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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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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财务管理办法.docx

    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信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完整地编制决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努力节约支出;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加强会计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核算和有效利用资产,保障国有资产完整;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统一财经方针和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配置;对财权、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会计事务进行集中管理。第五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及大额资金使用,经党委会讨论决定。第六条财务处是学校唯一一级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学校财经工作的具体管理者和决策执行者,其任免要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资格要求。第七条学校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其财务人员应由财务处委派。其业务工作受财务处指导,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学校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委派财务人员统一进行选聘、定期考核、定期岗位轮换,委派人员须及时向财务处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第三章预算、决算管理第八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并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九条预算编制遵循“真实合法、全面完整、科学规范、确保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各项预算收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所有财务收支完整地纳入预算统一管理;预算资金安排体现国家、省、市里的重大教育决策;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预算编制做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第十条年度综合支出预算分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并采用“零基预算”和“三年滚动预算”的办法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结合上年度正常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财力等综合因素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确定的专门工作项目和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进行编制。第十一条年度预算编制分阶段进行,先后为预算编制准备阶段、“一上一下”阶段、“二上二下”阶段和内部细化阶段。财务处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年度工作重点、可用财力以及各部门编报的预算等提出预算建议草案,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送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批复后下达。学校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批复的预算在校内进行指标分解,按程序审批后下达各部门执行。第十二条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即生效。须严格按照预算额度和开支范围做好预算执行工作,保持合理执行进度,不得随意调整预算,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不得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第十三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有较大变动,对学校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上报,待报批手续下达后办理年度预算的调整手续。第十四条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分析机制。财务处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适时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第十五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逐步推进综合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加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六条财务决算是指根据学校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财务处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依法对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拨回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包括:1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2 .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八条财政补助收入按预算批复、预算执行进度、预算用途、预算级次下达,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组织征收,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第十九条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由财务处按照核定的范围、标准收取,并使用合法、合规票据,其他各部门不得擅自收费。第二十条学校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和其他收入,涉及到有关应税事项以及减、免税政策,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管理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办法、税务部门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财务处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第二十二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收代支,不得转移资金,逃避监督,各项收入必须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账。(一)学校鼓励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利用人才、技术、设施等资源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二)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在校内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应以占用学校资产(资源)为基数,合理分摊占用成本,并视经营状况按合理比例上交学校,其上交比例由学校与独立核算单位协定。(三)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收入项目中涉及到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的,由财务处统一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四)各部门取得上述收入,应委托财务处直接收取,并使用合法、合规票据,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使用自制(购)票据擅自收取,严禁私设“小金库”。(五)附属独立核算单位须每季度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应上交的费用每半年上缴一次,年终结算后及时足额上缴。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等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四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财务监督,严格审核、报销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二十五条各项支出须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审核、支付结算制度,学校应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大力加强支出控制。(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审批负责人、审批范围、权限及程序按学校财务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审批负责人长期外出,可指定专人代批,但事先应向财务处备案。各项经费的审批必须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对无预算、超预算及不符合预算规定用途的审批签字,财务处不予受理。附属独立核算单位经费支出须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审批制度。(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财务处负责对支出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督,依法全面审核各类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部门(项目)财务一支笔和经办人对支出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结算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四)加强大宗物资采购、大型修缮、科研经费、基本建设等支出及专用基金使用控制,其经费支出审批、结算程序按学校专门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从国家、省、市财政和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改变项目或资金用途。要尽快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当年项目资金结转下年,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七条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劳务费、差旅费等支出。招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市里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XX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XX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市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及市财政局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大力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政采制度,在政采目录范围内以及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必须实行政采,要规范采购行为,严禁将属于政采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协商、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采。第三十条切实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定期对各部门的支出情况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六章结余和结转管理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第三十二条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三条切实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对财政拨款、捐赠等有指定用途的结余资金,要及时清理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四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他基金。(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一)现金管理。现金须由出纳专管,财务处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也不得超限额留用现金;应遵守银行关于办理结算和现金支付的规定,不得套取现金,用于购物的大额支出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加强库存现金的安全管理,防止被盗、丢失或毁损,超限额库存现金及时送交银行。(二)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财务处要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在商业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应做好银行存款的对账工作,月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真实准确。