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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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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论课件.ppt

    民法总论,民法,教师:杨廷文,法,内国法,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程序法,(法律部门),将法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为什么民商法能成为一个法律部门?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是什么?民法中的“民”是什么意思?民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问题?,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民法,是什么,民事法规,民法学,为什么,民法教材,学习民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我国民法规定了什么?(法规)民法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课本)民法的思维特点:从抽象到具体(三段论)民法的学习方法,要从法律关系入手。善于运用网络学习及社会经验的积累。课后练习题。,推荐阅读:,徐国栋:民法哲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04李新天、罗昆:百姓衣食住行的基本规则生活中的民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9.10.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09,第一编 民法总论,法规: (P6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简称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简称通则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简称合同法),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P8) 对民法概念的理解: 1、平等是民法调整的前提 2、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即民事关系。,学习任何一个部门法,首先要面对就是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为它们是区分不同部门法的基础。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和调整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所以民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即民法调整的是什么社会关系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特点和前提,民法强调主体平等关系的意义: 将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排除在民法调 整的范围之外。,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和平之行诉被告高延民发生担保合同纠纷,向哈尔滨市动力区法院提起诉讼。 1993年,原告与被告之子高峰岩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高峰岩为该行合同制干部。依照该行规定,被聘人要为自己确立经济担保人,高延民在有关文件上签字盖章,同意作为高峰岩在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依照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聘用后,被担保人在合同期内将储户存款23万取出并携款潜逃。 问:高延民是否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案例1:人事保证合同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签订的担保合同成立,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2019年法院判决高延民赔偿原告23万元,支付利息2.8万余元。 被告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保证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是作出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陈云海是江苏省级应届外语兼文科类考生,提前录取志愿报考外交学院,年其高考成绩为分,口试评分为,在江苏省所有报外交学院的考生中居第二名。当年外交学院在该省共招人,录取时以口试不足分为由退掉陈某和居第一名的吴某(男,分,口试),录取了第名的刘某(男,分,口试)。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案例2:高校招生录取案,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法院认为:,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思考题,(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P7),财产关系,横向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民法调整,物权法调整,财产所有关系(静态),债权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动态),纵向财产关系(主体不平等),经济法调整,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P8),(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P8),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体现为,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身份关系,体现为,一是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二是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如署名权、发表权等。,1、非财产性 2、不可转让性 3、不可放弃性 4、法定性 5、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P506),22岁的张姝未婚先孕,与男友商量以后,决定到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在男友去买病历还没有回来的时候,医院的孙医生就对张姝进行妇科检查,并组织20多名实习医生进行观摩,以其为标本,介绍女性下身各部位的名称以及早孕的各种症状,有的实习医生边观摩还边偷笑。张姝感到屈辱,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该医院的民事责任。 点评 隐私权是权利人的独占人格权,任何医院以及其他任何人和任何单位都无权处分权利人的权利,更不得非法侵害。,案例1: 隐私权是权利人的独占人格权 “公开观摩人工流产”案,案例2: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臧天朔,我很丑,但我很温柔,(设计台词),2000年10月17日,网蛙公司在其“三九网蛙音乐网”举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臧某列为候选人之一,同时还有其他歌星共30人。评选活动同时在网易网站音乐频道进行互动链接。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臧某以16911票当选“十大丑星”之一,位列第三名。 臧某认为,这两家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要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等调侃内容,并在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构成侵权行为,故提出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律师费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案情:,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人,在“评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文字,并最终给臧某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某照片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某肖像权的侵害。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共同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案例3:身份权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通化串子寻亲”案,案情:,20年前,赵盛强的妻子宫克、孙华东的妻子李爱野同时在通化市人民医院生孩子。