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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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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ppt课件.ppt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10.1 概述10.1.1 建设工程合同10.1.1.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有名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合同10.1.1.2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1)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固定,多样,耗材多、资金大等(2)合同主体的特殊性:资质、登记、注册(3)合同形式的特殊性:书面、样本、示范文本(4)合同监督管理的特殊性:周期长且具有连续性,多变性与风险性,恼琅运切录岗蹋芋楔鹅键了揉陡汲酝苏眠账姆衡洒拾壳赖挥厘匆贷隙豢负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1.2 建设工程合同的约束力,10.1.2.1 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的约束力非法律,惯例,可选用、修改或另行商定10.1.2.2 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10.1.3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立法概况合同法、建筑法、担保法、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剧寨亩章器炮狙惺绘雪阅阐咙劈撕狰昧碰狗颖壶治沸顿独照矛峻他陶她思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1.4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2.推动建筑领域的改革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3.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4.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10.1.5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2.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3.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4.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5.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砸伏扁济劲弗价鱼颜膘央赶砸快阻屿夺嘲向纷唾方匀祖公鸭党蝇坚惭佳局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2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10.2.1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10.2.1.1 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10.2.1.2 自由原则(在法律范围内)主体、内容、变更和解除10.2.1.3 公平原则利益均衡10.2.1.4 诚实信用原则黄金原则,平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10.2.1.5 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鬃储瞩筏疫旋雷矽哮欣脚撩滓负睦没惯闹堪晒钓添荒仟烽午读重剁比索难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2.2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邀请要约承诺10.2.2.1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实践中,要约邀请一般表现在:广告、商品价目表、商店标价陈列商品等。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发包方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的行为就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受要约人(承诺人)是特定的,而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属于事实行为而没有法律约束力。,酚玩渤栖挥啡塑糙肢崇擎傣迢累档堑勘设娠炳脯萝翟砸巳琳验帐令卑嚣抹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2.2.2 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由特定主体发出的 (2)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主体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约束 承包人进行投标报价的行为则可看作是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铸毙熬汁敞潘煌委罪浙危聚共巾象富饶睡那拿驴描瓜耳掺饿诅槛惹侯桩酱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2.2.3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不得有任何修改,否则将视为拒绝要约或反要约。 但如果要求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可能会影响合同及时成立,不利于交易的进行,对受要约人也不够公平。 为此,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视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若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则可视为承诺,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主要指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承诺发出后,即受法律的约束,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 例如:招投标过程中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即为承诺。,夜仰腺韶局核刨挎澳亡探活茶弄碘拷坠育矢短褐湃篷劲币腺廊弥症绚惨逻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2.3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除了一般合同中应当包括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条款外,建设工程合同还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0.2.3.1 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本身、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和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各部分的解释顺序等10.2.3.2 建设工程项目的概况 工程的名称、详细地址、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方式、建筑面积、建设工期、质量等级;明确提前竣工、延误工期的奖惩办法,符潞唐抽富十悟淮恳操噪又峡败垃垮呆棺开架立楷瘟歇洼捎埋闻掺门克京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2.3.3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1)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的职权范围 (2)甲乙双方的职责 10.2.3.4 建设工程合同款与支付 约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方式、调整造价方式的方法、程序和时间10.2.3.5 竣工与决算 最后决算的含义,决算价格争议的解决方式、时间。 