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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理论与实务第八讲融资租赁的租赁物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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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理论与实务第八讲融资租赁的租赁物ppt课件.ppt

    第八讲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第八讲 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一、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概述 二、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权属、处理和风险 防范,一、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概述,(一)租赁物的定义(二)融资租赁物的特点(三)融资租赁物的范围,(一)租赁物的定义,租赁物泛指一切涉及租赁性质的合同的标的物,是所有涉及租赁性质的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对于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一)租赁物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出租人对融资租赁标的物享有处分权,承租人对融资租赁标的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与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密切相关。因此,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具有相应的租赁物,若没有融资租赁物,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 在这点上与其他经济合同的关系是不同的,融资租赁合同一定要有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存在,而其他经济合同关系可能只需具有标的。,(二)融资租赁物的特点,1.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2.租赁物可以自由流通3.非个人消费品4.耐用品5.一般为实体物6.租赁物与出卖人由使用人选择,(二)融资租赁物的特点,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享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租赁设备的使用权,承租人需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的业务形式决定了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可以分离,只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能够分离的特定非消费品才可以充当融资租赁租赁物。,(二)融资租赁物的特点,租赁物可以自由流通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出租人在购买合同中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然后出租人又在租赁合同中将这一租赁物件出租给承租人。在这个业务过程中,涉及租赁物的转让,因此租赁物必须是国家允许可通过租赁业务流通的设备,否则将因无法进行转让而不能成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二)融资租赁物的特点,非个人消费品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必须是非消费品,非消费品表示标的物是可以反复使用耐耗品。个人的消费物不能成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这主要是因为,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承租租赁物的目的是想获得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或利用租赁物获得收益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因消费物单体本身的价值太小没有必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二)融资租赁物的特点,耐用品耐用品指使用时间较长,至少在1年以上的物品,如电冰箱、汽车、电视机、机械设备等。如果以非耐用品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那么出租人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所有人,他的所有权就无法保障,承租人想通过租赁物的使用权持续获益的目的也无法实现。,(二)融资租赁物的特点,一般为实体物 融资租赁租赁物一般为实体物,无形物或无形资产一般不能成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少数或个别无形物或无形资产是可能成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依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6 条第4项的规定:本条第1、2项规定的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时,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能超过租赁物总价值的三分之二。因此,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一般为实体租赁物,租赁物中存在无形资产,往往是租赁设备附带的无形资产。,(三)融资租赁物的范围,融资租赁租赁物的范围,是指可以成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界限。融资租赁租赁物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和限定性特点。 广泛性 从人造卫星、航空设备、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成套设备到包括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在内的各种运输工具;从各种精密仪器、信息处理系统、电话系统、纺织机械等专用设备到机床、办公用品等一般通用生产设备,都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三)融资租赁物的范围,限定性企业会计准则第租赁中规定租赁物不涉及:(1)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3)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二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机械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租赁物的不适用本法。,(三)融资租赁物的范围,2014年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除外。2012年版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条所称的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不应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201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修订建议稿)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资产包括:(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三)融资租赁物的范围,(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3)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注(内部):除本条第(1)、(2)项所述资产外,适合作为租赁物的其他资产是指:工业厂房、附着于不动产的其他设备(如电梯、空调系统等),商业地产。不适合作为租赁物的资产是指:消耗性原材料、国家特定管制物品(如金银、枪支弹药等)、收费权(如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的收费权)、经营权(如采矿权、酒店运营、出租车运营等)、其他权利(如人身属性较强的著作权、商标权和时效属性较强的转播权、播映权等)。(4)本条(1)、(2)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三分之二。,二、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权属、处理和风险防范,(一)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权属概述(二)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的确认(三)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处理与风险防范,(一)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权属概述,1.租赁物权属的定义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权属,主要是指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有时也包括融资租赁租赁物上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呈现高速发展态势,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融资租赁的权属关系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权属概述,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所有权作为一种涉及融资租赁的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弹力性等特点。