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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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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安全生产守则第一条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政策和规章制度。第二条:坚持各级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进厂,职工上岗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指定设备,不得随意操作他人设备。第三条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课前饮酒、带孩子到工作场所、穿拖鞋、赤裸上身、敞开衣服、穿裙子、留长发不戴帽子进入工作场所,严禁跨越作业设备和危险部位。第四条检修机械设备时,必须悬挂停电警示牌,必须有专人挂牌或持卡,非机械工或电工不得检修设备和线路。第五条。爱护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关键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第六条。做好文明生产,确保工作现场道路畅通,不乱丢垃圾,不在厂区内吸烟玩耍。第七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最后一班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和供水开关,按规定处理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并清理现场。第八条。事故发生时,应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忠实地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明,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不教育不放过”。第九条。当车间、生产线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时,工人有权向上级报告,如果对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险,工人有权利停止作业,等待上级领导处理。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H条。厂长(副厂长)的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对工厂劳动保护工作负总责(厂长第一责任)。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工厂安全委员会,做好眼前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重视各级安全管理,支持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每月、季节、节假日前定期组织专业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4、加强对工厂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对事故责任人和在任人员进行处罚。5、组织制定、修改和批准安全生产和改善工作条件计划,并付诸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实现安全生产。6、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时,应亲自组织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第十二条车间主管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执行上级和工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安排、检查、总结、比较生产任务时,强调安全生产工作。2、定期对责任车间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特别是对新入厂和转岗工人加强安全教育。3、督促和检查车间工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组织安全文明生产检查,按照“三定三不准”原则处置,即“措施、定时、定员”,发现问题,“无论你能解决什么,员工都不允许被推到车间,车间不允许被推到部门,部门不允许推到工厂”,并做好记录。4、定期分析车间安全生产情况,研究不安全因素的预防对策,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事故,保护现场。第十三条生产工人的安全责任:1、员工必须自觉执行本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2、努力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正确使用防护用品。3、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安全附件、工具等,不要打开由他人操作的设备和电气装置。4、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卫生,保持通道畅通,认真做好工作前后的安全检查,认真办理交接手续。5、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领导报告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保护现场,积极参与并做好讨论。第十四条工厂办公室职责:1、在编制和总结全厂工作时,劳动保护必须同时纳入工厂计划和总结。2、协助厂长(副厂长)处理、检查、监督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移交。3、组织安排工厂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做好会议纪要,协助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4、各车间、各部门通过厂办向厂长(副厂长)汇报,请示安全生产情况,配合兄弟部门解决相关安全问题,及时处理联系。第十五条防损部门职责:1、负责全厂消防工作,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加强管理,建立和领导志愿消防队,组织消防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2、负责制定工厂重点部门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消防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业检查,对有关部门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4、负责火灾报警、火灾事故、厂内交通事故、生产伤害事故、抢劫事件、破坏性事故等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参与工厂重大伤亡事故、交通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5、认真督促工厂易燃易爆物品和受控仪器的监督、保管和正确使用,加强保管员的思想教育。第十六条生产部门职责:1、在编制、下达生产计划和组织新产品试生产时,应同时编制、下达安全生产计划,实现均衡生产,确保工人工作与休息相结合。2、在生产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禁违章指挥生产和违章作业。3、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生产作业的重要内容,经常研究分析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造成工人健康损失的原因。4、将工厂年度、季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纳入生产计划,同时下发,并考核督促相关部门按期完成。第十七条财务部职责1、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类事故处理资金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申请,经厂长(副厂长)批准后按规定使用。2.我们有权拒绝支付不合格事故处理、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费用。第十八条采购部职责1、及时提供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的材料和用品。2、做好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配送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3、采购过程中发生人身和污染事故后,必须做好现场保护,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4、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九条工程部职责:1、加强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和环保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类机械、电力、锅炉、变压器、通风、防尘、防瓦斯、防污染等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满足安全环保技术要求。2、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叉车、高压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3、全厂安全环保检查中发现的主要机械、电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采取措施进行整改。4、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机电设备及人身、污染事故。5、对厂内各类设备、电器进行操作培训,对本企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6、制定全厂所有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各车间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条产品开发部职责:1、所有设计开发的新产品项目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2、新产品试制必须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3、在制定和修改工艺规程时,应考虑改善工作条件,防止污染和公共污染。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工人安全、防尘、防瓦斯、防噪音。4、负责和指导全厂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的技术,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审。5、在设备布置中,工艺路线布置应考虑安全生产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要求。6、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第二十一条质量控制部职责:1、产品原材料、添加剂等辅料的标识和检验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措施。