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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第二编公司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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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第二编公司法ppt课件.ppt

    第二编,公司法,关于公司法的一句名言一本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戈登曾说:“金钱、权力和性是人最感兴趣问题,其先后次序因人而异,而公司至少占了其中两项。” (转引自朱伟一著:走过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115页)美国黑帮公司强权的扩张和民制度的衰落(一本值得仔细看看的书,泰德纳杰著),汪德华 张延人译 中信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 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公司的特征 公司的特征,即公司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人性 2.营利性,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组织与活动中各有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包括公司内部关系与公司对外关系。 公司内部关系主要是指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对外 关系主要是指公司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公司与业务伙伴之间;公司与债权债务人之间以及 公司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关系。,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同时又是行为法; 2、公司法的法律规范既有强制性规范,同时也有任意性规范; 3、公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一、以股东的责任界限为标准,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 在我国公司法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二、以公司的存在基础为标准,分为人合公司(无限)、资合公司(股份)和人合兼资合公司(两合)(教材将有限定为资合,本人有异议) 三、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为本国、外国及跨国公司等 四、以公司股票是否上市交易为标准,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第四节 公司的名称,一、公司名称概念与组成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在经营中所使用的独特符号。(本节所讨论的问题也就是是总论中的商号问题) 公司名称一般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公司所在行政区域; 2、公司的具体名称即商号; 3、公司所属的行业或经营特点; 4、公司的组织形式,即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和范围。,二、我国禁止公司适用的名称,(1)有损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 (2)有可能造成欺诈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的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6)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第五节 公司的能力,一、公司能力的概念 公司的能力,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公司的权利能力概念及含义,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包括两层含义: 是公司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由公司依法享有并行使。 是公司公司的权利能力独立于其发起人或股东。,三、对公司的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与自然人不能完全相同 2.法律的限制。 如对转投资的行为限制、担保的限制 3.宗旨上的限制 营利性既是公司的特征也是其宗旨,只能适当兼顾社会责任。,四、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即公司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的取得其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其本身不能直接实施民事行为,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它的机关或授权主体的自然人实现的。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组成部分,公司机关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另外,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或委托其他的法人或自然人代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授权有效期和授权范围内的民事代理行为,也是公司的行为。,第二章 公司设立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的设立是指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依照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进行的有关公司的名称核准、资料申报、章程登记、机构组建以及营业执照的申领等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二、历史上各国关于公司设立的态度,1、自由设立主义。 对公司的设立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欧洲中世纪,公司刚兴起时曾采用。 2、特许主义。公司设立须经国家元首或特别法令的许可。 3、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即除了要符合国家法律现定的设立条件外,还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机关)批准,公司方可设立。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凡符合法律规定者经过登记即可成立。又分一般准则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两种。,第二节 公司的发起人,一、概念 发起人是指为了设立公司而筹划设立事务,从事设立行为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人。发起人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二是向公司负责并认购公司股份。,二、发起人的资格,1、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对发起人国籍的限制; 各国做法不一。3、发起人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对发起人人数的限制; 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同时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5、受法律禁止的人不得为发起人。,第 三 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 (五个条件 公司法第23条)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限公司50人以下。股份公司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 在我国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国家、法人、自然人等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但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作了限制性规定;对一些离退休条件的干部进行了未经批准或许可不得成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二、资本,是指公司章程确定的经合法机关验证并将在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由全体股东以现金、实物或者知识产权等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公司最低为500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基本文件,它规定公司设立的目的与经营范围、组织原则、活动方式等基本问题,是公司股东赖以组合、登记部门赖以登记、债权人及其他社会公众了解公司情况的基本依据,因此,设立公司前发起人通过并向有关部门报送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公司章程的内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四、五 有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实际上是两个条件,需要注意 ) 一是设立公司应当有公司的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二是设立公司要有公司的住所。,第三章 股东与股东权第一节 股东的概念,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股东资格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原始取得;另一种是继受取得。,第二节 股东权,一、股东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主资者所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股东主要有以下权利:,(一)资产受益权,股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利,因此此权利为最基本的权利,无论在哪类公司中,股东的这一权利都不得被剥夺。 从法律上讲,股东的这种权利对公司而言就是一种债权。,(二)参与重大决策权,公司股东的决策权体现在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问题上,必须有公司股东会以决议的形式决定,而在公司决议的形成过程中,每一个股东都有表决权。,(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股东通过投资方式选择公司经营者,股东的这一权利不应受到限制。 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在章程67条2款中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有权利推荐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也就是说凡不具备上列条件的都不可以推荐代表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剥夺股东权利。很明显是违法的,而且用持有时间来限制股东权与公司法的规定不符的,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关此方面的报道参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7月11、21日的相关报道。,(四)知情权,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的查阅权 如阅读公司间程、股东大会记录等。 3、股东有质询权。,(五)优先认股权,1、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2条第三款: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购的优先认购权,(六)诉权,诉权是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进行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股东的诉讼权主要有两类 1、直接诉讼的诉权 2、间接诉讼的诉权 此外,股东还享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七)股东的其他权利,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代位诉权等。股份强制回购请求权 。