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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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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ppt课件.ppt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概述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广义的合同变更和狭义的合同变更两种。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和主体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以下述及合同变更,仅指狭义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具有以下的特征:1.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内容的变化,可以表现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规格、价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合同内容的某一项或者数项发生变化。2.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3.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4.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二、合同变更的要件1.原有合同关系有效存在。合同变更是对已有合同的改变,因此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是合同变更的首要条件。如果合同具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因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合同。如果只提出了变更合同,而未提出撤销合同,那么在经双方同意变更合同以后,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再提出撤销合同,撤销权因合同的变更而消灭。,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因而合同的变更也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任何一方未经协商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将构成违约。变更合同本身必须订立变更合同的合同。此种合同也须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则不能变更合同。(注意:情势变更原则),3.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的内容须发生变化,否则不能构成合同的变更。无论变更哪些内容,均需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否则推定为未变更。如将买A物变为买B物属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合同价款的变更,合同标的物数量的变更等属非实质性条款的变更。,4.遵守法定的变更方式。合同法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合同变更的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变更合同的形式。通常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的形式一致。 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再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的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合同变更的效力1.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构成违约。2.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合同已经履行的内容不发生效力。,3.合同的变更对从权利的影响。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变更合同的协议不应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当然发生效力,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取得担保人的同意,且此种同意应通过书面的形式作出,否则变更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4.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概述(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及合同承受。,(二)合同转让的特征1.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变更。合同的转让通常导致第三人替代原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加入到合同关系之中,成为合同当事人。2.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转让后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前的合同内容具有同一性。3.合同的转让通常涉及两个相关的法律关系。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三)合同转让的要件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有效存在,是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能被让与或承担的基本前提。2.当事人须就合同转让事宜达成有效的协议。3.合同的转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要求在转让合同的权利或义务时,应当取得原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如转卖房屋等不动产)4.合同的转让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试问:转租属转让债权还是转让债务?转租是否要通知出租人?,二、合同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之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二)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合同债权的有效存在,是该合同中的权利能够被让与的基本前提。2.合同权利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转让合同债权的协议,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依据。,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1)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委任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某个作家的创作活动为基础所订立的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某人在转让其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禁止某人使用某块土块或某项财产等。属于从权利的合同权利,如保证合同权利等。,(2)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人合同权利(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如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当事人在转让权利义务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如原批准机关对权利的转让不予批准,则权利的转让无效。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只要让与人将让与事实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让与便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王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同村好友李某行驶在公路上,张某驾驶货车与之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上的王某、李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货车司机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张某与摩托车乘客李某的家属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支付13万元的赔偿金给李某家属,而李某家属放弃追究张某的刑事、民事责任,并将追究王某法律责任的权利转让给张某。