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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义文稿】社会治安力量职务侵权行为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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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义文稿】社会治安力量职务侵权行为研究.docx

    【讲义婶社会治安力量职务侵权行为研究一、问题提出:对两个现实案例的思考案例一:2021年1月19日,一段老人外出被身穿红马甲的人绑在树干上辱骂的视频在网上流传。据悉,1月6日开始,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全域调整为高风险地区,所有村庄社区均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1月18日9时许,曹某要进入南营镇水范寨村买烟,遭到卡口执勤人员制止,曹某不听劝阻,执意要进入村内。执勤人员在该村负责人的指使下,将曹某绑在树干上辱骂。(1)案例二:2014年12月24日,湖南株洲某医院,因为一名患者在就诊期间死亡,家属与院方之间产生矛盾。保安队长刘强在值班室召集10余名保安,带上警棍赶往安全办维持秩序。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刘强和其他四名保安一起上前,采取警棍扑打、拳打脚踢等方式,对死者家属一方四人实施殴打,致使四人头部、面部、手臂等身体多处不同程度受伤。(2)诱发侵权行为的动因是什么?无论是社区防疫工作者还是医院安保队员基于自身的职责而实施预防、控制,甚至是伤害行为是为确保组织或者是单位内部的安全与秩序。在应然层面设计合乎法治要求的制度指导行为是最理性的选择。但是从实然角度来看,法律的滞后性要求基于集体安全这个更大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个人的某些权益甚至具有正当性。因此,社会治安力量面对制度规范的缺失等情况下如何处理处理安全与秩序、个人权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分析。二、核心概念界定(一)社会治安力量概念治安一是指治安秩序,即给予人的活动形成的、由一定规则所调整的具有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内容的社会客观状态;二是指维护治安秩序的社会活动即治安工作。(3)当前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将治安参与者进行定义和分类得出的结果亦有多种:包括“社会治安主体”,(4)“非政府正式或非正式治安组织”,“民间组织资源”,6)“治安防范力量”。7)国外也有类似的表述,如英格兰、威尔士“市政警察”、“社区看守组织”、“警察社区支援员”,荷兰“监督警察”、“城市卫士”、“城镇守望者”(8)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居民群众和个人力量,从充分发掘社畲治安资源角度出发,将以非组织形式出现的居民群众和个人纳入考量的范围将有利于充分发掘社会资源的治理势能。因此将社会治安力量定义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国家专业治安力量以外参与治安治理的各类正式和非正式团体、组织和个人。(二)社会治安力量职务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含有违法、错误、失误的含义,王利明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得出职务侵权是国家工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自身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务责任期间而产生的一种行为。职务侵权一词最初的设定属于公法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范畴,社会治安力量参与国家公权性质的治安维护活动之中形成的模糊的第三场域为公私权模糊形成提供了条件,这是由第三场域中行为的明确的公法或者私法的不完备导致的。将职务侵权用于社会力量能够为治安实践中因维护秩序而频繁出现侵犯他人权益的问题分析提供一个新的角度。因此将社会治安力量职务侵权行为定义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国家专业治安力量以外参与治安治理的各类正式和非正式团体、组织和个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三、社会治安力量职务侵权行为发生逻辑社会治安力量发生侵权行为有其自有的逻辑,这种逻辑框架深刻地影响着组织与个人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行为方式,从制度规定到主体特征以及行为发生发展的过程性探寻这种内在逻辑对于理解和研究社会治安力量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大致将整个过程分为四个部分如下图:(-)法律规范中职务内容矛盾且缺乏可操作性从国家整各级的文件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但是从法律法规到政府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甚至是行业内部制定的管理规定来看,规定的职务内容存在相互矛盾。同时,大部分制度规范性文件仅是停留在指导性层面,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付诸实践的多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甚至是部门领导的工作批,社会治安力量甚至可能根据自身的生活经验和个人价值判断实施采取相应的方式方法。(二)主体处置问题受资源的制约明确职务内容和稳定有效法律规定是社会治安力量处理矛盾纠纷的前提条件,但充分有效的资源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中不可或缺。