20年后,赵盛强的儿子赵达在大学献血,经检验,其血型是AB型。赵达写信将自己的血型告诉父母,引起赵盛强和宫克的怀疑,因为赵盛强和宫克的血型都是B型,不可能生出AB型血型的孩子。为了弄清事实,三人又作了一次血型检验,结果仍是同样的结果。他们开始怀疑是在医院抱错了孩子。但是,医院的档案已经被一次洪水冲走,无法查找。他们费尽周折,终于查明当日在该医院出生了8个男孩。宫克找到了当日与自己生产时邻床的李爱野,发现其子孙超酷似赵盛强,于是与李说明来意,一起讨论了两个孩子的特征、性格、嗜好,迹象表明两家的孩子有抱错的可能。随后,赵家和孙家六口人作了亲子鉴定,检验结果却是:孙超是赵盛强、宫克的亲生子,但赵达与赵盛强、宫克以及孙华东、李爱野均无血缘关系。赵盛强、宫克夫妇竭力帮助赵达寻找亲生父母,孙华东夫妇也努力寻找自己的亲生儿子,均没有结果。他们分别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医院赔偿36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2019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数额为50多万元。,在我国的民法研究和实践中,侵权行为所保护的客体几乎就是集中在人格权和财产权上面,对于身份权的民法保护极为薄弱,尤其是本案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亲权,几乎对它是不是一个权利似乎都持怀疑态度,更没有对侵害亲权的案件的成功判决。可是,事实就是这样的无情!亲权不仅是一个身份权,而且确实能够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并且需要侵权行为法的保护!一个“串子寻亲”案,将亲权、亲权侵害和亲权保护演绎得无比生动和鲜明。 这个案件给那些对于民事权利观念,尤其是身份权观念淡漠的人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教材。,点评,2019年4月27日,南京市某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丧失性功能。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丈夫请求赔偿其健康权受到的损害,妻子请求赔偿的是性权利受到的损害,总共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审理认为,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故于2019年9月2日判决,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案例4:充满人文关怀的判决 “丈夫受伤妻子索赔”案,这是一份充满人文关怀的民事判决。判决中对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所作的谴责,以及对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关怀,体现了社会公正和法律的人文情怀。除了判决书中关于性权利的表述值得推敲之外,其他方面的理由都是正确的。 一般的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案件,也就是侵害配偶权的案件,都是集中在对配偶权的正面侵害上。例如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也是正面保护配偶权。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的直接指向,不是针对配偶权,而是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健康权,因而使配偶的另一方的性利益受到了损害,这同样是对配偶权的侵害,不过是一种间接的侵害。对于这种侵害,司法应当有明确的态度,坚决予以保护。试想,配偶方因为对方受到的侵害而使自己遭受几十年的痛苦,损害还不是巨大的吗?因此,也就有一个小小的建议,大概这个案件所给予妻子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实是少了一些。,点评,三、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是怎么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调整方法,事前调整,确定,规定主体规定客体拟制,范导: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肯定性否定性,事后调整,修补保障惩罚,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1、确认和维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 2、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以任意性规范为其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 3、民法允许民事主体选择不同方式解决相互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4、民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具有违法制裁功能和权利救济功能。 注意:刑法、行政法也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不限于调整这两种关系),但其方法却不同于民法,其主要体现为制裁功能(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是源于两种责任的公共性决定的。,民法在法律调整方法上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性质或特征),二、民法为公私混合法,但主要是私法 (P11),什么是公法?什么是私法?各包括哪些法?划分公法、私法的意义是什么? 为什么说民法为公私混合法,但主要是私法?民法属于私法,具有什么意义?,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私法自治的理念:自己判断、自己选择、自己责任。 2、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私权神圣的原则:权利能力平等原则(主体资格平等)、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 3、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尽量减少强制性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时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民法属于私法的意义:,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是调整商品交换的基本法,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六、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卢梭时代的法国居民分为五等:公民、市民、居民、土著与臣民。公民,具有“政治性”;市民具有“自利性”。不要求民事主体遵循过高的道德标准,民法中的人区别于宗教和道德中的人。 市民,是为个人利益而奋斗,并在法律的规范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一、民法与经济法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的调整方式不同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1、联系: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与商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2、区别:二者的主体不同,调整范围不同,适用范围不同。,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人格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财产继承制度,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的含义和法律目的是什么?我国的民法渊源 1、宪法 2、民事法律 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4、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文件 5、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通则142条) 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8、国家政策(通则6条)注意:用法的位阶来分析上述渊源的关系。,2019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件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原告主张适用2019年的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要求被告赔偿70万元;被告则主张适用1989年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其中第36条规定农作物种子必须由政府定价,以“政府指导价”计算只赔偿2万元。 