于是,在王某家属向张某主张赔偿的时候,张某提出:自己支付给李某家属的13万赔偿中,包含了王某应当支付给李某的赔偿,应当从自己应给付王某的赔偿中予以扣除。,王某家属则认为:张某与李某家属签订的这份调解协议,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形下签订的,李某家属完全可以自行向王某家属主张赔偿,与自己向张某索赔不能混为一谈。那么,如果张某对李某家属已经进行了足额赔偿,他能否根据双方的协议,以赔偿权利人或者债权人的身份,向王某家属主张赔偿呢?张某是否可以根据债权转让,向王某家属主张权利呢?,笔者的观点是:基于案例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利害关系,这种赔偿权利的转让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因此,笔者认为确认其效力的时候需要谨慎。,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张某不能以赔偿权利人的名义直接向王某主张权利。其次,假如张某是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出于对死者王某的同情,考虑到王某家属的经济困难,代王某向李某家属支付了赔偿款,那么也只是构成“无因管理”。张某可以向王某主张“无因管理”之债。,再次,在本案中,张某作为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承担者,与死者王某之间毫无疑问具有利害关系。而根据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调解协议可以看出,张某向李某家属支付赔偿,附加了两个条件:1、李某家属放弃追究张某刑事、民事责任;2、李某家属将其追究王某法律责任的权利转移给张某。这也就意味着:张某超出应当赔偿的范围,多给付李某家属赔偿款,并非是“无因”,而是“事出有因”,不能成立“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但是在本案中,王某家属暂未支付赔偿给李某家属,不会引起王某家属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张某“越俎代庖”的目的也非常明确:让李某家属放弃追究自己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同时,在与王某家属处理赔偿事宜的时候取得主动。也就是说,张某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而给付的赔款,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当然不能以无因管理为由,向王某家属主张权利。,那么,张某是否可以根据债权转让,向王某家属主张权利呢?王某家属与李某家属并未就权利不得转让做出约定,法律也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本案是否属于“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呢?我们很难与通说的四种情形“对号入座”。,但是,如果确认这种转让行为的效力,将面临着很大的道德风险。首先,李某家属并没有向王某家属主张权利,也不存在主张权利的障碍。李某与王某同住一村,双方系多年好友,如果说,李某家属基于这种熟人关系,抹不开情面向王某家属要求赔偿,那么,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尤其是转让给对王某家属负有赔偿义务的人,这种行为比自己主张赔偿更伤害到彼此之间的感情。李某家属完全可以通过自行主张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方式向王某家属索赔。而王某家属也具有赔偿能力(张某应赔付给王某的金额远远大于王某应赔付给李某的数额)。李某家属与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但不能为李、王两家之间的交往保留情面,反而为王某的索赔设置了障碍,加深了两家的矛盾。因此,这种债权转让行为,从建立和谐社会的角度上来说是不妥当的。,其次,张某支付给李某家属的赔款,超额部分包含了“李某家属放弃追究张某刑事民事责任”的承诺,张某从超额支出的部分中获取了法律上的“对价”,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达到了平衡。而张某再以“超额”部分来抵消其应支付给王某的赔偿,等于是让王某家属为“张某得到李某家属原谅”而“买单”,将自己为免责而支付的费用转嫁给案件中的另一个受害人王某。王某家属不可能为张某的免责而损害到自身的利益,他们当然不能接受李某家属与张某串通,对自己利益的出卖。从上面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债权的转让如果介入了其他的因素(如承受人获得了除债权之外的其他利益),或者债权承受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都会引发道德风险,不利于债务纠纷的解决,甚至可能加剧三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下面这个案例可以进一步说明债权转让发生在利害关系人之间的道德风险:案例二:陈某与邻居黄某因相邻权多次发生纠纷,陈某曾因在纠纷中打伤黄某家人被判刑。出狱后陈某对外扬言要报复黄某,苦于没有机会。黄某因经商亏损,欠同学刘某十万元债务无力归还。陈某得知这一情况,立即找到刘某,与刘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取得该笔10万元的债权。从此,陈某隔三差五便到黄某家里闹事,要求黄某归还欠款。而黄某则明确表示,他就算有钱也不会还给陈某。矛盾越演越烈,最终双方再次大打出手,结果酿成一死一伤的悲剧。,在案例二中,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陈某取得债权是合法的。但是,鉴于陈某与债务人黄某之间的特殊利害关系,刘某转让债权给陈某的行为,显然是很不妥当的,对于矛盾的激化,债权转让的行为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大多数债务人从感情上是不能接受这种转让行为的。因此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如果债权转让行为的三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的利害关系,债权的转让不利于债务纠纷的妥善解决的,可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否定其债权转让的效力。,(三)债权让与的效力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即债权让与对让与人和受让人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在债权全部让与的情况下,让与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合同债权;债权部分让与的,原债权人就转让的部分丧失债权,与受让人一起就各自的部分,享有独立的债权。让与人应当告知受让人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并对出让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即债权让与对让与合同当事人之外关系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转让的,债务人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对保证人的效力。原则上保证责任并不受债权让与的影响,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内(转让人与受让人)让与人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除外)权利的担保(权利无瑕疵)权利不得重复转让有偿让与人/全部让与人/先前让与人优先,对外(对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履行债务负有向受让人作出履行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所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对抗新债务人抵销权,三、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概述合同的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合同债务完全移转给第三人,债务人退出原合同关系,并不再承担合同债务的法律行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仅将自己的部分债务让与第三人,自己仍然承担部分合同债务的法律行为。合同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本质区别是原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二)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1.须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债务承担的前提,就是债务的有效存在。2.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以下债务具有不可移转性: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如演员演出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依法不得移转的债务。因扶养请求权而发生的债务3.债务承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是债务承担合同对债权人的生效要件。