首先,在治安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短时间内社会治安力量所掌握信息资源可能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境下维护现场秩序出现非正常冲突的可能性会数倍增加。其次,维护秩序的现场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混乱和局部冲突,应对现场情况所需的人员数量和装备出现短缺。届时对于人员执行政策规定的效果和解决问题的质量的需求就会增加,然而社会治安力量所拥有的资源在较短的时间内并没有相应的补给,出现相当于降低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这种效能,导致不能充分应对随着时间增加而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最后,缺乏行之有效的政策指导也是重要的因素之一。许多相关文件仅仅是停留在形式上,在治安实践之中由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和地方区域的差异性难以适用,面对突如其来的状况难免会出现手足无措的尴尬局面。(三)社会治安力量素质能力参差不齐社会力量的自身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治安治理的效能和效果。当前参与治安维护的社会力量具有非正式性和较大的流动性。一方面,将社区联防队员、治保会成员、保安服务公司、义务消防组织、志愿性治安组织以及居民群众个体纳入到维护治安的社会力量之中。他们均是非政府直接指挥控制的实体力量,因此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过程中,仅仅是作为辅助政府和专职部门的形式存在,社会治安力量由于主体非正式特性一般仅能够宣传、报告、巡逻、监视等低级别警务行为。另一方面,可能是基于志愿者自身无偿性工作的特点、或者是联防队员物质方面待遇方面保障不足等问题,社会治安力量在一定时间内显示出较大的流动性。在当前社会转型期间,处置复杂的治安问题不能够仅仅依靠传统的经验性方式如道德约束、舆论谴责等方式,在缺乏处理问题必备的技能情况下,面对突发的社会治安事件自身又难以厘清自身的职责边界和权力行使的界限,导致频繁出现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四)人们在困境中对秩序的心理需求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者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有两种欲望或者冲动植根于人的精神之中,倾向于人与人之间和社会的有序性和连续性。一种源于过去的权威性渊源,会以一种重复的方式被用来指导私人的或者官方的行为。(10)在通常情况下,处置冲突的情境中由具有执法权威的警察机关和警察对违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甚至是剥夺相对人某些权利消除行为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危险最终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这种惯例被社会成员接纳并效仿为行之有效的手段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成功经验,当需要人们做出行为选择后者是价值判断时候,处于缺乏强制性效力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无法寻找到合法有效手段替代的情况下,这种来源于人类内心里对于秩序追求的驱动力就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发展的一种可能性。四、问题优化路径在社会转型期,从法律赋权、“先礼后兵”、加强业务监督和建设高质量队伍推动社会治安力量实践有效运作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具体包括如下四个方面。(一)特殊时期赋权根据特殊性的原则赋予社会治安力量一定的权限是必然的选择。社会的特殊时期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性,当前社会治安力量参与治安行为的合法性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通过合法律目的性和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性原则在特定的时期赋予社会治安力量相应的权力。王锡锌认为,“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匾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11)因此,依据法律程序、制度目的,在处置紧急事项时充分赋予社会治安力量相当的公权力,在这种条件下实现扩充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弹性限度,满足社会力量辅助公权力的需要。(二)“先礼后兵”诉诸于国家治安权力“在民主社会里必然有一个高于其它一切权力的社会权力”,(12)它是社会力量所拥有的一种自治权力也就是社会治安权。(13)一方面,通过国家强制性权力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利用组织和公民的自我管理也可以实现同样的目标。社会治安力量所实施的是一种为了自身安全进行自我管理并为自己管理的权力,在面对违反社会治安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施加影响的时候适合采取先橙后兵的处置原则,能够进行沟通谈判协商解决冲突或者是批评建议与对方达成一致的意见,避免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发生,否则,则进一步利用舆论压力、群体性的排斥、最后诉诸于国家治安权的强制处置。虽然在强制力方面相比较于国家治安权,社会治安力量所拥有的权力强制性不足,但是其源自于组织内部安全需要而形成的权力更能够体现小群体所需要追求的利益所求和想要保护的公平正义。针对一个生活群体来说,与在内部使用冷硬的国家强制权力形成对比,社会力量依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权力去维护安全,在处理治安问题时能更好地做到情、理、法的兼顾,对实现事后重建治安秩序和构建社会的长久和谐具有重大意义。