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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特点、风险分析及发展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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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特点、风险分析及发展对策.docx

    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特点、风险分析及发展对策随着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诉讼财产保全中的担保问题也成为各方所关注的重点问题。而传统的担保形式手续复杂、对申请人要求较高,这使得普通百姓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常常遇到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应运而生。这种保险的推出,发挥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作用,满足了普通百姓的需要,推动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扩宽了我国保险业务的范围。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概念及特点(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概念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该险种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担保物-保险产品”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投保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公司的义务,按照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保险义务。该种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实物担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诉讼保全责任险则既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又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诉讼过程中,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有利于降低申请人的风险,又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特点1.适用面广。传统担保方式或对标的要求高,或提供门槛高,或适用存在限制,故无法完全满足现有担保需求,而诉责险购买简便,对投保人并无特定要求,对所涉基础案件风险审查也不苛刻,就该业务发展至今来看,拒保的情形并不多。2,性价比高。就申请人所付出的费用成本看,担保公司的担保手续费也较高,以上海为例,上海融资担保行业中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一般在1%2%,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一般在2%4%o银行保函的获取成本一般也不低于保全金额的3%,且需要在银行有授信,甚至有些要求存缴相当于保全标的物价值30%的保证金。而目前各家保险公司诉责险的保费一般为保全标的额的0.3%0.8%,故费用较低,申请人只需支付较少的保费即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全担保责任。3,手续简便。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在保险公司任一营业网点或者通过网络等方式就可购买诉责险,保险公司经过风险审查后,一般两日、有的甚至一日内即审核通过并开具保单及保函。且因保险公司事先已与法院就保函出具的方式、流程有过沟通,保证了保单保函或担保函等能够符合法院要求,省去了法院繁琐的审批手续,一般35日即可通过保全申请,提升了财产保全效率。4信誉度高。保险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其公司治理、风险管控、资金能力等都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如中国人保财险注册资本金123亿元,中国平安注册资本金210亿元,故保险公司大多有足够的实力对可能出现的保全错误及时给予保险赔付,为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了后顾之忧。5.保障最大化。诉责险的出现可以最大程度保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对申请人而言,通过小额的保费支出就能获得诉讼财产保全保障,否则就必须提供其个人的现金和不动产,导致的损失将可能更大。而对于被申请人而言,诉责险能保证其因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失得到足额赔偿,不会出现“胜诉后无法执行''的情形,其权益也得到更大保障。二、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诉责险自2012年开始在诚泰保险云南分公司试点,截至2013年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在昆明地区共向社会提供了2.3亿元的保险保障,释放了同等金额的社会财产资源,有效支持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并获得了保险监管部门的高度肯定,媒体的正面报道让诉责险走进了公众视野。部分财险公司在2014年开始陆续跟进推出诉责险,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也接受了诉责险,各地法院在诉讼保全中引入“保险机制”的新闻陆续出现在媒体报道中。2015年下半年,人保、平安、太保、中华联合等大型财险公司陆续推出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产品,广受社会关注,增长势头迅猛,2015年财险行业诉责险保费收入逼近4亿元。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认可了诉责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诉责险迎来了爆发式增长,2016年,财险行业诉责险保费收入近14亿元,同比增长高达250%。2017年诉责险在财险行业全面铺开,业务量快速扩张,但随着行业竞争逐步加剧,费率水平一路下跌,保费增速放缓至20%,财险行业诉责险保费收入达到17亿元。诉责险保费在责任险类总保费中的占比达到3.77%,仅次于雇主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截至2018年底,财险行业一共有60家公司提供共计93款诉责险产品。个别公司还推出针对行为保全责任风险的“诉讼行为保全责任保险”,以及同时覆盖诉前、诉中、执行程序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责任风险的全面型产品。丰富的产品体系支撑的是疯狂的市场竞争。