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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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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docx

    女子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础性文件,是学院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为了切实提高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教育教学计划的严格执行,规范人才培养过程和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认真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学院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核心和关键,其制订、执行、调整修改等必须按照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第三条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应在主管院领导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由教务处牵头,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申报新专业,应根据相关要求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满一个周期后,原则上要根据需要对各专业培养方案作一次全面修订;学院也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提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第四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教务处负责提出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贝k意见和实施细则,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二)各系(部)依据学院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实施细则,组织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开展调研,在深入了解人才培养社会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拟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特色和学院办学特色,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修业年限、毕业条件、学位授予、课程设置、主要教学环节的实施细则等。(三)各系(部)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广泛征询教师、在校学生、毕业学生、相关就业领域行业企业的意见,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培养方案定稿后,由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签字确认后,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四)教务处汇总各专业的培养方案,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后,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核,再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经批准后的培养方案,即为学院制度性文件生效执行。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第五条经学院审核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组织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其中所列各门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等均不得随意改动。第六条在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过程中,各系(部)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第七条开课系(部)要组织编写好课程教学大纲,经系(部)审定,教务处核定后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内各课程归口系(部)依托教研室进行管理与建设。第八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各系(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教学业务范围以课程归口的形式由相关的系(部)承担,任何系(部)都不得拒绝或随意更改本单位和外单位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由教务处组织协商解决教学任务归口问题。第九条每学期教学计划(开课计划)按如下程序执行:(一)每学期第10周,教务处根据教务系统的人才培养方案,自动生成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并下发到各系(部),各系(部)对教学任务进行核对,确保每学期的教学计划与人才培养方案保持一致;对确实需要调整的教学任务,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二)每学期13周前,各系(部)仔细核对下发的下一学期教学任务,按要求落实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组织相关人员录入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并打印教学任务书(定稿)报教务处。教学任务一旦确定,即作为课表编排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征得教务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变更。(三)教务处排课前应认真核查各系(部)的教学任务,确保其准确、合理。第四章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定,须严格实施,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各专业需认真研究、多方调研,经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可适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新生的培养按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老生原则上按原培养方案执行。第十一条凡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增开人才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删除或更换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改变课程性质、增减课程学时、变更课程开设时间等,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对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凡涉及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改变课程性质,应经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后,填写XX女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经系(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签字,系(部)盖章,由教务处审查,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二)凡涉及学期变更、增加课程、学时变更、取消课程、名称变更、考核方式变更等,须填写XX女子学院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经课程开设系(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签字,相关系(部)盖章,教务处审查,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调整。凡属新增开课程,须附课程教学大纲(含实践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文件。以上调整应由有关教学单位在变动涉及的学期开始前一学期第9周前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申请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通过审批后执行。第十二条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随意停课、开课,学院将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且视情节轻重按XX女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予以处理。第五章人才培养方案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学院教务处和各系(部)必须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第十四条系(部)负责对本系(部)各人才培养方案的档案材料进行管理,包括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系(部)各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执行情况的原始资料、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等有关教学档案。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不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教学任务的,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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