承办该案的女法官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支持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在判决书中写了这样的判决意见:“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案例:,判决书中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这样的表述“其实质是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2019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思考:如何界定地方法规的效力及适用?当下位法即地方条例、规定与上位法即国家法律发生抵触时,法官该如何选择适用法律?,一、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属地法原则及其例外 (民法通则第8条、146条) (三)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七节民法的适用,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类推适用 4、例外规定排斥一般规定 5、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规定 6、新法优于旧法,二、民法适用原则,在“李珉因返还拾得物诉朱晋华、李绍华履行悬赏广告约定的给付酬金义务纠纷案” 中,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反悔,拒绝给付李珉15 000元酬金,有违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李珉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案例: 悬赏广告约定的给付酬金义务纠纷案,上述裁判文书中,法官直接援用了民法通则中有关基本原则的条款。有学者认为,此种方式值得商榷。尽管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绝不意味着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随意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判决案件。原因在于: 首先,法的基本原则高度抽象概括,给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经常运用基本原则判案,会使法律具有不稳定性、不可预见性。考虑到我国法官素质不高,更是令人担心会出现司法专横与司法腐败。 其次,如果民法已经对相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作出了规定,这就表明立法者已经通过具体规范、制度贯彻了基本原则,此时法官理所当然应当运用该具体规范、制度判决案件,而不能以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依据。 最后,一旦法官经常采用基本原则判决案件,那么判决就几乎不具有说理性,法律的严谨性与逻辑性将荡然无存。,探讨:,一、罗马法:民法演进的基础 1、时间:公元前六世纪公元七世纪 2、代表:早期:十二表法(前450年) 晚期:尤士丁尼国法大全(六世纪) 包括:法学阶梯、学说会繤 尤士丁尼修正法典、新律 3、体例 法学阶梯人法、物法、诉讼法 4、经济基础奴隶制下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第八节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1、时间:1804年 2、意义: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对后 世具有深远影响 3、体例: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 4、背景: 政治背景法国大革命 经济背景自由商品经济关系,二、法国民法典: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的标志,1、时间:1896年颁布,1900年施行 2、创新: (1)体例创新 总则分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2)内容创新 3、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概 括方法的运用,三、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趋于完善的标志,1、现代民法:20世纪后民法发展的结果 2、近、现代民法的特点: (1)近代民法的特点:绝对的所有权、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个人本位。 (2)现代民法的特点:绝对所有权的公益限制、契约自由的限制、无过错责任、禁止权利滥用、社会本位。 3、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的关系 在近代民法的基础上,对近代民法的修正。,四、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1、中国古代没有民法 2、清末变法 大清民律草案(1911) “民律一草” 3、民初立法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民律草案(1926) “民律二草” 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典(19291931) 4、新中国民事立法 二十世纪三次民法典的起草 1956、1964、1982 八十年代以来的民事法制建设民法通则(1985) 我国现行的形式民法体系 新中国的第四次民法典起草,五、我国的民事立法,第九节民法的解释,民法的解释,种类,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方法,文理解释(即字面解释、字义解释),论理解释(逻辑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反面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合宪解释比较法解释,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顺序: 一般而言,应先进行文理解释,文理解释不能确定民法条文正确含义时便可采用论理解释,当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结果不同时,则应以论理解释为准。,1992年10月27日,四川希旅游乐城公司驾驶员驾驶本单位小货车从成都返回眉山途中将横穿公路的叶文君撞死。叶文君有一丧失劳动力妻子黄学琼,当时已怀孕8个月,后产下一女取名黄卫。经交警认定,公司负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公司愿意赔偿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黄学琼的生活费,但对黄卫却以其是死者死亡后出生,不是叶文君的生前扶养人为由,拒绝支付黄卫生活费,双方发生争执。后黄学琼、黄卫于1993年3月1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上述费用及黄卫的生活费。,案例1:,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对于叶文君死亡后出生的叶文君的女儿黄卫应否支付生活费上。依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人身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在死者死亡前怀孕而于死亡后出生的人是否应包括在内呢?这涉及对该条文的法律解释问题。,思考方向:,从文理上讲,由于黄卫是受害人死亡后才出生的,死者生前并未扶养她,因此从文理上解释,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若从论理上解释,即从立法目的上和死者死亡后出生的应由死者扶养的人与死者生前已出生由其生前已扶养人的地位和需要来看,对法条中“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应扩大解释为包括受害者死亡后出生的死者的子女。因此,法院可以依据该条规定,判决被告向黄卫支付生活费。,案例2:,许霆案中,提款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解释,通过提款机“配合”而取得的金钱是否属盗窃罪所指的“秘密窃取”的解释。,案例3:怎样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 “爷爷无权探望孙子”案,被告艾某夫妇的儿子与原告恋爱结婚,婚后生下一名男孩。2019年9月,孩子的父母协议离婚,孩子由母亲抚养,并改随母姓。艾某夫妇天天惦记孙子,于是经常到孩子妈妈的住处看望孙子,每次都带去许多零食、衣服和玩具。2019年,孩子的妈妈再婚后,找到艾某夫妇,请求他们今后未经她同意不要擅自探望孩子。艾某夫妇想不通,不让看偏要看,于是原告一纸诉状把艾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禁止爷爷、奶奶对孙子的探望。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祖父母,如果原告没有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节制地探望自己的孙子是人之常情,但两人在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已经对他们的行为有异议的情况下坚持探望,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权利的规定,因而判决被告今后未经孩子母亲的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孙子。