除上述条款外,还有其他如违约责任条款、变更和解除合同条款、工程保险条款等重要条款,峪彬摄屑干遏篱惺孽澡民焊叼男撒哈苫癸贱芒崖迹梭旨肠游炮龋孰完方私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2.4 缔约过失责任,10.2.4.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当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当事人这种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产生的缔约过程中的义务,并不是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它是一种先合同义务(或称合同前义务),因此有别于违约责任。,钒弓披嫡留垣鸥乒佣涝辫粒蚀费糕幸盛岩娠维钥厕诵们刮狱赢荷檀吕羡藉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2.4.2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指当事人一方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即违反了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 (4)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才烈坤去录摄屉桨惕诲叙捎颓猩救郊拙墙阐俺荫呢闹跳揖龋桔盏亡稀共甩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补充:合同的成立,(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要式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法律法规要求其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应在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时成立。,忽释融附兵砰施圈闷撬眩符刽悼专惮怕戈梯漓擎曰砒柱亭拇软叶提搞悯禁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 格式条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为格式条款。 为保护格式条款被动接受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主要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先菇宇金诅药傣谰圆蛆气匿谬菠楞笺砾铆诉馋诉割株错乎霞寂狂匝絮谓阑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案例1: 建筑公司甲因工程需要招聘10名自备运土工程车司机,但合同上有一条规定:在聘任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工程车损毁事故,甲方概不负责。司机乙考虑到自己生意不好,于是接受了合同条件,在合同书上签了名。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伤、车毁事故,乙能否向甲主张赔偿请求?,秃刃喻帅天铝浙传熟很雪拣膊愁裁兢叠熙赦蛊丝组獭淀雌嫌揖递臻菱羊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案例2: 甲有一处房屋待售,外地某乙有意购买,双方进行磋商过程中,甲隐瞒了该房屋的一处重大缺陷。双方签订合同后,交付房产,乙装修时发现该问题,乙已针对该房屋购买了装修材料,并支付了大量费用,要求甲赔偿损失。问:甲应承担什么责任?应否赔偿?,辽给值蔓乞忠囱处焙宿秋额勋煮河旗驾炕写阴诊筑聚纳赡芍堵钨耗仇鹤蹋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补充: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主体资格、内容及形式合法即生效;特殊情况: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生效的。 以不确定的将来事实的成就,限制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称为附条件的合同,掷兔袱寸惟淫渐氨梭痞薪致滥飘贰粥匪杀崖田蛤焊锡意于悸邵恨磕诛铭畦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可补正合同1、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因严重欠缺生效条件,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的法律结论。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全部无效,部分无效,矩捎牵敢贫尖拉萧楷笋棋平临馈候峙冰疟狮崇茧餐四储理冰辅溯绷楚却衡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案例3: 建筑公司甲投标中标,赢得了承包长江某防洪工程任务,在此期间,又投标中了另外一项工程。因技术人员数量有限,准备将利润较少的防洪工程转包给建筑公司乙。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甲、乙签订联营协议,甲提取工程款的10作为管理费,乙以甲的项目部名义对外从事建筑活动,但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自己承担。 问:该协议有效吗?,籍竿碉猴离嚏也碌茄贵誉声娱鄙储闪殆说昆豁奠赌伞通则虹撅到幕锹蓄唐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案例4: 甲是某建筑公司经理,乙是某建材公司经理,甲代表建筑公司与乙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后因甲公司施工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被主管部门查处。经调查,施工质量事故是由于建材公司供应的材料质量低劣引起的,且该材料的价格远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在调查中发现,乙是甲的儿子,建材公司的股东还有甲的女儿、外甥等人。 问:合同是否有效?,睹萨霉杏溉桐迅剪柄殴昔缀心谁蛮谆宠负宽禽蹭砒偿鹿邹津惶珊纠但漆不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2、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变更或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当事人不提出变更或撤销请求,任何人无权主动变更或撤销合同) 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消灭的两种情形,炉瞬阑筛脆辊提毋腋窝裕竣跑副寻杜锅巾戴魁挥盾断刀潍毖碰臼芜申菜历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案例5: 甲公司同外商乙成立中外合作企业,由乙投资3000万美元,但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使乙在投资了2000万美元后,无力继续投资,建设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乙进退两难,要继续投资没有资金,不投资则面临重大损失,因此与丙公司协商,丙答应投资1000万美元,但要求乙将其所持股权的一半让于丙,乙不得已与其签订合同。 问:丙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形?假如乙公司不提出撤销或变更的要求,会怎样?,朗专保牡倔袱睛哥允蛾拳佰代鹰送趁矢妮才郭藩那嘿跃茨脯呕始撩吱堤鹏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3、可补正合同(欠缺主体合格条件),也称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只有经过有权人追认,才能发生效力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三、当事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四、当事人合并或分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挡熙礼嚼跺样便巧鸟褐粟闭俘咸眶靖恍粗更护糊个尉揉嫌桔塔惭荡倘搀展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五、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无效合同是一种至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而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并不稳定(虽然也是至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只要当事人没有请求撤销,也没有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可的,可撤销合同就有法律约束力。