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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行政裁决法律援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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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行政裁决法律援助实施办法.docx

    XX县行政裁决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为加强法律援助和行政裁决的衔接,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促进全县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委办发(2015)80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9)52号)、XX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则(X政办发(2020)10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XX县行政裁决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行政裁决案件中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申请事由具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符合行政裁决申请条件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XX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第二条申请行政裁决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一)土地权属纠纷;(二)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三)移民安置纠纷;(四)其他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纠纷。第三条申请行政裁决法律援助,应当向XX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合法代理权限的证明;(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第五条下列申请人,视为经济困难对象,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一)70岁以上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三)现役军人及军属;(四)正在享受低保、低保边缘户待遇等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困难群众;(五)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出具生活困难等方面证明材料的人员。第六条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时,应当主动告知符合行政裁决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裁决法律援助的权利。第七条XX县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行政裁决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因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提出异议的权利。第八条XX县法律援助中心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事务。第九条律师接受XX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联系,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在承办过程中要告知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提供行政裁决代理服务,开展调查取证,参与调解、听证等活动。第十条接受指派办理行政裁决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当按照XX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中行政案件及听证案件的承办要求尽职尽责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对于在承办行政裁决法律援助事项中获悉的有关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受援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等,承办律师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XX县法律援助中心报告,经XX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核实后,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行政裁决案件终止审理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其他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承办律师在案件结束后,应当及时向XX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关案卷等材料。XX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向承办律师支付办案补贴,补贴金额按照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发放。仅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非诉法律服务的,则按照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发放。第十四条受援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不服,有合理的事由和法律依据、获得新证据等,可以要求承办律师代写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申请书;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XX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现承办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XX县法律援助中心通报有关情况。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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