,(三)债务承担的效力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2.新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即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从债务一并转移,即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4.对保证人的影响。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中,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仅对原债务人保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新债务人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第一,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第二,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权。,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第三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四、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概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之(合同法第88条)通常有两种情形, 一为合同承受, 一为企业合并,(一)合同承受 1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后,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将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移转给第三人,承租人不再成为合同当事人,而由第三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地位。第三人不仅要承担承租人所负的债务(如交付租金),而且可以享受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如使用房屋)。,2生效要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4)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3合同承受的效力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二)企业合并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0条),由一个企业分立为数个企业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分立后的企业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008年8月12日,食品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买卖水果的合同,由李某向食品公司提供各种水果,双方约定了货物的价格等。同年12月10日,食品公司分立为A、B两个公司,并且在分立协定中明确约定与李某的合同由A公司单独负责。据查,李某分别于2008年9月18日、10月16日给食品公司送货两批,分别价值8000元、6700元。12月13日,李某又给A公司送了价值2800元的货物。12月18日,A公司与李某因为货款问题发生争议。李某诉至法院。请根据合同法分析:三批货物的货款应当分别由谁来偿还?,难 重 点:,合同权利的转移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债权可以转让。主要掌握合同法79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允许转让的情况下,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怎么样明确。注意:作为债权人转让的时候,要履行通知义务。如果没有通知的,这种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是不可以撤销的,除非通过受让人同意。 债权一旦转让,受让人不但要取得债权,而且要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另外,作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以后,原来对让与人的抗辩权现在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原来对于让与人享有抵销权的,现在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的情形中,由于其中涉及到权利,又涉及到义务,所以,必须要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够发生效力,难重点:,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注意: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就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为债权转让中不增加债务人的负担。而在债务转移中,因为每个人的债务人履行能力不一样,所以,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够发处效力。,债务转移的两种情况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效力:一旦债务转移成立,原债务人转让出去的这部分就免除责任了。新的债务人就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原来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新的债务人也可以主张。与原债务有关的从义务也随之移转,除非这个从义务专属于原来的债务,思考题,金某系个体户。1999年8月2日,他向某财务公司借款买渔船一条,后还款。2000年10月10日,金某又以渔船为抵押向该财务公司贷款30万元,约定2年还款。2002年10月10日,金某未归还贷款本息。财务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金某败诉,金某应偿还贷款本息,财务公司享有抵押权。由于金某不归还欠款且在外作业无法实现抵押权。2005年3月20日,财务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转让该债权及抵押权的合同,A公司支付给财务公司30.5万元。转让后,财务公司将转让通知送到金某住所,请金某家人转告债权转让一事。金某得知后,以自己未欠A公司债务、依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财务公司未经自己同意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为理由,拒绝向A公司履行债务。无奈,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金某偿还债务。 该案法院将如何审理?,思考题,百货商场与第一服装厂签订了购买1000套羽绒服的合同,约定9月底以前交货。总价款20万元,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即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的1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第一服装厂由于又接到了一项外贸订单,感觉无法再完成和百货商场的合同,遂向百货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百货公司不同意。无奈,第一服装厂于是与一外地服装厂联系,向其定购了1000套与原合同相同质量、规格、花色的羽绒服。并于事后向百货公司说明了情况。但百货公司,认为自己对外地服装厂不了解,遂拒绝承认。待9月底,外地服装厂将加工好的1000套羽绒服送到百货公司时,百货公司拒绝收货,并要求第一服装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第一服装厂认为外地服装厂加工的羽绒服质量符合原合同的要求,百货公司拒收无理,拒绝承担责任。于是百货公司起诉至法院。本案将如何处理?,一、合同终止概述 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第三节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行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重点)(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还需承担后合同义务,即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合同终止的效力(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权利及义务消灭。(三)负债字据的返还 (四)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仍需履行。