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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省禁毒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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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省禁毒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docx

    XX省禁毒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XX省禁毒条例,加强和改进禁毒社会工作者(以下称禁毒社工)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禁毒社工统一管理制度,规范保障禁毒社工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支与新时代毒品治理体系相适应的职业化、专业化禁毒社工队伍,推动全省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XX省禁毒条例和公安部、中央编办、国家禁毒办关于加强禁毒队伍建设的意见(禁毒办通(2016)61号)以及国家禁毒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禁毒办通(201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禁毒社工,是指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用人额度管理,在禁毒部门统筹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下,对吸毒人员进行管理、服务、教育、行为矫治以及开展禁毒宣传、帮扶救助、毒品防范和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的专职社会工作人员。第三条县(市、区)应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统筹用好现有禁毒社工的框架内,按照不低于辖区实有吸毒人员数5%的比例配备禁毒社工。辖区实有吸毒人员指负有管控责任的本地籍社会面吸毒人员和在本地生活居住满三个月的外县(市、区)籍社会面吸毒人员。第四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禁毒形势,将禁毒社工纳入编外用工总量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会同禁毒部门推进禁毒社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落实政策指导、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持证登记、继续教育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禁毒社工队伍建设,并支持禁毒社工做好禁毒管理事务;统筹使用本部门编外用工额度。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禁毒社工经费保障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禁毒社工招聘、薪酬确定和参加社会保险、落实职业待遇、表彰奖励等工作。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禁毒社工招聘录用、管理考核、教育培训、工作保障、职业发展等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禁毒部门指导下落实禁毒社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禁毒社工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禁毒社工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做好派出所衔接工作,督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并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按规定开展帮教谈心、吸毒筛查、家访调查等工作;采取戒毒知识辅导、心理疏导、教育、劝诫等措施,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其他相关工作。(二)开展社会面吸毒人员管理服务。对辖区内社会面吸毒人员开展动态风险量化评估,予以分类赋码,落实尿液、毛发、唾液等生物样本吸毒筛查和帮教谈话、异地双向管控以及外出管理服务等措施。(三)开展吸毒人员平安关爱活动。引导、帮助和督促吸毒人员主动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心理辅导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链接社会资源、协助相关部门对吸毒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生活帮助、低保救助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工作。(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参与组织禁毒宣传活动、普及毒品预防和艾滋病防治等相关知识、宣传禁毒政策和工作成效,增强公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五)开展禁毒管理工作。熟悉掌握辖区吸毒人员底数及现实状况;协助排查吸毒、种毒、贩毒、制毒人员及地点,发现可疑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做好毒情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吸毒检测工作。(六)开展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做好工作台帐;开展吸毒人员信息化管理,及时、准确地维护、更新吸毒人员相关系统数据。(七)开展其他禁毒工作。第三章招聘录用第七条禁毒社工的招聘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由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单独组织实施。乡镇(街道)禁毒社工名额由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乡镇(街道)实有吸毒人员数核定。第八条应聘禁毒社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强,热心禁毒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有较好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电脑操作及社会工作能力。(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犯罪和黄赌毒违法记录,年满21周岁的公民。(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禁毒社工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接受社会监督。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可以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具有社会工作、教育学、心理学、医学、护理等专业学习经历,或从事公安、政法、教师、医生等工作背景,或持有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可优先录用。第四章待遇保障第十条禁毒社工的年平均工资(不含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参照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状况,合理确定工资保障额度和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当地警务辅助人员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为禁毒社工依法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禁毒社工享受免费体检、带薪年休假、疗休养、继续教育、工会福利等待遇,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危险性并结合当地财政状况,为禁毒社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量、工作年限、教育程度、专业水平、危险性等因素,建立体现岗位职责、岗龄年限、职级绩效的禁毒社工等级绩效薪酬制度。禁毒社工设置若干职级。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禁毒社工的工作年限、工作绩效、教育程度、职业资格、荣誉表彰等情况,评定或升降禁毒社工的职级。具体办法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民政部门应当对获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禁毒社工给予职业津贴。第十二条聘用的禁毒社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XX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第五章管理考核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禁毒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职责、服务年限和工资待遇等内容。第十四条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乡镇(街道)对禁毒社工实行双重管理、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表现、工作情况、工作业绩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禁毒社工调整等级、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禁毒社工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二)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反映和报告,不得瞒报、迟报;对管理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不得推诿;(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工作信息及管理服务对象档案资料、个人隐私;(四)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五)依法依规应当遵守的其他方面纪律。第十六条禁毒社工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解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禁毒社工离职、辞职的,乡镇(街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涉毒被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利用管理服务对象非法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从中牟取利益的;(二)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管理服务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六章职业发展第十九条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协调指导、研究制订禁毒社工职业发展规划,推进禁毒社工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发展。