加强银行结算凭证、印鉴和支票的管理,严防丢失或被盗用。网银业务实行分级复核授权管理。零余额账户及其用款额度按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设置、管理。(三)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因公外出、物品采购等原则上不准预借款,一律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付;特殊情况需要暂借款时应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借支。外出归来或物品采购结束后应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款;基建、维修等工程款为审计部门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期限将在本人工资中扣回借款。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四)存货的管理。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对非一次性耗费的存货应当建立库存核算保管制度,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一)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二)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实现资产形成、使用、处置全过程动态管理。(三)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核算,归口管理的办法。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实行价值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实行实物管理。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实行保全管理。(四)固定资产购置,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严格控制配置标准,新增资产购置须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购置纳入政采范围的资产,按政采规定依法采购。外购固定资产应严格进行实物计量验收入账,自制固定资产应办理同样手续,按所耗用的工料费的实际价值入账。(五)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学校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学校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六)固定资产折旧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七)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一)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履行报批手续,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上缴非税。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二)各部门利用学校无形资产时,必须经学校批准,收益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未经批准利用无形资产而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害的,将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无形资产摊销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一)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须履行有关审批程序。(二)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四)校办产业对学校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第四十六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毁损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其中出售、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四十七条对外投资收益、出租出借收入以及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按规定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规范资产处置程序和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十九条学校及各部门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第九章负债管理第五十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五十一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二)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三)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四)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支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包括教材费、军训服装费、学生社会医疗保险费、体检费等。代管款项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结算支付执行学校审批结算制度。财务处要严格控制代管款项的开立,因工作需要确需开立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后按程序办理。第五十二条财务处要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五十三条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负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借出款项。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第五十四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第五十五条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第五十六条财务处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第五十七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第五十八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第五十九条财务处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第六十条财务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财务处要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第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六十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应当定期向学校、上级单位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六十二条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六十三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收入支出、结转结余、结余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四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发展、预算执行、收支结余、收支结构、支出效益、财务分析指标、基金变动、资产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重、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收支增长率等。第十二章财务监督第六十五条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及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的监督。第六十六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六十七条学校领导应当保证财务处、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处、财务人员违法违规办财务事项。财务处、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制度规定的财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学校的重大经济活动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听取财务处和财务人员的意见,安排财务人员参与并加强经济活动监督。第六十八条学校组织力量对财务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包括审计、专项检查等形式。对检查出违反财政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财务处每年应将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第七十条财务处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章财务基础工作第七十一条全面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实现统一核算和实时监控。第七十二条建立完善财务信息基础数据库,支持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第七十三条学校应重视财会队伍建设,按财会工作需要和内控制度要求足额设置岗位,按会计法和XX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配备财会人员。第七十四条配备的财会人员要符合会计法规定,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处长(正、副职)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七十五条财务人员负有贯彻国家财经政策,维护财经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要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正确行使权力,讲原则、讲效率、讲奉献,不断改善服务方式,提高专业水平,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第七十六条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和XX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七十七条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应重视和切实关心财会人员的工作、学习等问题,支持财会人员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履行职责。保障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财会人员正当权利,关心财务人员待遇。积极支持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七十八条财务处要强化财会人员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使财会人员科学理财、依法理财。第七十九条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处长监交;财务处长(正、副职)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领导监交。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十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八十条学校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遵守收支各项管理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在学校经济活动中,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第八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者,学校有关部门和财务处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八十二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XX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院财XXXX3号)同时废止。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财务分析指标1 .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预算收入完成率二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土年中预算调整数)x1.OO%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预算支出完成率二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土年中预算调整数)X100%2 .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人员支出比率二人员支出:事业支出X1.O0%公用支出比率二公用支出:事业支出X1.O0%3 .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人均基本支出二(基本支出-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4 .资产负债率,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二负债总额一资产总额X100%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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