(通知、开具发票、三包等)(五)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二、合同的解除(第93条至第98条),(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议或法律规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特点:1、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2、必须具有解除事由3、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二)、合同解除的种类:,一)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基本特点在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即可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解除。因此,约定解除属于单方解除。,约定解除是事先确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协商解除则并不需要什么条件,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三)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与约定解除并列的一种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其基本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具备条件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可见,法定解除既不同于约定解除,也不同于协商解除。,例如,在财产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承揽合同,定作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规定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三)、法定解除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能履行解除 部分履行无意义解除 迟延履行无意义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解除双方享有解除权不可抗力是指不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2.因预期违约(违约时间届满之前)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被违约的一方获得解除权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解除)催告人:债权人; 债权人获得解除权,4.实际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绝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例,某商店为满足春节的鞭炮供应,与一家鞭炮生产厂签订了鞭炮买卖合同,规定供方最迟应在春节前15天供应。但一直到春节过后供方也没有供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供方再履行合同,对需方而言,己没有任何利益,即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所以,需方就有权解除合同。,履行期对当事人至关重要,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 第219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24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48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法96条),(五)、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法97条)1、终止履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不再履行。2、对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或合同性质特点要求恢复原状:如返还标的物、取回货款等 补救:如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赔偿损失注意:合同解除可与损害赔偿并存,案 例,2005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乙公司出售给甲公司上等茶叶5吨。合同规定甲公司必须于2005年3月5日到3月10日之间派人到产地接运货物。提货期到后,甲公司迟迟不去提货,乙公司多次催告,但直到3月13日甲公司仍未去提货。于是乙公司在3月14日决定将这批货物降价2万元卖给他人,同时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2万元损失。甲公司不同意,称如果解除合同就无权再要求赔偿。请问:乙公司是否有解除合同?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三、清 偿/履 行,(一)、概念 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地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并使当事人订约目的得以实现。,(二)、清偿的主体,主体,清偿人,清偿受领人,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第三人,其他有受领权人,不得受领清偿:1、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3、为受破产宣告的企业,由清算组受领清偿,(三)清偿的标的:特殊情形下可为部分清偿、代物清偿1、部分清偿: 1)双方同意 2)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2、代物清偿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条件:1)原合同约定给付有效2)必须以新的他种给付来代替原定给付。3)必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4)债权人做出了受领。,原则上应全面清偿,四、抵销(合同法99-100条),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合意抵销和法定抵销)(一)法定抵销的条件: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品质3、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债务。,下列债务不得抵销,(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法律为维护特定当事人的利益 ,往往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例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违约金债务、赔偿金债务等,都不得抵销。(2)性质上不能抵销的债务。债务依其性质,非经清偿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必须清偿,不得抵销。否则,就有违合同设定的目的。例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都不得抵销。(3)当事人约定不能抵销的债务。,(二)法定抵销的方式_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生效)(三)效力使双方债权债务按照抵销数额消灭抵销发生后,双方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消灭。利息债权消灭注意:法定抵销不得附期限或附条件但合意抵销的抵销合同可附条件或附期限,五、提 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一)提存主体合格: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提存受领人,债务人、清偿人或第三人、代理人,债权人、第三人,提存机关: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提存机关。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权受理提存的机关包括:法院、银行、公安机关所设的失物招领处(办理所有权不明的遗失物的提存保管事务)、公证处(年司法部发布了提存公证规则,从法律上赋予了公证机关作为提存机关的法律地位。)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机关。,(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三)提存的原因合法1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拒绝受领包括债权人有正当理由的拒绝受领和无正当理由的拒绝受领两种情况。债权人的拒绝受领有无正当理由,应视债务人的履行情况而定。,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地址不清、失踪等。债权人地址不清是债权人的住所或居所不祥,债务人通过正常的途径无法得知债权人的下落。例如,债权人地址发生变化又没有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所留地址错误等,都会导致债权人的地址不清。债权人的失踪是债权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不知去向,音讯不明。但是在债权人失踪,法院为失踪人确定了财产代管人时,则债务人应向财产代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提存。,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的方式给付。