2、使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得使用不安全的仪器和仪表。3、加强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满足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4、对有毒、易爆、易燃等化学物品,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保管,建立接收制度,并按操作规程操作,防止中毒、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5、对经营范围内的安全负责。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第二十二条要定期、系统地对全厂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和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使职工了解不安全因素和潜在职业危害的存在,掌握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学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识别和控制技能,安全生产。第二十三条新员工由办公室安排。防损部门、生产部门和功能车间应开展安全操作教育,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和操作培训登记表,并凭登记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未注册的员工不允许工作。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包括厂内电气作业、机动车驾驶作业、起重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颁发“特种作业证书”后,允许自主作业,并按期进行再培训教育。工厂办事处必须登记办证。第二十五条车间主任以上管理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全厂职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劳动保护等的意义、任务和内容,根据工厂的安全特点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了解安全技术知识,明确违规指挥和操作的界限,明确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更换工种离岗3个月以上的工人,工厂应开展安全教育和复工教育,填写更换工种工人安全教育登记表,并报办公室备案。依此表领取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不得再参加劳动。第二十七条坚持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结合车间生产特点、事故隐患和每周事故教训,克服麻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四章: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第二十八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时讨论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本厂实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第二十九条工厂安全生产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车间主任(含特种作业人员)及以上人员参加,研究讨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厂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及实施情况,控制和处理重大隐患,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第三十条车间安全生产班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班组全体成员参加学习,讨论车间贯彻落实上级和厂方关于安全生产的决议和安全生产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第三十一条防损部每个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汇报当月全厂安全生产情况,并对下月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提出建议。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三十二条安全检查是工厂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目的是了解工厂各部门和车间的劳动保护管理情况,找出生产现场的不安全条件(设备、工具、配件等)、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行为和潜在的职业危害,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安全巡视、季节性安全检查和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第三十四条检查内容:(1)日常安全巡视:主要是对日常基础工作进行检查,对现场、隐患、治安、管理、制度、整改进行检查,根据全厂的生产频率和周期对全厂的设备、仪器、电路进行检查,每天对值班保安人员和全厂值班人员进行巡视,并做好检查记录,对目前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立即向保管部和厂长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并限期整改。(2)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性特点,由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检查。(3)节日前后安全检查:节日前后对全厂进行安全生产、消防、治安、治安、文明生产等全面检查。检查由工厂领导负责,并组织办公室、保卫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检查在五一、国庆节、中秋节、端午节、元旦、春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后进行。第六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三十五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各工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被列为部门考核奖励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费从工厂安全专业经费中拨付。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经济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与本部门的经济效益挂钩。严格评比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奖惩。第三十八条对下列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在劳动保护工作中有创新、发明、创造并取得成果的°2、在抢救事故中,挽救工厂和职工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功勋人员。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发生的功勋人员。4、为安全生产提出有效合理的建议。5、劳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第三十九条奖励包括业绩记录、晋升和一次性奖金。第四十条经济制裁由下列部门实施:1、严重伤亡事故部门。2、工业事故频发的部门。3、部门有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中毒、触电、粉尘中毒、交通事故等事故。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依法追究责任:1、未认真执行国家和工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混乱,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人员伤亡。2、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特种工种员工上岗未取得“特种作业证”,造成人员伤亡事故。3、设备严重年久失修、超负荷运行,设施、房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据报道,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造成人员伤亡。4、发现事故隐患后,未及时纠正或采取预防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发生。5、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符合标准,造成人员伤亡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为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1、不遵守安全生产制度、违规指挥、违规操作造成的事故。2、由于没有立即报告事故并采取积极措施,导致事故无法避免或减轻。3、因鲁莽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4、未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的伤亡。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隐瞒、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重伤以上事故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刁难、阻挠甚至指责他人。3、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不积极组织或抢救无效,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4、未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导致事故再次发生。5、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如期整改,未采取临时措施造成伤亡事故。6、不坚持事故责任人原则,包庇、纵容事故责任人的。7、对维护安全生产工作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打击、诬蔑。第四十四条对后果严重、违反刑法的重大恶性事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处以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解雇、解雇、留职察看、开除。第四十六条处罚期限或者处罚未撤销的,不予奖励、晋升、晋升。第七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分配和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第四十八条根据我厂实际情况,根据各类工种的用工需要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九条新上岗人员上岗前应出示安全教育登记表,老上岗人员转岗时应出示转岗教育登记表。