绝对性:指所有权是一种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第三人的权利,又称对世性。排他性:指同一租赁物的所有权不能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享有,也就是通常说的“一物一权”。弹力性:指所有权人享有的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者其他形式与所有权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等),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权上设定的他物权或所有权包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发生分离的因素消除时,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又恢复圆满状态。,(一)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权属概述,2.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期限内归出租人享有,融资租赁期限结束后,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其是归出租人还是承租人享有。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那么,依据合同法第250条有关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规定,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只是名义上享有,实际上的“所有权”由承租人享有,因为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中对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承租人享有。,(二)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的确认,1.租赁物所有权确认的意义 2.租赁物权属确认的依据 3.租赁物权属确认的方法 4.租赁物权属的登记,1.租赁物所有权确认的意义,(1)影响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选择 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有多种,如直接租赁式、售后回租式、厂商融资租赁式、转租赁式、委托租赁式等等。不同的融资租赁交易结构要求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所有权最初归不同的主体。因此,事先确认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的最初归属主体才能确认选择何种融资租赁交易结构。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的确认影响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选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选择。,1.租赁物所有权确认的意义,(2)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依据融资租赁的本质,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只对租赁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所有权以外的权益。融资租赁虽然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特点,但是,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方式的主要目的是融资,融物只是实现融资这一主要目的的手段。特别是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如果没有租赁物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将租赁物出租前和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不享有所有权,融资租赁关系就可能会被定性为借贷关系,如果出租人又不具有借贷资质,那么,融资租赁合同就会依法被认定为违反或规避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合同。,1.租赁物所有权确认的意义,(3)影响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益的实现 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本身具有非典型性担保功能。合同法第242 条规定,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据此,出租人可以利用融资租赁租赁物的非典型性担保功能,在承租人违约或破产时通过处分租赁物获得的(余值)收益弥补承租人违约或破产可能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从而使自己的应有权益实现或最大化。但是,如果出租人没有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出租人购买的租赁物存在所有权等权利瑕疵,那么,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或破产时将无法或无法顺利通过处分租赁物获得(余值)收益实现或最大化自己的权益。,2.租赁物权属确认的依据,融资租赁租赁物权属确认的依据,是指能够证明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等权利归属的理由或凭据,包括规范性文件依据和事实依据。 (1)规范性文件依据 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看,确认融资租赁租赁物权属的规范性文件依据主要包括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物权法等,2.租赁物权属确认的依据,民法通则第72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了租赁物权属转移确认的依据交付租赁物。合同法第133 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 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租赁物权属确认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 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 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 在所附条件成就时, 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总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这些条或款都是确认租赁物权属转移的规范性文件依据交付租赁物、所附条件成就、办理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等。,2.租赁物权属确认的依据,(2)事实依据 融资租赁租赁物权属确认的事实依据,是指能够确认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等权利归属的客观存在或客观物,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购买合同、购买租赁物的付款记录或凭证、租赁物权属证书、租赁物权属登记文件等。不同种类的租赁物,权属确认的事实依据不同。 例如:租赁物属于动产的,权属确认的事实依据一般为租赁物的交付或移交证书等文件。租赁物属于不动产的,权属确认的事实依据一般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2.租赁物权属确认的依据,相同种类租赁物的所有权、抵押权等不同权属,确认的事实依据不同。 例如:都以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确认该租赁物所有权的事实依据一般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转让合同,但是确认该租赁物上存在抵押权的事实依据为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记录或证明等。,2.租赁物权属确认的依据,不同融资租赁交易结构涉及的租赁物,即使是相同种类租赁物的同种权属,确认的事实依据也不同。 例如:直接租赁式融资租赁交易结构涉及的租赁物,确认该租赁物权属的事实依据一般为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租赁物购买合同和付款凭证等,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交易结构涉及的租赁物,确认该租赁物权属的事实依据一般为承租人原购买租赁物的合同、原付款凭证、原出卖人开具的购买发票、租赁物无抵押等权利瑕疵证明等。,2.租赁物权属确认的依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购买租赁物的发票不是确认租赁物权属的全部事实依据。购买租赁物的发票只是购买租赁物的缴税依据,只能与租赁物的购买合同等其他事实依据结合起来才能确认租赁物的权属。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票是租赁物的权属凭证或事实依据;(2)实践中,经常存在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要求租赁物的出卖人将发票开给其他第三人的情形;(3)如果发票是租赁物权属的唯一凭证或事实依据,那么如果发票不存在(没有开具发票或发票遗失等),则无法证明租赁物的权属了,可事实上并非如此;,2.租赁物权属确认的依据,(4)如果发票是租赁物权属的唯一凭证或事实依据,那么租赁物转卖时,租赁物的原购买发票一定要销毁或转交给受让人,并且受让人同时应当获得新发票,否则,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将可以继续用原购买发票主张租赁物归自己所有,或者受让人因没有新发票无法证明自己对受让的(二手)租赁物享有所有权,这样肯定不合理、不合法,也不利于市场交易和租赁物流转。