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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法教程第三章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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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法教程第三章ppt课件.pptx

    第3章 专利权法律制度,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有助于我们对专利权客体的种类以及它们之间的特点有一个基本了解;理解各类专利权主体的基本内涵;初步掌握专利申请与审批的原则和程序;掌握专利权的权利内容与限制以及法律对其保护的相关问题。,本章导语,专利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专利可以指专利技术,也可以指刊载专利技术信息的专利文献,还可以指获得独占使用权的专利证书,最基本的含义是指法律授予的专利权,狭义的专利仅指专利权。专利权是专利法律制度的核心,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它具有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征: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所谓专有性是指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的权利;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并不承担保护的义务;时间性是指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利。,信息法教程 第3章,本章导语,信息法教程 第3章,知识背景: 我国专利制度建立与完善的简要历程,本章概要,信息法教程 第3章,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所谓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就是指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我国专利权客体的种类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需要指出的是,以专利形式保护发明是世界上所有实行专利制度国家的通常做法,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不都是以专利形式给以保护,以什么形式保护,各国又都有自己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所讲的作为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的“专利”,仅指发明专利而言,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一、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必须具有技术属性,必须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它不同于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揭示自然界原本存在的现象、规律,是对自然界的认识。而新的技术方案是指利用自然规律创造出或提出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 根据发明的定义,可将发明分为两大类: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可以是成品,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等独立的产品或一个产品的独立部件,也可以是材料,如化学材料、合成物等,而未经人的加工、属于自然状态的物质不能作为产品发明。,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二、实用新型 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形状是指能观察到的造型,结构则指部件或零件的有机结合。作为专利权保护客体的实用新型与发明在权利内容、保护范围以及权利限制等方面也基本相同,但它们在法律地位、取得方式和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区别见表3-1所示。,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表3-1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区别,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三、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定义,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1)与产品相结合。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外观设计应是对产品外表所作的设汁,它不是单纯的美术作品。(2)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形状是指立体或平面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转移、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图案是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变形文字的排列或组合并通过绘图或其他手段绘制的图形;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而必须是与产品结构和图案的组合。,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三、外观设计专利(3)富有美感。这首先意味着具有视觉可见性。至于美感,由于不同人的生活观念或修养的不同,其审美观也不同,所以一般只要不伤风败俗,能为大家所接受即认为其具有美感。(4)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对工业产品的设计,不是艺术品,因此要求能够进行工业化批量生产,新设计是指该外观设计在现有技术中找不到与之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四、专利法排除的客体对象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参照国际惯例,我国专利法第5条、第25条对排除在专利权之外的客体做出了明确规定(见图3-1)。,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图3-1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四、专利法排除的客体对象这些客体大体上可以划分三类:(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这一规定符合国际惯例,因为这些发明创造对社会有害无益,违背专利法的宗旨。如有人设计了伪造货币的工具,而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伪造货币,因此即使该发明创造的水平再高,也不能授予专利。又如那些带有淫秽内容或图案的物品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技术,由于它们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也都不能授予专利。,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二)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智力成果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人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以及特点和规律的认识。虽然它也是一种智力成果,但它不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所以不是专利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如牛顿发现的万有引力规律等。,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二)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智力成果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思维、推理、分析、判断的,它不是自然规律的利用过程,因此也不是技术方案,如速算法、生产管理方法、情报检索方法、比赛或游戏规则等。但进行这类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等,如果符合专利性,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二)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智力成果(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包括以有生命的人和动物作为直接实施对象的疾病诊治方法,如西医的外科手术方法、中医的搭脉和针灸方法等。这些方法不能在工业上应用,不具备专利法所说的实用性。但在诊断和治疗中所用的仪器、装置等医疗设备可以在工业上制造,可以获得专利权,如B超机、X光机等。,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三)某些特定领域的发明创造 (1)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的发明创造是指人工饲养动物和人工培育的植物中新品种本身而言的。目前,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丹麦、瑞典等可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美国等授予动物新品种专利权。传统的专利法都不把这两项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和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暂不给动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但对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2)用原予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这种物质发明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以外,绝大多数国家均不授予专利权。我国不授予专利是因为考虑到这些物质可以用于军事目的,而且我国核工业水平也较低,不授予专利权可以保护本国核工业。,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三)某些特定领域的发明创造(3)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平面印刷品”主要指平面包装袋、瓶贴、标贴等用于装入被销售的商品或者用于附着于其他产品之上、不单独向消费者出售的二维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二维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主要是用于让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而不是用于使被装入的商品外观或者被附着的产品外观本身“富有美感”而吸引消费者。,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我国专利法根据发明创造的性质,规定专利的主体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所在单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等。同时,专利法还针对共同发明创造和委托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进行相应规定。,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一、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创造是由发明人、设计人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单位。 在一项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都做出创造性贡献,那么这些人统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也应当是自然人,且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排名前后次序上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二、职务发明创造所属单位 我国专利法第6条指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这里首先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含义进行解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可以分成三种情况: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所谓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相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而言的,简单说就是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只有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力权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被批准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仅如此, 专利法第7条又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四、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按照国际惯例,在中国有经常住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企业组织,都可以向中国申请专利,享受专利权。