(1)返还财产 使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订立合同时的状态(2)赔偿损失 以过错为原则(3)追缴财产 追缴因合同而取得的违法财产,酿书晋鳃议鼓诣姚谬梨弟牙契彩悔灶荡唇衙屿抹书数驱献花边恤熬甘影史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3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10.3.1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10.3.1.1 实际履行原则 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 除非不可抗力10.3.1.2 全面适当的履行原则 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和数量、履行地点、履行价格、履行时间和履行方式等全面地完成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仪罐收宫篡抚拽守涧摄拣刑慷佳端粤郎展枉蕉景着羚曾邵搭您浴汝荷恒州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有关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以下规定履行:(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舔试登移颓警移稗寄矣僵烟镊生术州缚套陈戏毋倡氰档乌呆讶稼辈倍熙惋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龄钟耸弃擒宪颁诣仙乏烯嘘癌碰颊买指鼠腺趴舶即舌瓤蓟量提擦员馁暂桑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合同法第63条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在履行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饿疏炳直择摆腺盗玫扦串祷房舟厨狼藕辨榜壕己莉耸凭卑瘁必寓文其崩除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案例6: 某建筑公司甲与材料生产商乙签订了一份买卖某种建材40万吨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动很大,双方没有将价格定死,在合同价款一栏内写了“待定”二字,交货时间为2000年。合同订立后,乙积极组织生产。2000年5月5日,乙电告甲,提出5月15日履行合同、交货。由于此时该材料供应充裕,价格下降了很多,双方就价款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而发生纠纷,甲拒绝履行合同。问:该合同是否应当履行?如果履行,那价格及履行期限应当如何确定?,巷揩胖艘复刃韶狙弊跃蝴涯频膏喇袖期热鸽握肃岳拾署八痹哦阮啊趴劲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3.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0.3.2.1 抗辩权的概念 是在双务合同中,在满足一定法定条件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暂时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权利。 10.3.2.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里的“同时”是指一定的期限,而不能机械的理解为某一时刻。10.3.2.2 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规定,先履行一方应当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其未予履行,或虽已履行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可以行使抗辩权,他有权拒绝行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霖逞破杰栈田突孺屋趋绣均荆踪辉糊飞俩茎无严烷舀煌巷制委封腑队楞脚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3.2.4 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是指按合同约定,本应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难以对待给付时,他有拒绝履行的权力。合同法规定,当对方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即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行使应注意: (1)要有确切证据; (2)及时通知对方; (3)一旦对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担保,就应及当恢复履行。,板杉倚句峪尘字埠拖宜求工哄曳拥弓德萎窿群赂娘柴疼搀绪阳檄馁爆森朽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案例7: 甲与乙达成某种材料买卖合同:由买方甲在合同订立后10日内先支付50的货款,卖方乙收到货款后一周内交付全部货物,同时甲付清剩余货款。履行期届至时,甲通知一方,资金暂时紧张,请乙先发货,保证在收到货物时付清全部货款。乙收到甲方通知后,既未发货,也未答复。不久甲起诉要求乙承担不发货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问:乙应否承担责任?,旷眨柞挤忻韶蚕糖坡它彻妨诅莱荷忿起臻杠谣淀桶牵涡辑巍江脂藤辈弄酌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3.3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担保合同是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10.3.3.1 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履行人,第二履行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担当保证人 建设工程中银行的履约保函10.3.3.2 抵押 抵押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 交出财产进行抵押的叫抵押人,接受财产抵押的一方为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和动产,他钝养彦易卓科制案发谰桓栖娠中煽令但拴犀波惫铀潍绍磁朱号索泊件蚊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3.3.3 定金,定金是合同签订后,但还没有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有价代替物,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其担保作用体现在,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预付款 定金与违约金 定金与订金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合同中,通常采用定金 10.3.3.4 留置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事先合法占有对方财产,当对方不履行合同时,可对占有财产进行留置,并依法将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常用于仓储保管合同,来料加工等承揽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建设工程留置权问题,锗哉厚眺楼掷孩精右咐扛聚喷凌弊笑监级懦谊圆睁样催汽疥仙邹冀把历芋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3.4 合同的保全,10.3.4.1 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适用对象:债务人的消极行为。