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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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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docx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学校财经工作,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论证和预决策。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XX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六条学校设置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作为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第七条校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财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财务主管由计财处按照学校规定委派,并协助管理单位财务工作。二级单位的收支须纳入学校规定账户核算,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第九条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新设、撤消及合并必须经学校批准,并在计财处、审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手续。第十条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该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其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十一条财会人员和财务主管人员的配备实行回避制度。学校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机构中工作。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为两类,一是以学校为单位的由学校向上级预算管理部门报送的预算(称为部门预算);二是学校年度收支总预算(称为校内预算)。校内预算包含学校预算和二级单位预算。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三条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学校预算编制,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中期规划,建立项目库,并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第十四条学校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由计财处牵头,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学校基本数据,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汇总学校有关归口单位提交的预算后编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归口管理编制;基建投资预算由基建处根据主管部门批复编制;住房改革预算由后勤管理处编制;申报财政资金的项目库及相关预算,由学校指定的归口管理部门编制。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向计财处提供资料,确保预算基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部门预算进行预审、论证后,提交学校XXX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学校校内预算由计财处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统筹考虑人员支出现状、年内增长计划、定额标准、新增专项预算(修缮、购置、基建专项预算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后报送计财处)、上年度支出预算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编制学校年度收支总预算草案。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年度收支预算草案进行预审、论证后,提交XXX委常委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学校严格执行批准的校内预算,非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学校或校属各单位因事业发展急需增加预算的,按归口管理和程序向计财处申报,在学校预算总额内的调整,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学校调整预算;调整增加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XXX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学校调整预算。第十六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如有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计财处编制相应收入支出调整预算,经学校XXX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因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的收入和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的,由学校XXX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校属各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学校建立预算执行奖惩机制,并将单位预算执行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计财处按照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根据学校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年度决算,由学校XXX委常委会审核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校属各单位应按要求向计财处提供有关资料,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八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九条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取得的同级财政拨款。包括:1 .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同级财政教育拨款,包括主管部门定额拨款、教育类专项拨款等。2 .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同级财政科研拨款,包括主管部门拨入的科研类拨款,如基本科研业务费等。3 .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取得的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同级财政拨款,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1 .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二十条校属各单位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应及时足额上缴。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二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支出包括:(1)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支出、科研项目支出等。(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发生的支出。(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四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校属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学校分配给校属各单位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接受学校检查和审计。第二十五条学校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大额支出应实行集体审批制度。校属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学校支出管理规定,不得虚列虚报;学校建立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二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校属各单位应对取得的各类票据进行查验,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计财处应当加强对各类报销票据的审核。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八条结转和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第二十九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校属各单位日常运行费等实行零基预算的经费,当年有结余的,由学校收回,并纳入学校下年度预算统筹使用。第三十二条学校事业基金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学校基金规模。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三条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五条学校专用基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一)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三十六条各项专用基金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七条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十八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条学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执行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第四十二条国资设备处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会同计财处将固定资产财务账与实物账进行核对,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学校负责建设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并积极配合计财处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四十五条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第四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四十七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九章负债管理第五十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五十一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第五十二条校属各单位每年末应对本单位归口管理的负债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已入账的各类应缴款项,并及时上缴。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由校长办公会审议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事项。“XX大学”是学校从金融机构或其他外单位借款和贷款的唯一主体,校属非法人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等外单位借款。学校制定代管款项管理制度,加强代管款项管理。第十章成本费用第五十四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第五十五条学校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第五十六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第五十七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第五十八条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正确归集或合理分摊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学院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按照科研项目单独核算。学校逐步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第十一章财务清算第六十条校属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校属单位财务清算,应当在分管业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资产、审计、财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各项遗留问题的处理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划转。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六十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六十二条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常委XXX委会提交学校内部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同时,对校属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结构进行细化分析。第十三章财务监督第六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对校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专项经费执行情况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审计检查,审计处按照学校规定对校属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六十四条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学校财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五)负责人合规性和风险程序;(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六十五条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等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XX省会计管理条例、XX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xxx大学章程及XX大学落实XX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等。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XXX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XXX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XXX委按照XX大学落实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对学校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进行集体决策。校长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和经济政策等事项的研究决策,对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考核提出意见,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设立由校长负责,总会计师及学校其他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参与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第八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财务处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机构内部科室设置,对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收费管理、档案管理等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形成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账薄。所属校友会、基金会、工会等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聘用,应当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第九条学校财务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财务人员数量根据在校生人数和收支规模,以及财务工作的需要,足额配置。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第十条学校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科研管理、教务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学校资源管理有机共享。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工作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义X省教育厅。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学校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学校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三条学校预算的编制分为部门预算编制和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编制是指学校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进行编制,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的预算,即小口径预算。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编制是指在批复的小口径预算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综合财力可能,编制的校内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即全口径预算。第十四条学校预算的编制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第十五条学校预算编制严格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度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第十六条学校预算编制结合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学校年度预算方案保持总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七条财务处负责学校预算的编制工作,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学校XXX委会及校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等法定程序后下达执行。第十八条预算批复下达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审批的预算方案,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禁止无预算、超预算安排项目,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已经批准的预算,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原则上,9月份以前不对本年度预算进行调整,确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调整的项目,均以专项报告形式上报学校,根据XX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程序,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校长办公会及XXX委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调整下达执行,切实维护预算的法定性和严肃性。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校内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加大预算执行监管、过程控制、结果追踪、绩效评价的力度,将其与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相挂钩,以促进预算的执行。第二十条决算是指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包括部门决算报告和学校年度综合财务决算报告。学校年度决算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年度综合财务决算报告按法定程序审议。财务处要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十一条学校的预算和决算编制情况,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公开,将“阳光”财务落到实处。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二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三条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学校的现有资源,深入挖掘资源的潜在价值,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文化、校友等资源优势和社会影响,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学校收入来源。第二十四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在校内进行公示,使用合法票据;校内各项收费及其票据应当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账户核算,统一财务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应上缴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六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七条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1、基本支出:即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2、项目支出:即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八条所有支出一律纳入学校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第二十九条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学校内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确定。第三十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招投标;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三十二条努力节约开支,构建节约型校园;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实施校内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十三条依法加强对各类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五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不高于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财务处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年度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八条财务处在年度终了前对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结出结转结余金额,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四十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四十一条专用基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即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事业收入的6%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校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四十二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八章资产管理第四十三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四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算。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按期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超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有权拒绝该部门或个人的借款和报销;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要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十六条学校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应当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处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接受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2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标准执行。购置固定资产应当足额落实资金来源,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五十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五十一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须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XXX委会及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应当明确学校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任何部门和人员非经学校授权,一律不得以学校的名义签订对外投资及合作协议,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五十二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须经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学校XXX委会及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在校内予以公示,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结合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建立资产共享、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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