这里所称的营业所必须是真实有效进行生产或经营商业活动的场所,只起联络作用的办事处不属于。 而那些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专利法第18条的规定:“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如果符合规定,他们也是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但是依据专利法第19条的规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五、委托发明创造 所谓委托是指一个单位接受另一单位委托的研究和开发任务,并按要求完成约定的技术成果,另一单位即委托方为该技术成果的完成提供经费和报酬,如某一工厂委托某研究所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或者设计某一技术项目。,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 第3章,六、合作发明创造 对于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问题,专利法第8条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而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较为具体,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一、专利的授权条件 一项专利申请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应有的条件。其中,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和独创性。(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这三性,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获得专利权。,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信息法教程 第3章,(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前所未有的。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是判断新颖性的具体标准。专利法第22条第5款又指出:“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一项技术一旦向公众公开,便成为公知技术、现有技术,也就丧失了新颖性。排斥新颖性的公开有以下四种形式。,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信息法教程 第3章,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信息法教程 第3章,(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比现有技术先进,这是一个技术水平要求。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里所述的实质性特点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本质的区别,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其中发明专利要求这种本质区别是突出的,而实用新型只要求有本质区别;而所述的进步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技术上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产生了更好的技术效果。这种进步表现在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具有意外的效果等,其中发明专利要求具有显著进步,实用新型专利要求具有进步性即可。,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信息法教程 第3章,(3)实用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此规定,实用性包括可实施性、再现性和有益性。可实施性。这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实践中实施。 再现性。这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多次重复的可能性。有益性。发明或实用新型实施后,在经济、技术和社会方面产生有益的结果才能称为有实用性。,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二)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1)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法第23条第4款又指出:“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因此,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涉及两个方面:不属于现有设计和不存在抵触的外观设计申请。,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二)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2)创造性 我国2008年新修订专利法提高了外观设计授权标准,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这等于对外观设计专利增加了类似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明显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以避免通过模仿现有设计或简单拼凑现有设计特征而形成的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3)不得发生权利冲突 我国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合法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等。,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三)新颖性的例外 对于上述三种专利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均以申请日划分的,我国专利法第24条又规定了三种例外的情况,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二、专利申请原则 一件发明创造完成后,并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需要履行一定的申请程序并经严格的审查才能授予专利权。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下述专利申请原则:,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三、专利申请的文件 所谓专利申请就是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是有差异的。(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如前所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所以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不需要提交以文字叙述为特征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专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信息法教程 第3章,四、专利申请的审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专利申请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才授予专利权。目前,我国专利法对不同的专利权客体采取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的制度。,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一)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二)实用新型和外现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批程序是:受理申请、初步审查、授权公告。其中每一程序中的工作内容与发明专利审批相同,只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公告的文件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一、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专利权人即专利权的所有人,也就是享有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期间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如下:(一)独占实施权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二)许可实施权 专利权人有时不具备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条件,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者个人就常常属于这种情况。或者专利权人的实施不能覆盖整个市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专利权人就可能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从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以弥补研究开发的投资。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通常要与被许可人达成协议,这个协议就是一般所说的专利许可合同。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专利许可合同必须是书面的,我国专利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三)专利转让权 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权转让后,原专利权人失去了所有权,而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由于是专利所有权的转移。专利法第10条第3款又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公告以后才能生效。”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转让的稳妥、安全,避免发生纠纷。为了使公众了解专利权的法律状况变化,转让专利权后有必要登记、公告,在登记公告前,转让合同即使已经签字、盖章,在当事人之间也不能生效。,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四)专利标记权 专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对于专利标记,可使用“专利”或“中国专利”等字样;专利号是指授予的专利号码,依此号码可以查找说明书。标明专利标记的目的是为了告知他人该产品是受专利保护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应当得知该产品是专利产品的证明,也可以为制造和出售专利产品作广告宣传,提高其声誉,而且也便于将其产品与其他类似产品相区别,增强专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五)署名权 当专利权人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是同一人时,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我国专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种权利是一种人身权,它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署名权不能转让、继承或赠与。,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六)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当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但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发明人或设计人这种权利如受到侵犯,可以依法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七)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的义务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要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使同行业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这项义务是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的一种交换条件,其目的一方面可以使公众了解科技发展的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公众从中了解法律保护的客体范围,从而避免侵犯专利权。如果申请文件没有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其他人有权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八)缴纳年费费的义务 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不过对于交纳费用有6个月的宽限期,专利权人可以在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一定的滞纳金。期满仍未缴纳,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专利权终止。专利行政部门每年征收年费的目的是,可以促使专利权人自己积极实施或许可别人实施,还可以淘汰无价值的专利。专利权人只有在发明创造可以给自己带来经济效益时,才有必要缴纳年费,否则就应考虑放弃专利。