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婚姻自由的含义与内容,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体现的是婚姻当事人的完全的、自由的、真实的意思;法律为婚姻自由的实现提供各种保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二、结婚的基本规定,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的主体是男女双方;结婚的后果是建立夫妻关系;结婚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三、离婚的基本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方式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使得夫妻身份消灭;使得夫妻抚养义务终止;配偶继承权丧失;夫妻财产制终止。,情境反馈:李大爷再婚无需征得其子女的同意。李大爷再婚后子女依然对其有赡养义务,但对于李大爷再婚的配偶无赡养义务。李大爷自有房屋为个人所有财产,个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再婚配偶有居住权。,知识链接1.婚前财产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婚前财产的范围(含债务)的名称、数量、种类、价法、状况等,将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详细列一张清单。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权利归属于哪一方,如何使用等等。婚前财产婚后的收益归属。婚前财产婚后处分行为产生的收益归属。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其他应约定的事项,如对婚前债务如何清偿的约定等。婚前财产协议生效的条件、时间等。男女双方签字。婚前财产签订时间。,案例分析原告李荣利,女,37岁,无业。被告华南,男,40岁,某饭店经理。李荣利与华南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华强。婚前双方书面约定华南在外所做工程收入归华南自行处理,与李荣利无关。结婚三年后,李荣利辞去了工作,专心抚育儿子华强和照料婆婆史英。2001年李荣利以华南对家庭和子女不尽义务且和另一女子在外同居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已分居满2年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儿子华强由自己抚养,华南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因其照顾孩子、赡养华南的母亲辞去了工作,要求分割华南在外搞工程所挣的31万股权。华南同意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并且辩称两人婚前有约在先,其在外所做工程收入完全归其个人所有,对31万元股权不同意与李荣利分割。,【分析】本案是实行部分财产约定制后,夫妻离婚时请求补偿的典型案例。法院查明:李荣利在婚后生活中为抚育儿子、照料有病的婆婆、协助华南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并为此辞去了教师工作。正是由于李荣利的付出,为华南的工作提供了种种方便,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还在外边承揽工程,积累了财富。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华强由李荣利抚养,华南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因双方有约在前,华南搞工程的收入31万股权应归华南所有,但如果完全按双方婚前约定都归华南所有则显失公平,判令华南给予李荣利补偿人民币10万元。,学习情境:家住社区三里的王治国大爷,今年75岁,有老伴张淑芬72岁,弟弟王治坤(68岁)。两位老人育有二子(王一、王二),一女(王三)。王一有妻子赵某,儿子王甲、王乙。王二有妻子张某,育有一女王小二。王三丈夫李某,有女儿李甲。王大爷和张大妈老两口一直跟大儿子一起生活,王一和妻子赵某对老人照顾有加。二儿子王二则常年对老人不闻不问。女儿王三倒是定期探望老人。2012年1月的一天,王一在下班途中突遇车祸,抢救无效死亡。老两口陷入极大的悲伤中。虽然王一去世了,但是儿媳妇赵某依然对两位老人尽心照顾。经过这件事,王治国大爷意识到,自己和老伴一旦去世,这些晚辈们可能因遗产的问题发生争执。,模块三老年人遗产继承,情境分析:公民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近亲属的范围,其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代位继承人。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为自己的遗产指定继承人。还可以和其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继承概述,继承是指财产继承,即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财产继承制度对老年人的特别意义: 其一,财产继承制度有助于实现老年人死后遗产的妥善安置; 其二,财产继承制度有助于老年人自由处置遗产意愿的实现; 其三,财产继承制度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重要保障; 其四,财产继承制度有助于维护健在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法定继承,遗产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2)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的遗嘱,应当首先按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3)在没有遗嘱或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法定继承顺序和规则是:(1)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二,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继承权被剥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是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 同时应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扶养义务状况和各继承人的生产、生活状况。,法定继承顺序和规则是:(1)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二,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继承权被剥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是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 同时应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扶养义务状况和各继承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四)继承权的丧失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具体包括: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三、遗嘱继承,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做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发生根据,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遗嘱的法定形式,四、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五、继承开始与遗产继承,遗产的接受与放弃:1.继承人的接受与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应当视为接受继承。但是接受继承不能附加条件,附条件的接受应视为拒绝接受继承。2.受遗赠人的接受与放弃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情境反馈:王大爷和张大妈夫妇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此外,王一、王二和王三作为子女亦是他们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情景情节,王一先于父母死亡,儿媳赵某对公婆继续尽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规定,在老人没有订立遗嘱的前提下,如果王大爷去世,他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张大妈、王二、王三、赵某和代位继承人王甲和王乙。即原则上王大爷的遗产平均分成五份,张大妈、王二、王三、赵某各继承一份,王甲和王乙共同代位继承他们父亲(王一)的一份。同样,如果张大妈先去世亦同。其中王二能尽赡养义务但不尽在分割遗产时可视情形少分或不分。另外,王大爷和张大妈也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遗产指定由子女中的一个或几个继承,也可以赠给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http:/,案例分析老张夫妇的儿子张强因心脏病突发去世。张强生前留下了房产、车子和一些储蓄,共计100万元左右的家产。然而在遗产分割的时候,儿媳小李拿到的却比他们老两口加起来还要多,难道父母的养育之恩,就比不上夫妻恩情吗?,【分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应当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张强与小李是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共同财产。因此在张强去世后,其个人的遗产应当是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方能进行继承。100万元的家产应当属于张强与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张强的个人遗产只有50万。此50万遗产应当由张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老张夫妇、妻子小李平均分配。,单元小结: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会使得当事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上建立起夫妻关系。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夫妻婚后所得在没有做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共同制是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方式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发生根据,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实践强化:被继承人刘同于 1996年 5月病故。其有 3子1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三子刘丙、女刘丁。刘甲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某,子刘川和刘秀。刘乙与前妻有一子刘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山;刘丙有妻任某;刘丁于1994年 8月去世,有丈夫马某、女儿马玉花。刘同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刘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2万元;刘丁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在困难的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现金3万元。查明,刘同生前一共有房屋16间,现金11万元。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刘同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问题: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遗嘱中明确指定部分财产分配,则按遗嘱来。其余未指明如何分配的财产,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刘同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若第一顺序继承人死亡,由其子女代为继承。(女婿、儿媳不具有继承资格)。题中未言明刘同死亡前其配偶是否尚在,若在,则刘同所有财产在作为遗产分配前,必须先扣除其妻子的一半。即他妻子若当时还活着,11万现金16间房的一半,是属于他妻子的财产,不能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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