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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保证畜禽肉品质量安全长效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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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保证畜禽肉品质量安全长效实施方案.docx

    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保证畜禽肉品质量安全长效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精神和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经营行为,构建畜禽养殖、屠宰、经营、加工、消费等全链条、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屠宰和市场流通环节畜禽肉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保证畜禽肉品质量安全长效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一、因地制宜,严把畜禽养殖源头关在养殖环节上,以打疏结合为原则。(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养殖场进行查处。(二)属地乡镇(街道)要采取措施,对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按照建设时限实施逐步退出或予以拆除,对违规饲养的养殖场所坚决依法予以拆除。(三)属地乡镇(街道)要针对生猪养殖户逐一开展排查,并督促养殖户建立养殖档案,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所有畜禽开展强制免疫工作,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对免疫畜禽加施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对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查处。对逃避监管故意不申报产地检疫证明的养殖场所,属地乡镇(街道)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清理一起。(四)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以及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陆地)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林业部门收集、处理。在水域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海洋渔业部门收集、处理。各级财政要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规模养殖场生猪调运检疫监管,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防止养殖场与私屠滥宰不法商贩相互勾结非法交易病死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病死猪流向市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福安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二、加强监管,严把屠宰检疫关在屠宰环节上,以品质安全为核心。(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生猪进场查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场记录、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要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出证,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门任命的兽医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并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并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主动联合公安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要加强城乡结合部、乡镇交通道路周边等私屠滥宰易发区的监管,采取主动查处和依举报线索查处相结合方式,私屠滥宰高发时段保证每周至少开展一次以上的巡查,保持高压态势。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对发现的生猪私屠滥宰窝点或现场查获的从事生猪私屠滥宰行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二)对尚未实行定点屠宰的其它畜禽屠宰要加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疫病防控、检疫、屠宰环节的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活畜禽交易和宰杀加工的监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管,负责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检查工作和消毒、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畜禽肉质量安全的监管,检查督促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履行国家关于畜禽产品经营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监督市场主办者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督促畜禽经营者建立畜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和销售畜禽,查验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以及来源不明的畜禽,加强畜禽屠宰脱毛剂使用监管,加强畜禽肉监督抽检工作。市政府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畜禽屠宰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畜禽肉及制品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畜禽,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及制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三)在运输环节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以畜禽违法屠宰环节到畜禽产品入市销售环节之间的监管盲点为重点,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畜禽产品行为,对查获的来源不明、无证无章(标识)、无有效证明材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货主、产品名称、数量、有效时限和目的地等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畜禽产品严格依法处置,并追究货主及承运人责任。(四)公安(交警)部门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积极提供违法运输畜禽产品车辆线索并在案件查办中配合做好涉案车辆的管控处理工作;公安(治安)部门负责维护案件现场治安。(五)市场监管部门要在24小时内配合完成私屠滥宰违法案件涉案物的计量称重工作。(六)发改部门协助做好私屠滥宰违法案件涉案物的价格认定工作。(七)属地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生猪定点屠宰和打击私宰纳入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及时掌握监控本辖区范围内的违法私宰窝点和经销私宰肉情况,发现私宰窝点及经销使用私宰肉要及时分别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市公安、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商务局三、落实责任,严把市场准入关在经营环节上,以督促市场开办主体执行准入为导向。(一)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肉品进入流通环节后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乡镇集市的监督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验标(含可追溯码)、经营台账等制度。进入市场的畜禽产品应当依法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应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标识)和检疫验讫印章(标志)、屠宰企业产品追溯码。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经营环节销售病死畜禽、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来源不明、无证无章(标识)、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货主、产品名称、数量、有效时限和目的地等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畜禽产品按未经检疫产品严格依法处置,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查处。(二)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置占街、占道经营和市场外、店外经营畜禽肉品摊档以及流动售卖点。所没收的肉类产品可交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三)公安负责打击恶意阻扰行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四)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畜禽产品及制品价格监管工作,监督畜禽屠宰企业实行市场调节价,严防可能出现的哄抬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农业农村局四、联合执法,建立长效机制每年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治理工作。(一)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建立联合执法行动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及执法工作,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联络员制,强化联合执法。根据行业执法特点,联合执法行动组以夜间(凌晨)为主要工作时间段(人员白天轮休),重点开展打击私屠滥宰、查处违法运输畜禽产品、整治市场经营私屠滥宰畜禽肉品违法行为等执法工作,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二)整治重点集中在中间段监管盲点。2022年3月15日前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属地各乡镇(街道)生猪屠宰私宰窝点的排查、宣传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落实辖区内市场畜禽肉产品经营户及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的宣传工作。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联合执法行动组对全市违法屠宰、违法运输、非法销售畜禽产品的经营户及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专项整治;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5日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全面进行私屠滥宰、违法运输与畜禽产品非法经营、加工、消费专项整治;2022年7月31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农业农村局对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存在的问题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完善长效管控工作机制。(三)在专项治理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交替轮流牵头一星期,牵头单位安排周执法行动计划,以双方监管衔接缺失处为重点,着重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乡镇集市等场所的畜禽产品经营户未销售前开展检查,辖区内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属地原则配合执法。专项治理期后,每月各牵头开展一次联合行动,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城市管理局五、强化监管,推进生猪肉品冷链配送配送及销售环节。在实行定点屠宰后的生猪肉品参照农业农村局等11家单位关于印发生猪肉品冷链配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实行统一配送。启动生猪肉品冷链配送体系,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尽快确定冷链配送业务承接企业,积极在市场销售终端(摊位)推广配备冷藏设备,补齐生猪肉品冷链体系销售终端短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规划与指导各自辖区内市场销售终端(摊位)冷藏设备的配备和场地改变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肉品进入市场后的销售监管,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品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处理。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国资与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公安、商务局六、强化组织,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为确保打击私屠滥宰保证畜禽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级层面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工作专班,会商属地打击私屠滥宰工作,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商务局、城市管理局、发改局、财政局、城投集团等部门参加,协调解决专项治理行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矛盾化解和协调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畜禽肉品质量安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日常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发改局、公安、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城投集团七、完善举报机制,落实经费保障打击私屠滥宰保障畜禽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执法范围广、工作密度大、任务繁重且工作时段特殊。市财政局应安排专项经费保障专项治理行动过程中执法办案、宣传、执勤补贴、群众举报奖励、大案要案奖励等各项费用支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八、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信息互通平台(一)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单位联络员共同组建信息共享工作平台,统计城区每日生猪定点屠宰量、案件查办情况等信息,并实行每日一通报,形成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动态,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及肉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媒介,重点宣传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保障畜禽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及时曝光一批私宰肉品相关案件。通过发放宣传单、告知书等方式将有关责任、义务及有关政策告知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畜禽产品市场经营者和生产加工企业,引导消费者主动选购合格肉品,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取得群众广泛支持,为专项治理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发改局、公安、商务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城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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