,(四)提存客体适当:1、符合合同约定:即提存的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如果提存的标的物与合同的标的物不符或者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提存机关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2、标的物适于提存(提存公证规则7条;合同法101条)。不动产不知于提存,不能为提存标的物;动产中不适于提存的物,如有毁损灭失危险的物、易腐易烂的物、提存费用过巨的物,可按法定程序变卖后将其所得价款提存,提存的效力,(一)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免除2、债务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合同法102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二)对债权人的效力1、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2、收益、风险、费用债权人。合同法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提存物领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三)对提存机关的效力1、提存机关负有保管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提存机关负有交付提存物的义务3、提存机关有权向债权人收取合理的费用。4、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提存的,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六、债务免除和混同,债务免除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免除的意思表示是不能撤销的。,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当然终止。混同的原因有两种:概括承受,即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另一方的债权债务;例如,甲、乙两厂之间订有买卖合同关系,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后甲、乙两厂合并,成立丙厂,债权人和债务人即成为一人,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均由丙厂享有和承担,因此,甲、乙之间原有的合同关系,因它们的合并即混合而消灭。再如,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也都没生混同。,特定承受,即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债的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但是,当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的标的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混同不发生债之关系消灭的效力。例如,在合同债权出质时,合同不因混同而消灭,A,B,C,10万,5万,A,免除和混同都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在交付期届至时,甲向乙交付,乙却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案例分析,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8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也于7月18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甲(父)乙(子)合伙做生意。2004年2月14日在北京逛街。乙欲为其妻购买戒指一枚,但却发现忘了带钱包。甲对乙说:“我帮你付钱”。并对售货小姐说,这2000元由我替他付。售货小姐收钱后,将戒指交付给乙。2004年3月9日,甲乙之间因故解散合伙。经调解分割合伙财产时,对于甲以前所欠的乙的1000元,乙当场表示免除其父所欠的的这笔债务,其后又反悔,并多次向其父索要这笔欠款。甲一怒之下将乙打伤。乙为治病花去医药费2000元。甲乙发生纠纷,请村委会调解。甲提出,2004年2月12日为乙付帐2000元,现在乙受伤支付医药费2000元,两个抵销,互不欠债。乙说,甲2004年2月12日为乙付帐2000元是赠与,因合同终止结算,甲欠我2000元,我虽表示免除,但后来我已经反悔不同意免除。1)乙与商场购买戒指的债务因何种原因而终止,为什么2)甲欠乙的1000元的债务因何种原因而终止,为什么?3)甲主张与乙的医药费债务抵销能否成立?为什么,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私房转让合同,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子转让给乙,双方约好一个月后交房。但在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到来之前,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丙,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则()A、甲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 B、乙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房日到来后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乙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同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乙要么选择解除合同,要么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案例:该合同是否变更?【案情介绍】2003年7月21日,经林州市姚村镇某村委会(发包方)同意,被告田乙(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该村苹果园转包给原告田甲(受让方)建厂,三方签订了果园转包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有偿转让费35000元,未对保证金进行约定。协议于2003年7月21日签订后,原告田甲于2003年7月29日付给被告田乙23000元为现金,47000元为存单形式。原告田甲出具了内容为“今收到了田甲土地有偿转让费现金柒万元整。田乙。”的收据。原告田甲认为被告田乙以怕原告建厂后不依约划出土地归其使用为借口,让原告给付被告47000元存单中35000元为保证金,现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给付的保证金35000元。被告田乙辩称签协议时,应发包方村支部书记要求为方便其今后的工作,将原协商的转包费70000元在协议书上写成35000元,实际仍按70000元履行。,【分歧】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当返还原告35000元。因为仅以村会计在法庭上所作“为方便村委会今后的工作,而在协议书上写35000元,实际以70000元成交”的证言效力不足以对抗书证即协议书的效力,故被告应返还原告35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不应返还原告35000元,案例:债权转让合同【案情介绍】2002年9月4日,原告互利洁公司与被告鼎鑫公司、案外人平都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份,合同主要载明,案外人平都公司与被告鼎鑫公司确认,截止2002年9月4日,被告鼎鑫公司仍欠案外人平都公司垫付款本金1699万元,案外人平都公司同意将前述1699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互利洁公司所有。被告鼎鑫公司对案外人平都公司转让给原告互利洁公司的前述债权不存在任何抗辩事由或异议。该合同原告互利洁公司、被告鼎鑫公司、案外人平都公司均加盖了公章。原告互利洁公司于2005年3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鼎鑫公司立即给付原告互利洁公司1699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补偿金203万元。被告鼎鑫公司辩称,原告互利洁公司受让案外人平都公司对被告鼎鑫公司的1699万元债权是虚假的,故不同意给付。诉讼中查明,被告鼎鑫公司的辩称理由成立,且原告互利洁公司受让债权时,并未支付对价。,案例:合同解除【案情介绍】原告姜某与被告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装修原告的一套两居室楼房。工程预算为2万元,工期自1998年12月24日至1999年1月30日,原告在开工前三日预付工程款12000元。1998年12月24日被告组织人员进驻场地开始施工。在被告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所用板材与合同约定不符。1999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工程用料的质量问题,但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及加倍赔偿工程款12000元。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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