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补充完整版.docx

    • 资源ID:1036508       资源大小:57.53KB        全文页数:6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补充完整版.docx

    附件1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4月一、河道(湖泊)管理(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五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在规定期限内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预计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预计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预计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预计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的水工程和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但未全部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全部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处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一)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未清除障碍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除障碍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3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种植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种植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种植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逾期未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围垦水库、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在水库库区违法造i也以及擅自围垦河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围垦水库、湖泊或者河道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排除后不符合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围垦水库、湖泊或者河道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三千平方米以下,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排除后不符合要求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围垦水库、湖泊或者河道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排除后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八)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未消除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但未能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少量垃圾、渣土的,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一百立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排除后不符合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一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排除后不符合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五百立方米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排除后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处罚法律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清除障碍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法律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处罚法律依据:1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按照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个人少量自用采矿,未在指定地点进行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3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清除障碍或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说明:在省辖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进行处罚。(十四)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法律依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法律依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改正期限内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一万元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改正期限内未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六)在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法律依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拒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七)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严重违法行为: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二、水工程管理(-)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3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4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水利工程损坏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5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或者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处罚:(二)擅自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输水管涵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赔偿损失,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2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水利工程损坏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4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赔偿损失,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立即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未消除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堤身建房、建窑、开渠、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集市贸易的处罚法律依据:河南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六章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对其中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在堤身建房、建窑、开渠、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集市贸易的,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在堤身建房、建窑、开渠、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集市贸易的,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在堤身建房、建窑、开渠、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集市贸易的,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五)在河道堤防上铲草、放牧、晒粮和在行洪滩地种植高秆作物的处罚法律依据:河南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六章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对其中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二)在堤防上铲草、放牧、晒粮和在行洪滩地种植高秆作物,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在堤防上铲草、放牧、晒粮和在行洪滩地种植高秆作物的,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在堤防上铲草、放牧、晒粮和在行洪滩地种植高秆作物的,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六)毁坏大坝的水文、测量、通信、动力、照明、道路、桥梁、消防、房屋等设施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依据:1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2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和后果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二)毁坏水文、测量、通信、动力、照明、道路、桥梁、消防、房屋等设施,处一千至五千元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危害或损失较轻的,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危害或损失较重的,赔偿损失,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的处罚法律依据:1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2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和后果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毁坏坝体、输泄水建筑物与设备以及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3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对正常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的,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对正常运行造成较大或者严重影响的,赔偿损失,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A)未经许可或者不按批准的方式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库叉、鱼塘、房屋等设施以及在库区内围垦、弃置垃圾的处罚法律依据:1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2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和后果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四)未经许可或者不按批准的方式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库叉、鱼塘、房屋等设施以及在库区内围垦、弃置垃圾,处五百至一千元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现状的,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九)在水库大坝上放牧、垦殖、堆放杂物,不听劝阻或者未经许可在大坝上行驶车辆的处罚法律依据:1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2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和后果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五)在大坝上放牧、垦殖、堆放杂物,不听劝阻或者未经许可在大坝上行驶车辆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十)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法律依据:1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五)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且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清除障碍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处罚法律依据: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签署

    注意事项

    本文(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补充完整版.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