,3.租赁物权属的确认方法,(1)直接租赁式交易结构涉及的租赁物权属确认方法在租赁物购买合同中约定所有权转移条款确保租赁物依据约定的方式和日期被实际交付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办理租赁物的抵押权登记,1)在租赁物购买合同中约定所有权转移条款,直接租赁式交易结构中的出卖人和承租人不是同一人,涉及的租赁物是由出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购买的新物,而不是向承租人购买的旧物,并且,租赁物购买款一般是由出租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新物从出卖人卖给出租人前,一般不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属瑕疵,所以,确认直接租赁式交易结构涉及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只要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租赁物购买合同时注意防止存在所有权保留条款,并且保证租赁物依据出租人的要求及时被交付给承租人即可。,2)确保租赁物依据约定的方式和日期被实际交付,明确租赁物的交付方式和日期,或者保证租赁物依据出租人的要求及时被交付给承租人,是指当出租人和出卖人签订的租赁物购买合同没有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方式和日期时,租赁物的所有权依法将从交付时起从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如果租赁物没有被实际交付,那么出租人就可能因没有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违反与承租人的约定。,3)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是为了使不动产作为租赁物时,租赁物的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4)办理租赁物的抵押权登记,办理租赁物的抵押权登记,主要针对租赁物为动产的情况,是为了防止出租人将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购买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违反约定将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从而使出租人无法保护租赁物的权属和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名义所有权。,3.租赁物权属的确认方法,(2)售后回租式交易结构涉及的租赁物权属确认方法 确认售后回租式交易结构涉及的租赁物的权属一般应当通过多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审查租赁物的原购买合同、租赁物的原购买发票、租赁物的原付款记录或凭证、租赁物的实际交付情况、租赁物的抵押登记情况、租赁物的质押情况(当租赁物为权利等无形资产时)和租赁物(新)购买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条款;确保租赁物依据约定的方式和日期被实际交付;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等权属登记,等等。,4.租赁物权属的登记,融资租赁租赁物权属的登记,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权属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进行登记的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不同,权属登记的要求和程序不同;融资租赁租赁物的不同权属,登记的要求和程序也不同。,(1)租赁物权属登记的基础理论债权和物权,定义: 债权是一种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并且具有平等性和有期限性。合同是债权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合同之债也是最主要的债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一种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并且具有财产性和排他性。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之一。,(1)租赁物权属登记的基础理论债权和物权,债权与物权的区别:1)权利的作用不同2)权利的效力不同3)权利效力的范围不同4)权利的客体不同5)权利发生适用的原则不同,(1)租赁物权属登记的基础理论债权和物权,1)权利的作用不同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直接全面或限制地支配标的物,并获得标的物带来的收益。它可以分为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不同物权具有不同的支配力。完全物权,即所有权,可以保障物的所有权人能够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限制物权,即他物权,可以保障限制物权的享有人在法律或合同限定的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但是,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其实现都需要他人的协助。债权人的债权必须依靠债务人偿债的给付行为。,(1)租赁物权属登记的基础理论债权和物权,所以,物权与债权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享有债权的权利人并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而只能针对特定的人行使源于标的物的请求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仅负有给付义务,该给付义务并非债权人可以直接支配的客体。,(1)租赁物权属登记的基础理论债权和物权,2)权利的效力不同 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性,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并且没有追及性。 依据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并且物权可以直接排除不法的妨碍;而按照债权的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并且相同的债权都不发生排他效力;,(1)租赁物权属登记的基础理论债权和物权,依据物权的优先性,当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按照债权的平等性,各个债权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受偿; 依据物权的追及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于何人之手,一般而言,物权的享有人都可追及其标的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但是,因债权没有追及力,债权人对其标的物也没有直接的支配权,所以,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时,不论其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一般都不得直接请求该第三人返还。,(1)租赁物权属登记的基础理论债权和物权,3)权利效力的范围不同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对世界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即如果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那么,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即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但是,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具有拘束力,而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如果因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不能实现,享有债权的人也不能向该第三人主张债权。,(1)租赁物权属登记的基础理论债权和物权,4)权利的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在事实和法律上都能供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既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但是,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是债务人特定的给付行为。,(1)租赁物权属登记的基础理论债权和物权,5)权利发生适用的原则不同 物权的发生适用法定原则,而债权的发生适用自由原则。物权发生的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和取得等都应当由法律设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变更物权内容。但是,债权的发生因适用自由原则,所以,既有法定之债,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又有约定之债,如合同之债等,并且多为约定之债。法律对于约定之债的发生采取合同自由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可以依据约定自由创设债权。