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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青国际税收第2章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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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青国际税收第2章ppt课件.ppt

    第二章 所得税税收的管辖权,第一节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第二节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第三节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第四节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第一节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一、税收管辖权的含义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三、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一、税收管辖权的含义,(一)税收管辖权的含义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 (二)税收主权行使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一切所得征税。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一切所得征税。,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三、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例如拉美地区(如阿根廷/乌拉圭)、非洲的一些国家(如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部分国家和地区实施单一地域管辖权限于公司所得税(为了吸引资金和企业);拉美地区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是传统。为防止地域管辖权被滥用,有的国家(如印度、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葡萄牙)将与国内贸易经营以及与国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推定为国内来源所得,尽管所得来自国外,仍要向东道国交税。我国税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合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的规定,重复征税的处理(费用扣除/抵免)。,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我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个人和公司所得税法之规定)商品/生产要素/企业的跨国流动和国家的税收权益居民境外所得只在接收或汇入环节征税(征管成本),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例如:美国、利比亚国家的无形影响力,第二节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居民管辖权,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一)居民身份的含义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对应的概念。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较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而不是以过境客的身份对该国做短暂的访问或逗留。判断标准:主观意愿标准和客观事实标准。,(二)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类别,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停留时间标准,1.住所标准,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定居之地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标准选择:多数国家采用事实标准;希腊和英国采用主观意愿标准;美国1984年前采用主观意愿标准,1984年后采用绿卡标准。,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所而没有住所。,住所客观标准的判定依据,长期居住证明/居住人口登记;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经济利益中心标准(主要投资收益)或经济活动中心标准(职业)。,我国对住所标准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住所的含义:个人在中国以外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活动结束后必然要返回中国境内居住,而不是个人必须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2.居所标准,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住所的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居所的判定依据:是否拥有可供其长期使用的住房,如德国/爱尔兰(至少停留一天)/英国,居住时间的长短以及当事人与居住地关系的持久性。,3.停留时间标准,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税收居民。判定依据:当事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或任何12个月)中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达到规定标准(多数国家大约半年,我国1年),他就要按本国居民身份纳税。部分国家还要考虑之前年度停留,如英国/爱尔兰/印度/美国。天的计算。,我国停留时间标准的判定,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注:纳税人临时离境不扣减在我国的居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美国停留时间标准的判定,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例: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2002年是否为美国的居民。解: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为180天(120十1201/3十1201/6),没有达到183天的标准,所以史密斯先生在1995年不是美国居民。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这3年各停留122天,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将为183天,那么他便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一,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二,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二,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一)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常用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优点为不利于法人避税。(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常用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三)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居民。 (四)选举权控制标准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法人居民,需按股份份额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各国规定: 1.采用注册地标准,如法国、美国。 2.采用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如马来西亚、墨西哥。 3.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如加拿大、德国、希腊、印度、爱尔兰等国。 4.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如韩国、日本。 5.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如新西兰和西班牙。 6.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选举权控制标准,澳大利亚。,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我国规定现在标准 只要企业满足“注册地标准”或“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之一,就属于中国的企业居民。过去标准 同时具备“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第三节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一、经营所得二、劳务所得三、投资所得四、财产所得 地域管辖权,一、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得这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如制造业企业的利息收入和银行的利息收入。,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的主要标准,1.常设机构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 常设机构如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 实际所得原则: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常设机构实 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 引力原则:非居民公司从事的一些经营活动没有通过 常设机构,但只要这些经营活动与这个常设机构所从 事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相似,那么这些没有通过该常设 机构的经营所得也要归入常设机构所得一并纳税。2.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侧重) 贸易活动:合同订立点;制造业:发生地。,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常设机构标准,实际所得原则。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并通过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经营所得,我国要对这种所得课征25%的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有机构、场所,而是直接与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就不能认定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经营所得,我国不能行使经营所得的地域管辖权。,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执行时按10%减征)。,例: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没有设立任何机构,2008年它直接向中国一家企业销售了一台仪器设备,价款为500万美元,美国公司取得销售利润50万美元。这家美国公司是否要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美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一家办事处,这台销售利润是通过办事处销售实现的,是否缴纳?如果该美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一家办事处,未通过办事处销售,是否缴纳?,二、劳务所得,判定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标准 1.劳务提供地标准:即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在哪个国家工作,其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所得。我国、美国等。 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即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英国、巴西。 3.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即以劳务合同签订的地点来判定受雇劳务所得(工资、薪金)的来源地。爱尔兰。,三、投资所得,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所得等。股息是投资者因拥有股权以及其他与股权相似的公司权利而取得的所得;利息是投资者凭借各种债权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因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版权、经销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租金所得是财产所有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财产使用费.,判定各种投资所得来源地的标准:1.