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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泾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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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泾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x

    泾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5)1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等有关规定,修订本细则。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继续实行县级统筹、属地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按照信息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第五条县人社局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划拨政府补贴资金、代缴资金、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监管基金和落实工作经费等工作。县税务局负责保险费征缴服务工作。县人社局与县法院建立服刑人员信息通报机制,每月通报新服刑人员信息。县民政部门每月反馈低保、特困人员更新数据。县残联每月反馈低保、特困人员更新数据。县公安部门每月反馈注销户口人员数据。县卫健部门每月反馈医院死亡人员数据。县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反馈返贫致贫人员信息数据。县审计部门负责基金运行审计服务。各镇(力、)要统筹安排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六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制定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编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参保服务、缴费档次维护、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与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镇(办)经办工作。每年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优秀镇(办)级经办进行奖励。镇(办)级经办负责辖区参保管理服务、待遇领取资格核定、生存认证、关系注销申报、咨询查询、政策宣传、情况公示、数据统计、镇级内审稽核等工作。健全镇级经办档案管理机制,完善镇级经办档案。村(社区)社会保障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服务、待遇领取资格公示、丧失待遇资格报告、多领冒领各类待遇资金追回配合、年度缴赛服务、数据统计、政策宣传与解释等工作。第三章参保缴费第七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八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Iooo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第九条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第十条政府对参保人缴赛给予补贴,多缴多补。补贴标准为:年缴费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75元;年缴费600元的补贴80元;年缴费800元的补贴90元;年缴费IOOO元的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年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年缴费3000元的补贴300元。缴费补贴由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25%,县财政承担75%。缴费补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一条对建档立卡已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中度残疾人,由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每人每年补贴50元;对轻度残疾人,由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50元保费,省级财政负担50%,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25%,县财政承担75%。第十二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程序:城乡居民可任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通过陕西养老保险APP(以下简称手机APP)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2)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协办员或镇(办)级经办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渠道”)现场办理,镇(办)级经办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第十四条泾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参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第十五条参保人员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本人可通过手机APP渠道或线下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参保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本人可通过手机APP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也可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渠道现场办理。县城居保中心通过数据比对,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六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档案。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及其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第十七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第十八条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第十九条参保人可通过陕西养老保险APP或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查询个人账户明细,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核查申请,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第五章待遇核定支付第二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全县统一每人每月139.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93元,省财政承担14元,市财政承担3.25元,县财政承担29.25元。对领取待遇的高龄老人,增设三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70至79周岁每月加发10元,80至89周岁每月加发20元,90周岁及以上每月加发30元,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赛,长缴多得,对缴赛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0元,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o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下发实施之后参保的,从参保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居民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贴,不计算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年满60周岁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到龄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三条年满60周岁,但未按规定缴足应缴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应按欠费当年规定的标准补缴,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选择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待遇从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次月起执行。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发放程序:1 .镇级通知。镇(办)级经办每月上旬查询生成次月本镇(办)新增待遇领取人员名册,交付村(社区)社会保障协办员。2 .村(社区)级公示。村社会保障协办员将新增待遇领取人员在村(社区)组进行7日公示,无异议后,资料(含公示印证)报镇(办)级经办。3 .镇级审核。镇(办)级经办审核新增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每月下旬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4 .县级经办。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复核新增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每月根据资金需求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县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划转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户,确保每月25日之前完成社会化发放。第二十六条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次月起停发各项待遇。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费补助金发至原待遇领取人社保卡。丧葬费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补助12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400元,市财政承担200元,县财政承担600元。丧葬费补助金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应严格执行泾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报告制度,镇(办)在30日内报告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否则,不予支付丧葬费补助金,错领养老金或其他待遇资金予以追回。第二十七条镇(办)级经办根据月报信息及时暂停相关人员待遇,汇总当月符合领取丧葬费补助金信息,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复核后,汇总发放数据,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完成社会化发放。第二十八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每月根据卫健、公安死亡人员数据,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比对,核实异常情况,暂停相关人员发放。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每年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确保不重、不漏、不错。第六章基金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金按规定转存,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开设。设立一个基金收入户、一个支出户、一个财政专户。第三十条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严禁用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确保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三十一条县财政部门应按标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年度个人缴费补贴资金要在12月底前保障到位,并根据需要为支出户预留1到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月足额发放。第三十二条县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内审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存储、发放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并推进城乡居民代表参与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运行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第三十三条县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移送纪委监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第三十四条建立养老金追回机制。镇(办)级经办负责追回未及时上报死亡造成错发养老金;协助追回其他原因错发养老金。拒不退还的,由镇(办)报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判,作出追回决定书。追回对象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泾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既不提出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在决定生效后,由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泾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三十五条充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力量,县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一般控制在11名左右;各镇(办)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村(社区)要保证有1名社会保障协办员,根据当年全县实际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年2元标准落实相关报酬待遇,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社会保障协办员管理办法由县人社部门制定,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于每年6月份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根据社会保障协办员管理办法进行补助发放,表彰奖励。第三十六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工作经费按照参保人数足额安排,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保证基础管理、经办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第三十七条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通过开展创建经办管理示范镇(办)、村等活动,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经办工作机制,村经办实现参保缴费、待遇领取、权益查询和资格认证“四个不出村加强经办人员培训,提升业务水平,优化经办流程,规范服务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服务。加强参保人员、社会各界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文件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经办银行信息管理系统和基金财务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镇(办)、村(社区)实时联网。指导督促业务银行在每个行政村设立金融服务网点,安装支付终端,并做好网点业务经办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领取待遇。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特定人员工龄补贴、特定军龄补贴和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泾政办发(2015)65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一条如遇国家、省、市的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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