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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第五讲民事主体制度之法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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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第五讲民事主体制度之法人课件.ppt

    第五讲 民事主体制度之法人,第五讲 民事主体制度之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与成立第三节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第一节 法人概述,第一节 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一词首先为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但该法典及以后多数国家颁布的民法典都未给法人下一定义。,第一节 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直到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才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法人的概念。该法典第13条规定:“一切享有取得财产权利和能够承担义务,并且能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是法人。”,直到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才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法人的,前苏联民法学者据此认为法人具有组织上的统一性、具有独立的财产、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流转四个法律特征。,前苏联民法学者据此认为法人具有组织上的统一性、具有独立的财产,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虽然通常由自然人组合而成,但它却与它的各自然人相独立,各自有自己的人格。注意例外:个人独资企业则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法人具有以下特征:,2、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法人的财产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而且独立于自己成员的其他财产,同时也独立于创立人的其他财产。,2、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3、独立的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负担由自己的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组成法人的成员或创设人对法人的责任不承担责任,法人对他们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这是法人与合伙的主要区别。,3、独立的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二、法人责任的无限性与法人成员责任的有限性法人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拥有独立财产,对其民事活动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与其发起人或成员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他们的财产也是分离的,因而他们的责任也是分离的,两者在法律上严格区别,不能互为转移。,二、法人责任的无限性与法人成员责任的有限性,既然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就应以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之所以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实质上是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作一般担保的。因此,法人的责任不仅是独立责任,而且是无限责任。,既然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就应以其所有的或经营管,法人成员以其出资于法人的财产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负责,故又称为出资人的有限责任。严格上说,法人与法人成员作为彼此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的债务应各自承担,法人成员对法人债权人所负的有限责任问题无从谈起。法人成员对法人仅有出资义务。只是鉴于法人成员的出资最终被用于法人债务的清偿,才认为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人成员以其出资于法人的财产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负责,故又称,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成立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 1、实质要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2、形式要件 依民法通则等的规定,企业如具备取得法人资格的实质要件的,通过登记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2、形式要件,机关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的一部分通过行政命令的程序设立,只要机关与这类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无需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另一部分事业单位与大多数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的,在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法人资格;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只要其具备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即可取得法人资格。,机关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的一部分通过行政命令的程序设立,只要机,三、法人的分类1. 我国对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三、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依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可以将企业法人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其中,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法人,(2)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2)机关法人,(3)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如学校、公立医院等。问题: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所有事业单位的全部拨款均来自于国家拨款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3)事业单位法人,(4)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宋庆龄基金会、中国佛教学会。,(4)社会团体法人,2. 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所谓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所谓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2. 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注意: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是资本主义国家把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的结果。公法人受公法调整,私法人受私法调整。 这并不排除公法人有时进行纯民事性质的非公益活动而适用私法,私法人有时进行的非民事性质的活动而适用公法。公法人得为法人,应指其涉及私法领域时的主体性的一面,而不指其行使公权力的一面。,注意:,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私法人又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其划分的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虽同为私法人,有其共同点,但仍有以下主要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社员)(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社员权);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则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虽同为私法人,有其共同点,但仍有以下主要区,(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且须为生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 (5)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盈利,也可以为了公益,因而社团法人可分为盈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只能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此外,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在设立、变更、解散等方面均有不同。,(3)设立行为不同,(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可把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社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如公益法人为公益目的,以经营营利事业为其手段,但不以分配利益于其构成成员为目的的,不妨为公益法人; 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为了公益、又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如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等。