这样判决的结果就是,爷爷、奶奶没有权利探望自己的孙子,现在“他们只得在幼儿园附近远远观望自己的孙子”。,面对本案的判决,人们不禁要问,婚姻法真的就是这样的割离亲情,六亲不认吗?难道法律真的就是冷冰冰的条文,而真的就没有人性、不讲人情吗? 任何民事法律都必须体现人性和人情,尤其是规定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婚姻法,更必须体现人性,体现亲属之间的亲情和血缘关系。如果一部法律没有人性,没有人情,而是冷冰冰的死的条文,那么这样的法律一定是僵死的法律,不会受到人民的拥护。同样,如果没有人性、没有人情的判决,也一定不会受到人民拥护。诚然,婚姻法是只规定了父或母的探望权,那么是不是其他近亲属就不具有探望权呢了?须知,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并不是法定主义。在债权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中,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只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合乎情理,符合人性,符合民事习惯的,都是人的权利,都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否则的话,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权利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就不认为是权利,那就会有很多正当的民事活动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就像这个案件,说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就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人性和情理,违背民事习惯。我认为,这样的判决是不符合法律的,因为法官只看到了现有的法律条文,而没有看到法律的精神。只看到了法律的表象,没有看到法律的实质。,点评,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三至七条推荐阅读: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19年版。 2.徐国栋:诚信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3.于飞:公序良俗原则研究以基本原则的 具体化为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民法的价值:,1、民法的价值 是指人们对民法寄予了怎样的希望,以及民法能够满足人们怎样的希望,这两者的结合构成民法的价值。民法的价值解决的是民法的目的问题 、方向问题。2、中国民法价值的取向 秩序、安全、平等、公平、自由、效率。,3、民法的价值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1)民法的价值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应该说民法的价值问题是民法的最重大问题,对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全部民法的基本原则乃至全部民法的具体规范必须围绕民法的价值确立与制定。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价值的具体体现与保障。 由于民法的价值解决的是民法的目的与方向问题,因此,它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有直接指导作用。,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如何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 2、是效力贯彻民法的根本规则 3、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前提),私法自治原则(核心),个人本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社会本位,限制,补充,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神和灵魂,是民法基本价值的根本体现,民法的具体规定都必须以其基本原则为基础,因此,确立民法有哪些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存在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两种价值取向。民法的制定和实施往往是对两种不同价值取向加以权衡或调和的结果。个人本位的民法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而社会本位的民法原则包括公平(正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三大道德支柱。,第二节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通则第3条)如何理解平等原则?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指形式上、资格上或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结果上或实质上的平等。为什么? 2、适用规则的平等 3、权利保护的平等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的威胁 如垄断地位的法人通过格式合同将其意志强加给消费者。,某市A区交警队交警张某下班后驾驶单位汽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某公司王某驾驶的汽车相撞。经现场勘察,张某应负主要责任。双方对责任性质并无异议,但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交警队赔偿。交警队辩称:自己本身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执法机关,与原告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事应由交警队自己解决,法院不应当受理。交警队遂拒绝出庭。,案例:,上述案例中,交警队是交通事故处理的执法机关固然无异议,但由于其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交警队与受害人之间就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发生赔偿关系,交警队也因此成为赔偿关系的当事人之一方。在这种损害赔偿关系中,交警队的“身份”就不是执法机关,它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隶属与管辖的关系。因为双方是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中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因此,交警队与原告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院受理此民事争议理所应当,交警队的答辩理由违反民法的平等原则,不能成立。它应当出庭。,案例分析:,某区政府计划新建政府楼,遂与其辖区内的某建筑公司订立合同,约定先付定金。其余费用等新政府楼建成后支付。新楼建成后,区政府因种种原因未能按照约定付款,建筑公司因急需资金周转,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本案中双方处于什么地位? 法院可否受理本案?,自测案例:,第三节 私法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合同法第4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法第54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是当事人自由自主地决定民事事项。 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授权”,法律没有禁止某项行为又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即可为该行为。二是当事人仅对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负责。 只有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行为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即“过错责任原则”。,(一)私法自治的含义,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为物权法中的财产自由原则,亲属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P30) 民法总则皆属于强行性规定,该部分所涉的社会生活不在意思自治的范围之内;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考虑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在多数方面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亲属法、知识产权法类似于物权法。在债法中,只有合同法适用这一原则,而侵权行为法、无因管理法和不当得利法不适用之,在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不适用之,遗嘱继承则适用之。 