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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及安全生产法规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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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及安全生产法规解读课件.ppt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及安全生产法规解读,江兴南2014年5月,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及安全生产法规解读,1、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依据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依据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通知印发) (1)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导则3.6“质监机构收到项目法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项目质监组织形式和质监人员安排,通知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1、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2)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质量导则3.3 “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3)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4)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2)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依据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依据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及安全生产法规解读课件,2、制订监督计划 (1)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2)第二十条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3)第一次质监活动安排 时间、要求等,2、制订监督计划,3、项目划分确认 (1)划分、申报程序 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项目划分程序 3.3.1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3.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3.3.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3、项目划分确认,(2)项目名称 3.1.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3)划分原则 3.2.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扩大化)(4)单元划分原则 3.2.4 a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249.16-88,SL 38-92及SL 239-1999)(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2)项目名称,b 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c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设计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划分的层、块、段进行划分。3.2.4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对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及堤防工程中常见单元工程如何划分都有规定,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应按本条规定进行划分。(5) 3.1.2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结合外观质量评),b 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4、监督活动的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4、监督活动的实施,(1)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1)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行为的监督,(2)水利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2.1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2.2 重点检查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 2.3 抽查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2)水利工程实体质量监督,2.4 抽查质量指标控制情况; 2.5 外观质量随机抽检。质监机构对地基处理工程进行下列内容的重点抽查: 2.6 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 2.7 防渗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2.8 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情况。,2.4 抽查质量指标控制情况;,质监机构应对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进行监督。 质监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的检测、消缺及试运行记录进行抽查。 质监机构应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评定报告。 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来确定。 质监机构经监督检查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质监机构应对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进行监督,5、质量数据统计的动态监管 (1)SL 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4.3.6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送监理单位复核。并应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电子版),5、质量数据统计的动态监管,6、单元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表式(1)SL 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4.1.4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注意!新规范SL 631637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4.1.5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及安全生产法规解读课件,4.1.6 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4.1.7 工程中如遇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及报批。 4.2.2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4.1.6 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4.2.2 临时工程(如: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质量直接影响主体工程质量、进度与投资,应予以重视,不同工程对临时工程质量要求也不同,故无法作统一规定,因此,条文规定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要求研究决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同时,也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2002年)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 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编( 2013年6月),4.2.2 临时工程(如: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7、工程质量检验与检测(1)第一次质监活动,提出要求,提交试验计划,7、工程质量检验与检测,8、撰写监督纪要或整改意见 (1)重要性 (2)时效性 (3)纪要形式:函、通知、文件;公章与签发 (4)主(抄)送:项目法人、监理、施工、检测、监测、制安、质监组成员、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5)主要内容 (第一次)纪要:A:工程简况 参建单位 开完工; B:工程进展 包括形象进度(高程、长度等尺寸)、主要工程量(占合同量百分比,按单位、分部工程写); C:施工质量情况:原材料、中间产品试验汇总(分为自检、平行抽检、检测,按表式);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汇总;隐蔽工程验收情况;原位检测等; D:整改回复情况; E:存在问题与处理意见: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安全、质量问题(数据);资料整理问题;其他; F:项目划分审定,8、撰写监督纪要或整改意见,9、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质量核定,5.3.3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法人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1。5.3.3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增加了项目法人认定的规定。一般分部工程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照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自评,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监理机构复核后交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后,由项目法人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备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资料的真实性及其等级评定是否准确,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重新复核。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需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9、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质量核定5.3.3 分部工程质量,在,5.3.4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法人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见附录G表G-3。5.3.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增加了项目法人认定的规定。即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照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自评,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监理机构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5.3.5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4。5.3.5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本条修改较多,增加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的条件、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的责任。工程项目质量评定表由监理单位填写。,5.3.4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3.0.8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4.0.11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4.0.12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3)分部工程核定内容与方法内容:5.2.3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A 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以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B 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当试件组数小于30时,试件质量合格)。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只参与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不参与单位、单元、项目的质量评定)方法:质监活动或检查等掌握、记录的有关质量情况;原始资料检查情况。据此核准、核减工程质量等级。重点监管“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其中“五拟验工程质量评定” (,(3)分部工程核定内容与方法,(4)单位工程核定内容与方法内容与方法:5.2.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A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B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C 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D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E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4)单位工程核定内容与方法,5.2.4 在原条文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a明确了主要单位工程与一般单位工程优良标准相同;b分部工程优良率由50以上改为70以上;c将原规程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修改为“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d删去了有关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的质量条款,即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的质量只纳入分部工程评定;e增加了质量事故已处理合格的条款;f条文中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是指按行业标准要求具有数量和内容完整的技术资料;g增加了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的条款。,5.2.4 在原条文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10、施工质量评价意见或监督报告 (1)5.3.6 阶段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施工质量评价意见。 5.3.6 经阶段验收时,工程项目一般没有全部完成,验收范围内的工程有时构不成完整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为对验收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有一定的评价,故本规定可参照5.3.4条对需要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5.3.7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 5.3.7条文为强制性条文。与原规程的区别是:将“质量评定报告”改为“质量监督报告”; 将“质量等级的建议”改为“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取消原附录C“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2)主要内容,10、施工质量评价意见或监督报告,内 容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建设简况 (二)设计文件批复 (三)主要设计指标 (四)主要设计变更二、质量监督工作三、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一)项目法人 (二)代建单位 (三)设计单位 (四)施工单位 (五)监理单位四、工程项目划分确认五、工程质量检验、检测 (一)原材料质量 (二)施工质量统计指标 (三)工程质量检测六、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七、工程质量事故与缺陷处理八、工程安全生产评价意见 九、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十、工程质量结论意见,内 容,(3)注意事项A:设计指标与实际施工质量指标相呼应;注意数据的准确性与统一性; B: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按自检、平行抽检、检测据表式汇总;注意工程部位、用量、组数、试验单位、结论分析等,不合格数据的情况说明;C: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已完的分部工程应有核定或核备意见;验收所涉的未完分部工程中的单元、隐蔽工程验收质量情况;格式按表式; D:对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的程序情况;E:与验收有关的有关问题: F:结论意见:对验收范围与对象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价、结论,不涉及进度完成率、价款支付等评价。,(3)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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