当事人填写领料单,由部门领导签字,并从办公室劳保仓库领取。第五十条一人从事多工种工作的,应当分发各工种所需的防护用品。第五十一条防护用品使用不到使用寿命一半的,应移交旧防护用品,收纳新防护用品(损失按罚款处理)。否则,新的防护用品将不予发放。第五十二条各类防护用品应按时收发,不得提前发放。严禁从劳动防护用品中抽调行政办公用品。第五十三条全体员工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转让、出售。对在工厂内使用防护用品良好的员工给予表扬,对无故丢失或损坏的员工给予教育和折扣补偿。第五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办公室、仓库对所有劳动防护用品的出借和归还进行登记。财务部门可以不定期检查账目和资料。如果账目和资料不一致,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工厂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五十五条为加强厂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和职工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五十六条厂区内车辆(包括叉车、轿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应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使用。第五十七条各种机动车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禁止带着问题开车。第五十八条厂区内行车速度限制为5kmh,行车时要安全礼貌,转弯时要慢行谨慎。第五十九条进入厂区的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固定区域内,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厂区内交通安全。第六十条叉车司机必须取得叉车驾驶执照。第八章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为做好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国务院职工伤亡事故报告条例和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工伤事故分类:1、工伤伤亡事故是指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合同工和临时工)在上岗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或非上岗工作时因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恶劣而发生的事故。2、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第六十三条事故的登记和报告:1、在工厂发生死亡、重伤或多重事故时,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厂长(副厂长)报告。厂长必须在四小时内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及时向公司法人或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工种、伤势程度、事故发生的简要过程和直接原因,并向市劳动局、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报告。2、工厂发生轻伤事故时,部门负责人须在4小时内向工厂领导报告,工厂领导须在12小时内向公司法人或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报告。3、事故现场必须得到保护。因抢救伤员或者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立即指派专人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抢救。如果工厂不能完成救援,必须立即向119求助。如无特殊原因,轻伤事故现场须经厂部办公室批准;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和多人事故的,须经公司法人或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同意;死亡事故经市劳动局同意后方可解除。4、如发生重大事故,工厂主要领导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当地劳动局作详细报告。第六十四条事故调查:1、事故调查应当明确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区分事故责任,提出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制定改进措施。2、如发生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调查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时,厂长应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制定改善措施,并向劳动局及相关单位报告。3、在事故调查中,要区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由于相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因素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意外事故。第六十五条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以下事项。1、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和过程。2、伤亡人数、受伤位置及程度。3、与事故直接有关的伤亡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者职务,以及接受过哪些安全教育或者培训。4、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物质和技术原因。5、事故后果和经济损失统计项目如下:医药费(含营养费)、护理及随行人员费用。因伤停工数天的工资。伤残津贴。已故员工的抚恤金及其家属的困难。事故发生后的丧葬、交通、住宿、餐饮、演艺人员差旅费等。因事故造成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施工设备损坏的费用。消除事故和清理现场的费用已支付。有关从事救援、救治、康复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事故造成的损失。损失由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更换死亡或伤残人员所需的培训费用。其他6、事故现场的测量图纸和照片。7、向事故责任人逐一提出处理意见。第六十六条事故原因查明后,工厂应迅速制定预防或改善措施,并指派专人逐一实施,限期完成,报工厂领导验收。多人伤亡事故,公司负责人应当受理。第六十七条死亡、重伤及多人伤亡事故,由工厂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总部及市劳动局报告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并附事故照片写真及调查旁证材料。重伤事故处理结果十日后,工厂填写员工重伤证明申请表,提交公司总部和劳动局核发员工重伤证明。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一式三份送交劳动局,一份送交检察院。所有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第六十八条事故处理:1、在查明伤亡事故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明确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必须进行必要的治疗。不允许用“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D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法可依,造成人员伤亡。(2)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擅自上岗,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3)设备严重年久失修、超负荷运行,经反思未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4)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齐全、不符合标准,造成人员伤亡的。(5)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导致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6)各部门存在重大潜在事故,未能及时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犯罪分子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1、因鲁莽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2、非法指挥操作造成的伤亡。3、在发生事故风险的紧急情况时,未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未能避免和减轻事故4、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操作机械设备,造成人员伤亡的。5、未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装备,造成人员伤亡。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1、在死亡、重伤或多次事故后隐瞒、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怪罪他人的。3、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不积极组织或者抢救无效造成重大伤亡的。4、事故发生后,没有认真吸取教训,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5、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未采取临时措施,造成人员伤亡。6、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包庇事故责任的。7、对维护安全生产的人员进行报复、诬告,坚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办事的。第七十一条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违反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人(包括工厂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和车间负责人),由上级依据有关文件依法给予刑事、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不经上级处理的,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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