私法自治原则的有限适用意味着私法自治不是绝对的,而是和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而适用的。,(二)私法自治原则的有限适用,第四节 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的含义: 1、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 4、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应得到相应的变更,车损险中的 投保人“无过错不赔,有过错赔偿” ,违反了公平原则,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该条款是无效的。 实务中,投保人以此为由起诉,几乎都胜诉。,案例1: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1992年6月15日原告某外贸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预购合同。双方对房屋地点、面积、价款等都作了相应规定。1992年11月2日工程完工。同年12月6日经该市质检站验收合格。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市建委与中国建设银行该市分行联合下文,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建筑工程结算以原合同所定直接费用的50一70计取上涨价差。房地产公司按此规定结算后,通知外贸公司追加价款99万元,否则,不交付房屋。外贸公司不同意,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约定交付房屋。,案例2:关于“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情况巨大变化,致使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否变更或解除,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确定。,民法通则第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讲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内容具体表现为: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正当竞争,反对垄断。,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1、确立行为准则的作用 2、衡平的作用,诚信原则是对法官平衡权的授予 诚信原则不能对抗自愿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不能否定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效力。 3、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作用 4、解释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从1942年至2019年,郑宜栋67年履行债务人的义务,终于将全部欠债还清。图为郑老伯和他的老伴儿手持67年前父亲留下的欠债账簿。,晚会主持人在颁奖词中念道:“欠债还钱,是他最纯朴的承诺;诚信为金,是他最坚定的信仰。白发老人郑宜栋67年节衣缩食,替父还账,实现了一个公民对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的自觉支持和一生坚守。”,2009全国十大法制人物,南京彭宇案及其消极影响,正龙拍虎,政府公信力受置疑,郭美美事件、味千拉面、火锅口水油,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公序即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的经济秩序、生活秩序以及政治秩序等。公序为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公众和国家的一般利益。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案例1:法院依据“公序良俗”审结一起祭奠权纠纷案,2019年6月23日,市民老陈因病不幸去世,遗体于6月25日火化。8月10日,老陈的母亲郑女士到殡仪馆领取老陈的骨灰盒,不料骨灰盒已经被人领走了。工作人员告诉她,老陈的骨灰盒和火化证明都已经被殷女士取走,当时殷女士自称是死者的妻子。郑女士当即联系了殷女士,要求归还老陈的骨灰盒,被殷女士一口拒绝。,案情:,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只有近亲属才对死者的骨灰享有相应权利。法院认为,郑女士和小陈分别是死者老陈的母亲和儿子,均对老陈的骨灰享有权利。殷女士虽自称与老陈同居,但双方并未办理过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所以,殷女士自称“妻子”,有权保管死者骨灰的诉讼主张,法院难以采信。此外,殷女士作为琳琳的母亲,是否可代为保管孩子父亲的骨灰?法院认为,死者的骨灰是蕴含着亲属巨大精神利益的一种“特殊物”,琳琳尚年幼,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足以承担保管死者骨灰的责任;另一方面,郑女士和小陈与死者之间具有“最近的直系血缘关系”,基于公序良俗,由郑女士和小陈保管死者骨灰较为妥善。所以,殷女士的诉讼主张不符合现实的伦理以及生活基础,法院难以采信,殷女士应将死者老陈的骨灰交付给郑女士。,法院判决:,案例2:张学英诉蒋伦芳继承遗产案,张学英,蒋伦芳,四川泸洲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三十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2019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19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张学英一直在医院照顾。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黄永彬妻子蒋伦芳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19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案情:,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永彬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永彬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永彬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判决获得了部分当地民众的热烈支持,却也同时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评价为“道德与法”、“情与法”的冲突,甚至认为这是在舆论的压力下作出的一起错判。,法院判决:,有保险公司欲推出“酒驾险”,对此作何评价?,问题,民法通则第四条确定了“等价有偿”属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教材并不这样认为,谈谈你对这种差异性的认识。,推荐阅读: 1.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 出版社2019年版。,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结构图:,社会关系,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 合伙,内容,民事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义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人身利益,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事件,民法的基本原则,指导,表意行为(民事行为)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限制,(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为私法关系。 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3民事法律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1、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体系建构的基础。 民法学作为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从整体着眼将民法体系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法律关系正是贯穿始终的一根红线,它将民事主体、客体、行为、各种民事权利等诸要素整合为一体,形成清晰的脉络。 3、从方法论上讲,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理论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三)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甲与乙签订一借款合同,由甲借款10万元与乙,约定一年后归还。为保证借款安全,乙请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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