,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社员)为活动目的的法,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的区别,(1)目的不同营利法人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社员)为目的;而公益法人则以公益为目的 (2)设立准则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依特别法如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而公益法人则除有特别法外,一般依民法的规定设立。,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的区别(1)目的不同,(3)设立程序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不需要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而公益法人则必须得到这种许可后才能成立。(4)法律形式不同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形式。(5)行为能力不同营利法人可从事各种营利性事业;而公益法人则无权从事以向其成员(社员)分配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事业,否则将构成违法。,(3)设立程序不同,3. 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 在英美法系国家,因为没有财团法人的概念,它们的这类组织是由信托制度代替的,所以不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许多英美学者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3. 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集体法人,也称合体法团,是指由多数人组成而可以永久存在的集合体,其性质与大陆法中的社团法人的概念基本相同,商业公司、合作社是最为典型的集体法人; 独任法人,也称单任法团,是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由于法律的确认而享有法人资格。这种职务本身具有恒久的存续性,并通过任职者之间的继任实现。独任法人最初多是教会教职人员,如红衣主教、牧师等。此外,根据英国普通法,国王也是独任法人。根据英国制定法,某些政府大臣也属独任法人。,集体法人,也称合体法团,是指由多数人组成而可以永久存在的集,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与成立,一、法人设立与成立的关系法人的产生,犹如任何事物的诞生一样,其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过孕育阶段,方能脱胎而出。法人的产生要经过设立与成立两个阶段。,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与成立一、法人设立与成立的关系,所谓法人的设立是指为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所谓法人的成立是指社会组织历经设立阶段,具备法人条件,进行成立登记,获得法人资格的行为。,所谓法人的设立是指为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进,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法人不经过设立就谈不上成立的问题,因而法人的设立与成立之间有着密切联系。,M-第五讲民事主体制度之法人课件,由于它们是法人产生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因而又有如下主要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法人产生的“准备阶段”,因而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的;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的性质,均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行为。,由于它们是法人产生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因而又有如下主要区别:,(2)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条件。正由于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并不能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可能成立。,(2)两者的要件不同,对发起人和股东资格的限制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一般不能成为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特别授权的例外;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不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和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否可以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法律规定不明,一般应视为允许。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股份公司发起人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国有独资公司的发起人限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部门或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改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公司。,对发起人和股东资格的限制,设立基础:设立某类法人,必须有现行立法已对该类法人加以调整。现行立法没有确认的,设立人不得自行创立一种类型加以设立。设立行为本身合法:即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谋求资格要件的实现。,设立基础:,(3)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是法人设立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一般应由法人的设立人享有和承担;而法人成立后,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3)两者的效力不同,二、法人的设立(一)法人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核准设立主义4准则设立主义5严格准则设立主义,二、法人的设立,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意愿,不必满足任何形式要件,国家不加以任何干涉或限制,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意,特许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即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特许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准则主义也称登记主义,即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具备法定要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严格准则主义即在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强制设立主义即以法律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的法人组织的原则。,准则主义也称登记主义,即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主要有:对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法人采取强制主义,即依行政命令设立;对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大多采取核准设立主义,即依行政许可设立;,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主要有:,对公司法人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设立公司的行业不同,其适用的设立原则是不同的。一般来讲,设立公司采用严格准则设立主义,但特殊行业例外。,对公司法人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须核准的特殊行业:涉及公共安全和特种行业的,如生产和经销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消防器材、管制刀具、气枪等,经营复印、刻字等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开办烟厂,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的,须经烟草专卖局批准。开办旅游企业或涉外旅游企业,开发营业性旅游项目须经旅游局批准。开办印刷业、书刊出版和发行业须经新闻出版局批准。,须核准的特殊行业:,制作录像带、经营录像制品的出版发行须经电影电视部批准。开办建筑企业须经建委批准。销售国画须经文化局批准。经营文物须经文物局批准。开办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须经畜牧局批准。食品经营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制作录像带、经营录像制品的出版发行须经电影电视部批准。,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个别法人则采取特许设立主义,须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批准,并适用专门的审批程序。,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个别法人则采取特许设立主义,,(二)法人设立的方式在我国,法人设立的方式主要有:1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一次性认足法人成立所需资金而设立法人。