行业竞争进入白热化,诉责险保险费率水平已经从2012年试点时的2%,一路下跌至现在0.025%的净费水平(手续费在45%左右),而诉责险的案均赔款已经超过100万元。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风险分析(一)因基础诉讼案件主体不适格可能引发保全错误的赔付风险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般是基础诉讼案件的原被告,如若原被告不是基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如不是借款人、侵权人等;或被告主体发生变更、承继等,那么一旦判决原告保全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具备,就有可能要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二)因申请人在基础诉讼案件中败诉可能引发保全错误的赔付风险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第10期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裁判观点认为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保全错误侵权赔偿须满足保全错误及已造成损失等前提条件,保全申请人败诉不必然导致保全错误。(三)因申请人保全金额过高可能引发保全错误的赔付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全金额超出部分是否属于保全错误有两种裁判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保全是申请人依其民事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权利的限制,必然会产生减损被申请人权利的风险,保全要求与裁决结果存在差距属于正常现象,申请人无法预见,亦无法控制,诉讼财产保全带来的部分损失属于合理的诉讼风险及诉讼成本,不能苛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与法院的裁判结果完全一致,因此即使保全金额超过了判决实际支持的金额,也不应认定申请人主观具有过错。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应当谨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保全现金、银行存款等可分物的,保全金额超过法院判决支持的请求部分,为保全申请错误,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对于土地、房产等不可分物,若被申请人不提出异议或进行保全置换的,即使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到部分支持,被申请人也无权要求申请人赔偿,不存在保全错误。(四)因保全标的权属问题可能引发保全错误的赔付风如果申请保全标的权属存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法院则可能判定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申请人保全最多为银行账户及存款,也存在保全机动车和货物等动产、房产和土地等不动产,还存在保全股权、债权及股息、对他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性权利。银行账户及存款权属确认较容易。对于有法定登记要求的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因有登记权属,故尚可查实,但也可能存在因转让、合作等所有权发生变化而未变更登记的情况,若保全时审核疏忽,保全了他人财产,也不排除保险公司最终因错误保全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无法定登记要求的到期债权以及机器设备、货物等,若未对账务、转让协议、买卖协议等进行必要审核导致权属判定错误,则可能引发赔偿责任。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诉责险业务的赔付风险与保全标的、所涉及的基础诉讼案件情况等密切相关。除了以上原因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保全错误外,实践中还存在因申请人在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起诉后又撤诉或不到庭应诉而视为撤诉、申请保全后又主动申请撤销保全,而引发保全错误的赔付风险。保险公司在承保前要根据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结合案件法律关系、证据资料进行综合判断,审慎作出是否承保的决定。四、建立和完善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对策措施(一)坚持适度谨慎和择优选择原则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和实物担保相比较而言,风险相对较大。在具体操作中要遵循以下几点:1.保险机构单笔担保责任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10%;2.保险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1倍;3.保险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担保;4.人民法院可以视个案案情要求保险机构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5.为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允许被申请人就保险公司的担保资格有申请听证和异议的权利,保险公司应当就担保资格资信向对方当事人予以充分说明;6.为应对因级别管辖带来的大标的案件的风险,在接受保险机构提供担保的同时,可以责令申请人另行提供担保。此外,由于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是个新兴事物,加之保险公司之间存在资本实力、风险控制、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的差别,因此,并不是每家保险公司都可以参与诉讼保全担保。确立准入资格时,要有明确的标准。(二)按照一般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加强核保工作由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风险与一般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近似,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核保时的风险评控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主要包括投保主体、案件性质、本诉风险、标的物和保全措施等。要审查企业营业执照、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能够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的其他文书材料、诉讼保全申请书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还须对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通知及其他诉讼文书进行审查,重点在于查明:是否存在诉讼争议,且争议的解决是否具有财产给付之内容;是否具备诉讼保全的理由,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诉讼请求是否适当以及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权属是否明确。