,(1)租赁物权属登记的基础理论债权和物权,债权与物权的联系:1)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 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是指债权请求权,特别是源于债务不履行的请求权,原则上可以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即当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有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1)租赁物权属登记的基础理论债权和物权,债权与物权的联系:2)功能上存在互补关系 债权和物权二者功能上存在的互补关系,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由于物权适用物权法定原则,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通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创设的”物权”,虽然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基本上都可以转换成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效力。此外,担保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最为紧密,二者互相促动,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的实现,有时又可以诱导债权的发生(如最高额抵押权等),同时债权又可以成为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等)的标的。,(2)租赁物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对于租赁物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物权法与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不完全相同的规定。 首先,物权法对租赁物权属登记的规定最全面,不仅规定了所有权登记,还规定了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登记,而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仅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登记。 其次,物权法对租赁物权属登记的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作了明确区分,而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明确区分租赁物权属登记的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2)租赁物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因为物权法第178 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所以,当与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一致时,物权法对租赁物权属登记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租赁物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分为两种,一种是未经登记权属不发生法律效力,另一种是未经登记权属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未经登记权属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权属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租赁物的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属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在相关机关或部门登记,如果不登记,则权属不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之法律效力。 未经登记权属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法仅仅是租赁物的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属不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关租赁物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属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只要具备合同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即生效,不受是否登记的影响。,2)未经登记权属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权属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租赁物的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属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在相关机关或部门登记,如果不登记,则权属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权属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针对租赁物为动产时的情况。 实际上,依据物权法第23 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权属的设立和转让等变动以交付为准,未经登记,不影响权属的变动,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处理和风险防范,1.租赁物的处理 融资租赁租赁物,依据合同法第250 条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时分别可以归承租人或出租人所有。如果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即承租人留购;如果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即出租人取回。留购和取回就是融资租赁租赁物处理的两种方式。,(三)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处理和风险防范,1.租赁物的处理 融资租赁租赁物,依据合同法第250 条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时分别可以归承租人或出租人所有。如果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即承租人留购;如果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即出租人取回。留购和取回就是融资租赁租赁物处理的两种方式。,留购,留购,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依据与出租人的约定,在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时以一定的名义货价购买租赁物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融资租赁的特点,是否留购租赁物,一般由承租人选择。不过,承租人是否留购租赁物的选择,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在融资租赁的租赁开始日或起租日作出。否则,因为会计准则对融资性融资租赁和经营性融资租赁规定的会计处理不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将无法对属于资产的租赁物进行会计处理。,留购,当然,即使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是否留购租赁物享有选择权,留购租赁物时应当支付的名义货价还是需要与出租人协商并经出租人同意。甚至,出租人可以通过不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不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方式否定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选择权。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没有选择,也没有与出租人约定留购租赁物,那么,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并由出租人取回,即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推定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按“取回”方式处理。,取回,取回,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于融资租赁期限届满前或届满时或届满后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回租赁物的民事行为。 依据取回原因的不同,取回分为正常取回和非正常取回。其中,正常取回,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选择留购租赁物,当约定的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民事法律行为;非正常取回,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无效或者承租人违约或者承租人破产或者出租人违约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合同等情况发生时,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非法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取回,正常取回的原因基本上只有一种,即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没有选择留购租赁物且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但是,非正常取回的原因就有很多种了。例如,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破产,出租人违反约定擅自取回租赁物等。,正常取回,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正常取回租赁物,是与承租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必然结果。因此,取回一般也不会有人为障碍。