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集体所有制法人、私营法人、股份合作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法人设立的方式,2募集设立即法人组织所需的资金,在发起人未认足之时,将所余资金向社会公开募集招股,以募集足所需的资金的一种法人设立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应占发行资本总数的35%以上,2募集设立,3命令设立即政府以其命令设立法人的方式。此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法人4捐助设立即由法人或自然人捐足法人成立所必需资金的一种法人设立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基金会法人,3命令设立,(三)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在法人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或筹备组织往往要实施一系列的民事行为。那么,这些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呢?,(三)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此问题未作出系统规定,仅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此问题未作出系统规定,仅公司法第97条,理论上的分析,其一,对外关系,按照合伙对待无论公司设立成功还是失败,也不问发起人的行为是否与公司设立有无关系,其对外合同,原则上认定有效;法人不能成立时,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在设立法人过程中在设立范围内所实施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成立后的法人承担;否则,成立后的法人不承担,由发起人人承担。至于经成立后的法人机关追认的,也可以由成立后的法人承担。,理论上的分析其一,对外关系,按照合伙对待,其二,对内关系,按相关性原则处理。(1)如果发起人的行为与公司设立有关,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最终责任或享有利益。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发起人有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发起人活动与公司设立活动无关,则应由其个人或团伙自行承担责任或享有利益。(4)发起人的行为是否与公司设立有关,应由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会认定,发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解决。,其二,对内关系,按相关性原则处理。,三、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成立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 1、实质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2、形式要件 依民法通则等的规定,企业如具备取得法人资格的实质要件的,通过登记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三、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它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课堂练习,甲公司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核定为建材业务。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发现,近期皮衣销量非常好,于是以甲公司名义与丙服装公司签订了价值10万元的皮衣买卖合同。此外,乙还对丁称,甲公司可以经营保险业务,又以甲公司名义与丁签订了保一份险合同。,课堂练习甲公司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核定为建材业务。甲,解析:于本案而言,对于皮衣买卖合同,虽然超出了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但是对于善意的相对人丙公司而言,仍然是有效的;但是,由于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因此甲丁之间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解析:于本案而言,对于皮衣买卖合同,虽然超出了甲公司的经营范,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又称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的能力。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并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一切行为,法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依据我国民通意见第42条的规定,“执行职务说”应该是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是划分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民事责任的界线。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所为的行为,不管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都应视为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判断是否执行职务的标准是:(1)是否以法人名义;(2)是否在外观上须足以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3)是否依社会共同经验足以认为与法人职务有相当关联,依据我国民通意见第42条的规定,“执行职务说”应该是法人,课堂练习,甲公司委派工作人员乙去邮局寄送急件,乙为赶去邮局,以自己的名义向正在公司办事的好友丙借用其摩托车。在去邮局的途中,乙出了车祸,不仅摩托车报废,而且还致一行人丁重伤。经交通部门事故鉴定,是因为乙超速行使而撞伤行为丁,后又撞在一石头护栏上致使摩托车损坏。试问如何处理?,课堂练习甲公司委派工作人员乙去邮局寄送急件,乙为赶去邮局,以,解析:由于乙是因为执行职务导致丁重伤,且乙具有重大过失,因此甲公司和乙应当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对于丙的摩托车的损失,由于乙是以自己的名义借的,因此并非甲公司的行为,因而应该由乙自己而不是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解析:,第三节 法人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与特点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第三节 法人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与特点,法人的机关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机关是依法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公司法人的机关是依法律、章程而设立;社会团体法人的机关主要是依章程而设立。,法人的机关具有以下法律特征:,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人的机关并不是独立的主体,它不能独立于法人之外而单独存在,而是依附于法人,并且作为法人组织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同时,任何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也必须设立自己的机关,法人的机关与法人成立同时产生。,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3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法律赋予法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意味着法人可以独立存在于社会之中,并具有自己独立的思想和意志。而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自然人不同,它的意志是通过其机关形成、表示和实现的,法人机关的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法人的机关无需专门授权,就能够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的意志。,3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4法人的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 由单独的个人构成的法人机关称之为独任机关,如我国全民所有制法人的厂长(经理)。由集体组成的法人机关称之为合议制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4法人的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二、法人机关的构成一般来说法人的机关设置,采取“三权分立制衡”的原则,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二、法人机关的构成,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它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它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条例或设立命令所规定的事项以及法人权力机关所决定的事项。其中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法人的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法人的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的机关,,注意的问题,1. 法人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是一切法人必备的机关,监督机关是法人的任意性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一般不是常设机关,但法人的执行机关是常设机关。2. 法人的机关只能由自然人组成,而不能由法人构成。构成法人机关的自然人称之为法人机关的成员。 3. 法人的机关为法人必须具有,并无从变更,而法人机关的成员可一时出现或更替,但这并不影响法人的存续。,注意的问题1. 法人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是一切法人必备的机,三、法定代表人,依民法通则第38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三、法定代表人依民法通则第38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 如我国企业法规定厂长(经理)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至于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可由任命、选举、招聘等方式产生。