股息 一般是股息支付公司的所在国。我国。2.利息(1)借款人的居住地或借款的使用地。 大多数国家,我国主要。(2)用于支付债务利息的所得之来源地。美国(3)借款合同的签订地。澳大利亚/新西兰(4)贷款的担保物所在地。奥地利/希腊,3.特许权使用费(1)特许权使用地。我国/美国(2)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3)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国/比利时。 4.租金所得(1)租赁财产的使用地。我国。(2)财产租赁合同签订地。(2)租金支付者居住地。,补充说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消极投资所得如果完全按照上述标准来判定来源地,仍容易被人们利用来规避有关国家的地域管辖权,有的国家(包括我国)将发生在境外但与本国国内贸易或经营以及与国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也推定为本国的所得,并对其征税。,四、财产所得,财产所得是指纳税人因拥有、使用、转让手中的财产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资本利得)。不动产所得:一般不动产实际所在地。我国。动产的所得:销售或转让地、转让者居住地、被转让动产实际所在地。我国,转让地和转让者居住地。,第四节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一、居民的无限纳税义务二、非居民的有限纳税义务,一、居民的无限纳税义务,(一)无限纳税的含义(二)长期居民和非长期居民无限纳税义务的区别(三)非长期居民在我国纳税义务的确定(四)法人推迟纳税的规定,(一)无限纳税的含义,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角度看,这时该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国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境外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居民纳税人这种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无论是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民,都要对居住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我国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企税法:我国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内资企业境外所得的认定和核算:来源于境外全资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用后的金额;如果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其作为投资方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红利等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所得;境外业务盈亏可互相弥补,境内外业务盈亏不可;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都应按我国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二)长期居民和非长期居民无限纳税义务的区别,长期居民:无条件无限纳税义务非长期居民:有条件无限纳税义务,我国长期居民的判定,个税法:在我国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境外所得这里的“在中国居住超过五年”是指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连续五年中每一纳税年度均居住满一年。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我国非长期居民的判定,个税法: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即非长期居民),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其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例:某外籍个人2002年10月底来华工作,此后一直居住和工作在中国境内至今。1.2005年/2010年该外籍个人按什么身份向中国政府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期间仅限临时离境)?2.假设2008年该外籍个人回国履行职务一次离境了35天,然后8月1日返回再次入境,继续在中国居住和工作。 2008年8月/2010年该外籍个人按什么身份向中国政府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注:纳税人临时离境,不扣减在我国的居住日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1. 2005年: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属于我国的非长期税收居民,应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所得和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向中国政府申报纳税; 2010年:居住时间达七年,超过五年,属于我国的长期居民,应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申报纳税。2. 2008年:一次离境天数超过30天,已不属于临时离境,因此该外籍个人不再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按非居民标准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向中国政府申报纳税; 2010年: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属于我国的非长期税收居民,应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所得和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向中国政府申报纳税。,(三)非长期居民在我国纳税义务的确定,国税发1994148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上述个人在一个月内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有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境内外支付的境内所得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国税函发1995125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纳税义务为:,境内外工作时间界定国税函发1995125号: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国税发2004197号: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非长期居民在我国的纳税义务举例,史密斯先生从2002年5月起被美国一家公司派到我国,在该公司与我国合资的M公司任职做技术指导工作。史密斯先生每月的工资由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M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5000元,美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5000元。2006年6月,史密斯先生被该美国公司临时派往泰国,为一家集团公司检测设备。他于2006年6月5日从中国出境,当年6月17日回到中国后继续在M公司工作。现需要计算史密斯先生2006年6月和7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在本例中,史密斯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工作12天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在泰国工作取得的由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史密斯先生当月应向我国纳税的税额计算如下:(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500004800)30%3375(速算扣除数)10185(元)(2)6月应纳税额: 10185(135000/5000012/30)=7333.2(元) 7月,(四)法人推迟纳税的规定,有些国家规定:未汇回本国前可以先不缴纳本国的所得税,汇回时申报推迟纳税。美国、英国、加拿大。自然人。我国。,二、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一)有限纳税的含义(二)非居民自然人(非企业的董事或“高管”)在我 国纳税义务的规定(三)企业的董事或“高管”在我国的纳税义务(四)非居民法人的纳税义务,(一)有限纳税的含义,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非居民一般只须就该国境内来源的所得向该国政府纳税(一国根据地域管辖权有权对非居民的本国来源所得征税),这种对该国负有的仅就来源于其境内所得纳税的义务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在非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或东道国)一般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一些国家对非居民有限纳税的免除规定,美国(不足90天或不足3000美元);新西兰(不足92天);英国(非居民个人来源于本国的资本利得);我国(不足90天/协定183天,非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 p59,(二)非居民自然人在我国纳税义务的规定,1.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居民,放宽为183日)的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2.第三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协定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纳税。境内所得,1.不超过90日(或183日)的非居民自然人纳税义务,国税发200497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为:,例:英国居民伍德先生受英国T公司委派到我国一家企业提供业务帮助,其入境时间为2006年3月1日,按受雇合同约定,伍德先生要在我国企业工作5个月,其间英国T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8000元,我国企业每月支付工资12000元。2006年4月,伍德先生被派往设在日本的英国T公司的一家关联企业工作了20天,然后返回中国的企业继续工作。 1.伍德先生2006年3月在中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2.伍德先生2006年4月在中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1.伍德先生2006年3月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为: (20000-4800)20%-37512000/20000=1599(元)2.伍德先生2006年4月在中国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为: (20000-4800) 20%-37512000/20000(30-20)/30 =533(元),2.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一年的非居民自然人纳税义务,国税发1994148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为:,继续上例假定伍德先生按受雇合同要在中国工作10个月,那么,伍德先生2006年3月1日来华工作,当年9月被派往设在日本的英国T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了20天,则9月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为:应纳税额=(200004800) 20%375 10/30 =888.33(元),(三)企业的董事或“高管”在我国的纳税义务,不做考试要求(略),(四)非居民法人的纳税义务,一般而言:非居民法人在东道国设立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只对东道国负有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一些国家(孟加拉,印度、美国等):境内所得+某种境外来源所得少数国家(墨西哥、泰国、比利时等):视其为居民纳税人,全球所得,我国:企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涉机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外国分公司(非居民企业)税后利润汇回总公司,东道国一般不征预提所得税(我国),有些国家征(美、加、法)。,复习思考题,1.所得税的管辖权有哪几种类型?2.目前各国所得税管辖权的状况如何?3.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是什么?4.什么是无限纳税义务?哪种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5.根据我国税法,各类所得的来源地应如何判定?,非长期居民不超过90日(或183日)的非居民超过90日(或183日)的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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