也就是说,出租人正常取回租赁物,既可以自行取回,也可以请承租人送回或退回,而不需要通过法院等司法机关强制取回,即不涉及公力救济的问题。,非正常取回,出租人绝大多数情况都无法甚至可能无权自行取回租赁物,而需要通过法院等国家机关使用国家公共权力强制或强行取回租赁物。 那么,需要非正常取回时出租人是否可以自行取回租赁物呢?实际上,这就是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问题。 就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取回而言,私力救济是指出租人运用自力手段自行取回租赁物的救济方式;公力救济是指出租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法院等国家机关使用国家公共权力强制或强行取回租赁物的救济方式。,非正常取回,在我国现行所有立法的相关规定,公力救济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需要非正常取回时出租人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方式自行取回租赁物: 自行取回的租赁物属于动产。 情况非常紧急,如果出租人不立即自行取回,则以后永远无法或不能取回,并因此会遭受损失。 自行取回租赁物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违约、承租人破产、第三人恶意受让等合法原因或理由。 自行取回租赁物前出租人已经采取了合法合约方式催促承租人、第三人返还或告知承租人、第三人将自行取回租赁物。 自行取回租赁物不得采取不必要或致命性武力。自行取回租赁物的同时应当立即履行寻求公力救济的相关手续或程序。,非正常取回,从融资租赁运作实务情况来看,虽然我国立法目前不认可自行取回租赁物等物权私力救济方式的合法性,但是,这并不会根本影响出租人权利的实现或对融资租赁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保护,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 由于我国目前租赁物相关的二手市场不是非常发达,即使立法明确规定出租人可以采取自行取回租赁物之物权私力救济方式,大多数情况下出租人也不会选择通过自行取回租赁物的救济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通过将相关风险转移给出卖人、保证人等其他相关第三方的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非正常取回, 由于人力、物力等限制,出租人基本不会自行取回租赁物,而是将取回租赁物的权利转让给租赁物的出卖人(厂商、经销商等),并且由出卖人直接代承租人履行应当向自己支付租金、逾期违约金等应付款项的义务。出卖人受让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取回权、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应付款项等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特别地,出租人通常还要求承租人提供具有足够财产能力的(出卖人之外)第三方为承租人能按期、足额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等应付款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 租赁物的风险防范,审慎选择租赁物确认租赁物的权属并确保无权利瑕疵公示、登记租赁物,(1)审慎选择租赁物,通常,应当尽量选择具有通用性、保值性的物件作为租赁物,并且应当保证租赁物属于可以自由流通、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流通或禁止流通的物件。当不具备通用性、保值性的物件作为租赁物时,出租人应当要求承租人提供强担保,包括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 不得选择低值易耗物件、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物件、原材料和剩余使用年限低于融资租赁期限的物件作为租赁物。海关监管的免税物件在海关监管期内和享受免税待遇期内不得作为租赁物。,(1)审慎选择租赁物,如果需要以海关监管、关税减免的物件作为租赁物,出租人通常通过三种方法解决租赁物受海关监管和存在关税减免的问题。 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关海关批准同意融资租赁的证明。例如,海关总署司(局)函(税管函200419 号)批复同意江汉石油管理局以融资租赁方式先取得使用权的设备办理免税;海关总署司(局)函(税管函2007263 号)批复要求广东冠豪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减免税设备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回前必须补缴税款。 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关海关同意解除监管的证明。 出租人向相关海关申请成为享受关税优惠的主体。,(2) 确认租赁物的权属并确保无权利瑕疵,对于直接租赁式融资租赁,当租赁物购买合同没有所有权转移条款时,应当确保租赁物已经交付承租人;对于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当租赁物原购买合同没有所有权转移条款时,应当确保租赁物已经由原出卖人交付承租人。 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卖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行为。拟制交付是指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者不需要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对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的行为。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2) 确认租赁物的权属并确保无权利瑕疵,确保租赁物无权利瑕疵分为确保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签订前租赁物无权利瑕疵和确保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无权利瑕疵。1)确保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签订前租赁物无权利瑕疵,应当通过调查租赁物上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权等权利负担行为来实现。依据租赁物的不同,调查租赁物上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权等权利负担行为的机关或部门也不同。一般而言,租赁物是企业的机器、设备等动产时,一般应当在承租人所在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同科或市场科调查;租赁物是车辆时,一般应当在车辆登记的车辆管理所或局调查。,(2) 确认租赁物的权属并确保无权利瑕疵,2)确保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无权利瑕疵,应当通过所有权登记的方式来实现。但是,目前还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以外的动产有效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登记制度。 融资租赁实务中,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保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无权利瑕疵: 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时,都要承租人将租赁物的原购买发票交给自己,这样承租人将会因为没有租赁物的原购买发票等凭证而很难通过抵押等行为致使租赁物出现权利瑕疵。,(2) 确认租赁物的权属并确保无权利瑕疵, 出租人在行业内通告承租人抵押、转让租赁物等侵权和违约行为、不诚信行为,使承租人很难再从其他出租人处融资、融物。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较高的违约成本。如果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违反约定抵押、转让租赁物,那么很可能因这些抵押、转让租赁物的侵权和违约行为而承担更高的成本或遭受非常大的损失。 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融资租赁业务前,都会对承租人进行全面的调查(包括诚信情况、履约能力等)。 如果承租人因抵押、转让租赁物等行为遭出租人起诉并成为被执行人,因在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网上查询系统中可以查询到,这将使承租人因不诚信或是被执行人而很难再融资。,(3)公示、登记租赁物,尽管目前还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以外的动产有效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登记制度,但是,出租人可以依据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9 条规定的,可以对抗第三人的租赁物公示和担保物权登记制度保护其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3)公示、登记租赁物,出租人至少可以使用以下三种公示、登记租赁物的方式保护物权: 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上标明所有权人为出租人或从出租人租赁而来等内容。 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相关机关办理租赁物抵押登记。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平台上登记租赁物涉及的相关融资租赁交易,或者依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商务部建立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租赁物涉及的相关融资租赁交易。,Click to edit company slogan .,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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