(三)制定风险评控方案,创新保险产品设计1.针对诉讼保全情形不同,分类制定特色风险评控方案。一方面,保险公司在评估风险时,应区分诉讼主体、保全额度、标的物等,就保全的种类分别进行风险研究分析,并就不同研究结果制定不同风险评控管理方案。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科学估算的基础上,加强对各诉讼保全类型的核保研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关注国内外最新案例,对可能存在的误区和潜在纠纷进行充分估计。另外,风险审查可采用律师初步审查、分公司业务与法律专员审核把关、总公司最后核保审批的多方分级核查制。2.基于精算数据完善险种设计,创新保险产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出现时间不长,保险公司对各类保错诉讼案件缺乏研究,在保险条款、缴费方式、具体流程和保险金支付方面缺乏理论上的支持及基于大数据进行的精算统计,业务起步阶段大多借鉴其他类型保险的统计数据,或是凭借自身经验进行开发,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发展。针对现状,就风险控制而言,保险公司的精算和开发团队应对最少近10年来各类诉讼财产保全案例的数据进行大规模的收集、分析和统计,推算保险公司在承保财产保全案件时的风险和收益比率,并充分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考虑到包括保全错误致理赔发生比例、不同保全标的物诉赔金额、承保费用等因素,在提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针对性的同时控制业务风险,最大程度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四)防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的道德风险1.建立健全信息甄别机制,审核投保人信用,实行严格调查制度。除了征信系统查询以外,保险公司需建立一套完整的客户资信档案,尤其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这种和司法诉讼密切相关的业务,不仅需对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和基本信用进行了解,还需要对投保人之前的诉讼经历进行调查,综合判断,这对预防和控制恶意诉讼骗保具有很重要的意义。2 .健全内部管理,聘请职业法律顾问。聘请具有丰富民商事诉讼实务经验和保险理论研究的专家人才,作为核保和理赔团队的职业顾问,以弥补保险公司在司法方面的缺失。做到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设置、合理人员配置、实行一人一环、精确控制成本,对防止恶意骗保也有一定积极意义。3 .建立保险业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评估共享机制,最大化降低恶意诉讼骗保可能性。随着财产保全责任险进一步发展,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理赔案件出现,也可能出现一些道德风险。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由于保险业务和司法诉讼联系密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信用调查更加繁琐与不易,实行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保险团队对诉讼专业知识的缺失。投保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故意撤诉或者不到庭应诉被视为撤诉、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远高于自己的诉讼请求、申请保全对方股票、债券等具有重大贬值风险的财产权益且拒绝其变现等恶意诉讼行为,保险人不仅拥有拒赔权利,同时还可以就投保人的诈骗行为进行起诉。(五)建立和完善保险合同签订以后相关环节的管理制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之后的管理是风险控制全过程的重要阶段,包括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到案件审理并执行终结时止的各个环节的保后管理活动。保后管理的目的是监督谨慎采取诉讼策略和遵守担保服务合同义务,减少保险公司风险。保后管理应实行分工负责与部门合作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保险公司应与被担保方在担保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担保方应将所有与诉讼阶段有关的诉讼文书和资料及时提交担保人,并及时通报诉讼中出现的一切可能影响诉讼进程的特殊情况。当出现保险服务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正常解除、约定的保险服务合同解除条件成就、被担保方重大违约等情况,保险人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预测、评估和化解担保风险。参考文献:1.欧秋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司法实践中尚存的问题及对策以保险公司经营的视角”,上海保险,2015年第11期。2 .刘志:“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问题研究。时代金融,2016年第36期。3 .任柏桐、云月秋:“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产生环境与发展建议”,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4,周佳星:"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面临的障碍与法律对策”,保险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3期。5 .李田田、张露:“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问题研究。中国经贸,2016年第14期。6 .陆鹏:“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完善法院诉讼保全担保机制”,上海保险,2016年第3期。7 .孙铉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行性研究”,上海保险,2017年第1期。8 .余晴:“论我国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江西财经大学,2016年第2期。9 .尹成远、冯悦:“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问题及对策”,消费导刊,2018年第期。10 .陈美娇:“司法实践中的诉讼保全责任险”,审判研究,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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