(三)公安机关加强业务指导监督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必然要受到监督,如不能有效规制,则是对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漠视。在多方面的力量加入社会治安治理之后,治安队伍人员数量大幅度增大同时,少部分仅属于国家政府的行政权力也被释放到更大的群体之中,若是不能够有效的使用和进行规范,那么此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概率也会大大增加。公安机关作为指导治安业务第一责任人在负责管理基层治安组织工作中担负重要的使命。针对治安实践中监督失效的反思,公安机关必须破除情比法大的错误思想,不能因为社会力量为政府服务、替公安分忧或者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自身工作的原因,在出现侵犯他人权益的时候出现执法标准不一,为违法人员“开后门”。相反,在公安机关更应该加强指导、严格管理,在进行充分有效的业务能力培训和指导后社会治安力量处理问题的能力能够大幅度提升,法律意识也能够不断增强这也能在较大程度上减少出现明显的侵犯他人重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四)提升队伍建设标准建设符合时代需求社会治安力量队伍首先,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标准从严把控,近年来各地基本上能够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把好队伍质量的第一道大门,如在江苏省某市区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中参考部分公务员的招录条件和人民警察的特殊要求,把政治素质和文化水平设置为硬性条件。其次,社会组织内部实行严格的监督和学习培训。参考社会组织的运作流程结合社会治安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规定。尤其是细化工作程序,建立及时有效的汇报制度,制定维护社会治安的应急预案供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后备用。最后,设立激励机制辅助监督。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设置商业性质的社会治安组织工作考核细则,结合经济强化理论,促使组织成员正向行为使其正确规范自身行为。有效的监督工作一方面来自上级规章制度的检查,另一方面是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有效运作这样才能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五、结论目前,社会治安力量广泛参与到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治理之中,但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有明显的滞后特征,导致社会治安力量的职务责任仍然大部分处于模糊地带。国家公民的人身、财产都是建立在整个社会安全或者是小群体内部安全秩序的基础上,在当前公私权模糊的第三领域,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公权性质的活动做出侵权行为应该慎重定性,更不能轻易定性为违法犯罪。从社会长治久安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仍然要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进行改善,另一方面设法将法制与法治的结合追求符合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统一求,才能将当前国家与社会的形成合力维护安全与秩序保障社会的长期稳定和谐。(参考文献)1)违法执勤是拖防疫工作后腿EB/OL).2021-01-21,2021-02-15.http:/0121c14739-32007306.html.(2)医院保安队长情绪失控后对着病患家属4人一顿狂殴(EB/OL).2014-12-24,2021-02-15.http:/(3)李健和.治安学原理I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04.(4)宫志刚.治安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67-76.(5)卢国显.试论治安组织的结构与功能演变(A).治安学论丛(第3卷)公安基层基础工作(C).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469-480.(6)周延东,范冠中.基层社会治安治理的动员路径研究一以资源式动员为视角(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3(06):77-84.(7)有效整合社会治安防范力量之思考一以嘉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例(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2,(02):16-19.(8)DanieLDonneIIyMunicipalPolicingintheEuropeanUnionComparativePerspectives(CrimePreventionandSecurityManagement)2013,Firstpublished2013byPALGRAVEMACMILLAN.(9)王利明.侵行为之概念研究J).法学家,2003,(03):62-64.1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230-246.11)王锡锌.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及其现实情境J),中国法学,2008,(05).1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89.(13)刘金龙,李小波.简论治安权力(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9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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