,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执行机关的负责人,他可以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而无需法人机关的专门授权,就可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为签字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定的法定代表人。”,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当自然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从事法人的业务活动时,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只是法人这一民事主体的代表。,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注意的问题,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但并非任何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的法人组织的内部成员。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注意的问题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但并非任何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法定,(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2)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3年的,(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5)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6)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4. 此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4. 此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本条解读:,从理论上说,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不得再担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首先,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定代表人依附于法人而存在。一个自然人同时代表两个法人的意志,难以保障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其次,违反竞业禁止原则,很容易使一个法人的意志强加于另一个法人,损害法人的利益;再次,不利于法定代表人正确行使职权,难以发挥其作用,本条解读:从理论上说,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不得再担,第四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的宗旨、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化。,第四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一)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分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创设式分立或称解散分立,即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法人,原法人消灭;即:A=B+C另一种是存续式分立或称派生分立,即原法人存续,但分出某一部分财产和人员设立新法人。即:A=A+B,(一)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意的问题法律后果,1. 登记在我国,法人分立时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分立出来的法人要进行设立登记,消灭的法人要办理注销登记,存续的法人办理变更登记。2. 原债权债务的处理法人分立后,消灭或变更原法人,设立新法人。因分立而消灭的法人,其权利义务由分立的法人概括承受。原债权依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法人分享;原债务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存续分立中,其权利义务依分立时的约定或章程规定的方式承受,但其不得对抗债权人,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者外。即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注意的问题法律后果1. 登记,(二)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合并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即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即:A+B=C一是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或吞并,或者称为存续合并。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被合并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存续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即:A+B=A,(二)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的合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法人的意思机关作出与其他法人合并的决议,或独资法人的出资人作出与其他法人合并的决定。(2)合并双方订立合并合同(合并后新设法人或存续法人的成立,应视为该合同中止)。(3)对债权人通知或公告通知。(4)报各自的或共同的主管机关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5)制定章程,转移财产,产生机关等。(6)在一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解散登记、设立登记。,法人的合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法人的意思机关作出与其,注意的问题法律后果,(1)登记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成立的法人办理设立登记,因合并而继续存在的法人办理变更登记。(2)原债权债务法人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后新设或存续的法人概括承受。,注意的问题法律后果(1)登记,(三)法人宗旨的变化,法人宗旨的变化,是指法人所从事的事业发生改变。就企业法人而言,其宗旨的变化主要是放弃原来的经营项目而从事新项目的经营,即通常所说的转产。在我国,法人的转产主要是由法人的机关根据投资者的意志决定,其他社团法人宗旨的变化,一般应经其社员的多数或全体同意。法人宗旨的变化要经主管部门的许可,然后才可申请变更登记。至于财团法人宗旨的变更,由主管机关依捐助人的本意决定,然后申请变更登记。,(三)法人宗旨的变化法人宗旨的变化,是指法人所从事的事业发生,(四)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的组织、财产数额、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经济性质等事项的变更。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公告。”,(四)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的组织、财产数额、名称、住,二、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二、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注意的问题,法人的终止不同于法人的解散。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在实体意义上已消灭,而法人的解散是指法人将要终止,在清算完结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与公告后,法人才告消灭。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的法人终止的原因,实质上是法人解散的原因。,注意的问题法人的终止不同于法人的解散。,(一)法人解散的原因,依民法通则第45条的规定,法人解散的原因主要有:(1)依法被撤销它是指法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撤销的情况。能够有权撤销法人许可和登记的主管机关,应该是批准这些法人成立的机关。(2)自行解散它主要是指法人目的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法人机关的决议、法人章程所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的发生而自动解散的情况,(一)法人解散的原因依民法通则第45条的规定,法人解散的,(3)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法院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其破产。(4)其他原因如法人的合并、分立、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发生战争等。,(3)依法宣告破产,(二)法人的清算,法人的清算,是指清理已解散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民法通则第46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即法人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二)法人的清算法人的清算,是指清理已解散法人的财产,了结其,法人的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破产清算是指依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则是不被破产法所规定程序进行的清算,但在清算时发现其具备破产原因,即应申请破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法人的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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