第二十条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社工的教育培训机制,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并组织培训;对新招聘的禁毒社工开展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第二十一条禁毒社工应当配发工作证件、标识,有条件的地方配发统一工作服装。证件、标识的样式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第二十二条针对吸毒人员存在患有传染性疾病、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以及暴力前科等情形,为禁毒社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加强与医护人员、民警等专业力量的协作,共同做好职业防护。定期对禁毒社工开展心理辅导。第二十三条实施禁毒社工领军人才计划,建立禁毒社工师资库,开展禁毒社工比武,组织优秀禁毒社工赴先进地区学习交流,拓宽视野,提升专业能力水平。第二十四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者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禁毒社工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加强对禁毒社工先进人物和突出事迹的宣传,提高禁毒社工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度。第二十五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优秀禁毒社工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等,有效拓宽禁毒社工职业发展通道。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禁毒社工。政府购买服务的禁毒社工薪酬等待遇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省专职禁毒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件2XX省禁毒社会工作者职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禁毒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禁毒社工)职级设置与管理,深化禁毒社工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有效服务新时代基层毒品治理体系建设,根据XX省禁毒条例XX省禁毒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禁毒社工职级管理,是指综合考虑禁毒社工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考核奖惩、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情况,按照规定评定、晋升、降低职级,并与薪酬待遇挂钩的管理机制。第三条禁毒社工职级管理,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公开公平、科学规范、有效激励、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禁毒社工职级管理由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第二章职级设置第五条禁毒社工实行三等七级管理,职级由高到低分为:高级禁毒社工(一、二级),中级禁毒社工(一、二、三级),初级禁毒社工(一、二级)。第六条禁毒社工职级评定分为首次评定、晋升评定、降低评定。第七条职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晋升。第三章职级评定第八条禁毒社工职级首次评定一般可以按以下基本条件进行:(一)高中和中专毕业的,评为二级初级禁毒社工;(二)大学专科、职业高校毕业的,或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评为一级初级禁毒社工;(三)大学本科、研究生班毕业的,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社会工作师资格的,评为三级中级禁毒社工;(四)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评为一级中级禁毒社工。符合前款规定,评为二级中级禁毒社工以下职级的,从事禁毒社会工作每满2年,可上浮一级。评为一级中级禁毒社工的,从事禁毒社会工作每满3年,可上浮一级。连续三年绩效考评优秀的、获得省级以上禁毒部门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颁发或授予荣誉或奖励(需排名在前三名或相当等次以上)的,可上浮一级。第九条具有部队服役工作经历的禁毒社工,首次评定可以根据其工作经历、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职级。第十条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职级晋升工作。晋升高级禁毒社工职级,应当在规定的额度内进行选拔晋升。晋升中级禁毒社工以下职级,实行考核晋升。第十一条禁毒社工晋升职级,应当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等资格条件,同时严格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在规定年限内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第十二条晋升一级中级禁毒社工以下职级,应当达到2年以上任职年限。晋升高级禁毒社工,应当达到3年以上任职年限。晋升中级禁毒社工须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证书或者任职一级初级禁毒社工满5年;晋升高级禁毒社工须取得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证书,未取得的不予晋升。第十三条禁毒社工在本职级年限内取得相应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获得相关表彰和荣誉的,考核合格后可以提前晋升职级:(一)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职称的,可提前1年晋升;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职称的,可提前2年晋升;(二)获得县级禁毒部门表彰奖励的,可提前半年晋升职级;(三)获得市级禁毒部门或者县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可提前1年晋升职级;(四)获得省级禁毒部门或者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可提前2年晋升职级;(五)获得部级禁毒部门或者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可直接晋升上一职级;(六)获得一等治安荣誉奖章、二等治安荣誉奖章、三等治安荣誉奖章的,分别可提前2年、1年、半年晋升职级;(七)被评为能手、骨干、专家、行家、师资、领军等人才,并纳入县级以上禁毒部门人才库的,可提前半年晋升;纳入市级禁毒部门人才库的,可提前1年晋升;纳入省级以上禁毒部门人才库的,可提前2年晋升;(八)具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等其他情形的,由所在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提前晋升职级。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表彰和荣誉的,或同一人在本职级任期内获得多个表彰和荣誉的,只计1次最高荣誉,不重复计算。第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延迟晋升职级:(一)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工作失职、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或在岗履职不正常等其他情形,尚未达到降级条件的,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级,且本职级年限扣除1年。(二)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次年不得晋升职级,当年度不计入职级年限;(三)晋升周期内年度考核二年排名末三位的,本职级年限扣除1年;(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五)被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认为失信人员的;(六)存在其他延迟晋升情形的。第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降低职级:(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尚不够解聘条件的;(二)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并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出现较为严重的工作失误等其他情形,尚不够解聘条件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四)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禁毒社工降级,一般降低1个层级。降级后层级年限重新计算。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六条禁毒社工职级首次评定和晋升评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职级评定工作方案,明确规定评定范围、条件、考核程序等内容;(二)符合评定条件的禁毒社工对现职级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评定职级申请;(三)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评定职级禁毒社工进行资格审查;(四)量化积分排序(晋升高工职级的);(五)确定拟晋升人员,并对拟晋升职级禁毒社工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职级晋升手续。第十七条禁毒社工职级降低评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或用人单位提出降级建议;(二)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与拟降级人员谈话并听取其意见;(三)报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审批后作出降级决定;(四)办理降级手续。第十八条禁毒社工职级降低评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被降级禁毒社工,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第十九条禁毒社工职级评定后,应报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因工作需要跨县(市、区)变更劳动关系或本县(市、区)内部跨部门交流调整的,职级原则上保持不变。禁毒社工离开禁毒社会工作岗位后,职级自动撤销。第五章待遇保障第二十条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级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门合理确定禁毒社工的职级工资,层级之间适当体现差距,并根据薪酬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二十一条禁毒社工职级晋升后,享受相应的职级工资。被降低职级的禁毒社工,执行降级后的职级工资标准。第二十二条禁毒社工职级年限、工资标准从审批同意的当月开始执行。第二十三条禁毒社工对职级评定、晋升和降低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指引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或者本级。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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