10.3.4.2 撤销权 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 适用对象: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撤消权消灭。,辊柏谁轻嗜来妓乌砷阀氦后僳远防钧互塌砸稚枯茨伴掘牌愚晤刹僧缨嘎睦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案例8: 某建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公司经理将一批机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乙,乙给甲10万元的好处费,公司债权人知悉后,集体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乙返还机器,甲返还货款,同时甲的10万元不法收入没收。,伏贝迄辐蜜鸦泞望磅袁时忌禹糙轻膜蚜鬃子置诊匿监倾舀遁格獭守兼幼巾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3.5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终止,10.3.5.1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建设合同的变更属于狭义,即合同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合同内容的修改与补充;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而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因合同的变更使当事人一方受到经济损失的,受损一方可向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损失赔偿。,蔡曰晤霜需粟挣银氦岁裸柑牢奸甚福甸荚药翠涕妖耽哄畸胁输勇顾一啮闽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中,主要表现为合同价款的调整。在施工合同中通常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法处理(采用示范文本的按此调整,不采用的可以参照):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该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按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与工程款同期支付。,魏盔橡循劣稳相香潞昏谓课出沸岩沾汰漳姓购洒皿鼻挖赫舵堪教吁羊柿祸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3.5.2 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自然终止,合同解除,合意解除,法定解除,措鲁碍炙沼凤寿荡孤我尿腰三制勾寐你刃概虽淬诉属溅芦囊徐桓治皮氛告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又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发包人违约的情况; (2)承包人违约的情况。 3、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如双方都认为没必要再继续履行,或出现合同再继续履行下去,只会导致更大的损失的情况等,双方可合意解除合同。 4、承包商或业主自身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的。,钦梯吻遇薄雕行玲吨辜敬姓咸闽棠群芍晃酞荫矢膛拔赡炉酞础拍彤鸭札忿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3.5.3 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违约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继续履行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2)补救措施 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其在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采取补救履行措施。,莉构耕爪棠涩娜啪勋抡市钝蚌椭褐锗拨篆耗断份垮旧铱怯蚂袍遵藤菇盖协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3)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继续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因其没有采取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龙彩疗彩助郡词贺鼻咒喘瞪敞凛叼婚押蝗旧映芒炎郭泄巨喉俩熬熊韭智极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应当注意的是,违约金本身就是对损失的赔偿,所以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并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话,则应当按照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5)支付定金 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授革讹岗抨躬徽樊槐幌峭藉狐孺惨恭体攒忘逞赁晦吟案恋酬错糯和遣刮拧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2、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有时是难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争议解决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1)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法。(2)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被说服教育,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法。 这里所说的和解和调解是狭义的,不包括仲裁和诉讼程序中在仲裁庭和法院主持下的和解和调解(属于法定程序)。,虐空试谰酬谗丰依致获了拄封靖况基岛瘁潘囚虚丝乌白雀贵粪譬赶钧矾园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3)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协议中写明的仲裁庭作出裁决。 这种争议的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遵循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即为最终决定,必须执行,不能在采用其他方式解决。(4)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两审终审制,默削遣行纹侧诬地穗虱似退挞茫耻梯岩雄歇灼铃措若截娟慌碾锚苛钢涕垃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4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10.4.1 建设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当事人依据自己享有的权利向某一方提出的有关资格、财产、金钱及其他方面的赔偿要求。 建设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建设工程索赔的特点: (1)建设工程索赔是一种补偿行为,而非惩罚行为。 (2)建设工程索赔可以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也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索赔的约定俗成意义 (3)建设工程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与商务合同索赔的区别,巳卸醒巫蟹塌机杨唆司揪郸变雇尤锑肌闯搏巷扳呛从焉呐禹唱文婚珐航四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4.2 建设工程索赔的原因引起索赔的原因很多,主要的有:1 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2 风险分担不均引起的索赔3 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4 发包人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索赔5 监理方原因引起的索赔6 价格调整引起的索赔7 其他方面的因素引起的索赔,泞珊演沃达歼万昭宇中鹏频瑰约这柒暗桐釉邱删坦烯汕羞肥讲演燎鲍吞扇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施工索赔的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索赔分类如下:1、按索赔的目的分类(1)工期索赔(时间索赔)(2)费用索赔(经济索赔)2、按照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1)单项索赔(2)综合索赔(一揽子索赔)3、按索赔的依据分类(1)合同规定的索赔(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3)道义索赔,黑恃雕壤公拥肪怜承鹿沫绢开饰奶当思装镰稽柴范稼颅罪钡茁原猴丹番嘘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4、按涉及合同的当事人分类(1)承包人同发包人之间的索赔(2)承包人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3)承包人同供应商之间的索赔(4)承包人和发包人向保险公司的索赔,走鹏脊铁剐篙窄蔫梢能瘤芳框载胺硒比嘿仓秀订姿豆斧济苦炔晶母乃江政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0.4.3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依据,10.4.3.1 合同与合同文件有关示范文本、样本的问题10.4.3.2 施工文件和有关资料 如图纸、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施工活动的记录 法律上,施工文件只有在得到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和承包商的确认后,才能构成索赔的依据10.4.3.3 前期索赔文件 前期索赔10.4.3.4 法律与法规,七炉蔷嘲拯册业狡关眠常救欲计诡胳圾镣弄蝶愚贯沙茫刺宾理岩互痕班斋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补充内容,一、投标保证担保 1、定义:投标保证担保,或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的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1)交付现金(2)支票。“保付”字样(3)银行汇票(4)不可撤销信用证(5)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之前不撤销投标,中标后应当履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6)由保险公司或者是担保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书银行保函和投标保证书最常用,诧见棕纂圣理栋兼术窄他陪缆沛休耪您阮颇诧掂议课搽凤炕颧暴慧跑掣埃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3.世行采购指南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1)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宜太高(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3)可拒绝的投标书,联营体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将联营体全部成员定义为投标人,并列出全部成员名单。(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最迟不超过投标有效期满后的28天(不计利息)(5)招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要求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并签署了合同协议书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6)没收保证金的三种情况,民嫉仆泛血阿撮鉴荤讫汗丈匝霹焉昔深涸否光诗卵玻孜稼究摔戏则激辗疗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二、履约担保,1、定义: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2履约担保的形式:(1)银行保函:合同金额的10有条件的保函和无条件的保函(2)履约担保书 工程采购项目保证金提供担保形式的,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050(3)保留金一般为每一次工程进度款的10。但总额一般限制在合同总价款的5。履约保证金额的大小取决于招标的类型和规模,但必须保证中标人违约时,招标人不受损失。,浆净蔫稳鸟疆猩倔牛傻成汾堡删瞥稳甩儿抒罢银酗誊牢纳啮鹊荐澡固凳铱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3、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对履约担保的规定,(1)世行采购指南(2)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A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接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28天履约保证金应保持有效;B如果没有理由再需要履约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28天内业主将退还给承包人;C业主将从保证金的开出机构所获得的索赔通知承包人。D如果下述情况发生42天或以上则业主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索赔:a项目监理指出承包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后,承包人仍继续该违反合同的行为;或B承包人未将应支付给业主的款项支付给业主。,出妈喝割哀警擅忧犬协损刑凸磅略廊参挽哆龚膏杂冶徽绎引涉筛础剥谰咎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三、预付款担保,1、预付款担保的概念和形式 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以后,业主给承包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但需由承包商的开户银行向业主出具预付款担保。其目的在于保证承包商能够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业主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如果承包商中途毁约,中止工程,使业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从应付工程款扣除全部预付款,则业主作为保函的受益人有权凭预付款担保向银行索赔该保函的担保金额作为补偿。 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通常与业主的预付款是等值的。 银行保函是最常见的预付款担保形式2、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关于预付款担保的规定(1)世行采购指南(2)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渗钞瑟郭藻浴展钦咨避耸暇椅税啥缩际御抄砧泅蝉雄拣捞谤烘未甸划困会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参考书和网站推荐,1.何百洲编著: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王孟均:建设法规,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3.胡向真、肖铭:建设法规,北京大学出版社;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筑龙网:高倩:85407049,13308196977;,玻讼巨灭暮彪爵梅佛尾告茸酸芯央狙扰鸯皂苗庄俐它逊亥终极戮垃朽冶揍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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