,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二、专利权期限、终止与无效(一)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它的期限性。专利权的期限是指专利权从生效到失效的合法期限。在这段期限内,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期满后,发明创造成为公共财产,人们可以无偿使用。 确定专利权期限长短,既要考虑专利权人的利益,又要有利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时间太短,达不到鼓励发明创造的宗旨;时间太长,影响了公众对新技术的利用,同样也不利于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这里的申请日仅指中国的实际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二)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在保护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使专利权失效。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专利权有效期满自行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而终止;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专利权而终止;专利权人死亡,因无继承人自行终止。专利权终止后,其发明创造就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三)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无效请求的受理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的。提出无效请求的法定时间是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没有限制,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三、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专有权,在一般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是不得实施其专利的,但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公众利益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专利法第69条和第70条对专利权作了若干限制性的规定。,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一)专利权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权,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专利权用尽”原则。该原则将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销售的专有权限制在产品制造以后第一次销售环节上。该产品进人流通领域再销售时,专利权人不再享有控制权。无论何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该原则是为了保证商品自由流通,若每一次的使用或者销售都须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就会障碍商品的流通,影响公众的利益。,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二)先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先使用人的这种权利称为先使用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就同一发明创造而未获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投资上得到回收。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由两个毫无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独立完成,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而另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却末申请专利或在其后申请了专利(先申请已获得专利,后申请是不可能取得专利的),但该单位或者个人在他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就已经开始制造该产品、使用该方法,或者已作好了实施的必要准备。,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三)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里的运输工具包括陆、海、空的运输工具,如车辆、船舶、飞机等。该项规定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国际间交通的畅通。当然,如果运输工具自身并不需要或者没有在运输工具的装置或者设备中使用的,必须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四)科学研究和实验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因为这种使用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这样做的目的也正是为了鼓励开展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五)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与有关行政审批制度相衔接,促进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同时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防止专利权的滥用。,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六)善意第三人的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的特殊规定 一般来说,第三人如果明知专利产品是非法制造并售出的,而仍然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则无善意可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现实情况下,会存在一些第三人由于未完全调查清楚该产品是否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的情况,若发生此类情况就严格追究他们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行为的责任,肯定会对商品的正常流通和人们的正常使用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如果不追究一定的责任,也会对专利权人的权益构成一定的伤害。,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四、专利侵权和专利保护(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范围,其意义在于可以使得专利权人行使有效的法律保护,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正确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有两种:一种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另一种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列明了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三)专利侵权处理机关 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选择请求人民法院审理还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与人民法院的审理相比较,各有自己的特点:专利管理机关有一批训练有素、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人员,他们处理专利纠纷的效率比较高,程序也比较简单,受理费也较低;向法院起诉处理侵权纠纷程序比较复杂,耗时多、费用大,但法院判决有强制作用。,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四)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应承担下列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责令专利侵权人停止制造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等,目的是为了遏制侵权人正在进行的或可能继续进行的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扩大。(2)赔偿损失。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有权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3)恢复专利权人的信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时不仅给专利权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而且还会给专利权人带来信誉上的损失。,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五)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如果专利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就要迫究其刑事责任。因为侵权行为不仅仅涉及专利权入的财产权,有时也会侵犯公共利益。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般的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就会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216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为了确保专利权人的权利以及申请人的利益,专利法规定了专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信息法教程 第3章,(六)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1)专利方法侵权的特殊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有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产品专利侵权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一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就要承担证明该主张成立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估报告义务。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未经实质审查即授予专利权,与发明专利相比,缺乏足够的法律确定性。,本章小结,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中,专利法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一般来说,凡涉及技术方案保护的问题多属于专利法的调整范围。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对象即人类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根据发明创造的性质,规定专利的主体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所在单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等。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和独创性。一件发明创造完成后,并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需要履行一定的申请程序并经严格的审查,才能授予专利权。目前,我国专利法对不同的专利权客体采取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的制度。,信息法教程 第3章,本章小结,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期间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专利转让权、专利标记权、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和交纳年费的义务。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公众利益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专利法第69条和第70条对专利权作了若干限制性的规定。 专利侵权行为有两种:一种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另一种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列明了相关行为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选择请求人民法院审理还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信息法教程 第3章,思考与练习,信息法教程 第3章,1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区别。2法律是如何规定合作发明创造申请权归属的?3专利申请被无效宣告后的法律效果是什么?4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5法律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第3章 专利权法律制度,信息法教程 第3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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