(75条),二、股东的义务,一是出资义务二是其他义务,第四章 公司组织机关第一节 公司机关概述,一、公司机关的概念 公司机关,又称公司组织或公司治理结构,是由公司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组织机构。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模式,既德国式、英美式和日本式。,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图,相互之间为不平权关系,后者由前者产生,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图,公司治理结构的日本模式,上下之间不平权,左右之间为平权关系。,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机关设立的一般规定,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股东会选举出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各行其责,互相制约,共同完成公司的职能。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3、经理只作为执行机构受制于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其人选。4、通过立法对各层次的人员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限制,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限制(续),(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关及其机关设置 公司的机关设置一般分三个层次(1)权力机关_ 股东会(2)执行机关_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内部监督机制独立董事)(3)监察机关_监事会,二、股东会,(一)、股东(大)会的概念: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独资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出资人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二)股东会的权限,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股东会的权限(续),(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三)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召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分为定期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人生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1、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41、102)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要求,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3、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时间和股东临时提案的资格、程序、限制和内容,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4、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机制和限制,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公司可以采用累计投票制度,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五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一、公司资本概念,公司的资本是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股东已经认购或即将认购的出资总额。 (为什么要有公司资本?公司资本真的管用吗?),二、各国立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主要类型,1、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指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法律直接规定,股东必须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才能够成立的资本制。2授权资本制:又称核准资本制、注册资本制、设定资本制或名义资本制,指公司将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全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确定的资本总额,只须认缴第一次发行的资本,公司便可以成立,未认缴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要求股东追加或另行发行的公司资本制。,三 、股东的出资方式,主要有四种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即以有形资产出资; 3、知识产权; 4、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四、禁止的出资方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14条第2款),第六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总称。 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公司在其业务活动中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方面所应遵守的规则。 公司会计制度是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所应遵守的规则。,第二节 公司财务中的公积金制度,1、公积金概念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准备金,是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盈余或资本收益中提取的不作股利分配,而留存于公司内部的以供特定用途(预防亏损和扩大生产)使用的基金。 公积金属于股东权益。,2、公积金的种类,依其来源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为盈余公积金。 由公司资本资产或其他收益所形成的公积金为资本公积金,如溢价发行股票的收益,受增予的财产等。 依提取是否为法律强制规定为标准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年度利润的10,但累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3、公积金的用途,公司的公积金一般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可以转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七章 公司法中几个特殊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国有独资公司法律制度,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属一人公司,但又不同于一般一人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主要制度,(一)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为主体独一,所以没有必要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的权利授权董事会行使。 (二)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董事会,这与一般有限责任有别。成员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授权部门或机关同意,董事可兼任。其职权与一般有限公司的经理职权相同。 (四)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其他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担任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第二节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一、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注册资本及其出资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二、一人有限公司主要制度,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制度,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是依外国法律所设立的公司。但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征,1、隶属于外国公司,而非独立于外国公司之外的公司,属该外国公司的一部分。 2、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体有法人资格,责任由外国公司承担,但依照有关公司法律,有债务清偿能力的可列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法发19922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5项规定:“外国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诉法119条中的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当事人),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并进行清算,清算程序依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程序进行 未清偿债务之前,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将财产移至中国境外。,第八章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违反公司法法律责任的概念,违反公司法法律责任是指公司法规定的主体,因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面履行公司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法律责任学术界的争论的),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形式,一、民事责任 1、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的最主要的责任,其范围应与损失费用相适应。 2、返还所募资金并附加利息 A、公司不能设立 B、公司非法发行 民事赔偿先行原则 当公司因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215条),二、行政责任,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主管机关或公司,依据有关行政法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的规定,对其所属人员所作的处罚。 主要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公司法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给予的制裁。 主要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收归公司所有 取消资格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三、刑事责任,与公司有关的罪名:158条,虚假注册资本罪 ;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162条,妨害清算罪 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67条,签订、履行经济合同失职、行骗罪168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等,本编小结,我国公司法总共十三章219条,在我国,公司形式有两种: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都是有限公司的特殊形式,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运行、机构设置、管理人员的权限、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合并分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司法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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