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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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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docx

    女子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教育实习是师范生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培养的必要环节,能有效地检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为了加强对教育实习工作的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条例。第一章实习目的、内容与要求第一条实习目的通过教育实习,可以促进师范生深入体验教育教学工作,巩固师范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逐步形成良好的师德素养和职业认同,更好地理解教育教学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教育教学设计与实施、班级管理与学生指导等能力,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和持续的专业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第二条实习的内容与要求(一)教学工作实习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所教学科的教学计划,在原任课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备课、编写教案、试讲、上课、指导实验、批改和讲评作业、课后辅导、考查与评定成绩、听课、评课、写教学总结等教学环节的实践。通过教学实习,使学生了解基础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和规律,掌握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培养独立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二)班主任工作实习在原班主任指导下,根据实习学院的要求和实习班级的情况,完成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组织班级集体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处理班级日常工作、开展课外活动等各项活动。通过班主任工作实习,初步了解班主任工作的意义、基本内容和特点,学习班主任工作的基本方法,培养对学生的感情,运用教育科学方法指导班主任实习工作,培养独立从事班主任工作的能力。(三)教育调查报告调查了解基础教育的历史和现状、教育和教学思想、教学方法与手段的运用;学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和教育教学经验;掌握学生的年龄特点、心理特点、知识积累、思想发展、思维能力等。通过调查研究,加深对基础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的了解,加深对教育方针的理解,掌握调查报告写作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培养从事调查研究的能力。第二章实践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第三条实践教学大纲是指导实习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依据。各系(部)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认真编写,经系(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第四条各系(部)应在实习开始前组织编写教育实习计划。实习计划要根据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并报送教务处审查、备案。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实习的目的和任务、实习的基本要求、实习的地点和具体日程安排、带队指导教师和外聘指导教师名单、实习学生名单及学生分组情况、实习考核的内容和考核的办法、分散实习人员名单及实习地点等。第三章实习的组织管理第五条教育实习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学院相关专业的教育实习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教育实习工作的有关规定,审定年度教育实习经费预算。(二)协助系(部)做好教育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加强与教育实习基地的联系与合作,协调学院相关部门为教育实习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三)审查相关系(部)教育实习工作计划、实习经费预算、实习报告及其他上报材料。(四)负责教育实习工作的检查、评估,研究和处理教育实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总结教育实习工作经验。第六条相关系(部)成立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人员和参加实习班级的辅导员组成,负责学生的教育实习工作。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编写实践教学大纲,制定教育实习计划,并报送教务处审核。(二)根据实习计划,选派实习带队指导教师,组织召开实习动员大会,进行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做好实习学生和实习带队指导教师的思想动员和教育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深入实习学院检查了解实习情况,检查督促各实习队实习计划的执行,总结交流经验,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实习工作顺利进行。(四)负责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上报。系(部)在实习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需将教育实习成绩统计表、实习工作总结报送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五)做好教育实习经费报销工作,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第四章实习的过程管理第七条各系(部)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时间安排教育实习,不得随意变更。如因故需要更改,由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执行。第八条各系(部)应在实习开展前3周填写XX女子学院校外实习实践计划审批表和XX女子学院实习(实训)经费申请表,经审批后连同教育实习计划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各专业实习应按审核后的实习计划执行。第九条为保证教育实习效果,提高教育实习质量,由教务处统一编制教育实习手册,指导老师及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按要求认真填写该手册。第十条在实习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计划,如变动实习时间、地点等,须说明具体原因,经系(部)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第五章实习带队指导教师第十一条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师范教育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带队指导教师的人数与实习学生人数比例应控制在1:20-1:30之间。第十二条各系(部)必须提前选定实习队带队指导教师。实习带队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能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由被调整人书面申述理由,经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第十三条实习带队指导教师职责(一)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实习学生业务及思想情况,布置学习有关实习的文件资料,落实实习的班级及课程进程。向实习学院介绍实习学生的情况,与原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联系,制定具体的实习计划,落实具体的实习任务。加强同实习学院各方面的联系,反映实习学生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协调和处理好与各方面的关系。(二)指导教学工作实习,包括指导实习学生钻研教材、编写教案和制备有关教具,抓好集体备课,组织并指导课前试讲和课后评议,审阅教案,随堂听课,全面掌握实习学生课堂教学实习的情况,发现和解决教学实习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实习学生的教学质量。(三)指导班主任工作实习,包括指导实习学生制定实习班主任工作计划,了解和分析班级和学生情况,配合原班主任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四)指导实习学生撰写教育调查报告,包括组织实习学生制定调查计划,编写调查提纲,有重点地开展调查,撰写好调查报告或专题总结。(五)对实习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师德、组织纪律教育,督促实习学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全面关心实习学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六)实习期间,原则上要求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全程在实习学院。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向系(部)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七)实习结束后及时撰写教育实习工作总结报告或实习工作经验体会以及有关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同原任课教师、原班主任教师做好实习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班主任工作实习的指导及成绩评定工作;(A)认真填写实习指导教师手册。第六章实习学生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既是学生,又是教师,具有双重身份,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所学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结合实际,在教中学,在学中教,边教边学,逐步缩小学生与教师的距离,圆满完成教育实习的各项任务。(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院及教学实习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二)实习学生要以人民教师应有的师德严格要求自己。维护学院荣誉,工作认真负责,学习刻苦钻研,生活艰苦朴素,衣着整洁大方。实习期间不得有与教师身份不相称的言行,要教书育人,言传身教,做学生的表率。(三)在实习课堂教学和班主任工作中,实习学生应事前编写教案和计划送交双方指导教师审阅,进行试讲或讨论,经批准后才能上课或进行班级工作。(四)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因违反安全工作要求和实习纪律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其本人负责;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人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五)实习学生之间要团结互助,互相尊重,取长补短,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共同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六)实习学生实行坐班制,不得迟到、早退。在实习学院住宿的实习学生,应遵守该校的作息时间,并做好治安保卫及清洁卫生工作。(七)对于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指导教师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指导教师有权建议实习领导小组研究停止该生的实习,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论处。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十五条实习学生请假规定:(一)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一般不准请事假,病假需持医生证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须经系(部)和实习单位批准。(二)请假不超过1天,由指导教师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的须经实习学院教导处和本人所在系(部)领导审批,请假1周及以上的须经学院教务处审批。(三)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或无故缺席者,应责令其补足实习时间或重新实习。在补足实习时间阶段的所有费用由学生自理。未补实习或补足时间后实习成绩仍不能达到要求者,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四)请假必须履行书面报告手续,并做好请假期间相关实习工作安排。第七章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第十六条教育实习过程中,学生应认真填写女子学院教育实习手册,并在实习结束后1周内提交给指导老师。第十七条实习成绩的评定各项实习成绩均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中优秀比例不得超过30%;实习成绩为良好、中等、及格的学生人数必须占有适当比例。各系(部)按不超过实习人数的15%向学院推荐优秀实习学生,由学院统一进行表彰奖励。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项实习成绩均以不及格论处:(一)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没有完成各项实习任务的。(二)未参加实习时间达到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实习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有违法行为者。第十九条实习成绩由实习单位和系(部)指导教师综合评定后,交系(部)审核。实习成绩评定工作应于实习结束后2周内完成,并必须在课程开设相应学期末报教务处,并录入教务系统。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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